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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宪法(1)

第一节概述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集中反映一国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

二、宪法的特征

1.宪法的法律特征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就在于宪法的根本法属性,即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母法,它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宪法的内容比普通法律要广泛、全面、重大。宪法的内容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外交等各方面的重大的原则性问题,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及根本任务问题。其内容具有根本性、宏观性和全面性的特点。

第二,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

①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或立法基础。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普通法律的时候必须以宪法作为依据。

②普通法律与宪法不相抵触的原则。如果普通法律的规定、原则、精神同宪法的规定、原则、精神相抵触,那么它应该被撤销、改变或宣布无效。

③一切宪法主体都必须以宪法为最根本的活动准则。

第三,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复杂。由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一个国家最根本的制度、原则,是其他法律赖以建立的依据,为了保证宪法的尊严和相对稳定性,绝大多数国家在制宪和修宪程序上作了严格的要求。

①宪法的制定一般是要求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起草或制定,并且需要特定的多数通过。

②宪法的修改与普通法律的修改在提起主体和通过程序上不一样。

2.宪法的政治特征

首先,宪法是通过对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的确认、保护和发展来形成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代表了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

其次,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这是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最后,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制化的基本形式。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民主主体和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

三、宪法的本质

宪法的本质是指从总体上规定宪法性能和发展方向的宪法的内部联系,是宪法比较深刻的、一贯的和稳定的方面。

1.宪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1)宪法是政治斗争,尤其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和总结。

(2)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

(3)各种政治力量,尤其是阶级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影响乃至决定着宪法的具体内容。

(4)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是宪法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

2.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民主首先是一种国家制度,民主还意味着国家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宪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最早出现的宪法是资产阶级宪法。它是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和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过程中产生的,是资产阶级民主的法律化;分权原则、尊重基本人权原则等,都是民主制度的体现。社会主义宪法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法律化;社会主义宪法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要求和体现。无论是资本主义民主,还是社会主义民主,都是对专制的否定,都是历史的进步。但资本主义民主仅仅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对广大人民来说是专政,因而是狭隘的、虚伪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最广大人民的民主,是广泛的、真实的。

四、宪法的作用

宪法对统治权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确认、维护和巩固国家权力。

(2)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防止权力滥用,这正是宪法民主性的体现。

宪法对法制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促进法制的完备和健全。宪法是其他法律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产生的基础和依据。

(2)促进法制的统一。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法律不得与之抵触,宪法是审定和检验其他法律是否符合统治阶级利益和需要的最高标尺。

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主要表现在:

(1)宪法确立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内容。

(2)宪法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规定了必要的保障。

宪法对政治制度的作用表现在:

(1)确立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

(2)改革国家的政治体制。国家政治制度在运作和实践中,往往需要对某些环节和体制作适当的改革和调整,以适应客观情况的变化和发展,政治体制改革应在宪法的指引下和范围内进行。

宪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主要表现为:

(1)确认、保护和巩固经济基础。

(2)确立其他制度,为经济建设服务。

(3)在宪法的指引下和范围内进行经济体制改革。

五、宪法监督

宪法监督是指宪法制定者保障宪法正确实施和完全实现的调控宪法效力的活动。宪法监督本质上是人民主权的体现。人民可以通过宪法的规定,授权特定的主体行使宪法监督权,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宪法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审查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

(2)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

(3)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我国宪法监督的制度建设主要体现在:

(1)规定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人民依法对全国人大代表的活动实施监督,每个人大代表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我国宪法和法律授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权对违反宪法的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行使罢免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权对任何一级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活动是否违宪实施监督。

六、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949年秋,解放战争取得了基本胜利,新中国即将诞生。9月21日召开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规定了新中国的国家制度、社会制度以及其他方面的重要国策和总任务等。由于当时人民革命战争还在进行,土地制度改革在广大新解放区尚未进行,人民群众尚未充分组织起来,故不具备召开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并制定宪法的条件,只能以《共同纲领》作为全国人民共同遵守的最高准则。

因此,《共同纲领》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在这次会议上还通过了有关国家标志的若干决议: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都定于北平。自决议之日起,改名北平为北京。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纪年采用公元。新中国诞生之年为1949年。

三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歌未正式制定前,以《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

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为红底五星旗,象征中国革命人民大团结。会议对国徽图案未能作出决定,后由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讨论,决定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1950年9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由毛泽东主席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新中国成立后的3年间,我国先后完成了全国大陆的统一,完成了土地改革,进行了镇压反革命和抗美援朝斗争,以及其他的民主改革运动,实现了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恢复和发展了国民经济。这时,已经有可能组织普选,并在普选的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从1953年下半年开始,全国各地根据选举法开展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次普选。

1954年9月15日至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刘少奇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9月20日,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宪法是建国后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毛泽东同志作为宪法起草委员会的主席,亲自主持制定了1954年宪法。他曾用两段生动的语言,科学地阐明了宪法与宪政的概念。他说:“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又说:“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

1954年社会主义宪法制度在我国确立以来,其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使我国宪法制度遭到严重的破坏,直到1978年底中共中央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才开始全面恢复在我国曾发挥了巨大作用的社会主义宪法制度。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宪法。由于这部宪法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修改制定的,加上“四人帮”的干扰和破坏,致使它存在着严重的错误。1976年10月,粉碎了“四人帮”,结束了“文化大革命”,我国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广大干部、群众强烈要求纠正“文化大革命”的错误,特别是恢复被“四人帮”破坏的宪法原则。1977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修改1975年宪法。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一致通过了修改过的宪法。但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1978年宪法仍然没有能够摆脱“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没有能够纠正“文化大革命”的错误理论、政策和口号,保留了1975年宪法的痕迹,是一部有着明显缺陷的宪法。

1978年12月党中央召开了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全会确定了“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指导方针,为宪法的修改指明了方向。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表决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它正确总结了100多年来中国人民革命斗争的历史经验以及新中国成立后30多年来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并注意吸收了国际上的有益经验。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深入发展,不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宪法的某些规定已经同发展了的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现实情况不相适应,需要根据形势的变化加以修改。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1982年宪法自施行以来,已做过四次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个修正案共2条,第1条是对宪法第11条作了增写,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第2条是对宪法第10条第4款作了修改,容许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又通过了第3条到第11条宪法修正案。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

(1)序言第七段增加“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坚持改革开放”,并将原来的“高度民主、高度文明”改为“富强、民主、文明”;

(2)序言第十段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3)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

(4)删去原有的“农村人民公社、农业街道生产合作社”,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5)把原来规定的计划经济改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6)将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由原来的三年改为五年。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12条到第17条宪法修正案。修宪的主要内容是:

(1)序言第七段增加“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增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2)宪法第5条增加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宪法第6条增加“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4)宪法第8条第一款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5)宪法第11条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由“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补充”修改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6)宪法第28条将“反革命”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2004年修宪是历届修改条数最多、涉及内容最广泛的一次。修宪的主要内容为:

(1)《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暜三个代表暞重要思想指引下”;“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