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中国参与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现状
(一)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的话语权有所提升
目前,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主要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是根据1944年布雷顿森林会议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建立的。IMF于1945年12月正式成立,1947年3月开始工作,1947年11月15日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是联合国系统专门为促进国际货币与金融合作而建立的、由主权国家自愿参加的多边合作组织,是全球最重要的金融组织之一。目前IMF的成员有184个国家和地区。IMF的主要职能是:制定成员间的汇率政策和经常项目的支付以及货币兑换方面的规则,并进行监督;对发生国际收支困难的成员在必要时提供紧急资金融通,避免其他国家受其影响;为成员提供有关国际货币合作与协商等会议场所;促进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步伐;维护国际间的汇率秩序;协助成员之间建立经常性多边支付体系等。综观国际上几次较大的国际性金融危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方式大多是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牵头,由某些受到严重影响的国家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申请贷款,通过对爆发金融危机的国家进行评估,并且提出相关的政策条款,只有这些条款得到爆发金融危机的国家同意后,IMF才会发放贷款,帮助它们渡过危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危机条件下金融监管国际合作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正是它从中斡旋,利用自有资金向相关国家提供贷款,或者代表某些国家发放贷款,才使得爆发金融危机国家的困境得到一定的缓解。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影响越来越大,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的话语权也在不断增加。2006年9月18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84个成员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增加中国等四国投票权的决议,中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所占的投票权从2.98%提升至3.72%,排名由第八位升至第六位。根据2008年3月31日《中国经济时报》转载新华社华盛顿3月28日的报道,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董会28日通过份额和投票权改革方案,拟增加中国、印度等新兴经济体的代表性。根据这份改革方案,发达国家在IMF的发言权比例将从59.5%降为57.9%,发展中国家则从40.5%上升为42.1%。加上2006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新加坡会议通过的第一阶段改革成果,中国在IMF的份额拟增加到3.997%,发言权增加至3.807%。但是,2009年4月22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正式公布了“各成员等比例增资”方案,中国3.72%的份额并未提高。这也使得G20(20国集团)峰会时曾被广泛预期的“提高中国话语权”的期望暂时落空。2009年4月,G20伦敦峰会发表的公报承诺对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内的国际金融机构进行改革,并增大新兴市场国家在其中的发言权。中国400亿美元的出资承诺则被认为有助于提升中国在IMF中的地位。目前,中国在IMF中的份额是80.901亿特别提款权,占总份额的3.72%。中国共拥有81151张选票,占总投票权的3.66%。
(二)中国在世界银行的投票权仅次于美国和日本名列第三
世界银行是根据布雷顿森林会议通过的《国际复兴与开发银行协定》于1944年12月成立的,它的全称是国际复兴与开发银行,简称世界银行。近些年,中国在世界银行中的份额有所提高。2010年4月25日,世界银行发展委员会通过了世界银行新一阶段投票权改革方案,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在世界银行3.13%的投票权,使发展中国家整体投票权从44.06%提高到47.19%;中国在世界银行的投票权则从2.77%提高到4.42%,投票权仅次于美国和日本而列第三。此次会议后,世界银行行长佐利克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在世界银行的投票权得到提高,反映了中国在世界经济中比重的增加。他说,2010年是中国恢复在世界银行合法席位30周年,他对世界银行与中国关系的成果感到非常自豪。世界银行权力格局的调整表明中国的经济实力和地位不断提升,随之而来的是以中国、印度为代表的新兴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上话语权的提高。
(三)金融监管部门积极参与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1995年中国证监会加入国际证监会组织,并于2002年当选为该委员会的副主席。自1993年6月中国证监会与中国香港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以来,已先后与美国、新加坡、英国、法国、德国、瑞士等39个国家和地区的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签署了监管合作备忘录。1996年9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加入国际证监会组织咨询委员会,在信息共享、跨境执法协助和经验交流等方面进行了有效的合作。
