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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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河北省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中参与主体的选聘与管理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离不开资产评估机构、拍卖机构等中介机构的参与,以体现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的公开、公正、公平性,防范道德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避免决策失误,并提高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的工作效率,降低“冰棍效应”对处置工作的影响。目前,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对于中介机构选聘介入的条件、开展工作的程序和办法、工作成效的认定、支付中介费的标准等,行政管理部门尚未明确的规定,有的尚在理论探讨之中。

本专著结合河北省国控公司资产管理中心接受省国资委的委托,对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实行“集中管理、专业处置”以及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时效性、复杂性的特点,深入考察、分类分析了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具体情况,研究了在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资产评估机构、拍卖机构等中介机构如何选聘介入、如何切实高效做好委托工作、如何认定工作成效、如何确定中介费等问题,以确保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积极稳妥、健康有序的进行。

5.1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中评估机构的选聘与管理

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在划转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要委托评估机构对不良资产进行评估定价、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报告等。因此,要切实做好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接收、处置、管理工作,积极探索和尝试市场化的经营运作机制,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回收不良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河北省国资委《企业不良资产划转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划转、处置工作实际,规范不良资产处置中对评估机构的选聘与管理工作。

1.评估机构选聘管理的原则

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估机构规模、资质、业绩等与国控公司资产项目情况相匹配的原则;以质高价优为标准,择优选聘的原则;资产项目评处分离的原则。

2.评估机构选聘的条件

评估机构进入备选库应具备的条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且年检合格;具有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的资产评估证书;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比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比较突出的评估业绩;具有完成评估任务和确保评估质量的注册评估师和相关专业人员,并且评估专业人员应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丰富的评估经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执业记录。

此外,评估机构参与评估具体资产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类似资产项目的评估经验;及时提出对该资产项目切实可行的评估方案(包括评估取费要求合理);经省国资委聘用、认可并予以推荐;对曾经合作过的评估机构,通过查看备选库记录,其评估价值与最终处置价格相接近、差额幅度控制在20%以内,评估结果得到有关方面认可。

3.评估机构选聘程序及方法

(1)申请进入备选库的评估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资料报送至河北省国控公司。

(2)河北省国控公司对申请进入备选库的评估机构按上述条件进行资格审查,以经省国资委聘用并认可的评估机构为主选择入围的评估机构。

(3)河北省国控公司对入围的评估机构进行选聘试用,同时考察、监督评估机构的工作质量及其效果,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记录包括:评估资产总额、资产残值、资产评估值、处置回收价值、评估取费等)。

(4)经试用后再次选聘评估机构时,河北省国控公司采取事前听取评估设想、事中监督、事后考核评估效果的方法:首先,就某一资产项目,向三家以上评估机构发出邀请评估通知。其次,被邀请评估机构分别提出评估设想或方案。最后,在审查评估机构资质、业绩、经验、信誉情况的基础上,通过:①对比各评估机构在前期合作中资产评估值与处置回收价值的差率从而判断其评估的准确程度,评估价值与最终处置价格相接近,差额幅度控制在10%以内为最好,一般不超过20%;②对比各评估机构对该资产项目的评估取费要求和评估人员、时间安排;③对比各评估机构拟对该资产项目采取的评估程序、方法和预期效果,然后进行综合评判,公平合理地选定、聘用评估机构。

(5)河北省国控公司与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4.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

(1)河北省国控公司应本着评处分离的原则。由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对评估机构的选聘管理工作明确分工、落实职责。评估机构的执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报告的合法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受聘执业活动中存在过失的,河北省国控公司可暂停其参加评估业务竞聘活动的资格;在资产评估中,发现有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恶意串通、营私舞弊、泄露有关河北省国控公司机密的数据资料等违法行为,存在严重过失或造成损失的,河北省国控公司可将其从评估机构备选库中剔除,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2)河北省国控公司对评估机构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对其中操作规范安全,能够得到河北省国控公司、资产划出企业、评估行业等有关方面的认可,取费适中,高质量而如期完成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继续予以合作;否则考虑暂停其参加评估业务竞聘活动的资格,或从备选库中剔除。省国控公司对评估机构所做出的结论如有异议或另有规定的,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或咨询并提出审核意见,受聘评估机构应根据审核意见进行相应的补充、完善和说明;其出具的评估报告经专家审核有重大质量问题或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省国控公司认为必要时可另选其他评估机构再次评估。

