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问题研究
7757800000037

第37章 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所出资企业监督管理的建议

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国资管理的一种新的尝试,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一个重要标志。但是,作为新生事物,国有资产究竟如何管已成为理论界和国资管理工作部门面临的一个共同的问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能是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因此,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在规定的公司股东权限内对国有企业行使监督和管理权。基于这一基本前提,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如何加强对所出资企业的监督管理提出如下建议。

4.1 学习和推行现代企业管理方法,强化企业内部控制和约束

最近,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财政部发布公告称,政府将要求不同行业的企业按年度净利润的一定比例上交净利润。这一办法的实施,解决了十几年来国有企业不向出资人分红的问题,是一个好的开端。但是,办法中不考虑企业的具体效益,不与企业所占用的国家资本挂钩,而采取“一刀切”的做法,既暴露出政府部门的主观武断,又表现出了财政部和国资委难以准确和科学地确定企业的资本收益预算与国家财政预算的数额关系的无奈。

要想破解这一难题,就必须将财政收入预算与企业资本收益预算和企业全面预算有机地结合起来。企业全面预算包括经营预算、资本支出预算、财务收支预算,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的最终结果是在企业年度净利润预算目标的前提下,预计为实现目标净利润而必须保证的经营预算、资本性支出预算、现金流量预算等预算指标体系,并依据这些指标建立企业管理责任网络体系,通过对预算责任的分解和考核,保证各项预算目标的实现,从而保证企业年度净利润预算目标的完成,进而保证企业资本收益预算的完成,最终保证国家年度财政收入预算的实现。

实施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核心是预算目标的全面分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人人身上有指标,层层机构有责任”。企业全面预算的编制,为实施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提供了管理和控制目标,同时,企业全面预算目标的实现也必须依靠全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来保证。

在全面预算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管理中,最关键的是现金流的管理和财务管理,因此,实行财务和资金集中管理,又是实现全面预算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的要害。

因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在企业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全面风险管理和财务(资金)集中管理等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使企业内部控制和约束更加科学和规范,通过制度设计、程序设计来减少不良资产产生的几率。

4.2 建立出资人对企业财务的控制权限,尽快出台权限指引

为了加强对所属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河北省政府国资委已经制定了《企业日常经营资产损失认定处理工作规则(试行)》、《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试行)》、《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试行)》等一系列财务管理文件,但是,这些文件都只是对某一事项做出了规定,而对于企业的宏观财务决策还缺乏必要的规范。因此,建议省政府国资委站在出资人的角度,按照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的决策与管理层次,尽快制定《企业财务管理与决策控制权限指引》,明确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和省政府国资委在投资、扩股、改制、向银行借款、委托贷款、委托投资、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固定资产的购置、固定资产的报废与处置、损失的认定与账务处理等重大财务决策中的权限划分,为财务分级管理、分层决策提供依据。

4.3 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督

企业形成不良资产的原因之一就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为了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管理风险,就必须强化国有企业的信息报告与披露,加强对国有企业风险的日常监督监管,完善企业年度、季度和月度报告制度。报告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4)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5)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6)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7)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8)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4)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5)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6)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7)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8)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19)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20)国资委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