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新贸易壁垒及其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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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技术性贸易壁垒及其应对策略(3)

美国对以下问题表示关注:

(1)供应商缺乏合理的时间适应新的要求;

(2)对不易变质产品要求在标签上标明包装年月日期和最高零售价格的合理性;

(3)该法规将额外费用强加给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理性;

(4)某些产品被免除标签要求的原因;

(5)印度标准局的作用,以及生产商和出口商必须向其注册的原因;

(6)标签要求的涵盖范围。

加拿大代表赞同美国代表的意见,认为有关成员方的通报义务是一个体制问题。

印度代表说他向国内有关部门转达美国的关注。

【评析】

《TBT协议》规定的透明度义务就是为了使各成员制定技术法规的过程接受监督,从而尽量避免违反协议规定的技术法规的出台。印度认为法规不具有歧视性就没有必要通报的观点是毫无道理的,因为歧视性只是协议规定的一个方面,况且是否有歧视性也不是印度自己的就能判断的。从美国提出的问题来看,印度的大多数规定对贸易造成了不必要的障碍。

(三)欧盟——关于输气管阀门的标准

【提出方】美国

【首次提出时间】1996年6月

【解决情况】欧盟承诺遵守《TBT协议》的规定

【纠纷简介】

在1996年6月的TBT委员会会议上,美国代表提请大会关注欧盟的一项关于输气管阀门的标准。美国代表指出,美国一公司生产的输气管阀门一直顺利地在欧盟成员国内销售,但1998年以来,欧盟成员逐渐制定了以产品的设计而非性能或安全特征为基础的标准。因此,这种产品只得逐个通过欧盟各成员的批准才能在市场上销售,但又无法符合那些以设计特征为基础的标准。曾有一段时间,这种产品划归CE标志指令的管辖范围内,英国标准协会(BSI)据此发放了CE标志。但后来欧盟委员会采纳了某成员的建议,将这种产品从CE标志指令的管辖范围内撤出。BSI从而收回了CE标志。这种产品不能在欧盟市场上销售只是由于它无法符合那些以设计特征为基础的标准,而并不是由于安全原因,因为它通过了所有安全测试。

美国在政府及标准化机构的层次上分别与欧盟各国进行了多次磋商,现该产品在比利时已获批准,与英国的交涉也取得了进展。然而,欧洲标准化机构CEN成立了一个技术委员会,欲制定在整个欧盟境内实施的标准,这个标准很可能以其各成员现行标准为基础,而其他世贸组织成员没有机会参加CEN标准的制定过程,因此不能及时得到信息。美国代表指出,世贸组织各成员应履行《TBT协议》规定的义务,无论是强制性的技术法规还是自愿性的标准都应以性能而非设计特征为基础制定,在制定规定时还应考虑国际标准,输气管阀门的相关国际标准也均是建立在安全特征的基础上的。美国希望欧盟考虑修改它的标准以符合《TBT协议》的要求。

欧盟代表答复说,CEN接受《关于制定、采用各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并会遵守该规范的相关规定。只要适当,CEN将按照产品的性能而不是按照其设计或描述特征来制定标准。

【评析】

《TBT协议》第2.8条规定:“只要适当,各成员即应按照产品的性能而不是按照其设计或描述特征来制定技术法则。”欧盟各成员制定的关于输气管阀门的“标准”具有强制性,影响了美国产品在欧盟境内的销售,按《TBT协议》的规定,应属于技术法规范畴。这些“标准”不符合协议书的规定,因此,欧盟承诺CEN制定的“标准”将以产品的性能为基础。

