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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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防范和减少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建议

不良资产大量产生既有制度性因素,又有人文因素,还有操作性因素。要解决不良资产问题,必须从深化体制改革、加强内部管理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方面同时入手,把解决不良资产的存量问题与增量问题结合起来,以深化体制改革和解决不良资产的增量问题作为重点。如果国有企业体制改革不到位,不良资产的生成机制就依然存在,不良资产就会不断地再生和复制。为此,应当采取以下对策以防范和减少不良资产。

3.1 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革,完善企业治理结构

长期以来由于国有资产出资人缺位和多头管理,缺少有效行使出资人职责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大部分企业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没有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这也是一些企业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一个重要原因。

成立股份公司——上市——促进治理结构改善——建立现代企业管理体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路线,其重中之重应该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只有真正建立了以“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基本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才有可能生成防止企业不良资产反复复制的肌体。而要达成此目标,仅仅参照国内其他企业股份制改造模式的经验是不够的,必须借鉴国际经验,结合中国的特点推进股份制改革,真正完善企业治理结构。

1.在企业股权构造中要尽可能体现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原则

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不应仅就全社会所有制结构而言,而应具体化到企业内部的产权结构中。企业股权构造不应以国有股为优势比重,否则,难以保证适应市场竞争要求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的建立。在此基础上,即在尽可能降低企业股权结构上的国有股比重的基础上,鼓励并规范股权的市场交易,尽可能增大企业股权可交易性,包括发展和规范股票市场,完善现有的产权交易市场,建立和引导场外柜台交易市场等。目前,上海、广州、深圳市已实行了国有股份集中托管场内交易的措施。有业内人士指出,市场化的公开交易将促使经济多元所有制结构以及各类资产在市场流动中寻找到最佳配置,而产权交易市场正成为国内外资本进行并购投资的重要市场进出通道。

针对在清产核资中暴露出的某些商贸流通企业净资产几乎为零的情况,企业资本金不足,将清产核资核销的资产损失入账会影响到企业资质的情况,应当立即着手进行股份制改造,只有通过实行多元投资,才能加大资本金的投入,从根本上解决企业资本金不足的问题。

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解决公司治理中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河北省省属企业中,董事长兼总经理的现象还比较普遍,有的企业甚至还没有建立董事会。课题组建议,尽快完善省属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应当尽快规范和健全。着手解决董事长兼总经理的问题,扩大省属公司的董事推选范围,推行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制度。在董事会设立战略决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建立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议案报告制度,解决非上市公司出资人对董事会监督不够的问题。减少公司内部人为控制的程度,提高公司决策的公开性和制度化。

3.对公司股权结构的改造,特别是降低其中国有股比重

股权改造过程中,首先要服从社会经济发展对国有经济的发展和结构调整的需求;其次,国有企业股权结构改造并非是以私有化为根本目的,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改造,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股权可以改造为非国有,但并非私有的新形式公有持股权,当然也并不排除部分股权私有化。现代的公司治理结构应该是其股权可以流动,其投资主体是多元化的。值得注意的是,解决国有股权的流通问题肯定涉及一系列矛盾和利益,尤其是会对我国正在发展中的资本市场形成巨大冲击,实际上这也是对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提出的新的历史要求。而且最重要的一点是,必须在制度、政策、法规和市场建设方面,从根本上保证并促进国有股权的市场流通问题,建立法制化、自由性有机结合的流通环境。

在合理的解决我国股权结构问题以后,由于国有企业引入了多种利益主体,特别是大比例民间资本以及国外资本的参与,企业股权结构趋于合理化,国有股权在一般企业中的比例也已下降到一个合理的水平,因此,在企业中原来那种所有者监督“虚化”的现象会彻底改观,这不仅为我国国有资产的进一步良性增长提供了坚实的保障,也为民间资本全面进入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提供了条件。整个国民经济的大部分领域都受到具体利益主体-社会公众的密切监督,企业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完全可以起到应有的作用,企业的管理者自然就会受到有效的约束,也就不存在目前这种对企业管理者约束不力的现象了。

总之,进一步加快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步伐,加快推进国有独资公司建立健全董事会的试点,同时规范董事会运作,完善决策程序,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决策失误造成的资产损失,为加强不良资产管理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3.2 加强对项目投资的负债比例控制,防止企业过度负债

企业资本由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两部分构成,权益资本的非直接偿还性和债务资本的还本付息性,决定了权益资本的风险承受能力大于债务资本的风险承受能力,因此,企业的权益资本比例越大,其承受各种风险的能力越大。企业投资规模的大小决定于为该项目筹集资金的规模,筹资的来源有三种:一是企业自身的留存收益;二是出资人注入资本金;三是债务融资。企业合理的负债融资规模不决定于银行是否愿意贷款的规模,而取决于项目未来现金净流量能否满足支付负债本息,并能够保证投资者的预期回报,同时保证企业净资产的保值增值。因此,出资人必须加强对企业投资中的负债融资管理,在项目资本金不到位或负债融资比例过高,已超出项目未来现金净流量承受能力的情况下,严禁项目开工,避免投资项目的“先天不足”。

3.3 加强风险防范,提高企业监控能力

企业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忽视风险管理与控制,是企业形成不良资产的一个重要原因。2006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出台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河北省政府国资委于2007年年初正式启动了省属国有企业的全面风险管理试点工作,但是,这项工作刚刚开始,还没有一套成熟的理论和方法可以借鉴。省政府国资委要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组织专门力量进行理论、方法、制度、流程等体系的探讨与建设。同时,在企业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或内部审计机构,逐步推行CRO(风险总监)制度,专职负责各项高风险业务的监管工作,并对各级子企业从事的高风险业务实施直接监管和实时监控,通过内部审计等方式对各级子企业开展的高风险投资业务建立定期核查和报告制度,使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3.4 建立健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对企业以后形成的资产损失,要追究资产损失责任,对每笔资产损失都要弄清事实,查明原因,认定责任。对因违法违纪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错行为造成的资产损失,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做好责任认定工作,并确定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追究和相应处罚。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资产损失涉嫌犯罪的责任人要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未履行职责和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错行为造成资产损失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对企业负责人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根据损失数额、损失比例和性质等情况,进行行政、党纪处分并相应扣减责任人的薪金。通过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提高企业决策者和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企业决策者和经营者对资产损失的重视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