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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国家出资企业的具体形式及运营

国家出资企业是国有企业的一种称谓或表述之一,国家出资企业与通常讲的国有企业没有本质区别。但是,国家出资企业是着眼于国有资本在企业中的存在形态及控制程度进行的分类,能够把计划经济下与市场经济下的各种形式国有企业包括进来。国家出资企业的称谓及表述是在2009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中,第一次出现并使用的。国家出资企业可以看做国有企业的另一种称谓及表述。

一、国家出资企业的具体形式

国家出资企业是一种通称,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1.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企业是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授权的出资机构或部门通过出资建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企业遵守《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企业的财产归全民所有,国家拥有企业所有权,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权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主要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任免,也可以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企业生产经营不仅是为了实现盈利目标和资产的保值增值,更主要的是要执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承担国家经济管理和调节社会经济的职能。目前,国有独资企业数量不多,大多数国有独资企业正逐步通过改革,向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转变。

2.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国资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过渡性质的经济组织形式。与原国有企业相比,它具有明显的优势:其一,它是在两权分离的基础上建立的,企业拥有完全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解决了政企不分的问题,出资机构与企业是相对独立的主体,它们依据《公司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其二,国家不再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而是依据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这为政府财政减轻了负担,降低了风险。但是,它也有自身的缺陷,如:投资主体单一、融资能力较差,没有股东大会的监督,监管力度不强,容易产生新的政企不分和内部人控制等问题。

国有独资公司在国家出资企业中数量不多,但是其资产规模普遍较大,分布的领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般属于非国有资本不能介入的国防、安全、重点能源资源等领域。公司以服从政府意志为主,追求经济利益目标居后。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部门持有公司超过一定比例的股权,拥有该公司的表决权。超过一定比例既可能是超过半数,或是在股权比例中拥有绝对的优势,也可能是通过协议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国有控股公司依据《公司法》设立和运营,除了实现社会公共目标,还要兼顾盈利目标,是市场和政府需求的结合体。国有控股公司一般以产权为纽带与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之间有着共同的经济利益。与国有大企业集团相区别,国有控股公司负责管理股权形态的国有资产,而许多国有大企业集团需要从事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国有控股公司主要分布于高科技行业、国民经济主导产业、垄断行业等对经济有着重要作用或具有战略意义的行业领域。国有控股公司的出现有效地解决了国资管理机构直接管理企业可能引起的政企不分和管理不专业等问题,它是国有资产管理由具体业务管理向资本管理转型的一个重要方式。通过控制这部分股权,国家达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同时,通过国有控股公司投资持有的股权的变现和再投资活动,可以实现国有经济的布局调整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可以说国有控股公司在完成国家政策安排的同时,壮大了国有经济的实力。

4.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国有参股公司”)是指国家作为投资者之一出资占有一定股份的公司,国家在公司中没有绝对的控制力和决定权。国有参股公司主要存在于竞争性行业领域,公司遵守《公司法》,以盈利为主要目标。国家参股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分享企业的收益,以较少的国有资本投入,“搭非国有资本之便车”,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本的增值。同时,通过参股企业还便于国资管理机构对相关的产业进行跟踪。

国家出资形式的多样化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相吻合,国家对企业的管理由原来直接繁杂的实物管理和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微观管理转变为目前间接的产权管理和资本管理,由直接控制企业的经济行为转变为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通过这些转变,国家出资机构可以通过“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等多种方式实现国有资本的进退战略;通过灵活的运作,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保证国有经济的主导力和控制力。

二、国家出资企业的运营

国家出资企业与一般企业最基本的不同是出资人的特殊性,国家出资企业不完全由自然人和非国有法人出资,还有部分国有出资人出资,所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目标不再单一地归结为盈利最大化或利润最大化。多数国家出资企业特别是处于竞争行业的企业,必须努力发挥国有资本的资本本性,通过不断的改革创新,成为市场主体。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给国有出资人带来投资回报。对于那些处于特殊性行业、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则可依赖国家的补贴进行生产,保障其提供足量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提升社会的福利水平,实现政府的公共职能。

1.多数国家出资企业要成为市场竞争主体

改革开放至今,国家出资企业从最初的国有独资企业过渡到今天的产权多元化的独立法人主体,无论是在治理结构上,还是在经营管理水平上都实现了质的飞跃。从企业的分布来看,除了少数一部分企业分布于垄断、安全等特殊行业领域外,依然有一定数量的企业分布于竞争性行业领域。遵守市场经济规则、公平参与竞争是这些企业必须遵守的原则。

