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新贸易壁垒及其应对
7327000000016

第16章 反倾销措施及其应对策略(3)

第三节 我国企业面对反倾销指控的对策

一、企业应以积极的态度应对反倾销指控

1.企业要真正融入国际市场

企业真正地融入国际市场,是化解反倾销、破解贸易壁垒的一方良药。对于民营企业,在面对接踵而至的贸易壁垒时,必须在冷静中分析,在充足的准备下反击,大胆融入国际大市场,在知己知彼中规避风险和破解壁垒。中国民营出口企业应多发展出口对象,增加出口国,联合国内乃至国际大公司,走国际化竞争与合作道路。

这里提到 TCL收购德国施耐德的事例供思考。在彩电重返欧盟一案中,欧盟给予中国彩电企业的40万台配额中,除了严格的尺寸限制,对经销商供货价也作了限定,要求中国企业至少不应比欧洲本土的厂家低。这显然让国内彩电巨头们食不果腹。TCL对欧盟市场关注已久,遭受反倾销调查期间,包括总裁李东生在内的高层曾数度到欧盟尝试切入途径,以求另外的渠道全力进入欧盟市场。在TCL全面收购了宣布破产的德国百年企业施耐德电器有限公司,并全面接管并融入了施耐德在欧洲的市场后,TCL便藉此巧妙的绕开欧盟包括反倾销等措施在内的种种壁垒,直接在欧盟市场站稳脚跟。

2.做好反倾销应诉工作

由于在国外打官司,按照国外的法律规定,由国外行政部门审理,很难胜诉,因此国外投诉中国倾销的案件发生之后,很多出口企业应诉不积极。其次,应诉反倾销费用支出很大,因此部分企业认为不如转移出口市场。因此,许多出口企业不愿应诉。但殊不知企业若不应诉,长久来看其危害更大,如果我出口产品在一个国家被裁定为商品倾销,而对其征收反倾销税,就会产生多米诺骨牌式的连锁反应,其他国家也会对我出口产品相继征收反倾销税。

这里有个关于福耀玻璃的案例。作为一家上市公司,福耀玻璃最近几年声名大噪,其中一个原因就是该公司在应诉美国反倾销方面的出色表现。2001年初,美国汽车玻璃企业对中国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虽然福耀玻璃全力应诉,但是这场官司仍然以败诉告终。经过一年多的审理,福耀被终裁确定的倾销幅度高达11.8%。福耀玻璃也选择了将官司继续进行下去的做法。2002年11月,福耀的上诉状递交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在继续为自己讨要公道的同时,福耀有感于中国企业应诉外国反倾销调查时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出资与中国对外经贸大学中国WTO研究院合作,成立了福耀反倾销研究中心。其目的就是培养熟悉世贸组织规则和国际经济贸易的各类专门人才,研究贸易壁垒,帮助中国出口企业以合法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2003年12月,福耀在美国的上诉终于有了结果。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福耀上诉案做出裁决,福耀上诉书上9项主张中的8项被法官认可。法院发出命令书,将该案退回美商务部,指令美国商务部启动重审程序。2004年5月7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该案重审的初裁结果,福耀玻璃出口至美国的汽车挡风玻璃2001年9月至2003年3月期间的倾销率由原11.80%降低至0.13%(小于 0.5%视同为零倾销税率),福耀公司取得了最终的胜利。据悉,福耀在应对国外反倾销调查已经付出了高达3000万人民币的成本。记者注意到,福耀不仅付出了足够的成本,公司还积极探索与美国起诉方PPG公司的合作以及与对外经贸大学合作成立反倾销研究中心,表现出了精明的应诉技巧和很高的社会责任感。

