书城管理采购舞弊手段揭秘与防范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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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采购合同中的舞弊手段

采购合同是采购商与供应商经过双方谈判协商后,一致同意而签订的“供需关系”的法律性文件。它是采购活动中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文件,具有神圣性和不可侵犯性,是联系采购双方的共同语言基础,规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某些采购当事人却利用种种不正当的手段,在采购合同中大做手脚,企图钻法律的空子,以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具体说来,采购合同中的舞弊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具备法人资格却以法人资格签约。

某些采购当事人,他们不具备签订经济合同的资格,却与对方以平等主体签订经济合同。最常见的情况是,不具备法人资格却以法人资格签约,发生经济纠纷后,订立合同者不出面,却以另一位所谓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出面周旋,装聋作哑,拖延敷衍。

(2)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却与对方签订大额合同。

有些采购当事人,他们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却与对方签订大额合同,打肿脸来充胖子,最终达到套取资金和物资的非法目的,损害对方的合法利益。还有些“皮包公司”和“作坊企业”故意夸大字号,欺骗对方,自己明明只是一个小作坊,却挂靠知名企业或行政机关,给人造成假象,从而引透对方签订大额合同。

(3)设置语言陷阱,让对方有口难言。

在合同条款的语言表述上,有些采购当事人故意留下歧义,在签约时作一种解释,在履行时又作另一种解释,让对方打不得官司告不得状。例如,“货到后付款”就没有付款的时间下限,“验收合格后付款”就没有限制验收的期限、程序、验收机关、验收标准,语义很含糊。又如,分期供货合同中的“货收机关、验收合格后付款”,就没有限制验收的期限、程序、验收机关、验收标准,语义也非常含糊。再如,分期供货合同中的“货到全付款”是是指货物到全了后才付款,还是指货物一到就全部付款,还是多少货付多少款,这就有多种不同解释,为以后的合同纠纷埋下隐患。

(4)突然变更合同条款,让对方措手不及。

某些采购当事人,他们采取突然变更合同条款的方式,让对方措手不及;或订立明知对方不能履行的合同,以获取违约金或赔偿金。有的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先订立可以变更的条款,然后在估计对方不能随之变更时突然提出变更的关键条款,从而使对方进退两难。有的采购当事人明知对方无法履行合同,便加大违约或赔偿责任。待对方签约后,便向对方索取大额的赔偿金和违约金。

(5)故意设置优惠条款,引诱对方自投罗网。

有的合同一方提出的优惠条件十分透人,让对方觉得其中大有利可图,于是在其他方面就放松戒备,最终导致上当受骗,后悔莫及。

(6)采购合同中的条款往往模糊不清。

采购合同中的条款往往模糊不清,有的采购合同条款只标明所要订购的产品、单价、金额,不标明产品的型号、规格,或标出的型号、规格不详尽;有的采购合同只标明供货商,而不标明产品的生产厂家。在实际市场交易中,同一产品有不同的规格、型号,不同的规格、型号有着悬殊的价格差别;同一产品,因不同生产厂商,其价格也有着很大的差距。对此,相关审核、审批部门或人员要引起高度的重视。此外,合同条款、供应商发票及送货清单的表述也有所欠缺,或表述得不十分清楚,致使保管人员验收入库时不能监督采购人员采购的产品是否是合同规定的产品,也不能监督采购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有关对采购行为的审核、检查也不能正常实施。这样,就给采购人员进行舞弊行为留下了可乘之机。因此,采购合同的条款一定要保证表述清楚、准确、详尽,否则一些供应商往往利用这一漏洞“偷梁换柱”,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甚至出现“三无”商品、伪劣商品,从而给企业造成损失。

(7)在合同价格条款中大做手脚。

合同价格是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一旦确定就难以更改。许多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未进行必要的市场调研,未按市场行情及时调整价格,从而造成采购价格偏高,加大了企业的采购成本。当然,这种情况也完全有可能是采购人员故意所为,故意把价格标高,以便私下里找供应商要提成;或者是合同条款内容对组成合同价格的装卸、运输、包装、整理等费用未明确约定,且表述得也不够规范、明确,致使合同双方在交货时间、标的物规格及费用负担上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因此,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是采购人员最容易作弊的部分。例如,采购员在订立合同时,往往在合同条款中有这样的约定:“商品价格不得超过向当地市场供应的最低价格,如有违反则按价格协议进行赔偿。”这一规定实际上只是一种文字游戏,并没有实际的约束作用。采购员在价格方面,往往利用商品的供应价格与预定售卖价格之间的差额,抬高商品进价,收取供应商的回扣,从而直接导致商品利润空间缩小,竞争力下降。

