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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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河北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与不良资产处置中的涉税和会计处理

4.1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与不良资产处置中的涉税问题

为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节约、减少或推迟核销和处置不良资产中的税收支出,保证清产核资和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在配套政策和制度创新方面,各国都不同程度的调整了税收政策,减免了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交易税,对企业核销不良资产后产生的收益豁免了企业所得税。我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四大金融资产经营公司的不良资产处置也出台了减免交易税的政策;针对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下发通知,出台了相应的会计账务处理政策。但是,对于地方国有企业如何通过税务筹划,达到充分利用现有会计制度、会计方法和税收政策的目的;如何通过分析国内外的税收政策,使地方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处置收益、企业核销不良资产利得等,执行与四大金融资产经营公司和中央企业执行同等政策;如何促使税务部门根据国有企业核销和处置不良资产工作的特殊性,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等,都是在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与不良资产处置中工作中提出的新课题。

4.1.1 地方企业应当与中央企业的税收政策保持一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8号)中明确指出:“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涉及的资产盘盈(含负债潜盈)和资产损失(含负债损失),其企业所得税按以下原则处理:企业清产核资中以独立纳税人为单位,全部资产盘盈与全部资产损失直接相冲抵,净盘盈可转增国家资本金,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允许相关资产按重新核定的入账价值计提折旧;资产净损失,可按规定先逐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冲减不足的,经批准可冲减实收资本(股本);对减资影响企业资信要求的企业,具体按照《中央企业纳税基本单位清产核资自列损益资产损失情况表》所列企业单位和金额,可分3年期限在企业所得税前均匀申报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通知要求对企业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和检查,及时办理企业清产核资资产盘盈和在损益中消化处理资产损失有关税收事宜,不符合规定的应做纳税调整并补缴税款。对通知下发前本次清产核资盘盈资产已缴纳的税款,可从其下一年度应纳税款中予以抵补”。

这个通知是针对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问题下发的,但是通知本身却只是提到了中央企业,从其文字表述看似乎只适用于中央企业。但是,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因此,无论是中央管理的企业还是地方管理的企业,应当保证在各项政策上的一致性和普遍适用性。这一通知的出台,覆盖了中央企业却忽略了地方企业。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地方国资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对所管理的企业具有管人、管事、管资产的权力,但是,对于企业收益的分配权却是多部门交叉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界限含糊不清的,特别是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共享税种,地方税务局对此不具有裁量权,如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此通知不做出补充和完善,就会从客观上导致对地方国有企业的税收歧视,造成中央与地方企业之间的税负不公。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三条指出:“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或分支机构的清产核资,适用本办法。”由此可知,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或分支机构的清产核资工作所依据的政策是一致的,因此,国家相应的税收等方面的配套政策也必须一致,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家政策的统一性和连续性。

4.1.2 国企不良资产专业处置机构税费政策应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相关政策一致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1]7号)中指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负担的各种收费过多过重,影响了不良资产收购和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切实减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负担,决定对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办事处(以下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核心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证照工本费外,免予收取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

(1)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原国家测绘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冀]字[1990]93号)规定收取的土地登记费,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及地籍测绘费、土地注册登记费、土地变更登记费,以及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收取的土地抵押登记费。

(2)建设部门按照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79号)规定收取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包括登记费、变更登记费,以及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登记费,以及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收取的抵押登记费。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14号)规定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注册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年度检验费,以及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收取的抵押登记费。

(4)公安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收取的机动车辆检测费、过户费。

第二,凡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国务院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均属于乱收费,由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各种乱收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拒付,同时向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上述收费政策,切实减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负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内容如下: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除另有规定者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资产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2)收购、承接不良资产是指资产公司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和额度,对相关国有银行不良资产,以账面价值进行收购,同时继承债权、行使债权主体权利。具体包括资产公司承接、收购相关国有银行的逾期、呆滞、呆收贷款及其相应的抵押品;处置不良资产是指资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为使不良资产的价值得到实现而采取的债权转移的措施,具体包括运用出售、置换、资产重组、债转股、证券化等方法对贷款及其抵押品进行处置。

(3)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①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

②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③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

