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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古代社会:权力支配型社会(1)

金属工具的出现、文字的发明和国家的产生,标志着人类开始跨入文明社会,也是原初社会和古代社会的分水岭。其中,国家取代氏族和酋邦成为新的共同体形式,标志着社会秩序的维持方式发生了革命性的改变,即原先依靠基于笼罩着原始宗教色彩的规则、习惯等来稳固社会秩序的方式被用强制性权力来维持社会秩序的方式所取代,也即支配社会的力量从原先的精神性力量过渡到此时的物质性力量。

第一节专制与集权

在说专制和集权前,先说国家的产生。恩格斯对此曾有精辟的论述:“国家绝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确切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具体来说,由于科技和生产力的发展,产品除维持劳动力的需要之外还有较大的剩余。剩余产品的出现,为剥削别人的劳动提供了可能。酋邦酋长在再分配产品过程中逐渐将部分剩余产品占为己有,这必然激起部分人的反对,甚至是反抗。于是,原先的酋长、富裕的贵族、祭祀和普通成员、外来人员、战俘逐步分化为社会的两大阶级,它们之间产生激烈程度不一的冲突。这使得处理再分配产品和生产活动的酋邦无法应对这么复杂、内部风险日趋增大(即人与人之间的斗争超越自然对人的危害)的社会,迫切需要有新的强有力的方式对整个社会秩序进行有效的管理,以确保社会在新的条件下能够生存下去。于是,国家就产生了。国家一产生,就借助于军队、警察、法院、监狱等强制机关来巩固现有的统治,保障现有秩序的稳定运行,并对反抗者进行镇压。国家所展现出来的暴力性在很大程度决定了国家的统治形式——专制和集权。专制和集权也就成为古代权力社会普遍的统治形式。具体来说,君权神授,是不受民众限制的,君主是世袭的,君主的意志就是国家的法律,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国家的一切重要政务皆由君主一人裁决。也即君主集立法、司法、行政、军事指挥和宗教大权于一身,对臣民拥有生杀予夺的权力。君主的这种权威是绝对的、唯一的、不可动摇的、无可替代和不可分割的。所谓“天无二日,民无二主”即谓此。而且,地方权力向中央集中,中央权力又向君主一人集中,不允许有丝毫分权(虽然由于科技和生产力的不发达会导致“天高皇帝远”,但在主观上君主和中央是不允许地方分权的),形成了高度的中央集权。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树立了君主一人的绝对权威,保证了号令的统一,政不二门,避免了上层的纷争、推诿而导致社会的混乱,有利于国家的统一、社会秩序的稳定、经济的发展以及有效抵御外敌。

由于古代社会的科技和生产力还不发达,依旧留传了原初社会万物有灵、上天有神的观念。于是,高高在上、不可捉摸的上天仍旧成为人们顶礼膜拜的对象。在当时人们看来,只有无所不能的上天赐予君主的权力,才是合法的,才会被众人接受,才有力量。非常弱小的民众是不可能给予王国或帝国什么权力,即使给予了,人们也会认为它非常无力,是不合法的。这样,就逐步形成了君权神授的观念。君权神授思想强调神授君权的天然合理性和神圣不可侵犯性,有利于巩固君权,稳定社会,促进生产发展。因而,在科技和生产力不发达的情况下,各帝国无不主张君权神授。中世纪欧洲的国王自称是上帝授权统治万民,印度的国王也宣称自己的权力是神授予的,拜占庭帝国的皇帝被神化为上帝在人间的代表,等等。可见,君权神授在帝国时代具有普遍性。

