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宁夏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分类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政策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农村改革重大创新举措。这项改革的实质和目的是: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战略任务,把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作为基本方向,把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格局作为根本要求,把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切实保障农民权益,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作为重大原则,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土地集体和国家所有及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的前提下,以搞活农村土地使用权为纽带,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的转变,使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更加健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机制得到建立,现代农业建设取得可喜进展,农业生产能力得到明显提高,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得到有效保障。依靠提高土地生产率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两个空间实现农民收入大幅度增长,最终实现城乡社会和谐发展的目的。
2008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中央还明确提出:“家庭经营要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中央还提出:“要推进国有农场体制改革。”
根据中央的上述政策,结合宁夏近年来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实际,我们把宁夏农村现有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形式从不同层面进行如下归纳和分类:
(一)按流转土地的性质分类可分为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集体土地(包括荒地、荒滩、荒坡、水域)使用权流转及国有土地(包括国有荒地、荒滩、荒坡、水域及国营农场耕地等)使用权流转
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依法取得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将其全部或部分承包土地的使用权根据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转让、转包、互换、租赁及入股等形式流转给受转(让)方后从事农业经营活动。集体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指集体或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法人将所属土地的使用权通过依法、自愿和有偿的原则流转给受转方后从事农业经营。
(二)按受转(让)土地的主体分类,可分为土地信用社存贷、大型农业企业流转、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流转、农村专业合作社流转、村合作经济组织流转、农民经纪人流转、种植大户流转、农民技术员流转、科技特派员流转及个体农户间的流转等类型
1.土地信用社流转:是指依法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村土地信用社,在公有制土地使用权法人或集体土地承包人(农户)同意的前提下,将某宗农村土地(主要是荒地、荒滩、荒坡、水域,也包括少量耕地)与原土地使用权法人及拥有原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协商作价后,将土地使用权存入土地信用社,然后以略高于存入价的价格贷给需要得到该宗土地使用权的贷地方进行自主经营。
这种土地使用权流转形式中,土地信用社主要依靠土地使用权存入与贷出的价格差得以生存和发展,土地存贷价格差实质是为存贷双方提供土地使用权流转信息服务和使用权流转费用协商服务的服务费。因此,土地信用本质上是一种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而不是一种倒卖土地或收取地价差的商业性营利组织。这种流转形式使用于大宗集体和国有荒地、荒滩、荒坡、水域使用权流转。近年来在宁夏一些地方发展较快,如平罗县小旬子土地信用社就是这种运行模式。
2.大型农产品加工或经销企业流转:是指大型农产品加工或经销企业通过长期租赁方式获得国有、集体或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使用权后从事农产品专业化生产,生产的农产品供自己的加工企业进行加工并面向国内外市场进行销售。这种流转方式租赁土地年限长,流转土地规模大,集中连片程度高,便于机械化作业和先进技术的组装配套应用;这种流转方式,租赁者为保证自身经营效益,十分重视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这种流转方式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机械化作业率和土地产出率,有利于保证农产品质量,提高市场竞争力和产品附加值;这种流转方式对农业新机具、新技术和管理技术要求迫切,有利于科技进步和生产力水平的充分发挥;这种流转方式涉及土地原承包人数量多,带动劳动力转移功能强,接纳劳动力就业量大,原承包人的土地使用权流转租赁金较高,保障性强,有利于农民实现土地转移性收入和放手开辟非农增收空间;这种流转方式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提供的社会化服务范围广,要求标准高,有利于催生劳务、农机、植保等农业专业化服务组织;这种流转方式有利于农村人口进入非农领域,有利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有利于政府推进城乡统筹和城乡一体化发展;这种流转方式有利于各项生产力要素的优化配置,有利于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有利于推进社会进步,特别是现代化的农业经营理念能够使广大干部、群众的观念得到更新;这种流转方式在农业规模经营、合作组织发展及劳动力转移过程中,需要大量的中层组织者和带头人,使村级两委班子成员能够成为带领农民增收致富的领头人和组织者,使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更具号召力和组织力,有利于巩固党在农村的基层政权,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总之,大型农产品加工或经销企业流转农村土地有利于农业、农产品加工工业、现代大工业、商业、城市、社会保障及党政等方面的诸要素配置并服务于农业和农村,在发挥农村原有生产力作用的同时,能够创造和产生出新的生产力,有利于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实现城乡统筹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有利于从深层次上解决长期困扰我国的“三农”问题。这种方式是宁夏灌区及其他平原地区目前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要方式。目前在宁夏灌区已诞生了“中粮屯河宁夏惠农番茄高新技术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储粮总公司西安分公司宁夏贺兰县10万亩优质粮种植项目”“宁夏兴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农垦、永宁县供港鲜菜生产销售项目”等大型农产品加工经营公司。特别是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支持下,宁夏石嘴山市于2008年年底成功引进中粮屯河集团落户惠农区,与当地签订了长期租赁20万亩土地、建设番茄生产基地和番茄加工项目合同。