(四)比利时——劳工标准标签的规定

【提出方】埃及

【支持方】中国香港、巴西、印度、加拿大、阿根廷、马来西亚等东盟国家和地区、巴基斯坦

【首次提出时间】2001年3月

【相关文件】GFFBT/N/BEIJ2

【解决情况】比利时尚未实施相关法规,双方沟通了情况,阐明了立场

【纠纷简介】

在2001年3月的TBT委员会会议上,埃及代表提请大会关注比利时一项旨在促进企业的社会责任的法规草案。该法规要求产品加贴符合国际劳工组织(ILO)标准的标签。

该项法规涵盖了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广大领域,一旦采纳,将对国际贸易造成空前的障碍。发展中国家反对将贸易与劳工标准相联系,敦促比利时重新考虑该法规对国际贸易的影响,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贸易的负面影响。中国香港代表认为比利时对标签的规定不应建立在与产品不相关的生产和加工方法(PPM)基础上。他指出,该类措施是否符合世贸组织的规定,曾经在世贸组织引起了激烈的争论,至今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他还对该类措施造成歧视性后果表示关注。他要求提供以下进一步的信息:该规定是强制性的还是自愿性的?该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否包括整个欧盟在内?标签标准是如何制定的?它如何适用于服务贸易?标签所使用的准确语言是什么?是否与进口商进行过磋商?是否对使用和不使用标签对产品和服务竞争力的影响进行过评估?

巴西代表对有关的关注表示赞同,要求对法规中“另外,标签会促进发展中国家建立对社会负责的企业”的表述作出解释。

印度代表赞同有关国家提出的关注,敦促比利时重新考虑该法规。他认为劳工标准不属于世贸组织的管辖范围。

加拿大、阿根廷代表也对该法规表示关注。

马来西亚代表支持上述各成员的意见。她认为该类措施实际上限制了贸易,而且并不是在世贸组织规则框架下实施的。比利时的单边措施违反了新加坡部长会议宣言,该宣言反对使用劳工标准进行贸易保护,国际劳工组织(而非世贸组织)才是制定并处理劳工标准的组织。比利时的措施不符合世贸组织的规则,不应实施。即使该法规是自愿性的,比利时考虑采取该类措施,要求充当人权状况裁决者的态度也是令人不安的。它违反了以平等互利为基础的多边贸易规则,她不相信该法规能够促使发展中国家发展对社会负责任的企业。她想知道如果比利时授权自己的这么做,为什么该类措施要针对发展中国家。她认为比利时应当以与不同发展水平国家的需要和关注相吻合的方式,采取积极的、建设性的措施,来提高生活水平、保障就业、扩大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东盟国家认为,该法规是歧视性的,会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还会引发与世贸组织无关的劳工问题。她敦促比利时撤消该法规。

巴基斯坦代表赞同埃及、印度和马来西亚认为该问题不属于世贸组织管辖范围的意见。新加坡部长会议对此作出了明确的决定。他敦促比利时撤消该法规。

欧盟代表重申标签是TBT委员会需要讨论的问题。对于比利时的法规,他确认那只是比利时议会的一项草案,该提案尚处于采用程序的初期,发出的通报是为了供各成员方评议。欧洲议会在收到对草案的意见后,将转交比利时政府。同时,该草案是一项自愿性方案,其实施范围并不包括整个欧盟。

【评析】

是否符合劳工标准作为人权状况的一个方面属于国际劳工组织的管辖范围,而不是一个贸易问题,它与产品成本的品质、安全性也没有直接关系,所以不应与贸易挂钩,更不能以此作为阻碍贸易的手段。况且人权问题与各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发展善及文化背景有很大关系,是一个十分敏感的政治问题,各国的观点并不完全相同,比利时将自己对人权的理解强加于世贸组织其他成员的这种行为不但对贸易造成了不必要的障碍,违反了《TBT协议》规定的原则,而且对其他国家主权的侵犯,势必遭到广大世贸组织成员的坚决反对。

