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新贸易壁垒及其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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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反倾销措施及其应对策略(4)

2.组织相关行业协会代理企业出面应诉

对于需要企业出面的反倾销诉讼,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并代理所有企业出面完成诉讼活动。中国已经初步形成政府、驻外经商机构、企业、商会和行业协会协调工作的联动机制,在该机制中,政府应继续加强对企业应诉的指导,加大涉及重大原则问题的对外谈判交涉力度,重点放在国外对中国产品不公平、不公正、歧视性的政策和调查行为上,通过完善可行、有效且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激励机制,进一步提高企业应诉的积极性。

由于个别企业几乎不可能协调全行业的企业,也不可能公平地对待各方利益冲突。而政府和行业协会具有较为中立的地位,组织诉讼活动具有较强的公信力,也容易协调各方利益。近几年的实践证明,该机制对提高企业应诉的积极性、改变以往不利的应诉结果发挥了重要作用。

3.承担反倾销诉讼的主要费用

一旦企业遭到反倾销,政府负担一部分诉讼费用,不但可以提高企业应诉积极性,而且若诉讼成功,从中节省或获得的利益政府可以参与和企业按比例分配,这样既可以促进政府对自身调控功能的重视,从国家大层面上降低反倾销数量(额)或减轻损失,也可以促进对企业的管理扶持和宏观调控。反倾销壁垒貌似加在企业身上的成本,与国家无关,但反倾销壁垒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就减少了企业利润,同时也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因此反倾销实质上是财富在不同国家间的再分配。

中国加入世贸之后,已亲历多次贸易战的考验,但我们的“战斗经验”显然不够丰富,也还没有建立一套系统有效的应对机制。要在将来的贸易战中更加有效地保护自己、争取胜利,不仅要提高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更要发动政府力量,组织有关各方,让我们在贸易战中具有更高超的迎战技巧和更加训练有素的战斗队伍,为中国企业提供更优越的发展环境。

4.调整和优化出口商品结构

要充分发挥价值规律作用,使企业成为市场经济真正主体,独立承担风险,使产品价格与商品价值直接挂钩,建立起市场经济的价格体系。另外是要尽量减少由国家定价的商品种类,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格体系的早日建立。这样,即使我企业出口商品遇到进口国厂商等的反倾销投诉的情况,由于我企业出口商品的价格主要是市场因素决定的,就有可能根据欧美反倾销法的相关规定,争取获得涉案企业的单独税率甚至整个行业的市场经济地位,从而使欧美等国反倾销法规定中所谓替代国标准不再对我涉案企业适用,同时,我国应积极顺应市场要求,改革产品结构,实施产品差别化战略,提升产品附加值,避免企业在低附加值的产品中进行过度竞争。要求商务部、行业协会和出口商会及时出口商品的销售状况和渠道,了解自己出口商品对进口国同类产品的影响,积极帮助企业作好应诉工作。

5.利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反击歧视待遇

尽管入世后并不会立即改变中国屡遭外国反倾销投诉的现状,但入世后,我国一方面可以利用在多边贸易体系中的发言权来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利用WTO 争端解决机制挑战这些歧视做法,尽早通过WTO这一多边贸易体制来维护我国应得的正常待遇,并注意运用世贸组织“反倾销规则”、争端解决机制和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制度等三项具体规则来解决国际反倾销争端问题。按照“反倾销规则”,如果进口国政府有明显违背世贸组织反倾销规则精神的行为,各国政府可向世贸组织反倾销措施委员会起诉,以期得到公正解决。对于外国滥用反倾销的行为,且对于倾销争议经充分磋商后未能达成解决方案的,我国政府可以将问题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中心加以解决。而如果反倾销税影响到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利益,则应在实施反倾销税前仔细研究本守则提供的建设性补救措施的可能性。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但只有中国政府出面,才能够争取享受这些优惠政策。

