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新贸易壁垒及其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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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技术性贸易壁垒及其应对策略(2)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发展趋势

1、自愿性措施向强制性法规的转化

在技术性贸易壁垒领域,有许多自愿性的措施,如ISO9000、ISO14000、各种环境标志认证、HACCP(危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认证、有机食品认证等,以生产者自愿为原则决定是否申请认证。但近年来,有些自愿性措施正在与强制性措施结合并有向强制性法规方向转化的趋势。如欧盟2002年5月12日通过的“生态纺织品标签”指令(2002/371/EC)将自愿性认证转为强制性规定;又如HACCP原来是食品安全技术标准,是自愿性的,但欧盟在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卫生法规(EC852/2004)中,就把HACCP作为强制法规来推行。

2、贸易技术壁垒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

对外贸易中技术壁垒越来越多地以知识产权为支撑,或直接以知识产权构筑贸易技术壁垒,如我国在DVD、彩电、打火机、电池、手机等产品出口贸易过程中遭遇的贸易技术壁垒,都反映出了这一趋势,北汽福田公司也曾经遭遇到出口给美国的农用装备外形上与美国已经申请专利的产品外形相似而产生的纠纷。《欧盟未来化学品政策战略白皮书》甚至把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扩大到试验数据,从而构成了技术含量更高的双重贸易技术壁垒。

3、重点从产品规格标准转向人与环境保护

世界TBT通报量1995年为389件,2002年642件,增长了65%;SPS通报量l955年为198件,2002年840件,增长了3.2倍。以人类和动物保护和环境保护为主的SPS通报量2001年在数量上已超过了TBT通报量。欧盟2003年发布的重要贸易技术壁垒《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命令》、《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和《欧盟未来化学品政策战略白皮书》、《关于化学品的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的咨询文件》,都以保护人类和环境为主要目的。再如2004年美国开始强制推广SA8000的社会责任标准认证,将劳工权利与订单挂钩,借助这一手段,制造贸易壁垒。

三、发达国家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具体形式

(1)技术标准与技术法规

技术标准是指经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性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有关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也是标准的组成部分。技术法规是指必须强制执行的有关产品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法律和法规;政府部门颁布的命令、决定、条例;技术规范、指南、准则、指示;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在质量标准方面,欧盟规定进出口商品必须符合ISO9000国际质量标准体系。目前,欧盟拥有的技术标准就有10万多个,德国的工业标准约有1.5万种,日本则有8184个工业标准和397个农产品标准。美国针对每一种产品,包括其生产与进口行为都订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而且美国立法部门众多,美国17个政府部门及84个独立机构都有权制定相应的技术性法规或标准。在立法层次上,既有联邦技术法规,又有地方技术法规。例如在汽车方面,除了联邦技术法规外,美国加州还制定了本州的特殊法规。据了解,仅从1980年至2002年,美国就制订了约2300个联邦技术法规。

(2)合格评定程序

合格评定程序,即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于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有关要求的程序,一般由认证、认可和相互承认组成,影响较大的是第三方认证。第三方认证是指由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一般由第三方对某一事物、行为或活动的本质或特征,经当事人提出的文件或实物审核后给予的证明,通常被称为“第三方认证”。认证可以分为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产品认证主要指产品符合技术规定或标准规定。其中因产品的安全性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所以产品的安全认证为强制认证。欧盟对欧洲以外国家的产品进入欧洲市场要求符合欧盟指令和标准(CE);北美主要有美国的UL认证和加拿大的CSA认证;日本有HS认证。体系认证是指确认生产或管理体系符合相应规定。目前最为流行的国际体系认证有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行业体系认证有QS9000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TL9000电信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

