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医学内科护理学实训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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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护理实训概述(3)

(三)护理人员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护理工作有其自身的职业特点,护理人员承担着一定的法律义务,这些义务具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特点,法定义务是根据有关法律和医疗卫生行政管理规定产生的;约定义务则是根据护理工作者和医疗机构形成的医疗护理合同所确定的,在各种法律纠纷中,法官在处理案件时的基本思路是:首先判断被告是否负有义务,这种义务可能是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的,也可能是当事人约定的,甚至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发展出来的,然后,法官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调查了解,判断被告是否违反了该义务,如果作出肯定的答复,则可以最终认定被告应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护理人员的义务有:

(1)配合医生对病危患者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手段的义务。

(2)及时通知能处理此种危急患者的医生进行诊断的义务。

(3)协助医师对患者进行全面详细询问、全面检查、及时加以治疗的义务。

(4)对提供给患者的药物的毒副作用、用药方法加以详细说明及指导的义务。

(5)严格按照患者病情、药典或其他医学上必须加以遵循的规则的要求使用药品的义务。

(6)对患者在治疗过程中的用药情况或注射情况进行必要的观察,发现特殊情况及时报告医生,及时加以处理、解决的义务。

(7)配合医师在手术过程中严格依照操作规程进行手术的义务。

(8)配合医师对患者手术后进行必要的持续观测、检查的义务。

(9)即便在患者要求终止治疗时应将可能产生的后果加以说明的义务。

(10)保证所用医疗器械、设备处于合乎医疗使用的良好质量与状态的义务。

(11)严格按照医疗器械、设备使用的操作规程进行使用的义务。

(12)就患者病症的诊断结果如实告之的义务。但要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13)在饮食、睡眠等方面对治疗疾病有利的或不利的情形告之患者的义务。

(14)保证病历记载连续、完整、不得涂改的义务。

(15)依照规章规定的期限保存病历的义务。

(16)应患者要求提供病历资料的义务。

(17)保守患者秘密的义务。

(四)护士的临床法律责任

护理工作是针对人对潜在或现存的健康问题而产生反应的判断及处理。护士的功能有独立性功能、依赖性功能及合作性功能之分。独立性功能即护士应用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临床经验及专业团体的规范要求独立完成的任务;依赖性功能是指在医生或其他医务人员的指导下所完成的护理任务;合作性功能指护士与其他医务人员合作所完成的任务或进行的技术操作。因此,护士必须明确自己的作用范围及法律责任。下面着重论述护士的临床法律责任。

护生在进入临床实习前,应明确自己的法定职责范围,并严格依照学校及医院的要求和专业团体的规范操作进行护理工作。从法律角度讲,护生只能在专业教师或护士指导下,严格执行护理操作程序与标准,才能对患者实施护理;如果她脱离了专业护士或教师的监督指导,擅自行事并损害了患者的利益,护生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1.护理行为

护理行为是指护士在实现基本使命的同时所进行的基础护理、专科护理、环境调整、保健教育、辅助诊疗等方面的行为,部分是由护士独立自主地进行的,部分是执行医生的医嘱。通常人们认为护理行为是有益无害的,实际上并不完全如此。辩证的观点认为任何一种护理行为都具有两重性,因为它属于帮助患者自护的一种行为,并非人体固有的生理调节功能,所以它包含有益性和有害性两个方面。给患者做检查、给药、治疗等,哪一项都包含对患者的侵袭,如果这些行为符合要求,方法正确,对患者康复将起促进作用,如果医护人员操作过失,药物本身发生毒副作用,就会给患者带来危害,如加压输液输血,对失血性休克患者抢救是有益的,但在加压输液时,护士离开患者致使患者发生空气栓塞而死亡则是有害的。输液对患者有很多的益处,若输液前护士未进行“三查七对”,患者输入带有霉菌的液体,引起严重的感染,其后果可想而知。因此,每一项护理行为都要遵循操作常规,遵守“三查七对”、交接班等护理制度,尽可能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

