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伊斯兰法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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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伊斯兰法哲学概论(6)

这是一次宗教法与世俗法的斗争,其斗争的焦点在于承认不承认双重真理这一矛盾。承认这一矛盾,就得承认矛盾的运动。承认矛盾的运动,就得承认运动的不平衡,当时的哲学早已达到这一认识水平。这样,要是承认这一矛盾,就意味着人的理性获得的真理,不但是真理,而且可以占据主导地位;同时,也意味着世俗法律不但是法律,而且可以占据支配地位。由于在伊斯兰社会,人们普遍对宗教怀有深厚的感情,维护宗教法律的尊严和地位是理所当然的。因此,挑战的结果,不仅维护了伊斯兰法的权威性,而且通过世俗法律宗教化,大大丰富了伊斯兰法的内容。另一次是在伊斯兰法学形成和发展期间。当时,出现了圣训派与意见派等派别之间的斗争。这次挑战本质上还是宗教法与世俗法的斗争。其斗争的焦点仍然在于承认不承认双重真理这一矛盾。

推崇经训至上者,组成圣训派阵营;强调人的判断推理者,组成意见派阵营;主张两者调和者,组成中间派阵营。挑战的结果,圣训派占据了上风,富有理性精神的创制法律的方法被排除了。到10世纪中叶,为了防止新增加的派别造成更多观点分歧,影响神圣法律的宗教统一性和权威性,宗教学家和法学家竟主动宣布关闭“伊智提哈德之门”,从而使伊斯兰法进入停滞时期。相应的,伊斯兰法哲学之河也因“伊智提哈德之门”的关闭而干涸。这样做虽然扞卫了伊斯兰法的宗教权威性,但是毕竟也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第四,从伊斯兰法的内容看,伊斯兰法的内容,被伊斯兰教这一形式所限定,而双重真理的哲学思想只差一步就将得出内容决定形式,形式服务于内容。伊斯兰教这一形式限定伊斯兰法的内容,是通过天启降示这一具体形式来完成的。以天启降示所完成的,是《古兰经》;以真主使者的言行所完成的,是圣训;以法学家的理性判断所完成的是公议和类比。伊斯兰法的内容都根源于天启降示且由其所限定。正因为如此,伊斯兰法是宗教的法律,完全不同于现代意义的法律,也从来不是一部正规的法典。在伊斯兰法中,法律制度与基本宗教制度之间竞合。伊斯兰教的基本宗教制度可概括为念、礼、斋、课、朝五项宗教功课,我国穆斯林称之为“五功”,即念功、礼(拜)功、斋功、课功和朝功。“五功”既是伊斯兰教的基本宗教制度,同时又是伊斯兰法的重要内容。如同天主教教会法中的七项圣礼一样,“五功”在整个伊斯兰法的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例如关于礼拜,对礼拜的时间、次数、场合、衣着、洁净条件以及礼拜过程的言行细节等都作出了规定。在法律后果上,除了朝觐是非强制性的义务之外,违反其他义务,都有法律后果,甚至要受到刑事制裁。像这样典型的法律与宗教竞合状态,是为伊斯兰教服务的。伊斯兰法中规定的其他内容,也都具有宗教的含义,也都为伊斯兰教服务。伊斯兰法所以禁止偶像崇拜,是因为偶像崇拜为伊斯兰教所坚决反对;伊斯兰法所以禁止饮酒,是因为醉酒会使人们不知所云,妨碍正常履行礼拜的义务;伊斯兰法所以禁止利息和买卖不确定物品,是因为伊斯兰教反对剥削,提倡均贫富的宗教理想;伊斯兰法所以允许人们通过补赎、济贫和释放奴隶来代替刑罚,是因为真主是“至宥”、“至赦”和“至慈”的;伊斯兰法所以禁止吃猪肉、血液、自死物、野兽吃剩下的动物以及非诵安拉之名而宰杀的动物,是因为真主是这样命令的……可以说,在伊斯兰法中,几乎所有内容都显示着或包含着宗教的价值准则。

