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新贸易壁垒及其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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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技术性贸易壁垒及其应对策略(1)

技术性贸易壁垒起源于发达国家,首先是征对贸易商品本身存在的直接影响人类、动植物健康安全、生活环境等方面的质量问题(包括是商品成分、质量和性能等)而提出的技术指标或技术要求,随后扩大到商品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害环境或影响人类、动植物健康安全或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有害物质生成、残留物排放、污染处理、资源消耗等各方面的环境指标。一个国家出于维护本国经济利益、保护人民和动植物的健康安全及环境的需要,在国际贸易中采取适当、适度的保护措施是无可非议的,但如果保护措施过度、过分以致影响、扭曲了正常贸易的进行,这种保护措施就成为障碍性壁垒。

目前国外技术性壁垒所采取的主要措施有三大类:一是以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为主要形式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称为TBT措施;二是以动植物及产品卫生检疫要求为主要内容的卫生检疫措施,统称为SPS措施;三是以环境技术指标和环境管理为核心的环境壁垒措施,又称为绿色壁垒措施。本章仅对前两类,即TBT措施和SPS措施进行研究。

第一节 WTO的《TBT协议》

WTO的《TBT协议》的全称为《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Agreement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TBT是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英文缩写。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又称标准守则,它对各成员国在国际贸易中制定、采用和实施的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WTO的《TBT协议》是协调和减少国际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重要和有效手段。1974年4月在日内瓦签署草案,于1980年1月1日正式生效,当时是GATT的重要协定之一。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对GATT/TBT 文本进行修改,1994年定稿列入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果,与其他文件一同发布,成为世贸组织的一个重要协定,改称WTO/TBT协定。

一、WTO的《TBT协议》基本框架

WTO的《TBT协议》结构分为6大部分15条129 款和3个附件

二、《TBT协议》的基本原则

《TBT协议》提出了对成员的技术法规及实施的一系列相关条件和原则。、

(1)贸易影响最小原则。不会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对贸易的限制不应超过为实现合法目标所必需的程度。

(2)非歧视原则。包括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两种形式,给予源自任何成员领土进口的产品不低于其给予本国(或本地区)同类产品或来自任何其他成员方同类产品的待遇;不能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的一种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一种隐蔽限制。

(3)等效相互承认原则。只要其他成员的技术法规能够实现与本国法规相同的目标,即使这些法规与本国的不同,成员也必须积极考虑这些法规为等效技术法规。

(4)协调原则。为了在尽可能广泛的基础上对技术法规进行协调,各成员在他们资源允许的条件下,应尽可能通过适当的国际标准化团体,充分参与他们已采用的,或准备采用的技术法规覆盖的产品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为使合格评定程序在尽可能广泛的基础上协调一致,各成员在其资源允许的条件下须尽可能参加相关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合格评定指南和建议工作。

(5)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是指各成员国对贸易有影响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应该公开公布,其他成员应及时获得充分信息。制、修订此类技术法规应早期通知,简要说明目的,对于其他成员国的意见应进行讨论和予以考虑。为此,各缔约方均应按贸易技术壁垒的要求建立通报和咨询程序,并建立WTO/TBT 咨询点”。

三、《TBT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技术法规的制定、通过与实施

(1)各缔约方应保证在技术法规方面给予来自任一缔约方境内产品的待遇,不低于本国生产的同类产品或来自任何其他国家的同类产品的待遇。

(2)各缔约方应保证在技术法规的制定、采用或实施在目的或效果上均不会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考虑到正当目标未能实现可能导致的后果,技术法规应包括为实现正当目标所必须的条款。但是技术法规除未实现正当目标必须的条款外,不应有额外限制贸易的条款。这里所说的正当目标是指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在评估未能实现上述正当目标所导致的风险时,需要考虑到得因素尤其是现有的科学和技术信息、有关的加工技术或产品的预期最终使用。

(3)如果采用某技术法规的环境或目的已不复存在,或者改变了的环境或目标基本不再需要用对贸易有限制的条款来保障,则该技术法规应予以取消。

(4)为了在尽可能广泛的基础上对技术法规进行协调,各缔约方应在他们资源允许的条件下尽可能通过国际标准化组织参加与它们已采用的或准备采用的技术法规相应的产品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

(5)凡适用时,各缔约方应尽可能按产品的性能要求,而不是按设计或记述特性来阐述技术法规。

(二)标准的制定、采用和实施

(1)各缔约方应保证其中央政府标准化机构接受并遵守本协议附件3中的标准制定、采用和实施良好行为规范(在本协议中成为规范)。各缔约方应采取它们能够采取的适当措施确保其境内的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机构以及他们参加的或其境内有一个或多个机构参加的地区标准化组织接受并遵守这个良好行为规范。此外,缔约方不应采取措施直接或间接鼓励这些标准化机构违反良好行为规范。不管标准化机构是否已接受良好行为规范,确保其境内的标准化机构遵守良好行为规范条款是各缔约方的义务。

(2)已接受并遵守良好行为规范的标准化机构应当被各缔约方承认其符合本协议的各项原则与技术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

(三)国际性和区域性系统

(1)需要提供产品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的确实保证时,只要条件允许,各缔约方应制定和采用国际合格评定体系参加其活动或作为其成员。

