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工业技术贵阳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城市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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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贵阳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城市新形势(1)

全球生态大博弈

生态文明的提出及基本理论

循环经济理论

“循环经济”一词是美国经济学家波尔丁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生态经济时谈到的。波尔丁受当时发射的宇宙飞船的启发来分析地球经济的发展,他认为飞船是一个孤立无援、与世隔绝的独立系统,靠不断消耗自身资源存在,最终它将因资源耗尽而毁灭。唯一使之延长寿命的方法就是要实现飞船内的资源循环,尽可能少地排出废物。

循环经济在发展理念上就是要改变重开发、轻节约,片面追求GDP增长;重速度、轻效益;重外延扩张、轻内涵提高的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把传统的依赖资源消耗的线形增长的经济,转变为依靠生态型资源循环来发展的经济。既是一种新的经济增长方式,也是一种新的污染治理模式,同时又是经济发展、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的一体化战略。

主要的理念体现在四个方面:

(1)新的系统观。循环经济要求人类在考虑生产和消费时不能把自身置于这个大系统之外,而是将自己作为这个大系统中的一部分来研究符合客观规律的经济原则。要从自然——经济大系统出发,对物质转化的全过程采取战略性、综合性、预防性措施,降低经济活动对资源环境的过度使用及对人类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使人类经济社会的循环与自然循环更好地融合起来,实现区域物质流、能量流、资金流的系统优化配置。

(2)新的经济观。就是用生态学和生态经济学规律来指导生产活动。经济活动要在生态可承受范围内进行,超过资源承载能力的循环是恶性循环,会造成生态系统退化。只有在资源承载能力之内的良性循环,才能使生态系统平衡地发展。循环经济是用先进生产技术、替代技术、减量技术和共生链接技术以及废旧资源利用技术、“零排放”技术等支撑的经济,不是传统的低水平物质循环利用方式下的经济。

要求在建立循环经济的支撑技术体系上下功夫。

(3)新的文明观。在考虑自然资源时,不仅要视为可利用的资源,而且是需要维持良性循环的生态系统;在考虑科学技术时,不仅考虑其对自然的开发能力,而且要充分考虑到它对生态系统的维系和修复能力,使之成为有益于环境的技术;在考虑人自身发展时,不仅考虑人对自然的改造能力,而且更重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能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4)新的生产观。就是要从循环意义上发展经济,用清洁生产、环保要求从事生产。它的生产观念是要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尽可能地节约自然资源,不断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并且是从生产的源头和全过程充分利用资源,使每个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少投入、少排放、高利用,达到废物最小化、资源化、无害化。上游企业的废物成为下游企业的原料,实现区域或企业群的资源最有效利用。

并且用生态链条把工业与农业、生产与消费、城区与郊区、行业与行业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可持续生产和消费,逐步建成循环型社会。

稳态经济理论

所谓稳态经济是指通过低水平且相等的人口出生率和人口死亡率使人口维持在某个合意的常数,同时通过低水平且相等的物质资本生产率和折旧率来支撑恒定的、足够的人造物质财富存量,从而使人类的累计生命和物质资本存量的持久利用最大化的经济。这一理论主张以保证每个人的基本需要为主要目标,强调消除目前正在扩大的贫富差距和南北差距;倡导“绿化”工作道德,强调劳动所得应符合绿色运动所提出的道德规范,使劳动成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活动;提倡大力发展可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小型经济区域,通过这种自助型经济模式促进对环境的保护和改善,从而实现生态文明。

稳态经济的实质是保持人口和物质资本存量零增长,主要通过没有数量增加的质量改进来实现。零增长通常给人一个误区,即社会似乎定格在某一点而静止了一般。稳态经济既不是指流量恒定(但一定要在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之内),也不是技术止步不前,更不是指经济可以永久持续下去而没有终点,而是指一种最好的“护理工作”战略,以使人类社会可以长久发展,最终“自然死亡”,而不是猝死于增长狂热导致的癌症。

