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医学内科护理学实训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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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护理实训概述(2)

(二)职业素质

(1)须具备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还要掌握一门外语,此外,要具备现代管理学的基本知识。

(2)业务知识丰富:①必须掌握比较系统和完整的护理学基础知识;②具有预防医学、心理学、妇幼保健、优生优育、老年医学与公共卫生学、社会医学、康复医学、营养学等方面的知识;③具有一定的临床护理知识和专科知识。

(3)技术精湛:①操作正规、熟练;②注意力高度集中,精确细致,杜绝差错事故;③严格遵守医护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用科学的态度来操作;⑤积极吸取新知识和先进经验,不断改进技术,不断创新。

(三)身体和仪表素质

(1)只有具有健全的体魄,才能适应护士忙、累、夜班多的工作。

(2)要有整洁的仪表,端庄的举止,和蔼的语言,温和的态度。

(3)要精神饱满,意志坚强,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高度的组织纪律性。

三、护士行为规范

护理职业道德是护理社会价值和护士理想价值的具体体现,与护士的职业劳动紧密结合。护理职业道德是护士用于指导自己言行,调整护士与患者、护士与集体、护士与社会之间关系,判断自己和他人在医疗、护理、预防保健、护理管理、护理科研等实践过程中的行为是非、善恶、荣辱和褒贬的标准。

(一)护理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

(1)对护理职业价值的正确认识,是对道德理论的认知,是形成道德观念的基础,也是理解和掌握道德规范的前提。

(2)职业道德情感是以纯洁、诚挚的情怀爱护生命,处理职业关系,评价职业行为的善恶、是非。

(3)职业道德意志是在履行道德义务过程中,自觉克服困难,有排除障碍的毅力和能力。

(4)职业道德信念是发自内心地履行“救死扶伤,实行革命人道主义”的真诚信念和道德责任感。

(5)良好的职业行为和习惯。

(二)护士职业行为规范

(1)热爱本职、忠于职守,对工作极端负责,对患者极端热忱。

(2)满足患者生理、心理、安全、求和、爱美的需要,使之处于最佳心理状态。

(3)尊重患者权利,平等待人,做患者利益的忠实维护者。

(4)谨慎守密,不泄露医疗秘密和患者的隐私。

(5)求实进取,对技术精益求精。

(6)对同事以诚相待,互敬互让,通力合作。

(7)举止端庄,文明礼貌,遵纪守章,助人为乐。

(8)廉洁奉公,不接受患者馈赠,不言过其实,不弄虚作假。

(9)爱护公物,勤俭节约。

(10)以奉献为本,自尊自爱,自信自强。

第三节与护理实训有关的法律教育

一、概述

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人们行为规范的准则,其严肃性、公正性及强制性是其他手段无法取代的。近年来,随着患者法律意识的增强,在护理工作中,涉及诉讼案件有上升趋势,尤其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为保护弱势人群的利益,自2002年4月1日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法律与护理专业的关系,亦越来越受到重视。因此,护士必须学法、懂法,以便更好地执法、守法和得到法律的保护。护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患者的权利及护士、护生所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拥有的权利等。

(一)法律的概念

法律有狭义与广义之分,从狭义上讲,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从广义上讲,泛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各种行为规则。它除了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外,还包括国家其他机关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如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利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等。

(二)医疗卫生法规的概念

医疗卫生法规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医疗卫生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医疗卫生法规通过对人们在医疗卫生和医疗实践中名种权力与义务的规定、调整和确认,以保护和发展各种良好的医疗法律关系和科学的医疗卫生秩序。

(三)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人身损害的事故。

1.医疗事故的特征

(1)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必须是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护理员等各类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2)主观上必须有过失,主要表现在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等。

(3)必须对患者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包括患者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

(4)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是直接的因果关系。

(5)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及管理。

2.不属于医疗事故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医疗事故的分类

医疗事故的分类依产生的原因可分为:

(1)责任事故: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

(2)技术事故: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造成的事故。

4.医疗事故的等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5.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对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根据事故的等级、情节严重程度、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

(2)民事责任:处理时多以经济补偿为主。

(3)刑事责任:1997年10月1日起颁布施行的新《刑法》,增加了医疗事故罪的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患者健康严重损害或死亡的,即构成此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6.医疗差错、医疗意外、医疗纠纷

(1)医疗差错:医疗差错的定义是,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务人员虽有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患者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这一定义指出,医疗差错同医疗事故的唯一区别是造成的后果不同,即医疗差错所造成的后果属一般性的,还达不到导致患者死亡、残废或组织器官功能障碍。根据给患者造成的后果不同,医疗差错划分为医疗严重差错和医疗一般差错。①严重差错,是指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给患者造成一定痛苦,延长了治疗时间。如某护士违反操作规程,未做青霉素皮试而直接静滴青霉素,患者发生了过敏性休克但经积极抢救,患者转危为安,组织器官功能正常,此种情况属严重差错。②一般差错,是指医务人员虽有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患者造成痛苦。如上述情况,患者静滴青霉素后,无任何不适,则属于一般性差错。

