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形态的国有资产如资源性国有资产不同,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形成首先要依赖国家出资。国家出资是国有企业经营的条件,也是经营性国有资产形成的基础。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出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是现金出资,可以是实物资产出资,可以是股权出资,也可以是无形资产等形式的出资。每一种形式的出资要作价以确定国有资本出资额。国家出资形成国有资本,国有资本在不同国有企业中的价值计算方式存在差异。国有资本的出资也有追逐投资收益的一般特性,因此,经营性国有资产也要保值增值。国有资本出资及经营也存在着风险,与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应的是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流失或损失。
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要素构成,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完全相同。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出资可以是任何一种或几种生产要素,政府拥有的可以成为生产要素的资源,都可以作为国有资本出资。一般而言,国有资本出资有货币现金出资、实物资产出资、股权出资、无形资产出资等形式。
一、国有资本的货币现金出资及作价
货币现金出资是用货币直接出资,无须重新估价,是各种出资方式中最常见也是最便捷的一种。在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出资方式中,货币现金出资占较大比重,其主要出资方式为政府财政预算支出和正在试行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的资本性支出。
1.政府财政预算出资
无论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还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预算中一般都有一部分是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投资。20世纪90年代之前,国有企业绝大部分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极少部分来源于其他途径(如企业自筹资金和外国投资)。财政预算拨款是国有企业获得资金最直接和最快捷的方式,也是最能体现国有资产性质的一种出资。这种方式获得资金几乎是“无偿”的,资金使用过程缺乏硬的预算约束和绩效评价,因此,企业在使用政府财政资金过程中,浪费现象严重,资金使用效率低下。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尝试对国有企业进行放权让利等一系列改革,梳理政府和国有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给予企业经营自主权。在资金使用方面,也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革。如对企业实行“拨改贷”,实行资金的有偿使用。财政投资在国有企业的投资总额中比重逐步减少,80年代之前的30年平均财政投资占国有部门投资的70%,而1995年这一比例下降到4.7%。在财政政策向公共财政转型的过程中,政府财政预算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投资也开始从原来主要对企业出资转变成为对各种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资。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出资
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财政职能从提供商品逐步转向履行公共职能,提供公共产品,满足全社会需求和进行宏观调控。公共财政逐步缩小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出资规模和范围,支出项目的经济建设性支出也主要用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一些关乎国家经济安全、产业安全的投资行为很难得到公共财政资金的支持。同样,由于这样的投资行为往往存在风险或者在短期内难以产生利润,因此商业性的金融公司往往不愿意过多地涉足其中,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出资正好可以在这个领域有所作为。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国资管理机构依据政府授权,以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安排国有资本经营支出的专门预算。其核心内容是以出资人身份获得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进行出资具有以下一些优势:首先,国有资本的经营预算收入具有一定的规模,有一定的资金实力,是一种持续性收入,可以作中长期规划;其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出资属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内部行为,即所谓的“取之于企,用之于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再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出资追求适当的投资回报,和国家战略利益统一。和其他投资方式要求的高回报相比,这种投资具有自身利益的诉求即寻求合理的资本回报,也同时满足发挥政府宏观调控衍生手段的职能要求,投资服从政府调控政策。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出资是经营性国有资产出资的一个重要方式,随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和逐渐纳入政府预算体系,这一部分出资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国有资本的实物资产出资及作价
政府可以用实物对企业出资。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实物作价出资。因此,国家可以用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资产作价对公司进行出资,实物资产包括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商品、厂房建筑、车辆等。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和企业之间政企不分,企业归国家所有,国家将实物资产划拨给企业,仅仅是使用权的转移让渡,其所有权并没有改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国家和企业之间关系逐步规范化,国家在让渡实物资产给企业时,不再是单纯的转让使用权,而是用这些实物资产进行作价出资。这些实物必须经过中介机构的资产评估,依据评估价值作为出资额,同时国家出资机构按比例享有企业的所有权和剩余索取权。实物出资在国有企业改制和重组过程中比较常见。
市场经济体制下,实物资产的价值是随着外部市场的变化不断变化的,实物资产的账面价值往往不能反映其真实价值,所以对实物资产的估值是出资中的重要环节。原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和原材料等物资,在改制中通过资产评估机构的估值和验资机构的验资后,投入新的企业作为国家对企业的出资。这部分资产的价值可能高于原账面价值,即产生溢价,也可能等于或者低于原有的账面价值。利用实物资产对企业进行出资,保证了企业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和改制过程的稳定性。
必须明确的是实物出资不同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划拨,两者本质不同。实物出资是一种规范的市场经济行为,是出资人对企业进行投资,要求获得资本收益和投资回报,而行政划拨下的实物使用是无偿的。