④对资产公司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免征购销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的印花税。对涉及资产公司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持有人变更的事项,免征印花税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⑤对各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资产公司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⑥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承接、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四,资产公司除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业务外,从事其他经营业务或发生本通知未规定免税的应税行为,应一律依法纳税。

为了集中处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企业改制过程中产生的不良资产,从国务院国资委到各省、市国资委都陆续成立了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这些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在业务范围和经营特点上与四大金融资产经营公司相似,为了减轻行政规费和税收负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应当针对此类专门处置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机构出台与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一致的各项优惠政策,保证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4.2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与不良资产处置中的会计处理

无论是清产核资,核实企业资产,还是处置不良资产,最终都必须在企业会计账目上得到体现,从而保证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由于种种原因,大部分清产核资工作已经完成的企业,对于核销的资产,至今尚未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对于不良资产的处置收入,也尚未最终入账。企业账实不符的问题仍未最终解决。通过理论探讨和会计核算办法设计,建立一套既切实可行的会计核算体系,使清产核资的成果得到最终体现,这是在清产核资和管理与处置不良资产实践中提出的新课题。

4.2.1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账务处理规定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对于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查出的资产盘盈与资产损失相抵后,盘盈资产大于资产损失部分,根据财政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清产核资政策的通知》(财清[1994]15号,以下简称财清15号文件)的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相应增加企业所有者权益。企业清产核资中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数额较小,企业能够自行消化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征求财政部门意见批准后分年计入损益处理;对查出的企业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数额较大、企业无能力自行消化弥补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可冲减企业所有者权益。企业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冲减所有者权益的,可依次冲减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依据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政策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310号,以下简称企业310号文件)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的,可以依次冲减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规定的企业清产核资程序分为九个步骤,大部分企业完成了前六个步骤,而对于后三个步骤中的“(七)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八)企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九)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有些企业尚未最后完成。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国家有关部门对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的账务处理问题,规定的比较明确、详细而具体。但是,在具体执行中,由于企业自身的各种具体情况,导致了这些规定难以落实。

4.2.2 河北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有关账务处理的现状及解决办法

河北省政府国资委、河北省国控公司资产管理中心,通过2006年和2007年的两次对企业不良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后发现,有的企业至今没有按照省国资委批复的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进行账务处理和报表调整,有些企业虽然进行了账务调整,但是与省国资委对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的批复相悖。大部分企业没有按核实结果变更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没有进行账务处理和报表调整的企业除对该项工作缺乏重视外,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企业净资产不足,核减所有者权益会影响企业的资质

省建工集团及其所属企业问题尤其突出,以省建工集团的下属企业省安装公司为例,该公司清产核资前的净资产为8000万元,省国资委批复核销损失5019万元,如果据实进行账务处理和报表调整,就会使净资产减少到不足3000万元,将会远远低于投标资质净资产9000万元的要求。

针对上述实际情况,采取了两种解决方案:

方案一:根据《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中“对于按《企业会计制度》预计的损失,企业应将预计损失记入期初未分配利润,即加大未分配利润的负值。对于未分配利润的负值,企业应在清产核资基准日后的五年内按照会计制度用当年实现的利润进行弥补,五年后若还未弥补完,企业可用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进行弥补”,《清产核资问题解答(一)》中“对于资不抵债的企业,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在清产核资报表中暂作为冲减未分配利润处理”的精神,为了不影响企业的当期收益,使企业当期的绩效指标比较客观、公正,同时,也不会因为直接冲减企业实收资本、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而影响企业的资质,对于不影响企业资质的清产核资净损失金额,按原规定冲减顺序进行账务处理;对于影响企业资质的金额部分,暂作为冲减未分配利润处理。

方案二:企业暂不调账,清产核资的结果在省国资委备案,据此调整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只为国资监管部门了解企业“家底”、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准确的依据,并为以后的资本结构调整决策和企业改制、重组提供依据。

