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向往城市生活。有些农民通过多年生产经营,积攒了一笔资金,他们不满足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农村生活方式,主动流转承包土地,到城市购置房屋定居,享受城市的现代文明。有些农村姑娘以城市住房作为应聘条件,通过婚嫁离开农村进入城市,由此改变了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命运。
(10)城郊农民在城镇得到了宽松的房产或发展资金。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一些城镇周边的农村土地及农民住宅区被列入城镇建设规划区域,农民因城镇建设占用其住宅或承包土地而在城镇得到了比较宽松的房产或资金补偿。这部分农民依靠在城镇出租房产或从事其他经营项目而脱离了农耕生活方式。比如银川市金凤区良田乡、石嘴山市惠农区园艺镇、平罗县城关镇和平村等地方这种情况非常普遍。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和阶段的必然结果,也是解决当前农业和农村改革与发展过程中暴露的深层次矛盾的客观需要。相信有党的正确领导、各级政府的全力推进和广大群众的不断实践和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定会在宁夏得到更大发展,由此能够带动宁夏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实现突破性进展。
第二节宁夏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形式和分类
一、宁夏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形式
(一)宁夏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形式
根据(中发[2001]18号)《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精神及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第47号部长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把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形式分为转包、转让、互换、租赁、入股等五种。
1.转让。
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消失。
上述表述中的承包方指从原集体经济组织中获得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发包方指集体经济组织或法定代表人(一般指村民委员会组织),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是指该集体组织内部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这种流转方式主要发生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与农户之间,当原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比如升学就业、参军转干、农转非等)或者有稳定(比如在城镇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收入来源,承包方不愿继续承包经营土地时,可向发包方(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发包方(村民委员会)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受渡人履行该土地原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这种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质上是将承包权和使用权同时进行了转让,一般是无偿进行的,也可将该种流转形式称之为重新发包模式。宁夏农村80年代这种转让流转方式比较普遍,村民委员会主要通过这种转让方式解决农转非及多女户嫁女后无人种地与多子户因娶媳妇造成少地耕种的矛盾。自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发[1993]11号)文件,明确规定“为避免承包耕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被细分,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后,这种土地经营权流转形式很少发生。
2.转包。
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是有偿的,转包费用由转包方和接包方协商后由接包方按双方协商一致的数额和方式付给转包方。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不能列为转包。目前宁夏农村中同一集体组织内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多采取转包形式。有些农户家庭内部也采取这种土地流转方式,受让方只是给转让方象征性的一些利益,一般只是一、二百公斤粮食而已,主要在家庭内部的父子之间及兄弟之间进行。转包这种流转形式既有利于转包方在获得稳定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后能安心进入第二、第三产业从业,又能适当扩大接包方农户土地种植规模,有利于接包方农户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效益。
3.互换。
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宁夏农村在推行土地承包责任制时,受人民公社平均主义分配思想的支配,很多村集体组织将本组织内部位于不同区域的地块平均分配给本组织内所有农户,造成农田地块分割过细,使同一农户的若干亩承包土地零散分布在不同地段,既不方便自己耕种,也不便于同一地域地块的轮作倒茬和灌水等农事作业,造成农业机械动力资源和农业灌溉用水的严重浪费。20世纪80年代,为便于耕作,许多农户自发地对这种土地分配进行调整,采用互换的方式,将各自的承包土地进行相对集中的流转,在互相交换土地使用权的同时,该宗土地的承包权也在农户双方间完成了交换。这种流转形式一般不发生流转费用,但好地和差地互换时在面积上可能会有些差异。互换流转后提高了同一农户耕种土地的田块集中度,有利于提高农户的田间农事作业效率和机械化作业效率,相对地讲也有利于节约灌溉用水。
4.租赁。
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这种流转方式是有偿的,多发生于农户与本集体组织以外的农户、工商企业或个人之间,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与原承包人约定的条件对原承包方负责。
宁夏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目前主要采用租赁形式。租赁时间有短期、中期和长期之分。承租方包括个体农户、农民经纪人、种植大户、农产品加工企业、合作组织等。租赁费因土地方位、等级、租赁方类型、双方协作关系、租赁年限长短等有所不同。一般个体农户间进行土地租赁时租赁费较低,农产品加工企业租赁土地时租赁费较高;租赁年限长租赁费相对较低,租赁年限短租赁费相对较高;上等土地租赁费较高,下等土地租赁费较低。总体上租赁费以当地主栽作物不扣除劳动力用工成本的收入为参考依据,目前一般每亩地每年租赁费在300~600元之间。随着各类农产品价格的上涨,土地租赁费也在逐步上涨。宁夏灌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租赁费普遍高于国家规定的西部地区土地租赁费标准,反映出宁夏灌区的农业土地经营效益普遍较高。