(8)利用退换货条款,肆意降低商品质量。

在采购员与供应商签订的商品购销合同中,退换货条款是必不可少的,也是维护采购双方正当利益的必备条款,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①合同条款中应明确规定退换货的条件。

如质量问题,新品滞销积压或未达到销售目标,至于参考标准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②明确规定退换货的方式和期限。

包括供应商自提或企业通知,一般规定“供应商在收到书面退换货通知后若干天以内进行退换,否则由企业自行处理”。

③明确规定损耗补偿。

包括实物补偿和现金补偿,这种情况下供应商可不必进行退换货,而以补偿的形式体现。

在这些条款上,采购双方都要予以高度重视,不要认为这些条款可有可无。事实上,很多供应商都利用采购方对退换货条款的不重视而肆意降低商品质量,等到采购方发现时却又没有有效的合同条款予以自我保护。因此,退换货条款事实上可以防止供应商做出不利于采购方的行为。

(9)商品标的不清,编码中动手脚。

采购合同规范中大都要求,合同附件当中,应清晰标明商品的商标、品名、条码、规格、成分、款式、产地等,而实际工作中的执行情况却往往和规范相差甚远。很多采购员在签订合同时,对“标的”这一项内容通常会填:“详见报价单”。他们对此不以为然,但这是很不规范的做法。完整的商品标的就应该包括上述项目,否则在收货的时候就容易出现出错货、窜货的现象,给违规人员的徇私舞弊提供了可利用的机会。

在采用商品条码来确认商品属性的情况下,一般都会按照国际条码的标准,如果商品没有国际码,采购部就需要重新进行编码。现实中经常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采购部重新编的条码没有符合“商品结构”的要求。这里,要么是采购部故意做错码了,要么是供应商根本就没要的货(如规格不对)。但只看合同是看不出来问题的,因为合同中并没有上述标的的具体属性说明,这将给验收部门带来很大的麻烦,也让不法分子趁机钻了空子。

(10)拖欠采购货款,逃之夭夭。

现实中的采购货款通常都会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特别是在采购货款金额比较大时,采购双方一般也会就付款事宜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列出。但尽管如此,很多不守信用的采购人员,在货款到期要支付时仍然会找各种各样的理由拖欠,甚至逃之夭夭。这样,既损害了供应商的利益,也破坏了采购方的企业形象,实际上这也是一种十分没有远见的舞弊行为。

(11)签订“阳合同”,执行“阴合同”。

这种手段多发生在工程项目中,所谓“阴阳合同”也叫“黑白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备案合同之外直接签订补充协议,规定让利和垫资等不平等条款,并以此办理工程结算的合同形式。这种手段具体有两种表现形式:

①招标投标人均按《招标投标法》和各地招投标的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并将中标结果备案。

但在确定中标人的过程中或确定中标人之后,招标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往往要求中标人私下与自己再签订一份合同,约定承包人中标后进行一定程度的让利或垫资等对招标人有利的条件。通常情况下,双方直接在私下合同中约定的中标合同仅为备案使用,一切双方权利义务均以私下签订的“阴”合同为准。

②招标投标人均按《招标投标法》和各地招投标的规定进行招投标,并将中标结果备案。

但在确定中标人的过程中或确定中标人之后,招标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往往要求中标人私下与自己以补充协议等形式,修改“阳合同”的主要条款,修改的这些主要条款,就构成了“阴合同”。

(12)经办人员与供货方相互串通,签订虚假购销合同。

采购合同主要是由企业的计划部门和采购部门、生产部门、科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签订的,如果缺乏监管,各部门经办人员可能会与供货方当事人相互串通,虚拟经济业务,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套取资金,给企业或者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13)离职采购人员伪造原单位的印章合同,到处招摇撞骗。

有些采购人员在离职之后,仍然利用自己在任职期间的关系,到处招摇撞骗,采用的手段大都是伪造一些原单位的印章合同等,骗取供应商的信任。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供应方可能并不知道采购人员的真实任职情况,再加上采购人员的巧舌如簧,使得这种手段也很容易得逞。

(14)利用口头合同进行诈骗,牟取非法利益。

这种手段主要表现为,买卖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而是以口头协议就直接达成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口头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形式,其效力等同于书面合同。然而,很多情况下是“口说无凭”,因此,有些采购工作人员便利用口头合同进行诈骗,以牟取非法利益。

(15)以简单的内存采购单代替采购合同。

一份完整的采购合同拥有完备的合同条款,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在采购双方发生经济纠纷等事件时能够有理有据地依法办事。如果采购双方没有签订采购合同而是以简单的内存采购单代替采购合同,那么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就会存在很多的漏洞,很有可能发生合同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