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新贸易壁垒及其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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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研究(1)

第一节 “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与分析

一、“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由来

为什么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并且加入WTO的情况下,仍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呢?这种歧视性的待遇成了欧美等西方国家对华反倾销的主要理由。而且根据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其他WTO各成员国也可以享受这项特权。对此,很有必要来探讨一下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由来。

1.GATT/WTO反倾销立法中对“市场经济地位”的规定

GATT第6条第1款的注释2:“应当承认,对全部或大体上全部由国家垄断贸易并且由国家规定国内价格的国家出口的产品,为第1款的目的确定可比价格时可能存在特殊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进口缔约国可能发现有必要考虑这种可能性,即与这种国家的国内价格作严格的对比可能并不总是严格的。”WTO《反倾销协议》所制定的规则是针对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进口产品,但问题是WTO《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7款重申了GATT的价格比较规则的例外原则。从GATT成立到WTO建立,在其有关全部法律文件中,有一点可以确定,从未有任何“非市场经济国家”或类似概念的出现,也没有“Non-Market Economies”词语。但 WTO的例外条款为别有用心的欧盟、美国等到主要国家所利用,成为这些国家反倾销国内法的法律依据。

2.欧盟,美国国家中“市场经济地位”的规定

美国是唯一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做出直接定义的世贸组织成员。非市场经济国家一词最早出现在美国《1930年关税法》有关规范反倾销调查程序的法律规定中,起源于“国家控制经济”的概念。1930年关税法第771(18)(A)节中将非市场经济国家定义为“不按照成本或者价格结构的市场规则运作的,产品的销售不反映产品公平价值的国家”。美国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属于国家完全垄断经济,控制全部商品价格,出口产品的价格完全不真实,进口国很难在反倾销调查中按其市场价格来计算倾销幅度,需要用第三国(替代国)的数据来确定倾销幅度。这样往往会导致最终裁定较高的反倾销税,从而实现限制这些国家产品出口的目的。

1998年以前,欧盟反倾销法一直将中国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贸易额的迅速增长,经济自由化程度和经济地位大幅提高,欧盟从各方面综合考虑后决定提高中国的反倾销待遇。欧盟理事会在修改其反倾销法时,于1998年4月30日通过了一项修正法案,将中国和俄罗斯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排除出去。但中国并没有被立即列入 “市场经济国家”名单,而是新设立了一个 “特殊市场经济国家”名单。

3.《中国入世议定书》关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规定

中国入世谈判久拖不决,“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是一焦点。一些发达国家出于保护本国贸易利益,对于中国是不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问题上提出了置疑,并设置了保护性条款,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身份的法律依据主要为《中美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双边协议》,在这个协议中,我国同意其他成员国可以在我国加入WTO 后15年内,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也是中国入世议定书第十五条的由来。为赢得战略性主动,我国接受了这一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达成了以下妥协. GATT1994第6条《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反倾销协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受调查的中国生产者和出口商如果能够清楚地表明该产品的生产、供应和销售等各个方面都是以市场经济条件运作的,WTO进口方成员就应使用被调查的中国产品的国内价格或成本来确定价格的可比性。

2.如果受调查的中国生产者和出口商无法清楚地表明该产品的生产、供应和销售等各个方面是以市场经济条件运作的,WTO成员方可以使用某种不严格以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为比较对象的方法,即所谓的替代国方法。

3.如果WTO进口成员国内法中含有确认市场经济的标准,那么,一旦中国根据进口成员方的国内法确立了自己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则上述规则终止适用。

4.无论如何,上述1、2项内容应于中国入世15年后失效。另外,如果中国根据进口成员方的国内法确立某一特定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地位,则上述第1、2项规定不再适用于该产业或部门。

这个承诺并不能确定中国在十五年内都不是市场经济国家,事实上,入世以来中国加大了改革的力度,加快市场经济改革的进程也许不到十五年的时间中国就应该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了。15年的承诺不过是一个最大的期限。

二、 欧盟、美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判定标准

欧盟的五项标准:1.企业关于价格、成本和投入的决定,包括原材料、技术成本、劳动力、生产、销售和投资,是根据市场信号制定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没有国家干预,主要生产要素的成本充分反映市场价值;2.有一套用于所有场合的,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审计的财务账薄;3.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包括资产的折旧、勾销帐目、易货贸易、债务的偿还等,按市场经济法则进行,没有受以往非市场经济体制的显著影响;4.企业在法律保护下经营,受到《破产法》、《公司法》等的约束,企业成立或关闭不受政府干预;5.汇率遵循市场规律。

美国的六条标准:1.货币的可兑换程度;2.劳资双方进行工资谈判的自由程度;3.设立合资企业或外资企业的自由程度;4.政府对生产方式的所有和控制程度;5.政府对资源分配、企业的产出和价格决策的控制程度;6.中国出口管理问题。

第二节 “市场经济地位”对我国的影响

在中国加入WTO较短的时间内对华反倾销案件频频发生,这严重影响了中国出口贸易的发展,“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确实关系到众多企业的市场发展甚至生死存亡。例如,美国对华彩电反倾销案中,美国在初裁中使用印度作为中国的“替代国”,人为提高了国内几家出口企业的倾销幅度,从27.94%到78.45%不等。1988年,欧盟选择人力成本20倍于我国的新加坡作为替代国,裁定中国彩电倾销,曾导致中国彩电徘徊在欧洲市场之外长达15年之久,严重阻碍了中国彩电业的国际化进程。下面来分析替代国制度对中国出口企业的影响。

