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社会发展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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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古代社会:权力支配型社会(2)

郡县制在巩固中央集权方面也优于行省总督制、苏巴制。在郡县制下,君主不仅掌握着郡县主要官员的任免权,而且建立了严格的监督制度,并对郡县的行政权与军权进行分割。结果是,“有叛人而无叛吏”,“有叛国而无叛郡”。行省总督制或苏巴制下,总督或苏巴达尔具有相当大的军政权力,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半独立的王国,在帝国衰落时极易形成地方割据政权,不听从中央的调遣。如莫卧儿帝国奥朗则布死后,奥德、孟加拉、罗希尔坎德和德干等省的总督都成为独立的君主,使得王权大为缩小。再如阿拉伯帝国,像突尼斯独立后,把自己势力扩张至几乎整个北非,还占领了属于巴格达哈里发管辖的叙利亚地区,建立了法蒂玛王朝,并自称是哈里发。它和后伍麦叶王朝、正统的阿巴斯王朝哈里发形成了鼎足之势。到10世纪中叶时,阿巴斯王朝实际统治区域仅限于巴格达及其周围地区。奥斯曼帝国衰落时,欧洲领土上的一些省督不再服从素丹,变成独立或半独立的长官,而且,西亚、北非地区的封建主也力图摆脱中央政权的控制,成为独立、半独立的诸侯。到18世纪后期,奥斯曼帝国中央政府实际上只能控制首都周围的地区。至于中世纪欧洲的领主制,领主在自己的领地内享有政治、经济、司法等权力,形成了独立王国。这和古代中国中央集权的大一统局面不可同日而语。

虽然各帝国的君主之位实行世袭制(君主之位实行世袭制有其合理性,因为在科技和生产力不发达的情况下,选举受到的限制很大,成本就是一个大问题。

而且,世袭制有助于保持王位继承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裨益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但是中西方君主之位的继承不尽相同,对君权的巩固也是不一样的。这其中最典型、最有效的君主之位继承制当推古代中国的嫡长子继承制。古代中国的嫡长子继承制建立的时间早,而且比较严格、稳定。早在商代王位继承上就已传子,不过,也传弟,并不严格。结果是导致王位纷争,“废适而更立诸弟子,弟子或争相代立”(《史记·殷本纪》)。周朝总结殷商王位继承的经验,确立了严格的嫡长子继承制。它包含两个基本原则:一是“立嫡以长不以贤”,二是“立子以贵不以长”(《春秋公羊传》)。至此后,嫡长子继承制为秦帝国至清帝国的所有帝国所继承。嫡长子继承制相对于其他继承制,标准更为客观、单一,易于操作,而且一目了然,无可争议,易服众。它最大限度地避免了皇族内部由于为争夺权位和财产的继承而引发的冲突,从而维护了君权的威严和帝国的稳定。在中世纪欧洲,王位的继承和古代中国非常相似,也是实行严格的长子继承制。王位的继承以长子继承权来决定,即王位由君主的长子继承,然后才依次轮到其他儿子,最后才轮到女儿。而阿巴斯王朝哈里发的继承制却一直都不明确,父子、兄弟和叔侄之间都可以承继哈里发职位,并没有明确地规定必须子承父业,结果是相互结党营私,内乱不断。再如奥斯曼帝国也不完全是父子相传,有时由王室中最年长者继承。在这种继承制下,新继承者往往将他的所有兄弟全部杀掉或将其软禁,数十年不见天日。这造成王位潜在继承者的心智扭曲或是知识匮乏,最终造成素丹的素质低下,无力治国,以至于最高权力旁落到素丹宠妻们手上,形成闺房统治,损害了素丹的威严和帝国的安定。