合同签订后,中粮屯河集团在石嘴山市惠农区注册成立了“中粮屯河宁夏惠农番茄制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和“中粮屯河宁夏番茄种植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仅用8个月时间就在惠农区建起了一座占地500亩,日处理番茄6000吨的首期大型自动化番茄加工企业,并在当地租赁国有企业土地3万亩,租赁农户承包地3.6万亩,带动转移农村人口1.17万人。该公司于租赁土地的当年秋季完成了6.8万亩租赁土地的机深翻、平田整地及冬灌工作,2009年种植番茄4.8万亩喜获丰产,创造了“大型企业主导、土地集约化经营、农业现代化管理、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中粮模式。尽管中粮集团惠农番茄种植在收获环节因阴雨和30年不遇的早霜冻危害致使番茄收获出现一些问题,但中粮公司租赁土地的3个乡8个村1.12万农民,人均纯收入比上年增加2000元,带动惠农区5.3万农民实现当年人均增收442元,创造了农民增收幅度全区之最。在总结2009年生产经营经验的基础上,2010年中粮集团惠农农业公司种植的5.3万亩番茄喜获丰收,也为惠农区农民增收发挥了更好的带动作用。中粮集团的农业现代化生产手段、科学化种植技术和先进的农业经营管理理念深刻教育和启发了石嘴山市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使大家看到了宁夏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希望,看到了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美好前景。
宁夏兴唐米业是全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该企业2009年以来先后流转农户承包土地16000亩,建立起自己的种植基地,通过统一管理、标准化生产,使稻米品质得到提高,成本直线下降。据测算,企业建立起自己的生产基地后,除支付土地流转费用、基础设施投入等各项费用,每年生产成本比过去的原料收购价格减少近千万元。
国营莲湖农场、巴浪湖农场成功引进香港优之菜、合利、东珠公司并与其合作,租赁国营农场农工承包土地进行鲜菜种植入港销售,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中粮宁夏平罗水稻加工项目也于2010年启动。
3.中、小型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流转:是指宁夏各地原有的,由农民企业家自筹资金建设并注册成立的各类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公司,为保证加工原料供应和提高产品质量,在依法、自愿和有偿的原则下,租赁驻地周围农民的承包地进行自主种植和加工销售。这种类型的流转一般租赁年限在1~10年,土地租赁费按年计付,利用中、小型农机具和人力并用方式作业,能够吸纳一部分农村劳动力就业增收。同时大多数企业老板本身也是当地农民,他们在带动周围农民增收的同时,通过租赁土地实行规模种植和产品加工也实现了自己的富裕,可以说这些企业老板是引领农民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带头人。
这种流转类型在宁夏最早于2003年起源于石嘴山市惠农区的蔬菜脱水加工企业,到2008年,该区已有20多家脱水蔬菜加工企业参与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每家企业流转农民承包土地规模在500~1000亩,流转总面积达到2万多亩,占惠农区耕地总面积的10%以上,对带动当地农民增收发挥了积极作用。这种流转方式因租赁土地的企业势力较弱,租赁土地规模相对较小,无力购置和动用大型农业机具进行田间作业,主要农事作业完全靠人工进行,因此,中小型企业租赁土地种植成本相对较高,抗御暴雨、冰雹等农业自然灾害的能力弱。在自治区财政厅和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惠农区2008年试点推行脱水蔬菜种植政策性保险,每亩保额1000元,保率按6%计算,每亩地缴纳保险费60元,其中自治区财政补贴40%,地方财政支付30%,种植户承担30%,当年有8家流转农户承包土地的脱水蔬菜种植企业参加投保,共投保蔬菜面积4800亩,保险公司共收取保险费(包括自治区财政补贴、石嘴山市财政支付及投保户承担保费)28.8万元,当年一部分蔬菜生产遭受暴雨和冰雹危害达到保险赔付标准,保险公司共为投保户赔付保险金110万元,其中三家企业投保的1500亩蔬菜规模种植,共缴纳保险费2.7万元,获得保险赔付金40万元,由此减轻了规模种植户的自然风险,受到了企业和农户的普遍欢迎。
2009~2010年惠农区共开展蔬菜规模种植政策性保险10万多亩。惠农区推行的蔬菜种植政策性保险工作收到了显著效果,为降低农业规模经营自然风险起到了良好的保障作用,也为宁夏全区推行种植业政策性保险探索出了成功经验。
总体上看,在个体农户经济势力单薄无力实施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情况下,由这些通过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完成了资本原始积累的农民企业家承头租赁农户承包土地开展种植业规模经营,引领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方向也是符合宁夏灌区实际的。但从具体实践中看,这种土地经营权流转因租赁土地年限短,有些企业不注重保护和提高租赁耕地的质量,存在对土地掠夺式经营的倾向,需要引起重视并加以改进。
4.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流转:是指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社或协会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租赁农民承包土地进行自主种植。这种类型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与上述中小型农产品加工营销企业流转总体情况相似,不同之处是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流转土地规模较中小企业流转规模小,一般流转土地规模在100~300亩之间,其产品不是自己加工销售,而是为加工企业提供原料或面向市场直接生产供应鲜菜。如惠农区华兴蔬菜专业合作社、秀梅蔬菜专业合作社等就属于这种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