(3)包装和标签要求

许多国家相继颁布有关包装的许多法律、法令,其中包括:①除海关依法禁止进口商品采用可能对本国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包装材料之外,许多国家还采取立法形式,在本国范围内禁止使用某些包装材料;②建立存储返还制度;③强制执行再循环或再利用法律;④向生产包装材料的企业征收原材料税;⑤向产品生产企业征收产品包装税(费);⑥采取征收废物费的方法来鼓励可再循环包装。标签是商品上必要的文字、图形和符号。许多国家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要求尽量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质量和使用方法的信息,因而,对进口商品的标签作了严格规定。如对易燃、易爆、腐蚀品、有毒品,通过制订有关法律来规定其标签符合一系列的特殊要求。近十几年来发达国家相继采取措施,大力发展绿色包装,采取的措施主要有:①以立法的形式禁止使用某些包装材料。如立法禁止使用含有铅、汞和锡等成分的包装材料;没有达到特定再循环比例的包装材料;不能再利用的容器。②建立存储返还制度。许多国家规定,啤酒、软性饮料和矿泉水一律使用可循环使用的容器,消费者在购买这些物品时,应向商店缴存一定的保证金。日本分别于1991年和1992年发布并强制推行《回收条例》和《废弃物清除条例修正案》。③税收优惠或处罚,对生产和使用包装材料的厂家,如果其生产的包装材料或使用的包装中是全部或部分使用可再循环的包装材料而给予优惠税率,以促进厂家使用可再生的材料。欧盟对针织品等进口产品还要求加贴生态标签,目前最为流行的生态标签是OKO一TexStandard 100(生态纺织品标准100),是纺织品进入欧洲市场的通行证。

(4)产品检疫、检验制度

这些制度与措施具体包括:产品检疫和检验的法规法律(如动植物检疫法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法令、规定、要求、程序,特别包括最终的产品标准;所有检测、检验、出证和批准程序;检疫处理,包括与动植物有关或与运输途中为维持动植物生存所需物质有关的要求在内的检疫处理;有关统计方法、抽样程序和风险评估方法的规定。受此影响最大的产品是食品和药品。食品方面主要是农药、兽药残留量的规定;加工过程添加剂的规定;动植物病虫害的规定;其它污染物的规定;生产、加工卫生、安全的规定等。基于保护环境和生态资源,确保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了严格的产品检疫、检验制度。2000年1月12日,欧委会发表了《食品安全白皮书》,推行了内含80多项具体措施的保证食品安全计划;从2000年7月1日至今,欧盟对进口的茶叶制订了新的农药最高允许残留标准,分产品农残的最高允许残留量仅为原来的1/100一1/200。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依据《食品、药品、化妆品法》、《公共卫生服务法》、《茶叶进口法》等对各种进口物品的认证、包装、标志及检测、检验方法都作了详细的规定。日本依据《食品卫生法》、《植物防疫法》、《家畜传染预防法》对入境的农产品、畜产品及食品实行近乎苛刻的检疫、防疫制度。由于各国环境和技术标准的指标水平和检验方法不同,以及对检验指标设计的任意性,而使环境和技术标准可能成为贸易技术壁垒。

(5)信息技术壁垒

EDI和电子商务将是21世纪全球商务的主导模式,1994年全球电子商务销售额为12亿美元,目前全球电子商务交易额正以近10倍的速度增长,至2002年全球电子商务营业收入达到11000亿美元。目前,发达国家在电子商务技术水平和应用程度上都明显超过发展中国家,并获得了战略性竞争优势;而发展中国家在出口时因信息基础设施落后、信息技术水平低、企业信息化程度低、市场不完善和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健全等因素而受到影响,在电子商务时代明显处于劣势;信息不透明,如合格评定程序;信息传递不及时,如技术标准更改;信息传递途径不畅通等。这样,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形成了新的贸易技术壁垒——信息技术壁垒。

(6)其它措施

其它措施,包括计量单位制、条码等。很多出口商品能否顺利销售,有时取决于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制。明显的例子就是仪器、工具、夹具、模具等。有些国家抵制与本国计量单位不一致的商品进口。条码是一种可供电子设备识别的符号系统。使用这一系统,能使物品符合市场自动扫描结算的要求。为实现快速、有效的自动识别、采集、处理和交换信息提供了保障,为商品进入超级市场提供了先决条件。目前,欧美各国的商品条码普及率已达到90%以上。在一些发达国家里,商品上没有条码,不能自动识别,就只能进入低档商店。有的国家已提出限期在商品上印刷条码的要求,否则不予进口。因此,有无条码标志己成为事实上的壁垒。