(2)各缔约方应采取它们能够采取的适当措施,保证其境内有关机构参加或参加国际性和区域性合格评定体系遵守条款5和条款6。此外,缔约方不应采取措施直接或间接鼓励这些体系采取违反条款5和条款6的行动。

(3)各缔约方应保证其中央政府标准化机构只信赖遵守条款5和条款6的国际性区域性合格评定体系。

(四)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有差别的待遇

(1)各缔约方应安下述条款以及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给予有差别的和较优惠的待遇。

(2)各缔约方应特别注意本协议中有关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并应考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执行本协议时的特殊发展、资金和贸易上的需要。

(3)各缔约方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时,应考虑到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特殊发展、资金和贸易上的需要,以保证这些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不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出口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4)各缔约方认识到:即使已有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发展中国家仍可采用某些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一保持与其发展相适应的当地技术、生产方法和加工工艺。因此,各缔约方认识到不应期望发展中国家缔约方采用不适合其特殊发展、资金和贸易需要的国际标准作为期技术法规或标准包括实验方法。

(5)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特殊问题,各缔约方应采取它们所能采取的是适当措施,保证国际标准化机构和国际合格评定系统的组织和运作有助于所有缔约方有关机构的积极和有代表性的参加。

(6)个缔约方应采取它们所能采取的措施,保证国际标准化机构,应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要求,考虑制定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有特殊利益的产品的国家标准的可能性,并在可能时制定这些标准。

(7)在咨询时,各发达国家缔约方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制定和实施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时的特殊困难,在考虑帮助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时,要考虑思发展中国家在经费和发展方面的特殊需要。

(8)委员会应从国家角度定期检查本协议所规定的给予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特殊和有区别的待遇。

第二节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形成与发展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形成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概念

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一国为保证国家安全要求,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身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采取一些与其他国家不一致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对本国市场上的商品实施管理,从而成为其他国家进入该国市场的障碍。本文认为,可以从广义与狭义两个角度来定义技术性贸易壁垒。广义技术性贸易壁垒指卫生和动植物检疫(SPS)措施及其他任何对贸易产生影响的技术性措施(包括对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要求)及绿色壁垒、信息技术壁垒等。狭义技术性贸易壁垒指WTO的《TBT协议》规定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的评定程序。一般说来,贸易技术壁垒主要是指政府强加的法令和标准,它所涉及的领域一般是安全、卫生、环境保护以及涉及消费者利益等很明显的方面。除了政府设置的壁垒以外,还有一些并不都是政府设置的,具体来说技术壁垒对贸易产生的影响可以分为三类限制。

1.技术限制。这些限制大部分属于标准性质。出口国与进口国在标准之间的原则差异和不协调性。例如,美国电源频率为60Hz,欧洲的电源频率为50Hz,欧洲、日本的电压与我国也不进相同,西欧、北欧电压为220 240V他们不接受 100V的电器产品,这样,标准就成了贸易障碍。

2.经济限制。这类限制很多,对那些毫无思想准备的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有害的。例如,规定汽车的油耗标准或者其他的节能限制就属于这一类。

3.司法和政府部门的限制。这类限制主要来自负责认证程序的中央和地方政府。例如,许多在美国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美国的有关标准和认证要求。食品和药物的进口标准一般是在港口执行,不符合进口标准的予以扣留、销毁,或再加工和转口。对于活蓄、肉类、禽类、畜产品、用药物和新鲜农产品等方面的贸易,美国农业部制定了一些强制性标准,进入美国的肉、禽必须持有证书,证明符合美国检验标准方可进入美国市场。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特点

技术性贸易壁垒涉及的主要范围不仅局限于工业产品、农产品等制成品,而且已扩展到产品生产过程、产品的使用或进口预期结果等。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名义上的合理性。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一般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与消费者利益,因而具有合理性。

2.形式上的合法性。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主要是由政府部门或权威机构制定和颁布的,所以具有合法性。

3.内容上的广泛性。由于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涉及的技术范围广泛,因此具有内容上的广泛性。从产品角度看,不但包括初级产品,而且涉及所有的中间产品和工业制成品,产品的加工程度和技术水平越高,所受的制约也越显著;从过程角度看,涵盖了研究开发、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和消费整个产品的生命周期;从领域角度看,已从有形商品扩展到金融、信息等服务贸易及环境保护等各个领域。贸易技术壁垒的表现形式也极其广泛,涉及法律、法令、规定、要求和程序等各个方面。

4.手段上的隐蔽性。实施贸易技术壁垒有其合法的一面,但在另一方面,一些国家借合法贸易技术壁垒之名,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其往往以确保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保护生态环境的面目出现,容易转移人们的视线,因此具备隐蔽性。制定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实际上是把标准和技术法规作为一种贸易壁垒,这通常是各国政府采用的一种不公开的的、不具透明度的作法。

5.实施效果的不公平性。尽管《贸易技术壁垒协议》要求遵守非歧视性原则,但实际上,由于经济水平等因素的制约,主要是发达国家实行贸易技术壁垒,发展中国家较难达到要求,其贸易利益往往成为牺牲品。

6.使用上的灵活性。不断发展的技术(如检验技术的不断改进)和技术壁垒的多样性,为灵活运用技术壁垒提供了条件。

正是由于技术壁垒的上述特点比较容易实施,不像采取其他措施容易遇到报复,所以一些国家都愿意利用技术壁垒进行贸易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