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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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国有资产转让的具体形式及其批准

国有资产转让在本质上属于国有产权交易。国有资产转让最简单、最快捷的方式是协议转让。协议转让是在产权交易平台不完善条件下进行的交易方式选择。随着产权交易市场与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国有资产越来越多地选择通过产权交易市场与证券市场进行转让。

一、国有资产转让的具体形式

目前,国有资产转让可以分为协议转让及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和证券市场进行转让三种形式。

1.协议转让

协议转让方式是交易双方通过洽谈和协商的方式达成交易。协议转让的受让主体一般较明确,双方一对一地进行谈判,就价格和各项转让明细达成一致后成交。协议转让具有交易效率较高、交易方式灵活、交易渠道广泛等特点。在协议过程中,还可以解决国有资本退出后的一些遗留问题,如企业职工安置、债权债务等。但是,协议转让的公开性和透明程度较低,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协商过程中往往主观因素过多,容易滋生腐败和暗箱操作。

由于协议转让的透明性较低,对于国有资产的协议转让,国家相关的管理机构出台了严格的政策加以引导和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在产权交易中出现以下情况时采用协议转让方式:

(1)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的行为,经省以上国资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直接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根据《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受让方的受让行为不得违反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且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标的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在协议转让企业部分国有产权后,仍应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

协议转让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由批准机构核准或备案,协议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批准机构应当在批准文件中明确协议转让事项执行的有效时限,并建立跟踪、报告制度。各省级国资管理机构应当将协议转让的批准和实施结果报告中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2)如果在产权交易市场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也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对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而采取协议转让的,转让价格应按本次挂牌价格确定。

2.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实现的国有资产转让

国有资产转让活动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地发展起来,最初的交易以协议交易为主,由于缺乏系统的制度约束和有效的市场监管,交易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不规范的现象,导致大量国有资产流失,阻碍了国有资产的进一步大规模流动。产权交易市场的出现为国有资产的依法有序转让提供了场所,使国有资产交易从幕后走到阳光下。国有资产在产权交易市场挂牌后,公开征集受让方,根据征集到受让方数量的多少,相应地采取不同的交易方式: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让方时,可以选择拍卖、招投标和网络竞价等方式,视具体情况而定。

(1)拍卖方式。拍卖是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将标的资产转让给出价最高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相关规定,拍卖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几个环节:选择合适的机构并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拍卖公告与展示、实施拍卖、拍卖成交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支付佣金等。拍卖方式是透明度最高的方式,在拍卖过程中,交易双方将价格作为衡量的标准,人为干预的成分很少。

(2)招投标方式。招投标方式不再仅仅将价格作为唯一的衡量指标,鉴于国有资产交易的特殊影响,交易过程中往往要综合考虑受让方的背景、经营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因此,报价最高的人不一定是最终受让方,往往需要在综合权衡各种因素后,作出合理的选择。

招标主要有两种方式: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的流程主要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相关规定,成功确定中标人后,招标和中标人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支付佣金等。产权交易机构是招投标活动的组织方,负责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等工作。

(3)网络竞价方式。在产权交易市场挂牌期满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可以采取网络竞价方式决定受让方,通过电子网络系统,通过限时、连续、竞争报价的方法,按照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选择报价最高者的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分为一次网络报价和多次网络报价两种方式。网络竞价是信息时代的产物,其竞价程度较高,操作成本较低,操作过程简单便捷,交易过程规范,减少了竞价过程中的人为操纵现象,减少了场外人员对交易过程的干扰。网络竞价方式越来越多的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使用。

3.通过证券市场实现的国有股权转让

严格意义上说,股权是产权的表现形态之一。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发行面值相等的股票,由投资人认购,投资者认购的数量决定其在企业的出资比例。股份制公司在成立之后,往往通过进入证券市场,进一步扩大股票交易的范围,扩宽企业融资的渠道。我国证券市场于20世纪90年代初建立,到目前为止上市交易的企业大多为国有企业。证券市场的繁荣加速了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简化了国有股权的交易程序,扩大了国有股权的交易范围,加速了国有股权的流通,为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创造了条件。

国有企业在完成改制上市时,国有股的股东可以根据需要出售或者减持国有股份。通过出售或转让一定比例国有股给证券市场中的投资者,提升了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的关联度,夯实了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让渡一定比例国有股权并不会改变国家对企业的控制力,反而通过国有资本控股,可以实现国有资本对其他资本的引导和支配,提升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同时,证券市场简单的交易方式和快捷的交易过程有助于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国有资本管理。证券市场上大宗国有股减持,往往具有一定的目的性。不仅仅从投资回报的角度考虑,更多的是配合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需要,进行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调整,或是推动国有经济的产业结构调整或进行产业升级等。

