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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宪法(2)

这一自然段相应的修改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暜三个代表暞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2)《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第二句,“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3)《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4)《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5)《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6)《宪法》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7)《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款相应的改为第四款。

(8)《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9)《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第二十项“(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修改为:“(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10)《宪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11)《宪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12)《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职权第十六项“(十六)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修改为:“(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13)《宪法》第九十八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14)《宪法》第四章章名“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宪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总之,通过对《宪法》进行四次局部的修改和补充,及时地把在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中所取得的成果固定下来,有利于保障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有利于建立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为各项立法提供宪法依据。

第二节国体、政体

一、国体和政体

(一)国体

国体亦称为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它是由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性。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各阶级、各阶层在国家中所处的统治与被统治地位;二是各阶级、阶层在统治集团内部所处的领导与被领导地位。

历史上先后有四种不同性质的国家: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宪法总纲第一条就清楚地说明了我国的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我国国体的明确规定,简单地说就是人民民主专政。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也就是人民主权的国家。

宪法总纲第一条表明,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国家性质的具体体现。人民民主专政的民主方面和专政方面是辩证统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是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基础,对敌人实行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的保障。

(二)政体

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以实现统治阶级任务的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体系。政体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主要外在表现形态。

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都会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和现实需要,采取与自己国家政权的性质相适应的政体,以实现国家的各项职能。目前世界各国的具体政体形式分为君主政体和共和制政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是: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四个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环节,就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表现。

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主要表现为:

(1)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和反映民意的主要渠道。

(2)人民代表大会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主要途径。

(3)人民代表大会是政府权威合法化的源泉。

(4)人民代表大会是实现国家整合的有效组织形式。

(5)人民代表大会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机制。

二、国家的结构形式

(一)概述

国家的结构形式是指国家的统治阶级所采取的、按照一定原则来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国家外部总体形式。国家结构形式与政权组织形式共同构成了国家形式。

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两大类:单一制和复合制。

1.单一制

单一制是由若干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其特征是:

①从法律体系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由统一的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法律;

②从国家机构组成看,国家只有一套中央机关体系;

③从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看,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授予,地方行政区域单位和自治单位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

④从对外关系看,国家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公民具有统一的国籍。

2.复合制

复合制国家是指有两个或多个成员国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近代复合制国家主要有邦联和联邦两种形式。

邦联是几个独立的国家为了一定的目的而结成的比较松散的国家联合。邦联没有统一的宪法;各个成员国保留有自己的主权;邦联议会或成员国首脑会议是协商机关,其决议需经成员国认可方有约束力;各成员国可以自由退出邦联。邦联制不是典型意义上的国家结构形式。

联邦是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国(邦、州、共和国等)组成的复合制国家。其特征是:

(1)从法律体系看,联邦有联邦的宪法,各成员国有各成员国的宪法;

(2)从国家机构组成看,联邦和各州各有各的一套中央机关体系;

(3)从联邦和各成员国的权力划分看,其职权划分由联邦宪法作出具体规定,既要保证联邦行使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财政、军事等主要国家权力,又规定各成员国享有一定的外交权;

(4)从对外关系看,有些国家允许其成员国享有一定的外交权,联邦国家的公民既有联邦国籍,又有成员国的国籍。

国家结构形式与国家性质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一个国家采取何种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以下决定因素:

(1)民族因素。一般而言,单一民族国家往往实行单一制,多民族国家往往实行联邦制,但如果多民族国家中,有一个民族得到长足的发展,其他各民族都愿意团结在它的周围,同样可能形成单一制。

(2)经济因素。如果一国不同区域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的不平衡,或经济产业之间存在较大差异,相互之间缺乏互补性和紧密联系性,在这样的国家里,通常建立联邦制。

(3)地理因素。一国若被自然地分割为若干部分,或一国之内不同地区的地理条件存在较大差异的,都有可能使不同地区、部分之间之形成较为松散的联系。

(4)历史因素。包括历史传统、特定的历史事实及其他的历史遗留问题等,也可能影响该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二)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国家结构采取单一制形式。

1.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

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其原因有:

(1)我国有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历史传统。自秦统一六国以来,我国除短时间处于分裂状态,一直是中央集权的国家,从未出现复合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历史证明,只有统一才能带来各民族的团结、繁荣和发展。

(2)我国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状况决定了只能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我国一共56个民族,而且民族之间人口数差异很大。民族分布状况是大分散、小集中,大杂居、小聚居。各民族的这种交叉居住影响了我国单一制的形成。

(3)我国各民族关系也有利于实行单一制国家。我国各民族在历史上相互合作、相互交流,形成了统一的中华民族,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和中华文明。各民族也在长期的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斗争和反抗国内反动统治者的斗争中结成了战斗友谊。这些都为建立单一国家提供了可能性和必要性。

(4)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各民族在统一的国家内互通有无,互相帮助,共同建设祖国。

2.我国单一制的特点

我国的单一制除具备一般的特征外,又有自己的特点:

(1)我国没有实行一般意义上的地方自治制度,中央和地方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地方在法律上不具有与中央平等的地位与资格。

(2)为处理多民族的关系,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赋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以自治权。

(3)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在香港、澳门实行“一国两制”,建立了特别行政区,允许特别行政区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并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原则上是依据各自治地方的地域大小和人口多少决定的。自治区与省同级,自治州与地级市同级,自治县与县同级。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及其地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成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