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农业林业宁夏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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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宁夏农业土地所有制沿革及农业生产力发展史(1)

土地制度是指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社会阶段对土地关系的总称。广义的土地制度是指有关土地关系的一切制度,包括土地开发、利用、所有和使用以及价值等内容;狭义的土地制度只是包括土地所有制、土地使用制和土地管理制。

上一章我们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理论框架和政策法律依据。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理论框架上看,邓小平关于农业发展“两个飞跃”思想、制度变迁理论、市场机制理论、马克思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理论、农业产业化理论、农业现代化理论、城乡一体化发展理论、农村土地资源经营理论及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理论等都分别能够从不同层面为我们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理论支撑和指导。但是,分析人类社会发展史及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的更替与历次重大社会制度变革史或体制性变迁,能够从中深刻反映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是社会制度变更与体制变迁的根本原因。当前我国及宁夏各地蓬勃发展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属于农村改革发展中的一次重大机制创新,属于诱致性制度变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其产生与发展的根本原因也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这对矛盾运动发展的结果。因此,为了深刻把握宁夏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形成与发展规律,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宁夏农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发展变革史及当前农村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现状。

本章主要围绕宁夏农村土地的所有制形式探讨宁夏农业土地的开发、利用及宁夏农业生产力发展史。

第一节宁夏农业土地所有制沿革史

土地所有制是指在一定社会生产方式下,由国家确认的土地所有权归属的制度。土地所有制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土地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土地制度不单单反映土地权属关系,更主要的在于土地制度是社会制度的最为根本的体现。

在中华民族5000多年的历史长河中,宁夏是北方地区较早进行农业开发的地区。宁夏早期的农业开发主要以农牧业为主。宁夏农业土地的所有制沿革发展史既是宁夏地区农业经济的发展史,同时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发展史。按照社会制度和社会生产方式的不同,宁夏的土地所有制大体可分为两个阶段三种形式:两个阶段包括原始社会阶段和阶级社会阶段,三种形式主要包括国家所有制、封建地主私有制和国家、集体所有制。

一、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土地所有制

原始社会由于没有阶级存在,土地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有制”,每个部落和氏族都拥有自己的领地,领地属于每个人。氏族公社后期原始农业开始出现,农业土地随之产生。早在三万年前的旧石器时代晚期,人类就在宁夏这片土地上繁衍生息,从今灵武市水洞沟就发现了旧石器时代晚期人类活动的遗址;约在公元前5000年前,宁夏南部就出现了农业生产,以宁夏固原地区隆德沙塘北塬农耕文化定居遗址最为典型。在刀耕火种的原始社会,受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制约,由土地产生财富的能力还不够显著,所以土地的公有制能够比较容易实现。

原始社会后期随着阶级的出现,国家随之产生。奴隶社会是人类由原始社会进入阶级社会的第一种社会形态,也是人类诞生后的第一个阶级社会。随着奴隶制度的建立,土地逐渐集中到了国家手中,归国家和奴隶主所有。我国夏、商、周三个朝代实行“井田制”。《春秋梁实传》记载:“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孟子》一书更加详细地描绘出了“井田制”的具体内容:“方里而井,井九百里,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共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从这段话可以看出以九百亩地为一个单位,按3×3划分为九块,中间的一块属于公田,由周围的八家来共同耕种,四周的八块属于私田,归个人耕种。但当时无论公田还是私田,土地所有权均归国家统治者王室所有,私田仅指土地的产出归个人所有,这也正是人们常说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这一时期,宁夏地区由被称为西戎的游牧民族所控制,主要以畜牧业为主,种植业很少或者不存在,因此,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整个游牧部落,属于公有制。

二、秦至清朝封建王朝宁夏地区的土地所有制形式

自秦统一中国以后,中国进入了长达2000多年的封建王朝统治时期。“封建”一词有其来源,所谓“列爵曰封,分土曰建”,此处的“土”就指土地。

战国时期,秦朝实行“商鞅变法”,“废井田,开阡陌”,井田制彻底废除,土地开始实行私有化。秦朝统一中原后,开始向西扩张,逐渐占领了宁夏全境,包括河套地区。秦始皇为了发展宁夏地区经济,按照中原农耕经济模式进行了大规模的移民,由官府组织大批内地有耕种经验和能力的农民迁移到宁夏地区垦殖戍边,并提供耕牛、种子、农具和土地,实行民屯,对土地实行谁开发归谁所有。《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始皇帝三十六年)“迁北河、榆中三万家”。大规模的移民政策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宁夏地区农业经济的发展,同时表明,此地区的土地开始走向私有化,土地所有权逐步归生产者所有。

两汉时期,尤其在西汉时,由于连年战争,土地大面积荒芜。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国家开始实行屯田制,将无主荒地收归国有,由政府划给军队和无地流民耕种,前者称为军屯,后者称为民屯,所获收成除留够生活必须的,大部分收归国有。屯田制是在特殊社会形势下实行的一种土地制度,虽然它不是封建王朝主要的土地制度,但在两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一直断断续续地存在着,直到清朝仍在实行,尤其在边远欠开发地区。宁夏地区的大部分土地就是这样逐步开发出来的。在开发土地的同时,政府大力兴修水利,今天宁夏境内的汉延渠、唐徕渠等多修于此时期。汉代以后,宁夏地区陷入了魏晋十六国割据争战的混乱局面,社会经济受到了破坏,直到公元439年,北魏统一了北方,并于北魏中后期开始实行“均田制”。“均田制”的实行有力地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缓解了社会阶级矛盾,为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做出了较大的贡献。北魏太平真君五年(444年),刁雍任博骨律(今灵武西南)镇将,下令在富平(今吴忠西南)的艾山古渠以北开新渠,使新旧渠相通,此举“可溉官私田四万余顷”,可见当时在吴忠地区乃至宁夏地区,农业土地的所有制形式为国家所有制和封建地主私有制并存。