由于企业的资本金充足率过低,不能从根本上满足专业资质对资本金的要求,因此,无论哪一种账务处理方案,都只能是权宜之计。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就必须加大资本金的投入。可以由原有的出资人为企业新注入资本金;可以通过企业改制筹集资本金;也可以改变原有的股权结构,采取私募的方式筹集资本金;还可以参照国有商业银行的做法,通过企业上市(IPO)发行股票来筹集资本金。只有资本金充足率的提高,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

2.企业负债率过高,核减所有者权益会影响企业借款融资的基本条件

有的企业虽然没有经营资质对资本金最低限额的要求,但是由于负债率过高,如果按清产核资结果核减所有者权益后,就会导致资产负债率进一步提高,而银行贷款时对企业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资产负债率,如果由于清产核资后资产负债率提高,一方面再向银行贷款时会受到影响;另一方面也会由于资产负债率的提高,导致银行对现有贷款的收回。因此,许多企业为了借款融资的需要,对国资委按清产核资结果核减所有者权益的批复不予执行,迟迟没有做出账务调整。

这种情况与核减所有者权益会影响企业的资质的情况相同,只能允许企业暂不调账,将清产核资结果在国资委备案,据此调整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只为国资监管部门了解企业“家底”、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准确的依据。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就必须调整资本结构,加大资本金的投入。具体做法,可以由原有的出资人为企业新注入资本金;可以通过企业改制、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筹集资本金;也可以采取私募的方式筹集资本金;还可以通过企业上市(IPO)发行股票来筹集资本金。只有资本金充足率的提高,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

3.企业仍在使用已经被批准核销的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的处理

在对企业不良资产管理处置情况检查中发现,某些企业存在仍在使用在清产核资中已经被批准核销的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的情况,分析原因有几种:

一是按清产核资的要求,这些设备和资产应该列入核销范围,但是仍然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所以,企业仍在使用。

二是有些设备已经报废,但是列入该设备价值的建筑物与其他设备或设施连在一起,仍在为其他设备所使用,或是房屋、建筑物还可以改作其他用途。

三是列入核销范围的房屋、建筑物的拆除会影响到其他设施的安全等。

对于这类情况,在不良资产处置实践中可以采用通过重新进行价值评估,然后由企业回购的办法处理。在账务处理上,根据实际支付的买价,借记“固定资产”,贷记“银行存款”。

4.对于股份制或多股权结构企业资产损失的处理

如:三友集团、邯郸钢铁集团所属的舞阳钢铁公司和所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或国有控股、参股的子公司,按照《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报送清产核资结果“子企业是股份制企业的,还应当附送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对清产核资损益进行处理的书面证明材料”。虽然省国资委作为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者,但是,却只是股份制或多股权结构企业的股东之一,企业按比例冲销所有者权益时,必须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在对企业不良资产管理处置情况检查中,许多企业都强调了股东会表决通过的困难。

对于这种情况,国务院国资委在《清产核资问题解答》(一)中明确指出:“对于股份制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资产损失,若申请以核减权益方式处理的,原则上应由企业的所有股东按股权比例共同承担;但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按股权比例核减各自的权益,则清查出的资产损失由企业在当期损益中自行消化”。因此,对于股份制或多股权结构企业资产损失的处理,首先,应当向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提出按股权比例核减各自权益的议案,争取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的通过;如果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不能通过,应当出具由董事或股东签字的表明对此议案表决结果的会议记录,在此基础上国资委才能批准其资产损失由企业在当期损益中列支。

5.对企业实收资本不实问题的处理

例如,河北建工集团,在组建集团时,为了达到特级资质对企业净资产额的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将无偿划拨取得的土地通过中介机构评估后,作为企业固定资产入账,同时增加了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以后,企业又在划拨地上建造了职工住宅,向职工售房过程中,按照福利分房政策确定的售房价格低于房屋造价和已经入账的土地价值,从而造成了企业资产和所有者权益的损失。企业净资产达到一定标准,是建筑施工企业取得相应资质的一个主要条件,如果将出售职工住宅占用土地的价值损失核销入账,必将影响企业的资质,如果企业资质下降,按企业资质评估确认的企业无形资产价值也会随之减少,又进一步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减少。土地价值的损失和无形资产价值损失两者导致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减少,实质上是国家福利分房政策导致的企业实收资本的减少。如果企业不能在3年内用自身的积累弥补这部分损失,又无投资者注入新的资本来弥补,就会导致国有资本的虚挂。