§§§第三节 我国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对策

一、我国工业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对策研究

1、实施出口可持续发展战略

当前,随着国际环保浪潮的兴起,绿色壁垒已成为TBT新的发展方向。重新环境保护、消费者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已是大势所趋,要是保持我国出口稳定、可持续发展,就必须顺应这一形势。为此,一是应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认真协调对外开放与环境保护两项基本国策,使对外贸易与环境保护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二是要树立环境竞争力意识,把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科技进步作为提高出口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以绿色产业提升出口产业结构的重要内容。企业应把开发绿色产品作为优化产品结构,扩大国际市场份额的重要举措,从源头做起,保证加工材料的质量,切实从生产环节、加工环节及储运环节提高产品质量,努力增加其附加值,坚持走“以质取胜”道路,实现出口贸易的可持续发展。

2、实施出口产品标准化战略

为实现这一目标,一是主动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协调工作。目前国际上采用的标准很多是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转化而来的,充分反映了发达国家的利益和经济技术水平、这对发展中国家是不利的。因此,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和协调工作,不仅能让我们跟踪国际标准动态,而且还能使国际标准反映我们的利益和要求。这对于我们突破TBT是有利的。二是积极开展国际认证工作。从国际贸易发展的趋势看,一国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需要获得“通行证”,即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通过国际认证的企业和产品,意味着在国内外有良好的信誉和市场竞争力。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供的数据,我国现有国家标准19278项,但其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仅占43.5%,由我国主导制定的国际标准寥寥无几。因此,我们一方面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开展国际认证工作,融入经济全球化之中;另一方面,也要积极制定自己的标准,特别是要尽快将我们自己的技术优势置入标准,以保护我们的民族工业。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未来的竞争中掌握主动权。

3、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协调方式跨越技术性贸易壁垒

应对TBT的措施是多层次的,其主体既包括政府,也包括企业等。首先,在GATT/WTO框架之内进行协调。1974年在东京回合谈判中达成了《标准守则》,在乌拉回合谈判中达成了《TBT协议》,对技术条例与技术标准的制定、采纳和实施,技术条例和标准的检验程序,信息和援助义务等做出了规定,旨在使标准国际化、统一化,减少和取消贸易技术壁垒。另外,WTO设立了对各成员开放的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以提供磋商机会,监督协议的执行。其次,可以通过加强区域合作与协调解决问题。区域集团为了统一内部政策,减少贸易壁垒,或者直接制定贸易法规,或者在法规中引用标准,达到区域内标准的协调一致,克服彼此之间的贸易技术壁垒。如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在1985年5月的一项决议中决定,在有关的行法规中参照使用欧洲标准的原则,从而铺平了欧洲标准化的道路。最后,通过国与国(地区)之间的协调解决问题。通过进一步加大多边、双边对外协作力度,争取能逐步彼此承认各有关机构的检验、检疫证书,也有利于简化手续,便利出口。我国应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合理运用WTO规则,通过协调方式跨越发达国家设置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4、构建我国的国际贸易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

首先,为了国家的生态和经济安全,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合理有效地保护国内幼稚产业,我国应参照国际规范建立自己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这样,一方面可以处使我国国内企业加强对TBT的认识,改进生产以适应各种先进标准;另一方面,也可构筑我国的TBT体系,防止某些发达国家利用加工贸易和投资向我国转移高污染产业;同时,也可使外国碍于报复的可能,减少歧视性的技术规定。其次,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建立国外技术壁垒的预警机制,加强对国外技术壁垒的研究,及时收集、整理和跟踪国外技术壁垒及措施,建立TBT信息中心和数据库,并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和企业,使他们做好防范工作,采取积极措施,突破国外的技术壁垒。如导致温州打火机出口受阻的欧盟CR标准,由于缺乏国外TBT预警机制,2002年3月我国有关部门及温州企业代表团赴欧交涉。中方认为这违背了WTO基本原则和WTO的《TBT协议》的有关规定,事实上构成了对中国打火机产品和产业的歧视,要求欧盟制定一个公平合理的标准取代目前的CR标准。虽然欧盟各国标准化机构普遍对我国立场表示理解,对安全标准不应与价格挂钩的观点基本认同,但由于交涉之时,CR标准草案经过数年的讨论已基本成型,阻止这一标准通过的时机已经错过,从而导致中方在这场打火机标准之争中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