二、企业应诉反倾销指控的策略方法

1.聘请有经验的律师并迅速组织抗辩小组

一旦欧盟向我出口商品提起反倾销诉讼,我方应迅速组成反倾销应诉小组,并聘请精通国际反倾销惯例和国外反倾销立法的律师,并与之密切配合,这是胜诉的前提。处理国外部分工作时,一定要聘请有经验且对我方友好的当地律师进行申辩和负责处理案件。值得注意的是,在聘请外国律师的同时,要注意发挥本国律师的作用。因为反倾销案中绝大部分工作是准备问卷和抗辩,这项工作宜聘请国内律师来做,由中外律师共同处理反倾销应诉工作。这样既可以做到取长补短,也有利于我国律师对应诉程序尽快熟悉,为相关人才储备提供条件和机会。

2 .适时作出适当的价格承诺

欧盟反倾销规则规定,出口商如今后承诺最低出口限价,欧委会可以终止反倾销程序,这是欧盟反倾销法的一个显著特征。当然欧盟要求提价的幅度能够抵销该商品在欧盟市场的倾销幅度或损害幅度。

事实证明,适当的价格承诺不仅可以免征反倾销税,而且可以提高出口单价、增加创汇。目前,我国相当部分反倾销案是通过价格承诺的方式结案的。当然承诺过高价格,使我产品失去竞争力,被迫退出市场的例子也有,这里就要注意把握好“度”。

如何争取适当的价格承诺,这只能建立在前一段反倾销应诉工作的基础上。因此,企业应注意先抗辩,后承诺,才能将倾销幅度降至最低极限,而且如果胜诉,则无须承担提价责任。如果不抗辩就提出价格承诺,无异于承认了倾销事实。如1991年在T/C纱一案中,我方先是积极应诉,使倾销幅度由40.2%降至23.4%,并积极进行了关于损害事实不足的抗辩,在取得了许多进展后,才提出15%的价格承担。

3.力争符合欧盟相关标准

在确定我出口商品正常价格时,应力争使用我国出口商品价格而不使用第三替代国价格。选用替代国的前提条件是非市场经济,一旦使用替代国,应诉公司提交的材料大部分将不被采用,结果对我十分不利。尽管欧委会已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除去。但是,这并不完全等同于对中国出口商品采用完全等同于市场经济国家确立的“正常价值”标准。在使用时还需中国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充分资料证明符合欧委会“关于以前市场经济国家在反倾销诉讼中确定是否应该使用国内价格和成本的5条标准”及“对涉案企业使用分别税率的8条标准”的规定。否则,即对涉案商品采用第三替代国价格对涉案企业采用分别税率征税。

而一旦不符合该标准,不能做到不使用替代国时,我方应积极主动提出建议,选择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与我们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国,这是反倾销能否胜诉的关键所在。

由于企业的大多数股份属于私营公司,在理事会和公司核心管理层内没有政府官员。在提供符合“对涉案出口企业采用分别税率的标准”证明时,如果该公司是由外国投资者控制的,这将有助于证明其独立性。公司建筑设施所占用的土地是比照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从国家租得或买得的,公司有权雇佣或解雇员工,并决定其工资水平,并对原材料供应和投入应有全面控制权。按照适当合同条款,保证向企业提供公用事业服务,利润的汇出和撤回投资的权利应得到保证;自由决定出口价格等。应保证企业能自由地进行商业活动,特别要证明应诉企业的国内销售没有受到限制。除非按照正当的合同条款,不能取消企业经营权企业可按照出口市场的需求自由决定用于出口的生产数量。

三、企业如何通过自身改善减少反倾销指控

从长远来看,我国应进一步深化外贸体制改革,面对外国对华实施的大规模反倾销活动,本着以“质优取胜”的方针,大力发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的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改善我国出口商品结构和国际形象,实现外贸增长向集约化方式转变。在近期,企业应直面反倾销,积极应诉,切实维护国家和企业的根本利益。