三、国有资本的股权出资及作价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逐步成熟,股权形态的国有资产在经营性国有资产中的比重越来越大,股权是一种财产权。依据《公司法》,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国家不仅可以使用有形的实物或持有的货币现金出资,还可以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随着国有企业公司制和股份制改革大面积完成,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形态更多地表现为国有股权。股权出资的出现,改变了国有股权只能通过划转或买卖交易等方式实现流通的现状,增强了国有股的流动性。特别是那些非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股权和股权分置状态下上市公司中不可流通的国有股及国有法人股,这些股权以往只能通过划转或协议方式实现流通,或是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带来剩余财产收益。股权成为国家新的出资工具,既丰富了国家的出资方式,又盘活了企业的存量股份,实现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同时,股权投资有利于国家进行国有经济的战略布局调整,这是新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的新途径。股权出资的股权价值需要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值可能与原股权的账面价值不同。这主要取决于市场条件和股份公司的综合情况,以及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
四、国有资本的其他形式出资及作价
国有资本的多样性决定了其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出资并不拘泥于上述几种方式,国家还可以通过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多种方式进行出资。这些出资形式,不仅增加了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数量,而且增强了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影响力。
1.无形资产出资及作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无形资产出资方式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资、知识产权出资等。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及作价。土地使用权是指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土地由政府无偿划拨给国有企业使用。改革开放以后,逐渐推行土地有偿使用。随着市场对资源价值的再发现,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资源越来越多地活跃于市场经济活动中,其潜在价值通过交易得以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目标企业,经过评估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等于国家对企业出资的出资额,国家作为出资者参与经营分享收益,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这种方式较多地使用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改制企业可以不用缴纳数额较大的土地价款,同时获得土地的使用权,有利于解决改制过程中国有企业资金短缺的问题。企业获得了作价出资(入股)的土地使用权后,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能与出让土地的使用权权能一致。
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估价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估值需要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评估结果作为出资的价格依据。
(2)技术出资及作价。国家的技术出资是指国家作为技术持有方以技术成果作价对企业进行出资。技术出资入股后,国家取得股东(出资人)地位,相应的技术成果财产权转归所出资的公司持有。一方面,由于原有国有企业中许多技术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属于国有资产,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必须对这部分资产进行评估,防止国有资产的隐性流失;另一方面,随着国有经济布局的调整,国家通过技术出资的方式,入股一部分具有发展潜力的高新科技企业或国有大型企业。在保证国有经济控制力的同时,促进技术成果与其他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速度,提升国民经济的科学技术水平。
技术出资需要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对技术成果进行评估,由各出资方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部分技术出资的作价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定。
(3)资源开采权出资及作价。资源开采权(如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资源开采范围内,开采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资源的权利,资源开采权是一种许可经营行为。计划经济体制下,资源开采权是国家无偿让渡给国有企业的对相关资源的开采、使用和收益权;市场经济体制下,随着资源能源价值的发现,并且日渐增值,使得资源的开采作为一种收益物权有了价值,国家通过转让这种权利出资目标企业(一般是进行资源开采和加工的企业),享有出资人权益。资源开采权需要由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过审核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出资的价格依据。目前,国家尚未对资源开采权出资进行统一立法规范。
(4)收费权出资及作价。在公共基础设施的经营环节引入市场机制,通过行政特许,在一定期限内,赋予项目法人对公共基础设施拥有经营权,即收费权。政府通过转让收费权来组建国有控股公司或国有参股公司的方式,就是收费权出资,最常见的收费权出资是公路经营权出资。一般要委托中介机构对收费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可以采用收益现值法与重置成本法相结合的方法。最终,以国资管理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收费权出资的依据。
2.国有商业银行贷款间接出资
在国有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国有商业银行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国有商业银行与政府之间的特殊关系,银行往往在政府的授意下,对国有企业进行贷款资金支持。一般而言,政府支持的企业,无论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如何,企业的发展前景如何,商业银行都必须进行贷款。许多国有企业对商业银行负债累累,一些国有企业甚至净资产为零或为负。另一些情况下,政府完全依赖商业银行的贷款进行项目建设,项目完成时成立的国有企业,国有资本金为零,形成了特有的零资本金国有企业。
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都是国家所有的,三者利益是一致的。因此,银行对企业的贷款没有硬约束,国有企业负债率居高不下。据统计到1995年,国有企业无法归还银行的贷款约达13000亿元,各家商业银行应收未收的利息高达2200多亿元,1996年国有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为65.7%,过高的银行欠款和居高不下的资产负债率给企业的发展背上了沉重的负担,而且还影响了国有企业的改制进程。
债转股成为解决国有企业高负债率的一种有效方式,通过国有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国有商业银行的呆坏账进行剥离,把银行对企业的债权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由此形成了由商业银行贷款而形成的对企业的间接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