(3)河北省国控公司每年底对进入备选库的评估机构进行工作质量的评价及入库条件复核,并根据评价和复核结果对评估机构备选库重新进行筛选,不合格的淘汰出备选库。根据评估机构入选备选库原则,再吸收新的评估机构入库。

(4)河北省国控公司参与选聘和管理的人员在工作中有违反规定、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和公司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2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中拍卖机构的选聘与管理

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在划转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要委托拍卖机构对不良资产进行依法拍卖。因此,为积极探索和尝试市场化的经营运作机制,切实高效做好委托工作,根据省国资委《企业不良资产划转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接收、处置、管理工作的实际,规范不良资产处置中对拍卖机构选聘管理的工作程序及行为。

1.拍卖机构选聘管理的原则

拍卖机构选聘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拍卖机构规模、资质、业绩等与河北省国控公司资产项目情况相匹配的原则;以质高价优为标准,择优选聘的原则。

2.拍卖机构选聘的条件

拍卖机构进入备选库应具备的条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且年检合格;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比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比较突出的拍卖业绩;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执业记录;具有两名以上注册拍卖师和相关专业人员,并且具有与委托项目相关的执业经历和丰富的拍卖经验。

拍卖机构参与拍卖具体资产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类似资产项目的拍卖经验;及时提出对该资产项目切实可行的拍卖方案;对拍卖可能出现的安全及遗留问题作出预见性判断,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曾经合作过的拍卖机构,其操作过程和拍卖效果得到河北省国控公司等有关方面的认可。

3.拍卖机构选聘程序及方法

(1)申请进入备选库的拍卖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资料报送至河北省国控公司。

(2)河北省国控公司对申请进入备选库的拍卖机构按上述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入围的拍卖机构。

(3)河北省国控公司对入围的拍卖机构进行选聘试用,同时考察、监督拍卖机构的工作质量及其效果。

(4)选聘拍卖机构采取公开招标、随机抽签、直接聘请等方式:一是对于资产数额大、类别多且情况复杂、容易产生遗留问题的资产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河北省国控公司向备选库中的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拍卖机构发出投标邀请,拍卖机构根据资产项目及河北省国控公司的要求尽快制定出拍卖方案,方案最佳者中标;二是对于资产数额小且操作相对简单的资产项目,可采取从备选库中随机抽签或轮流试用的方式;三是对于涉及国家机密和重要商业秘密、时间紧急或涉及范围较小的临时性资产项目,可采取从拍卖机构备选库中直接选择聘请的方式。

(5)河北省国控公司与选定的拍卖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4.拍卖机构的监督管理

(1)河北省国控公司本着聘用分离的原则,由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对拍卖机构的选聘管理工作明确分工、落实职责。拍卖机构的执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依法依规,遵守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确保业务报告的合法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拍卖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受聘执业活动中存在过失的,河北省国控公司可暂停其参加拍卖业务竞聘活动的资格;在资产拍卖中,发现有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恶意串通、营私舞弊、泄露有关河北省国控公司机密的数据资料等违法行为,存在严重过失或造成损失的,河北省国控公司可将其从拍卖机构备选库中剔除,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2)河北省国控公司对拍卖机构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对其中操作规范安全、各界没有不良反应、标的物成交价格理想、收取佣金适中的拍卖机构继续予以合作;否则考虑暂停其参加拍卖业务竞聘活动的资格,或从备选库中剔除。

(3)河北省国控公司每年底对进入备选库的拍卖机构进行工作质量的评价及入库条件复核,并根据拍卖和复核结果对拍卖机构备选库重新进行筛选,不合格的淘汰出备选库。根据拍卖机构入选备选库原则,再吸收新的拍卖机构入库。

(4)河北省国控公司参与选聘和管理的人员在工作中有违反规定、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和公司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