对于此类问题,《清产核资问题解答》(三)中指出:企业在1995年清产核资土地清查估价工作中已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生产经营用地,后改为非生产经营用地,用于建造职工宿舍的,在本次清产核资中,对于职工宿舍产权已归职工个人所有的房屋占用的土地,企业同时提供当地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同意企业将生产经营用地改为非生产经营用地的批复文件、完备的职工房改相关证明材料、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等相关材料后,可以申报对列入固定资产中的土地进行账务核销。根据《清产核资问题解答》(三),企业可以对涉及职工宿舍的土地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但是,连带导致的企业所有者权益减少,进而导致国有资本虚挂的问题,也必须通过改制、重组、加大资本金的投入等,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6.由于承担社会责任形成企业的巨大负担问题

企业后勤保障社会化问题由于涉及面广,企业的情况比较复杂,因此,还没有最终解决,仍然是企业的包袱。企业离休人员的生活保障和福利待遇由企业负担的现状,使许多老企业不堪重负。2006年执行新的《公司法》以后,企业不再计提公益金,在后勤保障社会化还没有完全到位之前,企业取消了公益金,致使企业职工食堂的公共开支、倒班职工宿舍的开支、生产一线的医务室器械开支、职业病医院的开支等没有了合法的开支渠道,企业必将出现乱挤乱摊的问题,或导致应付职工福利费严重超支。虽然在本次清产核资过程中,对以前超支的应付职工福利费进行了核销,但是,如果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和后勤保障社会化问题不能根本解决,企业由此造成的潜亏和损失挂账问题以后还会出现。

对于这一问题,《清产核资问题解答》(三)中指出:“对于以前年度企业的工资超支挂账,其中属于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实行减员增效、下岗分流、主辅分离等改革措施,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各种补贴超出企业从成本中提取的应付工资额度而形成的挂账,在取得相关证据和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意见后,可视同潜亏挂账进行申报处理。对于以前年度企业的福利费用超支挂账,其中属于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前发生的医药费用超支挂账,在取得相关证据和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意见后,可视同潜亏挂账进行申报处理”。

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应付职工薪酬》以及2006年12月4日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中都明确指出,对于职工福利费不再采取按14%的比例计提的办法,而是在当期据实列支。《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规定: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两种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一是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二是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

7.企业自行处置账销案存资产的收益处理问题

企业自行处置账销案存资产的收益处理方法不符合有关制度规定,账务处理在理论上也是违背会计基本原理的。首先,经过省政府国资委批复核销的损失已经冲减了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与冲减企业所有者权益相对应的所核销资产的处置权在国资委,其收益应上缴国资委和其他出资人;其次,国资委批复核销的损失冲减了企业所有者权益,已经减少了企业的保值增值责任,再把不良资产处置收益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混淆了企业的保值增值责任,造成了企业的不正当得益;最后,这部分不属于企业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后,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税收负担。

该类业务的正确处理方法应是,批准由企业自行处置账销案存资产的,其处置收益应当记入“资本公积”、或按《不良资产划转办法》的规定,全部上缴专门处置机构——河北省国控公司;已经入账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调账。

8.资产管理中心管理与处置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会计核算办法

为了规范资产管理中心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结合资产管理中心的具体业务情况制定了会计核算办法,该办法适用于资产管理中心接收、处置、核销划转资产及其相关业务的会计事项。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会计科目的设置。资产管理中心在执行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科目表的基础上,根据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有关要求及自身业务的特殊需要。

设立“专项存款”科目:

本科目核算省政府国资委拨付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接收、处置不良资产启动资金及资产管理中心在接收、处置不良资产工作中发生的专用款项收支。

设立“应收账款”科目:

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中心在处置不良资产工作中应收而未收妥的处置收入,预收的不良资产受让款也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按债务人分别立户,月末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将借方余额列入“应收账款”,贷方余额列入“预收账款”。

设立“其他应收款”科目:

本科目核算不包括在应收账款中的其他应收、暂付款项。

设立“专项应收款”科目:

