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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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国有资本形态

从经营性国有资产载体的形式来看,主要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等。与此相适应,国有资本的形态及其计价方式也存在差别。在某种意义上,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资本,不仅存在国有控制力大小的差别,而且存在国有资本增减值计量方式的差别。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国有资本形态

国有独资企业是政府授权的机构或部门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单独出资成立的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的财产归国家即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国有独资企业大多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工厂转化而来的,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利用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实现资产增值,依法缴纳税金、费用、利润。国有独资企业大多负债率较高,特别是对银行和上下游关联企业的负债较多,对外的担保较多,国家作为所有者往往承担较大风险。在进行股份制和公司制改革之前,国有独资企业几乎分布于国民经济的所有领域,其规模大小不一,在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是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最有力的执行者。随着国企改革深化,特别是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的深入,国有独资企业的数量大大减少。

国有独资企业中国有资本的价值计量比较简单,等于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之后企业的净资产价值,即企业会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价值。国家作为唯一的出资人通过货币、实物等多种形式出资形成企业的实收资本,即企业的初始净资产。随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部分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抢得先机,获得盈利,净资产在经过一轮周期后实现增值,即国有资本实现了保值增值,体现在账面上即为所有者权益数值增加;部分国有独资企业由于种种原因产生亏损,企业的账面净资产价值减少,直接导致国有资产的损失。传统的国有独资企业由于管理体制本身的缺陷导致了所有者缺位,权责不清,管理者激励不够,企业大面积亏损。企业净资产减少,甚至有些企业是负的净资产,国有资产损失严重,给国家和国有商业银行带来了沉重负担。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本形态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资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据《公司法》设立,以“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为指引,政府授权的机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资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后者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资管理机构决定。公司设立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工作,监事会必须由部分职工代表组成。

国有独资公司是在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之后出现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相比国有独资企业而言,公司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明确,委托代理关系契约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相对完备。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对其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拥有经营自主权,内部激励机制较完备,生产经营水平也因此有所提高,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能力较强。公司的负债受资本结构约束,负债率普遍比原国有企业低,对外担保必须依据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国有出资机构因此承担的风险较小。国家可以在需要时通过转让产权变现资本,因此这部分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流动性较强,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之一。

国有独资公司相比原国有企业在组织结构上已经有了较大的改善,但是由于出资人单一,原国有企业管理中的诸多问题尚没有完全解决,新问题也有待解决,如董事会、监事会虚置,监管不力,新老三会权力重叠等。目前,国有独资公司数量有限,主要分布在涉及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大型基础设施、重要资源等需要国有经济牢牢把控的行业领域。

国有独资公司中的国有资本价值计量比较简单,其国有资本价值等于企业的净资产是公司资产减去负债之值,在财务报表中表现为所有者权益的价值。国家作为唯一的出资人通过货币、实物等多种形式出资形成企业的实收资本。随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部分获得盈利的企业,实现价值增值,即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体现为财务账面上所有者权益数值的增加;部分公司在生产中由于种种原因产生亏损,国有资本价值减少,国有资产发生损失。国有独资公司在企业管理架构上比原国有企业要科学有效,其产权结构和激励机制比较完善,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这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国有资本形态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参与部分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资管理机构或者授权其他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国有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50%以上;或者是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国有参股公司)是指国家作为投资者之一出资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公司,国家在公司中没有绝对的控制力和决定权。国家通过参股实现资本的盈利目标,以较少的国有资本引导和带动巨大的社会资本。在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国有控制力表现为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的影响程度。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是更加开放和更具活力的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更加完备,普遍设立了三会和一层[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形成较强的内部制衡;由于董事和监事部分人员由职工代表和非利益相关方构成,减少了“一言堂”和“唯领导马首是瞻”,公司决策更加民主和科学;公司管理水平普遍较高,激励约束机制较完备;公司中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流动性最强。由于公司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特别是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股权转让比较容易,出资机构可以通过产权市场(或证券市场)进行产权(股权)转让,变现国有资本,实现增值目标和国家调控目标。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额是公司资产和负债相减后所有者权益中按出资比例归属国有出资机构的部分。公司设立之初,国有资本数额即政府授权机构投入的货币、实物等多种形式出资的资产价值。在经过多轮生产经营活动后,国有资本数额等于国家出资机构按比例分享的所有者权益价值,如果高于原来投入资产的价值则实现了增值,如果低于原来投入资产的价值则说明投资亏损,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