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态心理学的概念
变态心理学(abnormal psychology)又称病理心理学(pathological psychology),是研究人的异常心理过程和异常个性心理特征的科学。它研究认识、情感、意志、智能、人格等方面的异常表现,探讨异常心理的发生、发展、变化的原因和规律。它不仅要描述异常心理现象并进行分类和解释,还要说明其本质和发生机理,以便理解、预测和有效地控制人的行为。
变态心理学是医学心理学中发展最早的一个分支,是研究异常心理的学科。对变态心理要下个明确的定义是比较困难的,变态心理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凡是偏离正常的心理过程或行为均属广义的变态心理。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对“健康”所下的定义,这些变态心理患者虽然既无疾病,也无缺陷,但他们在身体上、精神上和社会适应能力方面并未处在完好的状态。狭义的变态心理一般指“精神疾病”,如焦虑、抑郁、性变态、药瘾、酒癖及幻觉、妄想等各种神经症和精神病。
对变态心理和精神疾病的认识,与社会文化密切相关。在欧洲中世纪时代,精神病人被认为是魔鬼附体,因此用祈祷、符咒、驱鬼等方法治疗,甚至用残酷的拷问、审讯、炙烙皮肤、长针穿舌等对待病人,认为这是处罚躲在人体内的魔鬼,借以“拯救”病人。而对情欲,则认为是女人,特别是女巫所激起的邪恶,于是教皇指定编辑了一本《魔鬼的锤子》(Malleus Maleficarum)于1487年发表,书中揭露女巫所施行的邪恶手段,指出要给予严厉处罚,有不少女性因此被活活烧死。17世纪以后,工业革命推动了科学的进步,医学也逐渐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18世纪法国大革命胜利后,社会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比奈(Pinel)第一个被任命为“疯人院”的院长,他去掉了精神病人身上的铁链和枷锁,把疯人院变成了医院,进行了划时代的改革。从这时开始,精神病才被看做是一种需要治疗的疾病,精神病人被看做是社会的成员。
在我国古代,也认为变态心理、精神异常与鬼神有关,如《荀子?解蔽》说:“凡人之有鬼也,必以其感忽之间、疑玄之时正之。此人之所以无有而有无之时也。”认为幻觉是因为“有鬼也”,驱除之首靠巫术。长期把精神病患者关在寺庙,锁于庭柱。之所以如此,乃因科学文化的不发达,宗教迷信乘虚而入,影响人们对变态心理的认识。现今普遍一致的观点认为,变态心理是因为没有能力按社会认可的适宜方式行动,以致其行为后果对本人或社会是不适应的。其所以“没有能力”,是由于存在着器质性或机能性的缺陷。
除此之外,由于社会环境、风俗习惯、道德标准不同,对变态心理的标准认识也有不同。现代许多学者认为,如与当时当地的社会相适应,与环境协调一致的,就是正常心理,否则属变态心理。例如对同性恋,在许多国家,特别东方一些国家,认为这是一种变态心理,有的地区还要绳之以法。而在某些国家,如阿拉伯国家某些地区,则认为是正常心态,也是合法的。这是导致变态心理概念不统一的原因之一。
此外,一个正常人有时也会掺杂某些变态心理与变态行为,因此正常与非正常之间常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使人难以精确分辨。
由于人们对变态心理的精神疾病在认识上不易取得一致,因此对变态心理目前还无一致公认的定义,但对它的概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变态与常态,是相对而言。同一个人,变态与常态心理可同时交织在一起,要看哪一个是其主要方面。对变态心理的认识,受社会环境、风俗习惯、道德标准、科学文化、价值观念等的影响,特别因时代及地区不同而有差异。对变态心理应该从唯物辩证法的观点去认识,要与实际相结合,随时代而变化更新。
变态心理学与精神病学虽然研究对象都是心理变态,但它们仍有不同之处。精神病学是从医学角度研究精神疾病的病因、发病机理、临床表现、诊断、治疗、护理和预防方法。变态心理学则从心理学角度研究异常心理过程和人格特征发生的原因和机制。除精神病人外,还研究非精神病人和正常人在患躯体疾病、应用药物或其他特殊情境下出现的异常心理和行为。
二、正常与异常心理的判断标准