(2)医疗意外: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导致患者出现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属医疗意外。也就是说,尽管患者的不良后果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但不是因为医务人员的行为或技术过失直接造成的。如对猝死的患者,医务人员并不负有法律责任。

(3)医疗纠纷:通常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后果及其原因的认定上有分歧,当事人提出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必须经过行政的或法律的调解或裁决才可了结的医患纠葛。

(四)侵权与犯罪

1.侵权

侵权是指侵害了国家、集体或者侵害了他人的财产及人身权利。侵权可分为以下四种:

(1)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

(2)侵害公民的生命权利。

(3)侵害公民的姓名权、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及荣誉权等。

(4)侵害知识产权。

侵权行为可通过民事方式,如调解、赔礼赔物及赔款等方式来解决。如我国《民法》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在护理工作中常有一些情况被误认为是侵权,例如为了预防医院感染,对患者实施隔离,限制患者活动范围,这不属于侵权,但护士必须向患者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

2.犯罪

犯罪是危害社会,触犯国家刑律,应当受到法律惩罚的行为。犯罪可根据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内容不同而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1)故意犯罪: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

(2)过失犯罪: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视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不良结果而构成犯罪。例如,注射青霉素过敏反应可导致死亡,注射前必须做皮试,但护士自信患者不可能发生过敏反应,从而没有给患者做皮试而导致患者死亡,则属过失犯罪行为。

3.疏忽大意过失与玩忽职守罪

(1)疏忽大意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护理人员如在工作中不专心细致而发生差错或过失,如给药错误、热水袋过热而烫伤患者等。这种过失给患者带来一定程度的损失和痛苦,但并不严重,未构成法律的损害,则属于失职,不构成犯罪。

(2)玩忽职守罪:指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以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的特征是主观方面有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客观方面必须有玩忽职守、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行为。如护士疏忽大意而使患者残废或死亡,即犯有玩忽职守罪。

二、患者及护理人员的权利及义务

每一位合格的护士应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熟悉自己工作中存在的潜在性法律问题,了解患者的权利及义务,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责任。

(一)患者的权利

关于患者的权利,近年有很大的发展,总的精神是:患者作为人要受到尊重;不因人种、性别、年龄、疾病类型及支付医疗费用的方式不同而有差别。具体地,患者的权利主要有:

(1)有权享受足够的相应医疗和护理。

(2)有权享受保守个人秘密的权利。

(3)有权了解诊断、处理、治疗、预后等确切的内容和结果,并对此有受到通俗说明的权利(包括知道癌的真实情况)。

(4)在治疗处理之前,有权要求对其内容和选择进行说明并决定同意与否,尤其作为临床实验研究的对象时,要强调这点,有权了解其副作用等。

(5)有权知道医院职工的姓名。

(6)有权拒绝非诊断治疗活动。

(7)有权知道处方上的内容,在出院时和出院后有权索取处方的副本。

(8)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出院(要签字说明医院和医生不负任何责任)。

(9)作为“自己的生命自己负责”的原则的贯彻,有权拒绝医疗处理,并有权知道由此而引起的后果。

(10)没有正当的医学理由,医院方面无权中止医疗活动。

(11)有权接受来访和电话与外面联系。

(12)有权与患者权利保护人联系。

这些规定表明,医疗护理由以医生和医院职工及医院的立场为中心,改变到以具有人的尊严的患者为中心,进入了“和患者共同医疗”的时代。

这些权利在我们社会主义医疗机构中实质上已付诸实现,由于管理不当及某些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在维护患者权利方面尚待着力改善。

(二)患者的义务

(1)尊重医务人员。“救死扶伤”保障劳动者心身健康,是医务工作者的崇高职责,理应受到社会的尊重,特别是病员及其亲友更不应为了私利而妨碍医务人员履行其职责。

(2)就诊时不指诊(医院规定可自选医生者除外),不抢诊(依秩序候诊,对危重病员要自觉谦让),不逼诊(让医生自主诊治而不胁迫医生违心诊治)。

(3)如实陈述病史、症状。这是医生正确诊断疾病的依据。患者有义务帮助医生掌握真实病情,而不得无病呻吟、轻病重说,更不能谎言诈病。

(4)信赖医生,遵循医嘱。治疗方案是医学科学的具体实施,只有遵循医嘱才能解除痛苦得以治愈。若有不明之处或对医嘱有疑义,可以及时提出讨论和请教,而不应阳奉阴违,其结果是害了自己。据调查,由于愚昧而轻信所谓“偏方”造成终身残废或贻误治疗,甚至造成死亡者,近年来有上升趋势。

(5)自觉维护医院正常秩序,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在就医过程中与医务人员全面合作。病愈则及时出院,以使床位接纳更多需住院治疗的患者。出院后协助医院做好随访、追踪工作等。这些义务,也是社会对患者角色的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