目前,上市公司汇集了中国最优秀和实力最强的一批国有企业,国家对这些企业的控制力大小,往往决定着政权的稳定和国家经济的安全。因此,国家通过立法严格规范国有股权的交易行为,如《中国证券法》和《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对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的转让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国有资产转让的定价和信息公开

国有资产能否实现成功转让,定价和信息披露是其中至关重要的两个环节。定价的合理与否直接决定着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水平。不同的交易方式下,国有资产的定价方式也有所不同。无论是市场性较弱的协议定价,还是具有较强公平性的市场竞价,最终的交易价格都必须以被交易国有资产的客观“价值标准”为中心,不能偏离过大,这个价值标准就是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资产评估价格。信息披露是交易实现的另一个关键,它是国资管理机构和社会公众以及企业员工对交易进行监督的前提,是规范交易行为的根本要求。良好的信息披露可保护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及时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1.国有资产转让的定价方式

鉴于交易方式的不同,定价方式也有所不同。

(1)协议定价。即在协议转让过程中,交易双方通过“一对一”的谈判最终决定转让价格。由于谈判过程中有许多信息不对称,外部干预因素较多,因此协议定价市场性最弱。要避免这种由于非市场定价而导致的国有资产损失,最佳的方式就是减少协议定价,鼓励企业进场交易。一般来说,协议转让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由批准机构核准或备案,协议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对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而采取协议转让的,转让价格应按当次挂牌价格确定。

(2)产权交易市场的公开竞价。国有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市场,通过公开征集,产生两个或更多的意愿受让人,采用竞争交易的方式决定最终价格。一般来说,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3)证券市场的充分竞价。证券市场上买卖双方人数众多,股票价格在供求双方的充分竞争交易中形成,总体上说,这是较合理公平的定价方式之一。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主要因素有:外部的市场环境、供求双方的人数比例,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发展前景等。国有股东在转让国有股份时,一定要充分权衡这些因素,特别是外部市场环境对股票价格的影响很大,牛市中股票价格一般较高,适合减持出售,而熊市中往往定价偏低。一般来说,国有股东出售的国有股价格不应该低于企业的每股净资产价值。依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国有股东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

2.国有资产转让的信息公开

市场机制有效的前提之一是买卖双方充分掌握与自己经济决策有关的交易资产的全部信息,双方可以根据掌握的信息进行决策,获得最大经济利益,市场价格在这个过程中形成。同时,政府监管机构、企业员工和社会公众则可以利用这些公开的信息,进行有效的监督,保证交易过程的公平公正。信息公开也是保证公众知情权的关键,特别是考虑到国有资产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社会公众有权了解国有资产转让的每个细节。

(1)对于协议转让过程,交易主体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价并完成备案,在执行交易的过程中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的跟踪检查,杜绝对交易信息的隐瞒不报。除了进行上述工作,只要是不涉及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的,交易信息应该全面公开。政府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强制交易主体进行信息披露,或要求监管机构进行信息披露,如要求转让方将协议转让公告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纸和企业的网站上,进行20~30个工作日的公告,公告内容包含:交易双方相关信息,特别是受让方信息;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交割事项等。

(2)对于进入产权交易所的挂牌转让,应该根据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纸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除此之外,在进行拍卖和招投标以及网络竞价的过程中,也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信息的追踪披露,直至交易完成。

(3)对于在证券市场进行的国有股权交易,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和《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

三、国有资产转让的批准程序

一般来说,国资管理机构负责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具体针对不同的转让方式,批准程序也有所区别:

1.国有资产协议转让的批准

依据《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协议转让按照国有资产监管级别,进行分级批准。即出资企业协议转让事项的批准权限按照国有资产转让方的监管隶属关系申请批准,中央企业由中央国资管理机构批准,地方企业由省级国资管理机构批准,不可以下放批准权限。相关批准机构应在批准文件中明确协议转让执行的有效时限,并建立转让事项的跟踪、报告制度。各省级国资管理机构应当将协议转让的批准和实施结果报告中央国资管理机构。

依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股东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在内部决策后,应当及时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书面报告省级或省级以上国资管理机构。国有股东与拟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后,应按规定程序报中央国资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2.通过产权交易所的国有资产转让批准

批准程序针对不同的转让行为有所区别:

(1)一般情况下,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的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3)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在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时,相关机构或公司应该审查下列书面文件: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其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包含以下内容: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如果转让后,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债权债务协议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3.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准

国有股东可以通过交易系统转让国有股,也可以通过协议方式转让,还可以通过无偿划转方式转让,这里主要针对通过交易系统方式的批准环节进行探讨。根据国家出资企业类型的不同,批准程序也有所不同:

(1)国有控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

国有控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只要由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股份转让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

条件一,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

条件二,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多个国有股东属于同一控制人的,其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或比例应合并计算。

国有控股股东不满足以上任一条件时,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时,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中央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2)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

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参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上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其中,国有股东报送的审批材料应该包括: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内部决策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国有股东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及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其他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