内容被形式所限定且服务于形式,是伊斯兰法的特点之一。作为伊斯兰法哲学,是伊斯兰哲学的一部分,要研究伊斯兰法产生和发展的最一般规律,总是要提出问题,思考问题,探讨真理。那些具有唯物主义倾向的哲学家,他们勇敢地提出双重真理的哲学思想,甚至明确地把哲学置于宗教之上,即把理性置于信念之上。他们已经认识到物质和精神、存在和思维之间的关系在宗教中的反映似乎被颠倒了。有了这一认识,他们的法哲学的前提和结论与《古兰经》的经文之间就产生了矛盾。在他们看来,法律是服务于生活和社会的,有什么样的生活和社会就应该有什么样的法律,对此人的理性可以取得真理性的。认识,从而成为供人们遵行的法律。这一点已成为具有唯物主义倾向的哲学家们的共识。应该指出,如果他们再向前走一步就将得出内容决定形式,形式服务于内容的结论。但是,这一步是何等的艰难!他们总是采取调和与折中的态度来处理哲学与宗教的矛盾。于是,他们必然陷入双重真理的法哲学思想之中。

2.伊斯兰法与经济的关系

伊斯兰法是一种社会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有程度不同的联系,其中与经济的联系是最根本的联系。从商品经济的角度看,经济的发展经历了简单商品经济、封建制商品经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四个阶段。显然,伊斯兰法与前三者相联系。

(1)伊斯兰法与伊斯兰社会的经济基础

伊斯兰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归根结底由经济基础所决定。一般说,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法。但法并不是消极地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它对经济基础也有积极的反作用,伊斯兰法亦是如此。

经济基础决定伊斯兰法。这种决定作用表现在伊斯兰法的产生、本质、特点和发展变化等,由经济基础决定或在很大程度上由经济基础决定。首先,经济基础决定伊斯兰法的产生。如前所述,经济根源既是伊斯兰教产生的根本原因,也是伊斯兰法产生的根本原因。

其次,经济基础决定伊斯兰法的性质。如前所述,阶级根源也是伊斯兰教和伊斯兰法产生的根本原因。自私有制和阶级产生以来,出现过四种类型的社会经济基础,因此就有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四种相应类型的法。前三种类型的法都建立在私有制经济基础之上,因而都是私有制性质的法。显然,伊斯兰法属于私有制性质的法。再次,伊斯兰法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也由经济基础所决定,伊斯兰法规定政教合一国家基本制度、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经济活动过程和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通常总是被一定的经济内容所决定,必然适合经济基础的性质和经济关系提出的要求。最后,伊斯兰法的发展变化及其特点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经济基础。不仅经济基础的根本变化会引起伊斯兰法的质变即历史类型的更替,从奴隶制伊斯兰法向封建制和资本主义制的伊斯兰法转化,而且经济基础发生量变时也能引起伊斯兰法的立、改、废即法的局部变更。否则,就无法解释有了《古兰经》之后,还需要圣训、公议、类比和习惯的调整,以及大量行政法规在现实生活中的运转。

经济基础决定伊斯兰法,是在最终意义上说的。这既不是说经济基础之外的因素对伊斯兰法没有重要影响,也不是说伊斯兰法可自发地从经济基础中产生出来。宗教等因素对伊斯兰法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如前所言,伊斯兰法是随着伊斯兰教及其组织(伊斯兰社会共同体)的产生而产生的。经济基础决定伊斯兰法,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伊斯兰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伊斯兰法所具有的一系列特点或优点,对经济基础都有反作用。其一,伊斯兰法有特殊的强制性,可帮助执政阶级建立和维护有利于自己的经济基础的产生。其二,伊斯兰法有特殊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用伊斯兰法来确认一定的经济基础,可使经济基础具有不可侵犯的性质,惩治破坏或危害经济基础的行为,维护一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从这一点出发,对于曾经发生过的哈里发被暗杀,人事重大变动,而政教合一国家的经济基础仍然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就可以得到理解。其三,伊斯兰法有指引和预测作用,可促进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向健全、成熟的方向发展,伊斯兰法也是经验的总结,可起到调整和发展经济关系的作用。一切上层建筑对伊斯兰社会的经济基础都有反作用,但伊斯兰法的反作用有着自己的特点。伊斯兰法是通过规定人们在各种经济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作用于伊斯兰社会的经济基础的。

(2)伊斯兰法与伊斯兰社会的生产力

生产力对伊斯兰法起最终的决定作用。生产力是所有伊斯兰社会现象中最根本的因素。生产力标准是衡量伊斯兰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以及其他一切伊斯兰社会现象的基本价值标准。生产力发展水平、性质、要求和整体功能状况,一方面通过经济基础的中介(经济基础反过来又通过伊斯兰教这一形式),在深层次或根本意义上,决定伊斯兰教和伊斯兰法的产生和发展变化等;另一方面又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直接影响、制约伊斯兰教和伊斯兰法的形式、内容、体系、观念、调整范围和发展变化等。