第一、企业要注重加强与进口商之间的合作。加强同国外进口商的合作,是我国企业获得胜诉的至关重要因素之一。在反倾销应诉中,进口商的作用表现在其国内反倾销应诉中提供有利于我方的证据;说服其国内的广大产品用户向反倾销主管机构施加压力;协助寻找相对低的替代国价格等。在面对反倾销投诉时,进口商意识到一旦倾销幅度上升,他们将直接承担高额的经济损失,因此应诉的积极性非常高,甚至愿意分担一部分应诉的律师费用。我国企业应充分借助国外进口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不仅增加了胜诉的机会,而且会进一步密切双方之间固有的合作关系,增强应诉企业出口竞争优势。

第二、企业要增强反倾销的意识。外国对华反倾销的实质是想通过限制或排除中国产品的进口,达到削弱中国产品竞争力、保护自身利益的目的。政府和企业领导者应消除恐惧或消极情绪,激发企业积极应诉的机能。近年来我国反倾销胜诉率不断提高的事实也表明,尽管外国在对华反倾销上采取一系列歧视性政策,只要我国企业积极参与应诉,提供详实可靠的证据,努力抗辩,维护或拓展商品出口市场的机会还是很大的。据 WTO 统计,目前我国反倾销应诉率已达到2/3,其中涉及到美国和欧盟的案件应诉已达到100%,应诉成果也越来越好,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的绝对胜诉率(无税结案)已上升到 35.7%。

第三、切实贯彻“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为鼓励我国企业积极应诉,外经贸部明确规定了“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即在国外对我国产品裁定“统一税率”,或应诉取得全胜时,参加应诉的企业有权继续出口或获得较多的出口数量份额,未参加应诉企业则不能继续出口或限制其出口数量。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此项原则存在着落实不够、贯彻不力等问题,没有产生明显的效果。因此,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较为详实的实施办法,并会同各商会加强监督,对应诉不力者加大处罚力度,直至取消其生产经营许可权、外贸经营权等。

第四、应诉企业应团结一致,集体应战。国外对我方展开的反倾销调查是作为一个行政程序在实施,国外实施反倾销调查的目的是限制该一产品类别的“倾销”行为。即若针对A企业起诉,A企业被判定倾销行为成立,那么与A企业生产同类产品的B、C、D……等企业将会“罪同连坐”,这四家企业生产的产品都将不能获准进入该国市场。

由此可见,反倾销针对的是一类产品,而不是某个企业。因此涉案企业最忌讳的就是自动弃权,这就意味着放弃了市场,这正中起诉方下怀。起诉国很重视应诉企业在产业中的代表性,因此应诉方团结携手,不论是从实力还是缩减单个企业的诉讼费用等,往往都能起到良好的效果。

第四节面对反倾销指控下的政府职能思考

一、政府应强化协调与管理

面对各国依靠行政力量不断筑起的反倾销壁垒,政府相关部门也应当更多地依靠行政的力量予以回应,为我国众多的中小企业充当保护伞。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值得努力。

1.建立反贸易壁垒的政府反应机制

在任何国家对我国商品设置贸易壁垒时,应当做出迅速反应,采取应对措施。这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公共管理者的义务。中国现已入市,完全可以努力利用自己的世贸组织成员身份,彻底解决“替代国”问题。

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中国政府能够给中国企业应对外国反倾销提供最广泛、最有效的保护。中国政府要舍得花大力气与西方主要国家的政府进行频繁的交涉活动,要努力适用世贸组织规则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的方法和程序,克服西方发达国家对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无理指责,彻底解决外国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实行“替代国”的错误政策问题,保证中国经济融入世界市场。

西方国家在对中国出口产品反倾销上,实际上是从定义出发,而不是从实际出发,即先将中国归入“非市场经济国家”范围,然后,再对中国实施“替代国”政策。而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只有在世贸组织成员实际上“全部或大体上全部由国家垄断贸易并由国家规定国内价格”,并且调查当局在确定与受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作比较时“存在特殊的困难”,这时调查当局才能对出口国的产品实施“替代国”政策。因此在这一点上,中国要勇于将“替代国”问题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裁定,这是我国要在应对外国反倾销中取得胜利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