一、替代国制度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影响

1.替代国制度

外经贸部条法司司长张玉卿在第9次中美商事法律研讨会上指出,我国遭受如此之多的反倾销指控,最主要的原因是许多国家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non-market economic country)”,在认定出口商品的正常价值时采取“替代国(subrogate country)”制度,其结果往往是导致认定倾销的成立和确定较高的倾销幅度。

所谓西方国家反倾销法的替代国制度是:在反倾销调查中涉及到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反倾销调查中需要确定正常价值时,不直接采用产品本国市场的出口国价格,而是参照或选择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国,参照该国的有关价格来确定正常价值。

2.替代国制度在各国的实践对中国出口企业的影响

在WTO法律体系中,替代国的法律地位得到确立,但这并不意味着替代国制度是一项完全合理的制度。以此为依据,世界各国纷纷在国内法中将此项制度加以明确规定,在对华反倾销实践中进一步被扭曲,各国学者从各个角度对此进行了批判:

第一,替代国制度的不可预见性,使得中国企业无法在交易中确定合理的出口价格以避免今后遭到反倾销。进口国调查机关在选择“替代国”方面往往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而应诉企业发言权则相对较少。例如,按照欧盟反倾销法规,中国应诉企业往往在立案后只有10天的时间对“替代国”(欧盟法规称为“类比国”)做出评论,很难想象中国企业能够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对一个国家特定行业的生产成本、出口状况以及与中国的对比情况做出有效的分析并提出完全符合自己利益的意见。而且,由于“替代国”是在反倾销调查开始后才确定的,出口商在进行交易之前根本不可能进行合理的价格比较分析,也就难以推测被认定为倾销的可能性以及倾销幅度的大小。这样,中国出口商在进行交易时永远是在一个不知未来反倾销状态的情况下“盲目”确定出口价格,也就根本无法确定合理的出口价格。

第二,从实践中看,容易被抬高反倾销的幅度。在“替代国”的选择上,美国和欧盟略有不同,美国原则上选择与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经济水平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而经济水平相当,首先应该考虑的就是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大致相当。而在实践中,经常被选为中国“替代国”的国家(如马来西亚、泰国等)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均高出中国许多。欧盟在选择“类比国”时主要考虑该“类比国”相关行业与中国行业的可比性,同时不会考虑其执法的便利性。例如,在理想的“类比国”企业拒绝合作并提供相关成本数据的情况下,欧盟就会在相同案件中涉案的国家中选择一个国家作为“类比国”,从而满足其执法的便利性。因此,欧盟选择的“类比国”中曾经有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其对中国企业的极端不利不言而喻。例如,1993年之前中国彩电对欧盟出口超过了100万台,而且市场份额的增长势头较猛,但1993年欧盟开始对中国彩电进行反倾销调查,并选取新加坡作为中国的“类比国”,而新加坡的劳动成本是中国的二十多倍,因此中国彩电被裁定为“倾销”,并被征收超过40%的最终反倾销税,几年之后中国彩电在欧盟的市场份额就消失殆尽。

第三,我国企业要付出高昂的代价。在每次反倾销调查中,我国企业不仅要积极应诉,准备各种材料,而且还要向各国政府相关部门论证我们的“市场化”改革成果和进程。初步估算,单是国内企业每年用在这种应诉上的费用就高达数亿,甚至几十亿元人民币。可以说“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是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屡遭倾销之诉、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最根本原因。美、欧对华彩电的反倾销案是这方面的典型:欧洲自1988年起通过反倾销措施一直将中国彩电关在门外。

二、“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给我国带来的负面影响

由于中国入世后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其“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从而为今后中国外经贸工作的稳定发展带来了极大的隐患。非市场经济地位给我国对外贸易带来了不少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使我国企业在应对外国反倾销调查时处境极为不利

由于把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计算我国商品的正常价值时就无法运用我国原始数据计算成本,而是采用第三国标准,从而导致我国企业败诉率高,被裁定的倾销率幅度大,使企业难以接受。如中美彩电反倾销案中,美国选择的替代国是印度,使得一些中国彩电企业失去全球三大彩电市场之一的美国市场。此外这项不公平的裁定对中国彩电整机制造业的危害直接蔓延到整个彩电产业链,如元器件、半导体、显像管、塑料等多个配套产业环节。对整个彩电行业造成不利的影响。由于征收幅度不同的倾销税率,造成内部企业的不团结。

2.使我国外贸环境恶化

一旦一国依据 “非市场经济”歧视性的做法对中国产品裁定进行反倾销制裁,其他WTO成员国也会进一步提出更多的反倾销申诉,同时打击了我国企业应诉的积极性,形成恶性循环。如当中国出口商品被欧盟最终征收反倾销税后,这一税率将持续5年,从而导致中国出口产品长期无法进入欧盟市场,出口商只能转而开拓其他国家市场,这又引发其他国家对华的反倾销调查。这样的情况举不胜举:如中国重要的出口产品自行车就先后遭受欧盟、加拿大、墨西哥、阿根廷、美国等数国先后10余次立案反倾销调查。有些产品不但在甲国反复立案,而且乙国马上就酝酿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如土耳其1993年对一次性打火机提起反倾销立案,但该案在1995年做出终裁后,2001年土耳其又对打火机再次立案。对中国的出口的连锁式的反倾销,使得一些出口商品极大地减少了国际市场份额甚至退出了国际市场,也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整体公平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