伊斯兰法对生产力具有反作用。首先,伊斯兰法对生产力的作用一般要通过经济基础的中介。当伊斯兰法服务的经济基础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时,伊斯兰法对生产力的发展便起促进作用;当伊斯兰法服务的经济基础已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时,伊斯兰法就对生产力起阻碍作用。因此,伊斯兰法对经济基础有积极的服务作用,不等于伊斯兰法对生产力和伊斯兰社会发展的作用都是积极的。其次,伊斯兰法对生产力也有直接的促进或阻碍作用。生产力的发展会在伊斯兰法的领域中反映出来,提出许多新的问题,这些问题有许多无法从经训中找到答案,因此,直接导致伊斯兰法的渊源增多、调整范围的扩大和调整方法的改变。而伊斯兰法的渊源、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的变化,反过来又影响伊斯兰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3.伊斯兰法与政治、道德的关系

法律、政治与道德的关系,是古往今来法学家、政治家和哲学家都认真关注的问题,但至今也没有统一的答案可为不同社会意识形态的人们一致接受。在西方法学中,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与道德的联系,而实证主义法学派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在西方政治学中,政治和行政长时期没有明显的界限;后来,对于什么是政治,也像对于什么是法一样,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同样,对于什么是道德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同的国家和文化传统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往往会有不同的解释。伊斯兰法与政治、道德的关系,代表了一个特殊的类型,对这个类型的探讨,将有助于加深理解伊斯兰法的内容、本质和发展规律。

(1)伊斯兰法与政治相互渗透

这种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乌玛”即伊斯兰社会共同体、哈里发国家作为政治的依托,是伊斯兰法产生、存在和发展的政治基础,而伊斯兰法是实现“乌玛”、哈里发国家政治职能的规范。伊斯兰法与“乌玛”同时产生,且随之发展;伊斯兰法离不开且依附于“乌玛”、哈里发国家;没有“乌玛”、哈里发国家,就没有伊斯兰法。这主要是因为:第一,法律的产生离不开国家(即使是像“乌玛”这样的初期哈里发国家)的产生,法律的存在和发展也离不开国家的发展。伊斯兰法产生之初是穆罕默德口头宣布而由其身边弟子记录的天启降示的经文。穆罕默德逝世后,哈里发国家为避免经文失传而搜集、审编《古兰经》,使之成书;为配合《古兰经》,又搜集、辨别圣训,从而形成了伊斯兰法的主干部分(或称核心部门)即经训。而且,公议、类比和习惯也发展成为伊斯兰法的渊源,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第二,法律的实施离不开国家的强制力。伊斯兰法的基本特征之一在于它是由“乌玛”即伊斯兰社会共同体、哈里发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宗教法律规范。仅仅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道德力量,根本不可能有真正意义的法律。穆罕默德在世时,组织商战,讨伐异教,都依赖“乌玛”这一初期的哈里发国家。所以,如果没有“乌玛”(初期哈里发国家)、哈里发国家强制力作后盾,伊斯兰法的效力是不可想像的。第三,法律的性质,直接取决于国家的性质。伊斯兰法是与“乌玛”和哈里发国家相适应的。反过来说,“乌玛”哈里发国家也离不开伊斯兰法,无伊斯兰法不成其为“乌玛”——雏型国家、哈里发国家——成熟国家。原因在于:首先,法律是确认国家权力的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任何政治统治,都必须运用法律来确认掌权阶级的统治地位及社会其他各阶级在法律上的地位,建立国家的政治制度等基本制度,才能将政权法律化、制度化,从而实现对全社会的领导。

伊斯兰法确认真主、真主的使者、真主使者的继承人(哈里发)等地位的不同,甚至把国民分为一、二等人,二等人比一等人要纳较多的捐税,以利于维护哈里发国家的统治。其次,法律是执行国家政治职能的有效工具。当时“乌玛”、哈里发国家的政治职能,分对内对外两个方面,都离不开法律这一重要的工具。再次,法律是完善国家制度所必需的手段。“乌玛”是初期的哈里发国家,需要完善,自不待言;哈里发国家更是从小到大直至发展成为横跨三大洲的帝国,也需要法律作为手段来完善其多方面的制度。从以上多种法律与国家相互依存的关系中,可以看出伊斯兰法与政治的相互渗透。另一方面,伊斯兰法服务于哈里发国家的政治斗争。譬如,关于哈里发的继承权问题,一直是伊斯兰教内部产生严重政治分歧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