二、政府要通过体制改革增强企业意识

欧美反倾销法认为,在一个市场经济国家.政府通常在资源分配和价格决定中起的作用极小。而私企受利润驱动,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米制定其商业决策,因此私有企业的产品和生产成本,较能合理地反映经济现实。对于我出口企业来说,如能使外国行政当局对其市场经济地位认可,就意味着我出口产品的成本和价格有了被直接认可的可能,否则,涉案企业的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就不会被认可,而要以一个所谓市场经济性质的第三国的类似产品的成本作为替代价格。而由于这种替代价格选择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会对我出口企业造成实质的不公平和歧视。面对上述状况,我出口企业(包括国有企业)要通过自身的体制改革来促进企业理顺其产权制度,并以此作为建立企业现代企业制度,有效地从机制上割断企业和国家在产权上的连接关系,从而为进一步减少和取消国家对企业的直接管理和控制创立良好客观条件。

三、各行业协会发展自身协调带动作用

应诉反倾销,商会的作用应得到足够的重视,商会处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同时在相关法律程序、信息渠道、外联经验等方面有较强的优势。

在很多发达国家,行业商会的作用甚至凌驾于政府之上,中国政府与外国签订贸易协议后,中国相关企业进入该国市场,该国政府一路绿灯,但是,中国企业真正的谈判对象往往是该国的行业商会,行业商会拿出一些条款、技术规范约束企业行为,或者设置障碍,游戏规则掌握在行业商会手上,行业商会代表的正是该国行内企业最根本的利益。

中国的行业商会在发挥应有作用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一大段距离,仍需发挥行业商会和有关部门的协调作用,进行业内价格自律,避免恶性竞争,互相残杀。通过行业商会逐步与主要国家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机构建立联系制度,加强对主要出口对象如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反倾销法律制度的研究,特别加强对“非市场经济”地位等问题的研究,总结应诉反倾销的规律和经验。

如在“打火机案”中,刚接到欧盟反倾销立案的消息时,由于不懂国外贸易法律规则,缺乏应诉资金、精力和时间,众多温州打火机企业一时陷入惊慌,正是在行业协会的组织下,才很快统一意见,开始积极应对。

四、构建反倾销预警监控机制

我国政府已明确提出了建立预警机制的任务,预警机制是一个复杂体系,当前最简便易行的就是加强政府网站建设,便于企业查询,使企业能够判断本企业产品是否已受到国外产品倾销侵害,有利于企业迅速提出反倾销诉讼,同时,也有利于降低政府的反倾销国外调查取证工作的难度。

构建预警监控体系,一方面要建立完善的反倾销预警机制,主要是观察对外贸易发展动态,使我国企业在外国提起反倾销诉讼还处于萌芽状态时,就能做好相应的准备,及时调整出口策略,或者快速组织应诉;另一方面,要设立重要出口商品价格监控体系。其目的是为打击企业竞相低价出口,规范出口市场秩序。根据国际市场价格变动幅度状况,对价格偏低易引起反倾销的敏感出口商品,应及时调整产品出口价格和数量,对恶意搞低价竞销的企业提出警告,并报请有关部门促使其限期整改或实施处罚。

美国、欧盟和印度等国均设立有相关预警机制,这些预警机制很好的防止了该国产业受到不正当竞争冲击的威胁。我国已全面启动重点行业进出口监测系统,初步建立了自己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包括汽车及零部件、信息产品、钢铁、石化、农产品等重点行业的大宗产品。

对民营企业而言,亟需建立起自己的反倾销预警机制,随时准备在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上应对反倾销官司,建立企业或行业的反倾销预警机制,维护自身的出口安全,同时积极实施反倾销人才的储备,培养一大批能应对 WTO 反倾销争端的人才。

面对外国对华频繁的反倾销诉讼,无论是对于国家,行业,还是企业,积极的应诉态度都很重要。由于反倾销这个有效的贸易保护手段由于其特性与有效性,必然会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继续存在,因此,我们在不断作着反倾销应诉斗争的时候,要注意积累经验,相互协作,要从宏观上进行制度改革,加强反倾销诉讼应对机制,也要从企业自身角度出发,通过增强自身实力,建立有序合理的出口秩序,减少外国对我反倾销诉讼的机会和籍口。面对国外持续高涨的对华反倾销浪潮,我们要建立一个由政府、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企业团体构成的联动机制,帮助企业在有效地适应 WTO 规则,由被动应诉向事前预警预防转变。

