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学习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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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电影产业促进法如何规范电影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电影作为一种智力创作成果,是各国著作权法和相关国际条约中明确规定的受到保护的一类作品。电影中包含表演者的表演,有时还会涉及录音制品,它们也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有些用于制作、放映、承载电影的设备和技术属于专利权的客体,受到我国专利法的保护。此外,电影在创作和传播过程中还可能涉及商标等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目前,虽然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根据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能够得到保护,但在促进电影产业发展的专门法律中有必要对此加以突出强调,这也有利于在社会上营造尊重电影创作和相关智力劳动的社会氛围,有利于社会公众及从业人员树立尊重和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意识。为此,电影产业促进法明确规定了“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将其作为促进电影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写入总则。

长期以来,阻碍和困扰电影产业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侵权盗版现象严重,损害了相关权利人的利益,挫伤了电影创作和传播人员的积极性。要激励电影创作,规范电影市场秩序,繁荣发展电影产业,就必须充分有效地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维护好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在我国,政府执法部门在打击侵权盗版行为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等法律对行政执法机制和有关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一些地方还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了相关政策法规。电影产业促进法结合有关法律规定以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知识产权执法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依法查处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明确规定了政府执法部门打击侵权盗版行为的职责。

知识产权是电影价值的集中体现,是电影实现经济效益的核心要素。对于电影从业者来讲,知识产权所涉及的工作是多方面的,不仅仅是保护,还涉及知识产权的运用和管理等诸多内容。电影从业者应当将知识产权相关工作视为一个综合的有机整体,积极创造、充分运用、有效保护、加强管理知识产权,使其成为一项重要的资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全方位、多角度、充分地发挥出经济效益,如通过对电影的著作权进行质押等方式筹集摄制资金等。为此,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从事电影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需要指出的一点是,电影从业者的活动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他们一方面是知识产权的创造者,在许多情况下同时也是知识产权的使用者,如使用他人创作的剧本摄制电影。因此,电影从业者一方面要增强对自己所有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在创作电影时也要尊重和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

电影衍生产品是围绕电影而衍生出来的各类商业产品,它既包括将电影版权向电视台、视频网站、宾馆饭店、交通运输企业等非影院播映平台提供授权,向音像制作公司授权制作音像制品,也包括电影音乐、电影剧本等的出版发行,基于影片角色、场景、道具而产生的各类玩具、文具、服装、日常用品等形象产品,以及基于影片剧情改编而成的游戏产品、动漫产品和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这些产品依托的主要是电影及其人物形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开发电影衍生产品是深入挖掘电影价值的重要手段,是延伸电影产业链的重要举措。在有的国家,开发电影衍生产品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已经超过了电影的票房收入,成为电影权利人的重要收入来源。据统计,衍生产品开发占据了美国电影总收入中超过70%的份额。我国发展电影产业,不能囿于电影的制作、发行、放映等方面,还要着眼于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积极延伸电影产业链条,发挥电影的综合经济效益。这对于我国成为电影产业强国,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要看到,电影所包含的许多要素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要使用这些要素开发衍生产品必须要尊重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进行。为此,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发电影形象产品等衍生产品”,支持深入开发电影所蕴涵的丰富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