2000年10月,中国保监会加入国际保险监管协会。2005年12月,中国保监会加入国际养老金监督协会。2005年5月23日,中国保监会与中国香港、日本、新加坡等14个国家和地区的保险监督当局通过了《亚洲区域保险监管合作北京宣言》,确定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保险监管合作活动。在双边监管合作方面,中国保监会已与德国、新加坡、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保险监管当局签署了保险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以此为框架展开信息分享、人员培训和监管合作等广泛的双边合作活动。
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先后与美国、英国、加拿大、新加坡等31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签署了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或监管合作协议,就双方在银行监管信息交换和有关监管行动合作方面做出制度性的安排。在促进国际银行监管组织和各国监管当局与中国银监会的技术合作、互助互补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金融监管国际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中国在金融监管国际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中国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与中国迅猛发展的金融经济现状和日益上升的国际经济地位相比,仍不够全面和充分,很多已经开展的监管合作仍旧停留在原则性的联合声明和框架协议上,并没有具体和实质性的举措。另外,中国未充分参与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的制定,而有关规则不能充分反映和保护中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导致总体的合作成效不尽如人意,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途径、内容和工作力度亟待进一步加强。
1.国际监管合作的国内法律依据不足。进行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需要有明确的国内法律作为依据,而目前中国尚没有比较系统和完备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法律法规。目前中国只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中有个别条款简单地规定了中国监管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监管当局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管等内容。而欧、美、日等金融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在其金融法律中对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程序、内容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美国的《国际证券执行合作法》等。中国在金融监管合作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直接影响了相关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开展。
2.国内监管规则与国际监管标准存在差距。近年来,中国制定、修订的金融法律中吸收借鉴了许多国际金融监管的规则,但国内的监管立法与国际惯例、国际标准相比仍有不足,如对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不够重视、金融机构退出制度不够规范、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缺失、全面的风险指标监管体系尚未建立等,同时还存在着部分监管规定效力层次过低、监管规定之间自相矛盾等问题,导致监管效果参差不齐,直接影响了中国参与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的成效。
(二)国际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存在的问题
尽管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在巴塞尔委员会、欧盟和国际组织的努力下取得了长足发展,但目前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机制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国际性监管合作与协调的受阻,不仅无法为金融全球化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也使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制度建设存有缺陷。
1.各国金融监管不一致且缺少信息交流。金融衍生工具被认为是2008年金融危机的导火索,同时由于其具有杠杆性、链条长、隐蔽性强等特点,因而放大了金融危机的规模和范围。近些年来,各国金融监管意见不一致。德、法等欧洲国家一直主张加强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坚持直接监管理念,强调监管的法律强制性。但是,美国持有相反的主张,认为应更多强调监管的非强制性。此外,世界各国在对冲基金、离岸中心等监管态度和具体法规上都存在较大差异,导致了金融监管的真空,一定程度上为金融危机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同时,各国之间在金融信息的国际交流方面交流不畅。比如,在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之初,大多数国家并没有充分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认为可以迅速控制这场危机。然而,出乎许多国家预料,2008年全球金融形势急剧恶化,以雷曼兄弟公司破产为标志,次贷危机迅速演变为一场席卷全球百年一遇的金融风暴,破坏程度远超预期。金融风暴在国际间的快速传递和肆虐说明了目前世界各国之间在金融信息的国际交流方面存在交流渠道过少、交流不够充分等问题。可以说,现有的国际合作机制未能充分发挥谈判和沟通的有效作用,仍然不能满足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要求。因此,建立国家间的谈判及沟通机制显得十分重要。它可以为开放程度、经济体制、金融结构等方面有差异的国家提供一个高效的平台进行协调和磋商,使其政策一致,以更好地推进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进程。