案例中国轮胎遭遇反倾销案例分析

据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及五矿商会消息,印度商工部反倾销总局已经于2005年12月30日对原产于中国汽车轮胎提起反倾销立案。印度轮胎行业生产商协会是代表印度最大的轮胎生产企业的组织。据资料:截至本案,印度已累计对华发起87起贸易救济调查案件,其中反倾销调查84起。

2005年4月,土耳其政府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轮胎作出反倾销初裁,决定从2005年3月10日起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税率为33%。这一举动再次为我国敲响了轮胎出口遭遇反倾销的“警钟”。反倾销行为极易引起仿效。2005年8月20日,土耳其外贸署对原产于中国的轮胎反倾销案作出终裁,认定中国出口的涉案产品存在倾销,并对土耳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终裁决定从即日起,对原产于中国的轮胎按不同税号分别征收60%或87%的反倾销税。2005年10月28日,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轮胎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认为,原产于中国的轮胎在南非国内市场上低价倾销,给南非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2005年12月23日,墨西哥调查机关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旅行小客车和轻型卡车轮胎进行反倾销调查。2005年12月30日印度商工部反倾销总局对原产于中国的卡车和客车斜纹轮胎提起反倾销调查。

2005年12月31日,中国轮胎行业应诉南非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成为中国轮胎企业首次在行业协会——中国橡胶工业协会轮胎分会的组织和领导下进行的大规模集体抗辩。北京小耘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毅作为代表律师表示,“根据我们所了解的情况,在中国,没有一个行业像轮胎行业这样遭受过如此高频率的反倾销调查,因此本案是中国产品在出口中遇到反倾销损害最典型的案例。我们要求政府出面同南非政府和相关企业交涉。”在过去5年里,中国轮胎企业已经经历了多次打击。前几次遭遇反倾销,中国的轮胎企业由于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再加上出口金额较小,影响不大,基本上没有进行任何抗辩,因此,中国轮胎也基本上从委内瑞拉和秘鲁市场全部退出。

由于我国拥有丰富的廉价劳动力,发达国家橡胶加工企业向我国迅速转移。目前,世界轮胎十强中已有8家“落户”中国,促使我国轮胎产量大幅增长。国内轮胎市场呈现供大于求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轮胎企业纷纷加大了出口的力度。但出口轮胎产品和市场结构不尽合理。出口轮胎中以低档次轮胎为主,出口价格低;出口国家以发展中国家为主,出口中东、东南亚、非洲、南美等地区的轮胎约占出口总量的70%,而北美、欧盟等发达国家所占比例较小。随着近年来我国轮胎出口逐年迅速增长,遭遇的反倾销案件也越来越多。虽然名义上提起反倾销的是南非、印度等国的轮胎生产商协会,但背后实际操纵该协会的则是世界轮胎巨头。近几年来,这些垄断国际市场近60%份额的跨国公司在中国频频建厂,通过各种营销手段来挤占中国轮胎企业的国内市场,迫使中国企业只能加大开拓欧美、南美、亚洲和非洲的海外市场来弥补国内的损失。但就在中国企业刚刚大规模进入国际市场的同时,这些世界轮胎巨头又意识到中国轮胎有可能威胁到其在国际市场的份额,于是通过上述多起反倾销案件来挤压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份额。

我国轮胎生产企业,为避免重蹈屡遭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之覆辙,要从政策和技术两个层面积极筹划反倾销的应对措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轮胎生产、出口的宏观调控力度,力促轮胎出口由数量型向技术型、效益型转变。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管理协调作用,加强行业自律,避免恶性竞争;对国外出现的反倾销调查,应及早组织企业应诉,避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出口轮胎企业要实施名牌战略,加大技改力度,调整出口产品结构;积极开展体系认证和国外产品认证出口;重点企业利用技术优势到国外投资和合作建厂,防范国外反倾销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