2.执行医嘱的合法性

医嘱是护士对患者实施评估及治疗的法律依据,具有法律效应。执行医嘱是护士的依赖性功能之一。在处理及执行医嘱时的法律责任如下:

(1)护士应熟知各项医疗护理程序,各种药物的作用、副作用及使用方法。当医生给患者下了医嘱,护士经仔细核对,确信无误时,就应准确及时地执行医嘱。随意篡改医嘱或无故不执行医嘱均属违法行为。

(2)如果护士对医嘱有疑问,应向开医嘱的医生询问以证实医嘱的准确性。护士如果发现医嘱有明显的错误,有权拒绝执行医嘱。如果护士向医生指出了医嘱中的错误,医生仍执意要求护士执行医嘱,护士应报告护士长。

(3)如果护士明知医嘱有错,但不提出质疑,或护士由于疏忽大意而忽视了医嘱中的错误,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护士与医生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医生负主要责任,护士负次要责任。

(4)法律规定,医生无医嘱时,护士一般不得给患者作对症处理,只有当遇抢救危重患者的紧急情况时医生不在,护士才可针对病情临时给予必要处理,但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经治医生报告。对这一规定,有相当一部分护士不太了解,如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或患者要求给药而医生暂时不在时,有的护士往往同意患者的要求随意地给患者镇静剂或止痛药,而不及时通知医生,这种行为实际上无意中构成了违法行为,当患者出现不良反应时,护士就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5)为了保护自己和患者,护士在执行医嘱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如果患者对医嘱提出疑问,护士应证实医嘱的准确性。

2)如果患者病情发生变化,护士应及时通知医生,并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及临床经验判断是否应暂停医嘱。

3)慎对口头医嘱及“必要时”等形式的医嘱。①一般应尽可能避免口头医嘱。②在急诊等特殊情况下,必须使用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向医生重复一遍医嘱,确信无误后方可执行。在执行完医嘱后,应尽快补上医生的口头医嘱,记录医嘱的时间、内容,当时患者的情况等。

3.完成独立性及合作性护理功能从法律及专业角度护士应注意以下几点:

(1)明确自己的职责范围及工作单位的政策及工作要求,专业团体的规范标准。

护士应根据自己职位的工作要求实施护理,任何护理活动应严格依据规范要求进行。

超出自己职责范围或没有按照规范要求实施的护理活动,而对患者产生了伤害,护士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2)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在进行护理前,护士应认真核查,确信无误后方可实施护理。①由于护士未严格执行“三查七对”而发错药、打错针,造成患者伤害时,护士负主要责任。②由于药剂人员发错药,护士未查对出现的差错事故,药剂人员负主要责任,护士负次要责任。③化验室或血库将病员血型验错而发血,护士虽经查对也未发现而发生差错事故,应由化验室或血库人员负责;如属于一般发错血(甲病员血误发给乙病员),护士又未查对出来出现差错事故,血库工作人员与护士共同承担责任。

④护士配合医生进行某项操作应用有毒副作用的药物时,护士在启开安瓿前经过医师复核,如发生事故应由医师负主要责任;未经医师复核,则护士负主要责任。

(3)委派别人实施护理时,应尽量做到心中有数,即须明确被委托人有胜任此项工作的资格、能力及知识,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委派者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4.护理文件的法律效力

对于医疗机构而言,在其参加的医疗损害赔偿之诉中,如果需要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最直接、最方便、最有效的证据资料就是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过程中依法形成的病历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病历文件是当然的档案资料,因此其证明效力非常明显而容易确定。临床护理文件记录则是病历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2002年4月1日起实行的“举证责任倒置”护理文件更具其法律效力,它包括体温单、医嘱单、临床护理记录单等,当发生护理差错事故或医疗纠纷时,都要将原始病案记录作为原始资料加以判断。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h内据实补记,并加以说明。第九条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掠夺病历资料。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这充分证实了病案的法律效力。