在巩固君主专制统治方面,古代中国还有着其他帝国所没有的措施,即强调君主“为政以德”,并对君权进行了所谓的约束和限制。君主专制的弊处,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专制政体”是“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也就是说,由于君主凌驾于法律之上,政务的处理随着君主意志和性情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更为可怕的是,一旦君主恣情肆意,极有可能坠入暴政的境地,危害君主自身的统治。如秦始皇对臣民专任刑罚,焚书坑儒,动用巨大的人力财力造阿房宫和骊山陵。秦二世胡亥也没有改,“税民深者为明吏,杀人众者为忠臣,刑者相半于道,而死人日成积于市”(《资治通鉴·秦纪三》)。结果秦朝15年而亡。因此,古代中国一方面要求君主注重道德修养,“为政以德”,行仁于民,避免暴政危害君权统治;另一方面则对君权进行了所谓的约束和限制。这个约束就是“天”。在古代中国人看来,“天”是宇宙间最高的主宰,也是人间帝王的约束。如果君主自昏妄为,天就会以各种灾异予以警戒。若不按天意办事,就给以惩罚。也就是说,“天”对君主滥用权力进行了限制,即“君权天制”。这种对君主的约束在实践中也产生了一定的效果。如在唐代,“约略统计,有唐一代,帝王颁布的因灾求言诏令计有19次之多,其中太宗5次,高宗6次,武后1次,中宗1次,玄宗2次,德宗2次,文宗2次,几乎贯穿王朝始终。……上言人员所任职务包括宰相与级别较低的主簿等地方官员……不仅仅是谏官,整个统治阶层都有所涉及。”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规范君主行为的作用,有裨益于君主专制统治。总之,古代中国对君主进行了一定的引导教育和限制,因而,中国的君主专制比同时代其他帝国的君主专制要温和一些,也使得它更稳固些。

第二节封闭性生产和交换

人类社会一开始并没有生产性经济,只有以采集、渔猎为主的攫取性经济。

到了公元前9000年,才被生产性经济——农业所取代,史称“农业革命”。进入古代社会后,这种农业生产性经济依然是主要的经济形式,依然采取封闭性的生产和交换,主要表现为生产的自给自足性,即每一个劳动单位的生产活动基本上是为了保证劳动者自身的物质生活需要,交换被限制在狭小的范围内以及小规模人力生产方式。这种封闭性生产和交换不仅是科技和生产力低下的产物,更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作用的结果。

进入古代社会后,土地所有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新的土地所有制取代了原先的公社所有制。这种新的土地所有制在东西方国家又表现为不同的形式。

在古希腊和罗马时期,土地所有制基本形式为大土地和中小土地私有制。到日耳曼入主西欧并封建化后,发展为领主土地私有制。而在古代埃及、印度、拜占庭帝国和奥斯曼帝国,土地的所有权基本属于国家或者国王。古代中国则与印度有所不同。夏商周三代实行土地国有制,即井田制。井田制被废除后,土地私有化得到了国家的承认,并最终导致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半自耕农土地所有制的出现。不过,土地私有化并不意味着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消失,它还是以其他不同的方式长时间地存在着。这些不同的土地所有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东西方经济的样式,在古代中国表现为小农经济、地主制经济;欧洲为庄园经济;印度为村社经济;等等。虽然各国的经济样式不同,但是生产的自给自足性却是普遍性和世界性的。

在古代中国,井田制经济时期,虽然农民集体耕作大块田地,但其劳动产品也只是为了满足自身的生存需要。井田制废除后,出现了小农经济和地主制经济。小农经济采取以家庭为生产单位、耕织结合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一个家庭就是一个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它自备生产工具,在租佃或自有的小块土地上进行农业生产,并辅之以家庭手工业生产,生产自己需要的绝大部分的生活资料。除盐铁之外,这种小规模的生产模式基本上做到了封闭性的自给自足。地主制经济实际上是一些租佃小农经济的集合体,也是以满足自身的需要为主要目的的。虽然它不断进行土地兼并,产生大地产,但是,其目的不是为了扩大土地的经营规模,而仍然把它分成小块租佃给农民,从中获取地租来满足自身的消费需要。中世纪欧洲则以庄园经济为主。庄园是一个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凭借着内部的分工,自己可以生产农业和手工业产品。这些产品满足了自身的日常生活需要,基本上不与外界进行商品交换,从而形成了一个相对封闭的自给自足世界。在印度的村社经济中,每个村社都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单位。村社成员自耕自织,基本满足了自己生存的需要,并且,村社共同体还有为全体村社成员服务的铁匠、木匠、陶工等,无需和其他村社进行产品的交换。在拜占庭帝国,把农田以份地形式分配给农民耕种,保证了生产的自给自足。帝国晚期,监领地盛行,但它封闭性极强,基本还是以满足自己的需要为目的。在阿拉伯帝国阿巴斯王朝时期,土地为封建主占有,并以份地的形式租给农民耕种,确保了农民自给自足和封建主军事采邑经济上的独立生存。总之,这一阶段的生产表现出明显的自给性,即生产主体在自然组织状态下,在狭小封闭的区域内活动,生产只是也只能是为了自身的需要。

