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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依托产权交易市场的国有资产转让

国有资产从无偿划转到有偿转让,不仅扩大了国有产权的交易范围,而且促进了国有产权的交易创新。依托产权交易市场完成国有资产转让,使国有产权的交易更方便、更公开、更透明。产权交易市场经历一个从小到大、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过程。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国有资产转让,完成国有产权交易,不仅方便了国有资产的转让,而且大大提高了国有资产转让的公开透明。

一、产权交易市场为国有资产出售及国有资本退出创造了条件

长久以来,国有资本被分散到数以万计的大小不一的国有企业中,形成了小而散的出资现状。由于国有资产管理方式的行政化和凝固化,资产流动性差,除了主管部门的无偿划拨行为之外,国有资产几乎不再流动,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低下,闲置浪费现象普遍。由于缺乏有效的退出机制,政府只能通过增量投入进行国有经济的布局调整。一方面,国有经济摊子越铺越大,政府的财政吃紧;另一方面,投资主体一元化,国有企业面临严重的资金问题,企业的发展壮大遇到瓶颈。要搞活国有经济,在调整增量国有资产的同时,必须盘活存量国有资产,要让国有资产作为资本在市场信号的作用下充分流动起来,资本市场特别是产权交易市场的及时出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些问题。

1.产权交易市场为国有资产转让提供了平台

计划经济条件下,国有资产的流动性差,国有资产一旦投入企业,绝大多数情况下便失去了流动性,成为企业的实物资产;而政府投资企业是一条不归路,除了“关停并转”,国家没有更好的退出方式。要减轻国家负担,盘活国有资产,必须让资产在市场的价格信号下流动起来,在流动中实现保值增值。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壮大,客观上使国有资产交易有了潜在可能;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特别是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逐步深化,客观上使得国有产权的有偿转让成为可能。早期国有企业的产权交易大多在政府的行政主导下完成,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甩包袱或实现政绩,“拉郎配”的撮合国有企业进行产权交易。最初的交易大多采用协议转让方式,没有交易市场,缺乏监督力量。交易范围狭小,交易的规模非常有限,大多属于地方性行为或企业集团内部行为。随着国家实行抓大放小,鼓励中小型国有企业进行改组、联合、兼并、租赁、出售等,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资本价值被认识并亟待开发,国有产权交易开始由小到大迅速发展起来。原有的行政主导、协议转让为主的方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数额巨大、数量激增的国有产权交易的需要,产权交易市场由此产生并逐步壮大。

产权交易市场为国有资产转让提供了平台,无论从交易市场行政设立的初衷,还是从其逐步市场化的发展路径来看,“为国有资产转让交易服务”的目标导向,使得交易市场无论从制度的设计、人员的配备、信息的披露上,还是在交易的安排上,都有意识地为企业国有资产的交易活动提供便利。从国有企业入场开始,产权交易机构就开始进行跟踪辅导和协调工作,为国有企业提供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进行信息发布和各种资格审查,多种方式地帮助企业征求受让方,审核受让方信息,审核合同内容等。同时,通过其内部功能日益庞大和完备的电子信息系统,为国有企业搜寻交易信息和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了便利。可以说,产权交易市场是国有企业完成国有资产交易的最佳平台,也是最低成本的交易平台。

2.产权交易市场实现国有资产交易的公开和透明

国有资产的有偿转让活动逐步展开,目前依然有许多规则尚不健全,一些地方的资产交易行为行政化,交易内容缺乏透明度,人为主导交易的现象普遍存在,低价贱卖国有资产屡屡发生,甚至有的国有产权被以“1元钱”近乎无偿的转让,国有资产流失严重。要规范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必须实现交易过程的公开透明,让交易在阳光下进行,产权交易市场可以帮助实现这个目标。通过进场交易,产权交易主体必须按照规定披露交易信息,按照规定选择交易方,进行交易备案。在这个过程中,产权交易市场中的众多参与者或中介机构可以对交易过程进行直接或间接的监督,进而有效地避免了由于少数人暗箱操作而可能带来的种种损失。

二、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资产转让的流程

必须严格地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国有资产转让。国有资产转让特别是国有企业的整体产权转让不同于一般商品交易,国有企业产权是国家投资在企业中形成的权益,产权标的价值一般较大,情况较复杂,往往需要专业人员和机构来评估定价,而且在交易过程中涉及多方利益。因此,规范化的流程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需的。流程规范化可以保证交易过程的公平和公正,帮助交易主体降低交易成本,同时有利于国资管理机构对交易进行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进行产权交易的流程归纳如下:

1.进场前准备工作

(1)进行可行性研究,完成可行性论证报告。

(2)内部决策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必须听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意见,职工安置等相关事项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同意。

(3)进行相关批准程序。企业职工安置方案报批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国有产权转让后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其债权债务协议应通过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涉及政府公共管理事项的需报批政府有关部门;国资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批准机构对国有产权的转让事项进行具体的批准审核。

(4)清产核资和审计。由转让方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再由律师事务所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5)资产评估。转让方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法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向国资管理机构进行核准或备案。

2.进场交易过程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进场交易主要遵循以下流程。

(1)受理转让申请。产权交易机构接受申请,审核转让方交易主体资格、提交公告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出具受理通知书,并予以受理。其中产权转让公告应包含: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相关具体详细内容。

(2)发布转让信息,即挂牌过程。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纸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首次信息公告的期限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挂牌期间内不允许成交。首次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资产评估价格。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转让方应当重新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再进行。

(3)登记受让方信息。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意向购买的企业在交易所进行登记,并提交相关信息,接受资料审核。经征询转让方意见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资格确认结果告知意向受让方,并抄送转让方。

(4)签约程序。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确定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以及竞价交易结果等,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审核。

其中,产权交易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产权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产权转让的方式;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事宜,如何处置;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产权交割事项;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等。

(5)结算程序。办理交易成交后的资金结算手续,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价款,原则上一次付清。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

3.后续工作

交易双方根据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去相关机构办理产权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