(1)体温单:体温单经常涉及患者外出而影响体温、呼吸、脉搏曲线的连续性问题。以前,病历质量检查人员要求护理人员补充因患者外出缺失的内容,这样势必造成护理人员编造虚假数据,从而影响病历的真实可靠性。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由于护理人员这种编造数据的行为往往会使出现在法庭上的病历受到患方甚至法官的质疑。因此,护士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于因患者外出而缺漏的项目,应当操持空缺,但应注明“患者请假”或“私自外出”等字样,不允许编造数据。

(2)医嘱单:各班必须严格认真地查对医嘱的执行情况,每天要定时核对24h内长期医嘱与各类牌、卡、治疗单等是否相符,以防差错发生,凡需下一班执行的临时医嘱,必须交班。医生书写临时医嘱后应及时通知护士,以免贻误时间,影响治疗。

(3)病程护理志(护理病历):护理病历由责任护士书写,入院(护理病历和护理计划要求在人院后24h内完成,出院指导在患者出院前完成。记录用蓝、黑钢笔书写,避免用含混不清的形容词和错别字,记录完毕护士签全名。

1)护理评估:评估是护理程序的第一阶段,是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有系统地收集健康资料的过程,以识别护理对象的需要、健康问题及人体功能的反映,从而达到全面了解其健康状况的目的。入院评估内容要反映患者的实际情况,医护记录不能相互矛盾,如有差异,应和医生商讨为宜,不要凭空想象,否则易引起医疗纠纷。①入院时间是十分关键的,常常反映入院时患者状况与医务人员处理的及时性,也是医疗纠纷的焦点。注意入院时间在各种医护记录中均应一致。②如遇车祸外伤,涉及诉讼案件时,主诉、现病史医护一致性不容忽视,如某一患者被摩托车撞伤,医疗记载患者撞伤后昏迷1h,而护理评估中则记录患者撞伤后昏迷约20min后清醒,此种情况其昏迷时间涉及诊断脑外伤程度,故需医护共同澄清以免卷入纠纷中。③对一般患者每日2次测量体温、脉搏、呼吸,并在下午测体温时询问患者24h大便次数,作好记录,这是护理班的常规工作,也是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如某些护士责任心不强,怕麻烦,随便在体温单上填写大便1次,而实际上患者便秘已多日,未引起医生重视,用力排便时促发脑溢血,其中的诱发因素便秘未能及时处理,护士负有一定责任。④在评估过程中,患者对责任护士高度信任,道出自己不愿和别人说的隐私,护士应理解患者并注意保护其隐私,记录涉及隐私的内容不能暴露或随意放在公共区域,未经本人许可,不能给他人及家属阅读,否则视为侵犯隐私权。

2)护理诊断:诊断是护理程序的第二阶段,是在评估的基础上对收集的健康资料进行分析,从而确定护理诊断。护理诊断的相关因素是护理诊断记录的一部分。护理诊断也为权威性的书证材料,也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原始依据。但有的护士或护生对护理记录的法律意识淡薄,相关因素叙述不妥。如皮肤完整性受损:与护士不能及时为患者翻身有关;潜在并发症:切口出血,与手术损伤、术2者{中止血不彻底等因素有关;有切口感染的危险:与皮肤破损、无菌技术不严格及切口内积血积液有关;有体液不足的危险:与麻醉体位不当,术中失血失液补充不足有关等。其中有些相关因素的叙述暗示了医生或护士的工作不到位,或没有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在诉讼中即使医生、护士没有多大的过错也可能败诉,给医院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

3)护理计划与实施:计划是转达护理对象特定的健康问题以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与方法;实施是护理人员与护理对象及其家属共同参与实践的具体的护理活动过程,具有动态变化的特征。在计划与实施过程中应注意计划切实可行,要根据科室的技术力量、仪器设备及该患者的基本情况而制订,否则盲目制订,致使计划内容与实施步骤悬殊太大,一旦患者出现并发症或意外,极易产生医疗纠纷。

4)评价:护理评价是护理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护理过程的始终,它不仅可以评价护理对象朝向预期结果的进展情况,而且能客观地反映护理质量与效果。

通过评价,及时发现护理中存在的问题,纠正补救,以达到为护理对象解决问题的根本目的。在评价过程中应注意评价的及时性、有效性与真实性。

5)护理记录:系指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