生态现代化理论

生态现代化理论提出,环境保护不应被视为经济活动的一种负担,而应被看作经济可持续增长的前提。这一理论认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应该是协调的,强调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强调技术革新可以带来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的双重改善;建议作为市场促进者和保护者的政府更多地使用市场调节手段来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目标。

生态现代化的核心是预防、创新和结构转变。生态现代化,一方面可以看成是经典现代化的部分延续;另一方面也可以看成是经典现代化的生态转型。虽然经典现代化出现了环境污染等严重问题,但现代化代表了人类社会的进步方向。现代工业社会需要克服自己的缺陷,向生态友好的目标转型。这就是生态现代化,它涉及现代社会各个领域的变化,如科技、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等。只有把它看成是促进生态协调的、更加基本的结构变化,而不是一般的提高生态效率,生态现代化才是有意义的。

生态现代化有六个基本原则:

(1)“超工业化”原则。生态现代化采用“超工业化”原则,改善工业技术的“设计程序”。这个原则包括:清洁的、低资源密集的技术和生产过程,减少对昂贵的、附加的尾端技术的需要,大幅度降低经济发展和环境退化的关联性,使现代工业进入新的轨道。

(2)政府管理原则。生态现代化注意到过去企业自主污染管理的无效,要求更严格的政府环境管理。这种管理将促进“先行者优势”和经济可行的绿色产品,创新的生产系统。

(3)综合污染管理。

生态现代化认为,通过发展“综合污染管理”战略,可以克服污染在生物环境里的转移。这种战略是生产过程和管理再设计的一部分。

(4)预防原则。生态现代化要求工业部门通过建立“预防计划”,更多更及时地处理它们产生的健康和环境灾害。

(5)环境责任制度化。生态现代化要求在所有组织内部建立环境责任。所有公私部门都关心环境质量,把环境问题列入议事日程。

(6)决策网络化。生态现代化要求建立广泛的机构网络进行决策,对付环境政策的生态对抗和冲突。工业、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公众需要建立“建设性的关系”,使决策建立在良好信任和自由信息交换基础上。

生态学马克思主义和生态社会主义

生态学马克思主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与生态危机的联系上对资本主义进行系统批判,通过重新解读自然的观念,力图赋予自然以历史和文化的内涵,并以这样理解的自然和文化概念来改造传统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理论,重新理解自然、文化、社会劳动之间的关系,以此重构历史唯物主义,并提出了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的文明模式——生态社会主义。

生态学马克思主义以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为基础,对当代全球问题和人类发展困境进行哲学反思,是生态学与马克思主义相结合的产物。其出发点是用生态学理论补充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构建一种新型的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社会主义模式。其主要观点包括当代最大的危机是生态危机;资本主义的消费异化是导致生态危机的罪魁祸首;走生态社会主义道路是人类的必然选择。

生态社会主义总体上的特征是将生态学理论同马克思主义结合,企图找到一条既能解决生态危机,又能走向社会主义的道路。当代生态社会主义存在着两种比较明显的倾向:一种是西方所流行的、以批判为主的倾向,这是一支由“西方马克思主义”发展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派别。它虽源自“西方马克思主义”,但却与之有显着的差别:一是较多地融入现实的社会运动——生态运动(或环境保护运动),打破了“西方马克思主义”的象牙塔式的纯哲学的研究方式,较多地与实践问题相结合。

二是较为关注人类的生存环境问题,并把生存环境问题同政治问题联系起来。这种以批判为主的生态马克思主义派别激烈地批判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制度,形成反对资本主义的一支重要力量。另一种倾向是原苏联和东欧地区所流行的、以改变自身生态环境为目的的生态社会主义派别,这一派别的研究方向和问题大多都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所遇到的,因此,它对于我们建立社会主义环境生态学具有重要的启发价值。但是,无论哪一种观点,它们都有着基本符合的统一原则:在保护自然环境问题上,生态社会主义要求人们按自然规律办事,反对把人同大自然的关系变成一种单纯的索取关系;反对人们无限地追求高消费,反对把消费与满足或幸福等同起来的传统观念;主张实行劳动闲暇一元论,要人们在劳动中寻求欢乐或满足,或者说注重提高生活质量,不仅要有物质生活,而且要着重精神生活等,都是符合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