5.入股。
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宁夏农村目前采取土地入股流转主要是村企合作方式。一般由村集体出土地,将闲置的荒滩、荒地或房产作为股份,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企业,村企按股份进行分红。目前已形成了龙头带动型、土地开发型、劳务协作型、配套服务型、村企共建型等多种合作形式。
宁夏农村目前很少有农户入股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这种情况一方面反映出宁夏农村目前农民对土地规模经营的作用认识不够。农民宁愿把承包土地的使用权租赁给其他农户或工商企业进行规模经营赚钱,也不愿自己或与他人联合开展土地规模经营种植分享规模效益;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宁夏农民对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认识不足。很多农民只看到承包土地是一项有形资源,却看不到承包土地的使用权是一笔宝贵的无形资产。农民还不懂得如何把国家赋予他们的土地承包使用权这笔神圣无形资产通过入股形式转化为现实财富。由此看来,引导和教育农民提高认识,转变对土地的经营观念任重而道远。
在农户承包土地入股流转方式中,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宁夏贺县立岗镇兰光村的典型事例。2008年由兰光村村支部书记杨学文同志牵头,在该村成立了宁夏全区第一家以农民承包土地入股经营为主的“阳光蔬菜产销合作社”,共流转农户承包土地500亩用于发展瓜菜种植。杨学文等6名村干部带头集资12万元投入瓜菜种植园区建设,通过“支部+协会+农户”的合作经营模式,采取“土地入股,集中经营,保证底线,盈利分红”的方式,动员农民将承包土地以每亩保底600元入股的形式交由村委会集中经营管理。当年,除去土地入股保底费、工资、化肥、种苗等费用及农民入股土地分红外,村集体实现收入7万余元,使该村一举摘掉了“空壳村”的帽子,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5630元,成为贺兰县全县当年农民收入增长最快的一个村。该村已过花甲之年的农民王占福夫妇,共种植8亩承包责任地,随着年龄增大,经营承包责任地感到越来越力不从心。2009年,王占福将8亩承包责任地全部入股到村上成立的蔬菜产销合作社,老两口一起到村集体的蔬菜基地打工,一年务工收入6000多元,加上承包责任地的入股保底收入和分红,一年的家庭收入超过万元,是入股前经营土地年纯收入的3倍多。
分析目前宁夏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各种形式的优缺点,我们认为,通过转让、转包、互换及租赁等形式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后,如果流转年限较长,则会造成农民对土地经营情结的逐渐淡化,长期发展下去会出现像日本国目前农民不愿意从农,国家为此花费精力劝导人们从事农业经营的局面;相反,如果流转年限较短,各类规模经营主体多从短期利益考虑,对农业土地普遍存在掠夺式经营倾向,由此会造成耕地地力下降的情况。另外,从近年来宁夏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具体情况看,采取转让、转包、互换及租赁等形式长期流转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时,一般土地租金相对固定,但随着农产品市场价格的普遍上涨,农民的土地受益权不能得到同步提升,致使一些农民出现单方面毁约等纠纷,不利于规模经营的长期稳定发展。贺兰县立岗镇兰光村在土地经营权流转中采取农民承包责任地入股的形式进行合作经营,农民既能得到稳定的土地入股保底收入,又能得到土地入股经营效益分红。因为采取土地入股这种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不但能够充分发挥土地经营权流转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各项优势,还能够有效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因此,我们认为农户将承包土地通过入股进行流转是非常有发展前景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形式。
(二)宁夏近几年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实践中新的形式
比如一家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租赁方式取得了一定规模、一定年限的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使用权,这家企业有充足的资金和良好的加工设备,本打算自建蔬菜基地生产原料供自己的企业加工,但又担心自己不懂农事作业,担心自己种不好这些租赁来的土地;同时,农村中有一些会种田、善管理,想多耕种些土地的农民因缺乏生产资金而力不从心。在这种情况下,租赁土地的企业把租赁来的土地和所需的生产资金,通过协商签订托管协议后交给善管理、会种田的某个农民,该农民按企业需要的品种和规格为企业生产原料,企业按蔬菜产量给该农民提成收入。我们把这种土地使用权的再流转形式叫做托管。托管形式在宁夏石嘴山市有一定规模,反映了企业自建基地缺乏种植经验和技术,农户开展土地规模经营缺资金、无市场,两者结合取长补短,各得其所的客观需要,也不失为一种比较理想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形式。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宁夏农村近年来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一是参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出现了多样性,除了中央明确鼓励的个体农户间通过对承包土地经营权进行流转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外,更多的是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对农户承包土地进行的流转;二是在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五种形式中,入股流转虽然起步较晚,但表现出了明显的优势,已引起各方面的密切关注,有可能成为今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形式;三是在流转土地的类型上,除了流转中央明确规定的农户承包土地外,还涉及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地、荒滩、荒坡、水域及属于国有的国营农场土地及劳教农场土地。
当然,一些地方也将农村集体所属的荒地、荒滩、荒坡、水域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列入土地承包的范畴,不将其视为土地经营权流转,对此有待进一步探讨。
可以肯定地讲,随着实践的进一步发展,群众还会创造出新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形式和类型,对此,需要我们不断地加以引导、规范、总结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