变态心理学既然要研究心理变态,就要承认心理有正常和异常之分。在一般情况下,两者有着实质性的差异,必须加以区分。但是,心理正常与否却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普遍适合的绝对标准,心理正常和异常的界限既随时代而变迁,也因社会文化的差异而变动。因此,正常和异常的界限不能绝对地确定。判断一个人心理是否变态,只有把他的心理状态和行为表现置于当时的客观环境、社会文化背景中加以考虑,和社会认可的行为常模比较,才能判断他有无心理变态。
我们认为心理正常和异常之间存在着界限,区分正常心理和异常心理通常按以下四条标准进行判断。
(一)内省经验标准
内省经验标准指两个方面,其一是病人的主观体验,即病人自己觉得有焦虑、抑郁或没有明显原因的不适感,或自己不能适当地控制自己的行为,因而寻求他人支持或帮助。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没有这种不适感反而可能提示有心理变态,如亲人亡故,没有一点悲伤情绪,也需考虑其可能有心理变态。其二是从观察者而言,即观察者根据自己的经验作出心理正常和异常的判断。尽管这种判断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其标准因人而异,但观察者们根据其积累的经验,也可形成大致相近的评价标准。故对大多数心理变态仍可取得一致的看法。
(二)统计学标准
在普通人群中,对人们的心理特征进行测量的结果常显示常态分布,居中的大多数人心理正常,而远离中间的两端被视为异常。因此,决定一个人的心理正常或异常,应以其心理特征偏离平均值的程度而决定。显然心理正常与异常是相对的,是一个连续的变量。偏离平均值的程度越大,则表现越不正常。
统计学标准提供了心理特征的量化资料,比较客观,也便于比较。但这种标准也存在一些缺陷,如智力超常的人在人群中是极少数,但不能被认为是病态。所以统计学标准也不是普遍适用的。
(三)医学标准
这种标准是将心理变态当做躯体疾病一样看待。认为精神疾病的某些心理现象或行为可以找到病理解剖或病理生理变化的依据。其心理表现被视为疾病的症状,其产生原因则归结为脑功能失调。这一标准为临床医师们广泛采用。他们深信心理障碍病人的脑部应有病理过程存在。有些目前尚未发现病理改变的心理障碍,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进一步发展,将来是会发现细微的病理改变的。这种病理变化的存在是心理正常与异常划分的可靠根据。医学标准比较客观,十分重视物理、化学检查和心理生理测定,许多医学的概念也被变态心理学所采用。但是,医学标准也并不完全令人满意。虽然器质性心理障碍使用医学标准非常有效,但对像人格障碍、神经症等功能性心理障碍则无能为力。由于心理障碍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划分心理正常与异常还需要其他的标准。
(四)社会适应标准
在正常情况下,人们维持着生理心理的平衡状态,人能依照社会生活的需要去适应环境和改造环境。因此,正常人的行为符合社会准则,能根据社会要求和道德规范行事,即其行为符合社会常模,是适应性行为。如果一个人不能按照社会认可的方式行事,致使其行为后果对本人或社会形成不适应时,则认为此人存在着心理异常。这里正常或异常主要是与社会常模相比较而言。许多心理学家主要从社会适应的角度提出判断心理是否正常的项目,如马斯洛(Maslow)等提出了以下十项标准:(1)有充分的适应能力;(2)充分了解自己,并能对自己的能力作恰当的估计;(3)生活目标能切合实际;(4)与现实环境保持接触;(5)能保持人格的完整和谐;(6)有从经验中学习的能力;(7)能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8)适度的情绪发泄与控制;(9)在不违背集体意志的前提下,有限度地发挥个性;(10)在不违背社会规范的情况下,个人基本需要能适当满足。
以上十项说明了心理正常的大致情形,但是正常人群中这些方面也并不完全一样,其变化幅度是很大的。因此,判断一个人心理正常或异常,只能通过比较的方法,首先与社会认可的行为比较,如果一个人行为不能为常人所理解,此人就可能有心理障碍。其次,是与一个人以往一贯的心理状态和行为模式相比较,看其心理过程或心理特征是否发生了显著变化,即与常态有无明显不同。通过比较,明显的心理变态不难判断,较轻的心理变态,其行为改变不明显,判断比较困难。此外,社会适应标准还受到地区、时代、社会习俗及文化的影响。因此,心理正常与异常是相对的。
上述每一种标准都有其根据,对判断心理正常与异常都有一定使用价值,但都不能单独用来解决全部问题。应互相补充,对各种心理现象进行科学的、综合的分析,才能作出心理有无异常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