(1)处于竞争性行业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必须改变原有政企不分的历史,改变与相关部门藕断丝连的关系,独立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就要求企业进一步完善其产权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国家出资企业必须严格地遵守市场经济中的各种法律法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特别是法律制度的健全,《宪法》、《公司法》、《反垄断法》和《税法》等将成为所有市场主体共同遵守的规则,国家出资企业不再特殊,必须严格依法经营。

(3)国家出资企业必须接受来自市场的竞争与挑战,通过培养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占领市场,成为行业领军人。随着制度的完善、激励机制的健全,国家出资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被发掘出来,加上其自身具有的资源、人才和资本的优势,企业将结束依靠财政补贴的历史。可以说,国家出资企业进入最具有活力和竞争力的企业行列将不只是一个梦想。

(4)国家出资企业要放眼国际市场,接受来自国外企业的挑战。无论从历史还是现状来看,国家出资企业在国内都具有一定的资源、技术和人才优势。但是,用发展的眼光看,现在的商战是以国际市场为背景的,国家出资企业要真正实现自身实力的提升,必须放眼国际舞台,在和国内外同行的较量中提升自己,这是国门打开后国家出资企业必补的课程,也是关系到国有经济未来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

目前,国家出资企业已经在提升竞争力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通过战略重组引入新的出资人,改变企业单一的股权结构;一些企业在国内或国外上市,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接受公众监督,在“以脚投票”的压力下谋求最优发展;一些具有前瞻性的企业走出国门,在国际市场上配置资源,寻求商机。可以看出,从对市场公平竞争压力的恐惧到顶着压力渡过改革阵痛期,再到顺应内外挑战大胆地进行改革创新,国家出资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定位逐步清晰,与政府的关系逐渐理顺,经营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在国民经济中的影响力和控制力也日渐增强。

2.允许政府对少数国家出资企业进行补贴

公益性是国家出资企业,特别是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特征之一,这种公益性决定了其不仅仅要提供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的产品,还需要提供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私人不愿意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

目前,中国国家出资企业进入的公共事业领域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为关系国家安全的领域,需要国家专营领域;第二类为具有较强公益性、可以由国家垄断的领域,如南水北调工程等;第三类为特大型不可再生资源开发领域,如煤矿、石油开采等。按照重要性大小,国家出资企业实施专营或者控股参股,第四类为其他关键领域。包括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开发和研究,如“863计划”等。这些行业领域大多投资规模大、周期较长,短期内微利或不盈利,私人资本一般不愿意介入。但是国民经济发展离不开这些行业的基础保障作用,行业发展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的质量。国家出资企业,特别是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在服从国家意志的前提下进行投资生产。

但是,必须看到这些行业领域的盈利性较差,一些行业根本不具有盈利性,导致国家出资企业的政策性亏损,造成了企业的运转困境。基于此,国家必须对企业进行财政补贴,帮助其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这部分财政补贴可以理解为是弥补企业由于帮助政府履行公共职能而发生的成本,政府因此向企业支付费用。从这个意义上说,财政对企业进行补贴是无可厚非的。

从理论上说,财政补贴这部分履行特殊职能的国家出资企业是必需的。在实际操作时,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补贴的范围、方法、数量都是必须有理有据。从国外的经验看,政府的补贴必须通过相关部门进行预算审批,不能盲目拨款,补贴资金的使用必须由企业和主管部门提供报表公之于众。通过公开透明的补贴,维护市场的公平秩序,让这种双赢的局面得以持续。

3.国家出资企业需要实现信息公开透明

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出资人对企业的经营有知情权,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建立一定的信息披露制度(一些企业由于行业特殊性,如印钞、国防等可以不公开信息)。国家出资企业,特别是国有独资性质的企业,其所有权归属全体人民,企业的信息应该对公众公开。从信息披露的方式上看,国家出资企业中一部分企业上市成为公众公司,其信息披露按照上市公司的相关法律进行,按照年度、季度进行财务报表的公告,同时当企业有重大事件发生时也要及时通过相关媒体公布,接受媒体和公众的监督。对于没有上市的国家出资企业,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信息的披露工作:国资管理机构必须及时地公布企业的经营业绩、重大决策或重大变动等,履行出资人职责;公司在财务报表和相关的报告中翔实客观地披露资金使用、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人大、财政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以及社会独立第三方有权对企业进行监督,并将监督结果公布于众,让人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信息的公开不仅仅有利于政府和广大群众了解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了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能力,也从一个侧面敦促企业不断提升自身管理水平,让其在压力下更好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