隋唐时期,封建经济有了空前的发展,宁夏地区的社会经济得到了长足发展,被誉为“塞北江南”。唐代将“均田制”分为永业田和口分田两种,农民的永业田子孙可以继承,并且允许买卖,实际上就是土地的私有化;口分田归国家所有,分给农民,不允许买卖,耕种者去世后国家收回,再分给其他人。在这种土地制度下,土地实际上是国有与私有并存,主要就是为了防止土地的大量兼并,让耕者有其田,调动广泛的社会力量参与农业生产。但是,到唐中叶以后,由于中央政权控制力的减弱和地方诸侯势力的增强,口分田往往成了赠品,农民逐渐将口分田收入自己的名下,将其变成私田,造成国家口分田越来越少,到最后无田可授,土地变成私有并且被大量买卖,由此使土地逐渐集中到了封建地主的手中,农民种地只能从地主手中佃租,土地租佃制出现。

公元1038年至1227年间党项族以宁夏为中心建立了封建政权,史称西夏。西夏政府积极引进中原地区先进的农业技术,大力支持农民开荒种地,规定凡开垦的荒地一律归开垦者所有,并可以买卖。西夏时期,宁夏地区封建土地私有制得到了进一步发展。蒙古人消灭西夏政权之初,宁夏地区的社会经济受到了严重破坏,农民背井离乡,农田大量荒芜。元朝忽必烈即位后,采取了一系列发展农业的措施,在宁夏地区实行屯田,一方面,任用原西夏遗民为地方官员,率众屯田;另一方面,从随州(今湖北随县)和鄂州(今湖北武汉)移民万余人到宁夏垦荒居住,实行民屯;此外在六盘山地区还调兵屯田,实行军屯,民屯地归农民所有,军屯地归国家所有。忽必烈实行的民屯和军屯使宁夏地区的农业经济得到了一定恢复和发展。

明代宁夏属于重要的边防要地,朝廷在此驻有大量的军队。为解决驻军供给和巩固边防,明朝在宁夏地区积极推行军屯,先后三次进行大规模的屯田。明永乐初年,宁夏四卫共屯田“八千三百二十七顷有奇”,驻军达到了19万余人。到了明英宗正统年间,宁夏屯田无论在面积还是收成上都取得了可观的成绩,形成了“一方之赋,尽出于屯”的富饶景象。清代,清政府改革了明代军屯的弊端,把明末大批屯军转变为缴纳田赋的自耕农,将田地分给他们,让他们拥有土地;此外清政府还在宁夏地区组织移民屯田。清康熙年间,宁夏水利同知王全臣组织移民到查汉托护(今石嘴山市平罗、惠农黄河以西地区)进行开荒生产,雍正年间朝廷又从宁夏所属宁朔、灵州、中卫等地移民万余家到查汉托护等新垦区落户发展农业生产,并于雍正四年设立了新渠和宝丰二县。清乾隆年间宁夏的农业得到了较快发展,土地迅速被开发,许多河谷山区、草场林地被开垦为农田,以牧业经济为主的社会经济逐渐被以种植业为主的经济所替代。由于清政府废除了人头税,推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和“摊丁入亩”的新赋役制度,使宁夏地区人口迅速增长,至乾隆、嘉庆时人丁兴旺,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宁夏地区人口已超过了135万。人口的增长推进了宁夏地区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土地被大量开发并归农民所有,允许买卖,宁夏的社会经济随着农业的发展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清朝后期,尤其在同治年间,宁夏地区乃至整个西北地区爆发了大规模的回族农民起义,长达十二年之久,回汉人民被大量屠杀和迁徙,农业及社会方方面面受到了较大的破坏,直至清政府灭亡,宁夏地区无论在人口、农业等诸多方面也没有多大的发展。

自唐代至清王朝灭亡的1000多年,宁夏地区土地私有制始终是土地制度的主体。土地在经营形式上主要以租佃制为主,土地所有者或者自己种植,或者租给他人耕种,无地或少地者租种他人土地须交纳地租。封建土地私有制一方面推动了土地的开发和利用,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造就了我国古代以农耕文化为主的农业文明;同时由于封建制度下土地可以自由买卖,使大量土地被王公贵族和封建地主兼并,许多农民无地可耕,社会矛盾越积越深。尽管封建统治者往往自上而下采取了诸多改革措施,但仅仅是对土地私有制的自我完善和修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土地分配不公的社会现实。于是历史总在“土地创造财富—土地私有—统治者兼并土地—农民起义建立新政权重新分地—再次兼并—再次分配”这样一个循环的怪圈上一遍遍重演。

透过封建社会2000多年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两点:一是土地制度是封建王朝主要的社会制度,土地所有制的不合理往往是导致封建朝代更迭的主要因素;二是作为生产关系中最为主要的内容之一——土地所有制必须和生产力相适应,一旦成为生产力发展的绊脚石或者超前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必将会引起政权更迭或社会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