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以搞活土地使用权为纽带,将农业、农村、工业、城镇及社会诸领域生产力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并服务于农业、农村经济的一次重大机制创新,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对农村土地利益分配为主的农业农村生产关系的调整和变革,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利益分配和土地价值实现方式,是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选择,是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客观需要。全国及宁夏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萌芽于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起步于21世纪,目前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较快的地方表现出了强劲的发展势头和旺盛的生命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政策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关于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新生事物,除了需要依靠政策、法律的引导和规范外,作为一项伟大的改革实践活动,自然需要有相应的理论体系来支撑和指导。但由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实践还在丰富和发展,理论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化,我们只能在总结现有实践经验和归纳现有政策、法律体系的基础上,给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提出一个粗步的理论框架。
第一节邓小平关于农业发展“两个飞跃”思想
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十分关心“三农”问题,始终把农业的改革和发展问题放在重要位置上。20世纪80年代初,邓小平就对安徽肥西、凤阳的农业大包干给予支持。后来,他又从战略高度科学地提出,我国农业改革要有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阶段,即“两个飞跃思想”。1990年邓小平在谈论农业问题时明确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与发展,从长远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
邓小平关于农业发展“两个飞跃”的思想是一个统一不可分割的战略构想,相互间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因果关系,并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以确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内容的第一个飞跃侧重土地对农民的福利作用,兼顾土地产出效益原则,第一个飞跃是第二个飞跃的前提和基础;以发展规模经营为主要特征的第二个飞跃则是在维护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的基础上,通过土地经营权有偿流转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依靠农业现代化技术和手段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和效益。农业发展中的第二个飞跃是在侧重效益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又确保了土地对广大农民的福利作用。虽然农业的第一个飞跃带有突破性也是决定性的变革,但不能代替第二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第二个飞跃的准备,第二个飞跃则是第一个飞跃的内在要求。两个飞跃虽然是相对独立的过程,但绝不是相互之间的否定。由于农业上两个飞跃所处环境、时代和任务不同,其对国民经济宏观方面的影响和作用也是不同的。农业第一个飞跃是我国改革与发展中对旧体制打开的第一个缺口,也是我国农业改革迈出的最有实质意义的一步。第二个飞跃则是我国步入工业化和城镇化时代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农业生产力的需要,是深化农业农村改革的必由之路。
邓小平关于农业发展“两个飞跃”的思想是高瞻远瞩、富有远见卓识的伟大战略构想,体现了一代伟人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住了我国社会、经济及农业发展的客观内在规律。他在领导中国农村推行家庭承包责任制解决了长期困扰我国的农产品短缺问题的同时,于20多年前就为我国农业、农村的下一步改革与发展指明了方向,可谓立意深邃,目光高远。从今天的情况看,我国农业的第一个飞跃已经基本完成。我们通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在20世纪80年代,用10年时间使我国农产品种类、数量得到了极大丰富,用不到世界7%的耕地解决了世界22%人口的吃饭问题,创造了世界农业的奇迹。随后我们又通过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用了近10年的时间解决了千家万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大市场的有效衔接,农产品总体商品化率已由1985年的34.3%稳步上升到了2006年的65.6%。从改革开放到20世纪末的20年,农业、农村稳步发展和稳固的工农联盟为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步入工业化、城镇化时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带动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全面进步和高速发展。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我国目前所处的时代做出了科学准确的定位,十七届三中全会政治报告中明确指出:“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关键时刻,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格局的重要时期”。2010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是‘十二五’时期的一项重大任务,必须坚持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统筹城乡发展,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加大强农惠农力度,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和农民生活水平,建设农民幸福生活的美好家园。”中央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还进一步明确指出:“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在依法自愿有偿和加强服务基础上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加快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农业经营组织化程度。”这就意味着我国农业目前已经基本具备了步入邓小平同志设计和构想的第二个飞跃期的条件。我们要按照中央的布署全面做好各项工作,奋力推动农业第二个飞跃期的进程。
第二节制度变迁理论
制度变迁是指由体制改革引起的组织、制度和机制的变化。制度变迁理论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凡勃伦(Thorstein B Veblen 1857~1929)提出,后来由以美国经济学家约翰·莫里斯·克拉克(John Maurice Clark 1884-1963)为代表的学者对其继承和发展,20世纪70~90年代,以美国经济学家加尔布雷斯(John Kenneth Galbraith 1908~2006)和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道格拉斯·C·诺思(Douglass C.North 1920年)等为代表的学者对其进行创新、发展和完善,已形成了完整的制度变迁理论体系。我国于改革开放后引进吸收制度变迁理论,应用该理论的思想方法,国内许多学者结合中国实际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目前该项理论的研究成果已广泛应用于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诸多领域。学术界把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两大类。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指由经济社会发展内在要求导致的自发性变革,例如农业发展中形成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土地经营权流转等等;强制性制度变迁是指由政府或其他权威机构以行政命令推行的制度变革,例如由对山林中的树林进行乱砍滥伐和随意放牧改为封山育林和封山禁牧、由放任自流的生育制改为计划生育制等等。
从政治经济学角度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其伴随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城乡一体化发展及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等制度与机制创新,是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必然产物。就其制度变迁的性质而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建设及和谐社会发展的内在需要所引致的自发性整体创新,属诱致性制度变迁,并非政府强制实行的变革,更不是某人的主观臆造。诱致性制度变迁所引致的产业发展和经济进步,通常是少数开拓创新者发起,并由多数人效仿进行,整个产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速度取决于多数人对少数先行者创新行为的效法程度和市场需求的扩张速度及当地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