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学习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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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电影产业促进法确立的电影管理体制是怎样的?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八条对电影工作有关管理部门和职责分工作了规定。其中,该条第一款是确认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的职责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的职责。第二款是确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对电影工作的职责。

我国电影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内设电影局,承担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和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电影内容进行审查;指导、协调全国性重大电影活动;指导电影档案管理、技术研发和电影专项资金管理;承办对外合作制片、输入输出影片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事项。

地方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工作。近年来,我国电影产业发展迅速,具备可持续发展的巨大潜力,中国电影已进入繁荣发展的关键时期。在这样的发展态势下,为更好地推动地方电影工作发展,仅依靠国家层面的电影主管部门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明确和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的职责。近年来,为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和环节,提高效率和服务水平,一些行政管理权力进行下放,如在电影审查环节,国产影片实行属地审查,将部分影片的审查权限下放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对于各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的电影制片单位制作的影片,除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重大文献纪录影片和中外合作影片外,其他影片在审查后即可直接发放影片审查决定书,并统一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具电影公映许可证。根据本法规定及其他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一般题材电影的剧本梗概备案和属地单位特殊题材电影剧本审查,一般题材电影片审查和部分种类电影片初审,对外商投资电影院提出意见,省内发行业务审批,地方性单一国家对等电影节(展)审批,地方性涉外节展和赴境外参展举办,中外合拍许可初审,电影艺术档案管理中的督促和处罚,电影农村公益放映等。

电影工作不仅涉及电影行业主管部门,也关联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为此,电影产业促进法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电影工作。例如发改委、财政、建设与城乡规划、教育、公安、文物、旅游、民族、宗教等部门,都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电影主管部门,共同促进和规范电影产业的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设立统一服务窗口、建立联席机制、特定项目具体协调等协调方式,协调公安、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宗教事务等部门,对合法电影摄制活动提供必要便利和帮助。例如,为了落实《关于促进上海电影发展的若干政策》中“建立和完善上海电影摄制服务机制”的要求,2014年10月27日,上海市成立了上海影视摄制服务机构,为各类主体来沪拍摄影视剧提供包括政策信息咨询、政府沟通、拍摄协调、信息服务、人才中介、宣传推广等方面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