不过,这一阶段的早期,我们还是看到了市场农业的存在,即农业与市场和贸易紧密联系。它与这一阶段的总体特征正好背道而驰。古希腊和罗马就是市场农业的典型。古希腊农业以种植葡萄和橄榄等经济作物为主,并做成葡萄酒和橄榄油出口,以换取不能自给的粮食。大地产更是大面积种植经济作物,换取更多的粮食来图利。在罗马,农业生产以大地产为主。大地产主资金雄厚,投入大,产出多。因此,他们不再满足于自给自足,而是以追逐利益为生产目的。古希腊和罗马出现市场农业的原因主要有:一方面是古希腊因为发展农业的先天条件不足,不得不依靠种植经济作物,出售农产品来换取粮食;另一方面是它们都实行土地私有制,对土地兼并不作限制,导致大地产的出现。同时,它们的奴隶数量都非常大。雅典全盛时人口40万,奴隶就有20多万。罗马帝国初期罗马城的自由人有71万,奴隶达到了90万。奴隶广泛使用于生产包括农业生产中。并且,奴隶毫无生命保障,价格又低廉,如同牲畜般。大地产的出现和奴隶几乎无偿的使用导致了规模化经营的产生,促发了交换农业的产生。不过,即便是市场农业占据主导地位的古希腊和罗马,也存在大量中小土地所有者,他们耕种的目的还是自给自足而非专事粮钱交易。

各帝国都通过确保农民有一定的田地耕种来保持封闭性的生产自足性能延续下去。因为如果无法保证这种自足性,就无法保证农民的生存。而无法保证农民的生存,就会引发大范围、大规模的农民反抗运动,危及帝国的生存。在印度,土地还保留着村社“集体所有制”的外壳,各村社成员的耕地由村社按传统方式分配。村社基本上是自治的,封建贵族不会直接干涉村社内部事务,包括土地分配和使用情况。不过,农民需要完成封建地租。只要完成交纳地租,农民就无需担心会丧失土地,从而保障了自给自足的稳定性。正是这种稳定性,印度的村社经济一直从中世纪封建社会延续至近代被英国殖民统治,才把印度村社经济摧毁。在中世纪的欧洲,土地是不能自由买卖的,也不允许转让。通过分封获得领地是成为土地所有者即领主的唯一方式。除此以外,不可能通过其他的方式得到土地。并且,封君是不能再直接支配封臣即领主的土地,封臣对土地拥有世袭占有权和使用权。不仅如此,领主集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于一身,在自己的领地内享有毫无限制的政治统治的权力。与此同时,在中世纪欧洲,农奴固定于特定的领主。领主会分给农奴一块份地,领主是不能任意剥夺的。这样,农奴占有的份地就很稳定,几乎没有丧失耕地的风险。这确保了自给自足的稳定性。

在古代中国,自秦朝确立小农经济后,土地私有化程度一直比较高,土地是允许买卖和自由转让的,占有者无需具有贵族或者其他特权身份。由于农民以家庭为生产单位,力量薄弱,在土地的兼并中始终处于不利的地位,随时有丧失土地的风险。但是,由于在兼并中形成的大土地所有制仍旧采用分散佃耕的方式,即把土地小块分散出租,承租者仍为个体家庭,农民依然能够获得土地耕种,从而使生产自足性保持相当大的稳定性。明显的例证是中国的小农经济自秦一统中国后延续了2000余年,如果不是外力作用的结果,也许还会一直存在下去。需要说明的是,小农经济可以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源源不断地向国家提供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的绝大部分,并且,分散的小农经济一般不构成对国家的威胁,利于统治。因而,各帝国都非常支持小农经济,如果有大土地所有制扼制小农经济,是不会坐视不管的。故而,大土地所有制也只好采用小块佃租方式,农民也就有土地耕种了。事实上,更进一步,各帝国对土地兼并采取抑制的政策。因为这些帝国无论是否为大一统国家,对大土地所有制并不放心,唯恐其与国家抗衡,“聚众滋事”。加之,土地兼并导致流民的产生,危及帝国统治。因而,这些帝国都大力抑制土地兼并,虽然效果并不是很理想。

为了稳定封闭性生产,保证自给自足,帝国想方设法稳定农业生产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