2.投机性攻击的不对称性削弱了金融监管的效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中投机性攻击的成功部分程度上与东亚国家金融体系本身的脆弱性和投机性攻击后金融机构出现普遍恐慌的“羊群效应”有密切关系。事实上,攻守双方的这种本质差异暴露的不是国家监管体系的问题,而是全球金融监管体系的缺陷。对冲基金依靠的是跨国银行对其的巨大融资,跨国银行所持有的金融资本是全球范围的和巨量的,而被攻击国家的国际储备和国家清偿力总是有限的,无论被攻击的国家其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如何,投机性攻击均有可能成功。当今金融创新不断深入,新的金融工具不断推出,对冲基金和离岸金融中心的兴起在提高金融业竞争力和效率的同时也给监管带来很多新的问题。国际社会应大力加强对金融衍生工具、离岸中心和对冲基金等金融工具和市场的监管合作。
3.缺乏有效的全球性危机救援机构。作为国际金融秩序重要支柱之一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清算银行,在危机条件下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中扮演的角色更像一个“救火队员”。哪里出现险情或者险情已经向外蔓延到某种程度了,它们才出手,为爆发金融危机的国家提供不同程度的贷款。但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对危机中的国家进行援助的同时往往提出苛刻的先决条件,如削减预算赤字,采取与刺激经济背道而驰的加息举措,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开出的“药方”的核心就是“开放”和“紧缩”。这些政策不仅违反了受援国的意志,而且经常缺乏科学性。此外,反思近年来各国爆发的金融危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金融危机的征兆反应迟滞,预警系统几近失灵。危机来临时的迟缓表现也常常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饱受骂名,因此,很多人认为在危机处理方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还不算是一个强有效的机构。在2008年的全球金融风暴中,巴基斯坦首先向中国、沙特、阿联酋等国寻求融资这一事实就已经说明目前仍缺乏有效的全球性危机救援机构。
国际金融组织应该担当起防范危机发生的职责。当它发现某国有发生金融危机的风险时,应该及时通报,起到预警的作用,让该国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来遏制或延缓危机的发生,或者减轻危机带来的影响,让其他国家在政策上做好应对危机蔓延的准备。当然,就目前全球经济金融实际情况看,IMF仍然是最重要的金融危机救助机构,在历次金融危机中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2009年11月在北京举行的国际金融论坛上,IMF总裁卡恩认为,在全球层面上,相信IMF可以作为有效和可靠的最后贷款人。但是,各界普遍认为目前的IMF还算不上一个有效的危机救援组织,IMF要成为全球层面上的最后贷款人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目前关于国际最后贷款人问题的思考很多,概括起来有两种:一是强调母国原则,提出金融机构的分行和附属机构在遇到流动性危机的时候必须首先找母行,然后由母行找自己国家的中央银行寻求帮助;二是建立相应的国际机构,这方面的建议很多,主要有建立国际存款保险公司、国际最后贷款人、国际金融同业支持系统和紧急筹款机制等。一些政府、组织和个人还提出了较为具体的设想,包括建立国际破产法院、全球金融稳定基金、国际最后贷款人以及全球金融监管局等组织制度。这一系列设想和提议都涉及许多利益分配问题,短期而言都很难实现。
4.缺乏强有力的全球金融监管机构。目前全球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券委员会和国际保险监管联合会。巴塞尔委员会是目前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重要机构,其发布的《巴塞尔资本协议》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可和广泛应用,成为银行业国际监管的重要标准。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OSCO)以及国际保险监管联合会(IAIS)分别致力于维持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的稳定,推动国际证劵业和保险业更广泛的监管合作。从近些年全球银行业、证劵业、保险业的运营看,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管联合会三大金融监管合作组织对推动金融监管国际合作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这三大金融监管合作组织发布的协议不具备法律强制力,普遍缺乏代表性和权威性。由于世界各国经济、政治、文化背景及监管制度的差异,为了使其发布的协议被各国普遍接受,不得不采取折中性方案,为成员留有一定的自由选择空间,从而进一步削弱了其协议的约束力。缺乏强有力的全球金融监管机构致使全球金融风险无法得到有效的控制。
金融全球化趋势日益加速,然而由于各国在经济水平、开放程度、金融结构、监管模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这就决定了在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问题上不应该一刀切,应逐步实现分层次、分区域的监管合作,慢慢达到全球范围内的统一。区域经济可以率先达成适应一体化要求的金融监管合作,制定有约束力的区域性合作协议,促进区域内合作,欧盟的合作就是很好的例子。目前金融监管的实质性国际合作往往被局限在十国集团、欧盟等发达的工业国家。随着金融全球化的不断推进,一些发展中国家已经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在金融全球一体化的现实状况下,任何一个国家的金融业出现问题或风险,都会对有关国家乃至整个世界金融体系的稳定和运作效率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因此,在加强对国际金融体系审慎监管的过程中,把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纳入进来就显得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