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中国最新校园德育建设丛书-校园德育建设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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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学校德育管理的法律依据(2)

完善和加强学校德育管理制是搞好学校德育工作的关键之一。完善和加强学校德育管理体制,一要理顺学校德育的领导体制。对于学校德育工作,校党委要加强领导,校长也要对学生的德、智、体全面发展负责。过去党委与校长的这种分工不是很明确,容易出现“党委怕越位,行政不到位”的局面,今后应以法定的形式明确党委和校长的分工,“在党委(总支、支部)的统一部署下,学校都要建立和完善校长及行政系统为主实施的德育管理体制”。二要对学校德育机构作出合理安排,明确职责。如高校中应设立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思政部、马列部,中小学应设立政教处等。学校德育机构如果设置较为合理,就不宜经常撤、并、分、立,而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并注意各德育机构工作的相互协调。三要建立德育评估制度。建立健全的德育评估制度,对提高德育质量,使德育由软变硬、由虚变实具有重要作用。德育评估既可搞整体评估,亦可搞个人评估,用以督促检查学校的德育工作以及德育工作者个人的工作,使之不断总结提高。

5.加强德育队伍建设和德育学科建设原则。

学校德育工作的开展需要有一支专兼结合、功能互补、信念坚定、业务精湛的队伍。加强德育队伍建设首先要配齐人员,在坚持高标准的前提下,将学校德育岗位落实到人;第二要明确规定德育专职人员的权利义务,使学校德育工作者能明确职责,增强其使命感,同时在评定专业职务、物质待遇、培养提高等方面完善政策,使他们能安心并愿意献身于德育工作;第三要优化队伍结构,通过完善的选拔淘汰制度使队伍素质不断提高,梯队建设日趋合理。学校德育跟其他教育学科一样,均是一门科学,有其自身的内在规律。在学科建设方面,要把学校德育作为人文社会科学的重点学科来加强建设,把德育重大问题研究项目列入国家教育学科研究规划和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通过德育学科的不断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批德育专家、教授、特级教师和理论家。

6.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学校德育所用原则。

学校德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单凭学校德育工作者的努力难以较好地完成,还必须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取得它们的配合,共同做好德育工作。调动积极因素,包括调动校内和校外两个方面的积极因素。在校内,要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组织以及非德育教师在教书育人中的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作用。在校外,则应与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紧密配合,使三方面的教育互为补充,形成合力。通过调动上述积极因素,使学生能够在校内优良德育小环境和社会优良德育大环境中健康成长。

第三节《学校德育法》在我国教育法规体系中的地位

《学校德育法》在我国教育法规体系中应处于何种地位,这跟该法由哪个立法机构制定或以哪种法的表现形式出现密切相关。目前我国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国家根本法、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国际法等。就《学校德育法》的实施范围及其可能具备的实际地位而言,它不可能是国家根本法,亦不可能是地方性法规及国际法。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规体系中的母法,是制定包括《学校德育法》在内的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依据,《教育法》为国家基本法,《学校德育法》的地位则应在《教育法》地位之下从属于《教育法》,因而《学校德育法》亦不具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地位。因此,《学校德育法》可能的表现形式有三种:一是由国家教委颁发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二是由国务院颁发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三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以普通法律的形式出现。《学校德育法》以上述三种法的表现形式中哪种表现形式出现为最好,我们作下述比较性探讨:第一,以国家教委颁发的“规章”形式出现。国家教委作为国家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制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规章。在我国,部门规章在结构上不需要像法律、行政法规那么严谨,在文字表述方面亦可更为详尽、具体,在实施过程中实施者更容易准确理解和正确运用。但规章的缺点是法律效力较低,其虽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但规章的“全国范围”指的是该颁布部门所涉及的“全国范围”。教育规章的“全国范围”仅指“全国各教育主管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或教育机构”范围,而学校德育需要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的配合,需要地方各级政府和其他部门的大力支持。显然,这些均是超出“规章”效力范围之外的。此外,规章所能设立的“法律责任”强制力度十分有限,不能给学校德育以强有力的保障。

第二,以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形式出现。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法律效力高于规章,较之规章更具权威性,在结构上亦更加严谨,适用范围扩大了许多,强制力度也大大加强。但仔细推敲,《学校德育法》以行政法规地位出现似乎还存在几点不足:一是与立法倡议者的倡议意图不很相符。制定《学校德育法》由我国最权威的立法倡议者中共中央提出,其意图为“以保证教育者、受教育者及社会有关方面共同遵循”。现实中有些“有关方面”如工会、共青团等不在国务院领导范围之内,因此倡议者的意图不是制定行政法规而是制定法律;二是对学校德育在学校教育中的重要性地位突出不够。现已有的或将要出台的有关教育的行政法规有《教学成果奖励条件》、《教育考试条例》、《社会力量办学条件》等,这些行政法规所调节的对象在学校教育中的重要性地位均不如学校德育;三是行政法规的强制力度仍然偏弱。依我国《行政处罚法》第10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换言之,行政法规无权设立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当然更不能规定刑事处罚。显然,对于那些严重破坏学校德育工作的行为,以行政法规来规定其法律责任其强制力度仍然不够。

第三,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普通法律形式出现。《学校德育法》若能以普通法律的形式出现,则具有下述优点:一是它能充分体现中共中央的立法倡议意图,也能充分体现学校德育的重要性以及国家对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视程度;二是有利于督促教育部门自身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并有利于社会全员配合学校做好德育工作。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学校德育法》有了如此之高的权威性,必将促进学校德育工作稳步向前发展,使之能够适应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的新形势的需要。虽然,法律存在在文字表达方面较之行政法规、规章抽象,有些规定还带有原则性的缺点,但这一缺点可以通过由国家教委制定实施细则将其具体化的方式来弥补。

第四节《学校德育法》与其他教育法律、法规的关系

目前我国的教育法规体系已形成了初步框架,这种框架分为纵向结构和横向结构。纵向结构包括的法规依层次的高低顺序可分为:《宪法》—《教育法》—其他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教育法规和规章。

如图:

《宪法》

《教育法》

其它教育法律

教育行政法规和规章

地方性教育法规和规章

教育法规体系纵向结构

一般来说,教育法规的层次越高,发布机关的级别越高,其法律效力和在教育法规体系中的地位也就越高。如果将来《学校德育法》能以普通法律的形式出现,那么它在我国教育法规体系纵向结构中在《宪法》与《教育法》之下居于第三层的地位。因此,制定《学校德育法》必须以《宪法》和《教育法》为依据而不得与这两部法的规定相抵触。同时,因其法律地位较居第四、五层次的教育行政法规与规章、地方性教育法规与规章,它亦应成为制定这些法规的依据之一,位居这两层的法规其内容不得与《学校德育法》的规定相抵触。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由同处一纵向层次中的法规组成。与《学校德育法》同处第三层次的教育法律有《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成人教育法》、《教师法》及即将颁发的《高等教育法》等,它们分别调整我国教育中的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及教育人员,基本上处于一种较为规范的并列关系。

如图:

教育法规体系横向结构

《学校德育法》虽然与这些法处于同一层次,但它的调整对象是各级各类学校中的德育工作及德育人员。因此,它与这些法律的关系并非并列关系而是交叉关系,《学校德育法》与这些法相互渗透,互为补充,因而更有利于突出学校德育的重要性,更有利于改进和加强学校德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