发达国家的生态实践

西方发达国家最先享受到工业文明的成果,也饱尝生态环境恶化的苦果。他们所经历的“生态破坏之痛、绿色发展之兴”的历程,既是宝贵的经验,也是沉痛的教训,都对我们今天的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建立和完善生态环保的法律体系

〔瑞典〕瑞典是欧洲最早倡导对自然环境进行保护的国家。在近一个世纪的实践中,瑞典政府制定了一整套完备的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框架。在20世纪50年代之前,只有一些关于自然保护的单项法律,如1918年的《水法》,1938年的《狩猎法》,1942年的《名胜古迹法》和1950年的《捕鱼法》。60年代以后,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瑞典于1964年和1969年先后制定了《自然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这两项重要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对环境治理提出了明确的目标,要求相关企业必须使用现有最好的技术以确保资源的充分使用。进入70年代以后,瑞典的环境立法又得到了进一步发展,相继颁布了《禁止海洋倾废法》、《机动车尾气排放条例》、《有害于健康和环境的产品法》及其条例等法律法规。1974年瑞典颁布的宪法规定: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制定包括狩猎、捕鱼,或者保护自然和环境在内等事宜的规章制度。

1998年瑞典颁布《瑞典环境法》并以法律形式将瑞典的可持续发展内容界定为瑞典十六大环境质量目标,2001年瑞典国会通过了《瑞典环境目标——阶段目标及其行动战略法案》,并规定了三大行动战略。

〔法国〕1960年,法国出台了第一部有关建立国家自然生态保护区的法规,首次提出了爱护生态环境、人与自然环境和平相处的发展理念。此后,一系列与工业、经济、百姓生活休戚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从水资源保护,垃圾分类处理,污染性气体排放及空气质量监督到环境噪声管理,规范产品包装生产和使用,电子废料回收,以及建筑节能,风力、核能等新能源开发等领域都以立法来保障和激励环保行动。

2005年2月28日,法国议会通过了一部环境法规的集大成者《环境宪章》,该宪章将环境利益上升到国家根本利益的高度,对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做了宪法性解释和说明,明确规定:公民享受健康环境的权利和保护环境的义务神圣不可侵犯。

《环境宪章》至此成为法国现行的1958年宪法的一部分,并被赋予了和1789年《人权宣言》及1946年《宪法序言》同等重要的法律地位。该宪章将环境问题置于国家法律最高等级,法国也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宪法保护公民环境权的国家。

政府干预和经济手段相互配合

〔瑞典〕在环保法律框架下,政府加强职能部门分工与合作,提高对环保工作的统筹管理、引导和监督。瑞典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到80年代,采取的是政府干预主义政策,当时的认识是“环境污染完全是环境资源市场的外部化造成的,只有政府干预才能解决污染问题”,因此有了达标排放控制、排放总量控制、生产定额控制等一系列的政府干预手段,这些政府干预政策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保护环境的行动中起了决定性作用。

〔美国〕环境法律、法规、政策的配套支持为环境经济手段的有效实施提供了法制保障。美国把经济手段引入环境保护工作已有三十多年的历史,成效显着。建立了完善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

环境税收政策。环境税收在美国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污染控制为主的税收和消费税;另一类是开采税和环境收入税。此外,美国的生态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直接税收减免、投资税收抵免、加速折旧等税收支出措施上。在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方面,美国有着比较严苛的条件,有总的规模控制,并非无限制减少。以加州为例,其3200万人口每年的税收减免额不能超过16亿美元,其中用于环保方面的约占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