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中心在接收、处置不良资产工作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性支出,以及为保证此项工作正常开展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通讯费、招待费、差旅费、交通费、办公费、广告费、顾问费、中介费、折旧费、会议费、低值易耗摊销、财务费用等)和依据处置收入提取的各项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本科目期末转入“专项应付款——本年处置收益”科目。

设立“低值易耗品”科目:

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中心为从事不良资产接收、处置工作而购置的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为简化核算,资产管理中心的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性摊销的办法,但要建立物品备查簿对实物进行管理。

设立“固定资产”科目:

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中心为从事不良资产接收、处置工作而购置的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使用寿命超过两年的各种用具物品的原价。

设立“累计折旧”科目:

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中心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折旧办法按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办法》执行。

增设“待处置资产”科目:

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中心在接收划转资产时,从划出单位取得的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各类资产的处置销案情况。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资产管理中心所持有的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本科目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长期资产”项目内反映。本科目按资产类别设置明细科目。

待处置资产科目使用说明:

①资产管理中心在接收各类资产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待处置资产”科目。

②资产管理中心进行债权处置时,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债务单位以货币资金清偿债务,资产管理中心按收到金额,借记“专项存款”科目;收到的货币资金低于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专项应付款——处置资产损失”科目;按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同时,按收到的货币资金金额,借记“专项应付款——待处置资产”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不良资产处置收入”。

债务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资产管理中心应按收到的其他资产的协议(或评估)价值,借记“待处置资产”的相关明细科目;如果用于抵偿债务的其他资产的协议(或评估)价值低于债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其差额借记“专项应付款——处置资产损失”科目;按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资产管理中心将债权出售或转让,按转让价格,借记“应收账款”、“专项存款”等科目;转让价格低于账面实际余额的差额,借记“专项应付款——资产处置损失”科目;并按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③资产管理中心以出售方式处置其他待处置资产时,按出售价格,借记“专项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被处置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待处置资产——××”科目,其出售价格低于被处置资产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专项应付款——处置资产损失”科目。

④待处置的股权资产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⑤资产管理中心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待处置资产时,按租出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置资产——租赁资产”,贷记本科目。

⑥资产管理中心要设置专人妥善保管各项待处置资产的实物资产,并对实物资产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于盘盈、盘亏的待处置资产,要查明原因,报经批准后及时处理。待处置资产盘亏处理时,按其账面价值,借记“专项应付款——待处置资产盘亏”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盘盈,按盘盈的待处置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待处置资产盘盈”科目;如应有责任人赔偿的,按应赔偿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待处置资产盘亏”科目。

⑦资产管理中心要按待处置资产的类别及划转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设立“专项应付款”科目:

本科目核算省政府国资委拨付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接收、处置不良资产启动资金,资产管理中心受省政府国资委委托接收的不良资产及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形成的损益。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资产管理中心对省政府国资委的负债总额。

①待处置资产。资产管理中心接收划转资产时,借记“待处置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重组或处置资产时,按收到的货币资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不良资产处置收入”科目。按规定对接收资产销案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和(或)“专项应付款——处置资产损失”科目。

②不良资产处置收入。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中心处置不良资产的收入,本科目期末转入“专项应付款——本年处置收益”科目。

③本年处置收益。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中心当年处置不良资产的净收益。年度终了依据省政府国资委有关文件进行分配。

设立“应付福利费”科目:

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中心按规定提留的福利费及相应的支出。

设立“其他应付款”科目:

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中心按规定提缴的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四险一金等事项,以及其他应付暂收款项。

设立“应缴税金”科目:

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中心按规定提缴的各项税金。

设立“其他应交款”科目:

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中心按规定提缴的教育费附加。

(2)资产管理中心财务部的职能。资产管理中心财务部要定期与公司财务监督部核对有关账目,发现问题及时更正,且要会同综合部、公司后勤管理部定期对资产管理中心在用的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等资产进行盘点,及时对资产的盘盈、盘亏、毁损等情况进行账务处理。并依据公司财务监督部、后勤管理部的费用分摊表册按期列支。要按期编制资产负债表和不良资产接收、处置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