四、TBT案例和SPS案例简述

(一)欧盟——关于电子设备的标准

【提出方】美国

【支持方】加拿大、泰国、马来西亚

【首次提出时间】2000年7月

【解决情况】提出问题,沟通情况

【纠纷简介】

在2000年7月的TBT委员会会议上,美国代表对欧盟电磁兼容(EMC)指令下的新的参考标准提出质疑。于2001年1月1日生效的新标准对信息技术产品以及所有其他电子设备的的低频发射功率规定了强制性的限量。欧盟说此项规定了保护公共电网免受低频发射的干扰。然而,美国认为此项 新标准是对信息技术产品做成了严格要求。

美国代表提出,在先前与欧盟进行的磋商中,美国企业对此项标准的合理性提出质询并建议选择小限制、低成本的标准。美国代表指出新标准要求美国的公司对其在欧盟市场的产品进行重新设计,这会耗费数十亿美元,并且最终会将这些增加的成本转嫁给消费者来承担。此项新标准在内容和范围上明显不同于其他市场为导向的自愿性的行为标准。欧盟委员会在协调各成员的电磁兼容法规的法律文本中确定了它的强制性地位。美国代表认为欧盟应尽力确保此项标准花费最少的费用并且可行。美国已经要求欧盟推迟实施此项标准的时间,以便IEC在此期间制定这方面的国际标准。

加拿大、泰国、马来西亚代表赞同美国代表的发言。

欧盟代表认为标准是根据IEC标准制度的,且不是强制性的,也可以通过提交技术文件来证明产品符合基本要求。该标准同样适用于欧盟的企业。

美国代表对欧盟的发言表示欢迎。但是,其把此事与委员会正在进行的关于国际标准的讨论联系起来,认为这应该属于国际标准不能反映所有成员利益的情况。这项IEC标准的制度是由欧盟控制的,由欧洲电工委员会CENELEC起草,目前也没办法对其进行修改。美国代表指出美国企业对欧盟提到的替代方法也十分关注,并在今后还要继续关注该问题。

【评析】

该纠纷体现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欧盟利用参与IEC标准起草的有利时机,使相应的IEC标准体现了自己的技术水平和思维方式。《TBT协议》规定,符合国际标准的各国规定就可以认为没有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限制,除非提出反证。欧盟就是利用这一点在本纠纷中占据了相对有利的地位。同时,欧盟的标准是非强制性的,还有其他方法可以证明产品符合基本要求。这也就是什么美国没有在这个问题上穷追不舍。

(二)印度——强制性标签要求及认证规定

【提出方】美国

【支持方】加拿大

【首次提出时间】2001年3月

【解决情况】美国提出问题,印度尚未答复

【纠纷简介】

在2001年3月的TBT委员会会议上,美国代表提请大会关注印度商务部2000年11月24日颁布的《对外贸易总则》。该法规有两处修改:

(1)对所有用于零售的预包装进口货物实施强制标签要求。

(2)对131种产品按照印度标准局(BIS)的要求进行认证。该法规事先没有通报,便于2001年1月2日起正式实施。美国要求印度对该法规进行通报,以便有关方面进行评议,却被告知,由于印度有关规定是非歧视性的,不会形成贸易壁垒,因此印度不必进行通报。美国代表认为这是令人费解的,因为《TBT协议》要求各成员对所有可能对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技术法规(包括修改)进行通报,除非该法规符合有关的国际标准。这些规定是为了给有关贸易方进行评议的机会,适应新的要求。评议期也为解决有关问题提供了机会,包括在有关措施执行前解决其与世贸规则不一致的问题。美国代表总结说,《TBT协议》赋予美国的权利遭到了印度的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