古代社会的各帝国都不遗余力地树立君主的绝对权威,绝不允许君权旁落,独断专行。在古代中国,自秦始皇建立秦帝国后,“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史记·秦始皇本纪》)。此后,这一传统为历代帝国所继承,直至最后的帝国——清朝。如明太祖朱元璋时,“中外奏章皆上彻御览,每断大事,决大疑,臣下唯面奏取旨”(黄佐、廖道南:《殿阁词林记》卷九)。清康熙皇帝也说:“今大小事务,皆朕一人亲理,无可旁贷。若将要物分任于人,则断不可行。所以无论巨细,朕心躬自断制。”(《康熙朝东华录》卷九十一)罗马帝国亦是如此。元首或皇帝同样独断专行。进入帝国后,原先在共和时期能制定法律的各民众会议,如平民会决议和百人团民众会议,其立法活动到公元1世纪末2世纪初便停止了;具有立法权的元老院的决议仅仅表现为对皇帝建议的简单接受;长官法的革新势头同样由于长官们对皇帝的依附而磨灭了;法学家之间的分歧最终也由皇帝定夺。而表现为皇帝谕令的皇帝的直接立法权却逐步得到确立。到塞维鲁时期,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了一条著名原则:“皇帝喜欢的东西就具有法律效力。”拜占庭帝国的皇帝也是集政治、军事、宗教、司法于一身,他可以制定法律,以此来巩固自己的地位和权力;拥有对教会的“至尊权”,包括召集宗教大会、任免高级教士、解释教义和仲裁宗教争端的权力。统治印度的孔雀王朝,国王是最高的权威,虽然大臣会议可以制约王权,但是最终的决定权已被国王所掌握,而且他能够通过选择会议成员的方法来控制它。德里苏丹王国的苏丹掌握了国家的最高行政、立法、司法和军事权力,虽然立法时要考虑沙里阿(伊斯兰法)的基本规定,但一般都把对它的解释权握在自己手里。莫卧儿王朝则更进一步,王权高于一切,国王不仅是集军政大权于一身的国家领袖,而且是宗教的最高权威。阿拉伯帝国的哈里发是独揽政治、军事和宗教大权的专制君主,其权力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大臣的权力受到哈里发的严格控制,如有越权必受严厉的惩处,乃至处死。

奥斯曼帝国是政教合一的伊斯兰国家,最高统治者苏丹集世俗、宗教权力于一身,是安拉的代表、臣民的主人和武装力量的统帅。总之,君主的权威是无限的,权力尽可能地最大化。

古代社会普遍实行中央集权制。中央集权制就是一切权力都集中在以君主为首的朝廷手里,不允许任何独立或相对独立于君权的权力存在。因为任何独立、半独立权力的存在难免不会对君权构成威胁,不利于君权的巩固,从而导致国家的分裂和动荡。

在古代中国,早在周朝就树立了君主的权威,不允许独立、半独立的部族存在。秦统一中国后,正式确立起“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君权的绝对性得到了更有效的保障。这种中央集权制的主要特点有:以君权为中心,在中央设立分掌政务、军事和监察的官员,在地方设立郡县制,不再分封诸侯;中央和郡县官员皆由君主任免,他人无权任命官吏,官吏也只效忠于君主一人,形成了一个从中央到地方,从政治到经济、军事,庞大、严密而又垂直的官僚体系。它消除了相对独立于君权的政治力量,有力地巩固了君权。秦汉以来的帝国虽然版图仍得到进一步的扩大,行政区划层次有所增加,但这种高度中央集权的体制得到了很好的延续、巩固。特别是到了明清,权力进一步向皇帝和中央集中,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

在印度,孔雀王朝时期,帝国对原来的小王国进行统一管理,一切高级军政官员都由国王任命。帝国分若干省区,由省督负责管理。国王通过省区臣僚会议对省督进行节制,同时中央还派出各类监督官。莫卧儿王朝时期,中央设有由国王任命的负责军事、宗教和司法、财税以及管理工厂、仓库的四名重要官员。

虽然保留了宰相“瓦济尔”的职位,但已无实权。全国划分为15个苏巴(省),其行政领导为苏巴达尔(省督)。省主要官员由国王任命,包括不属省督管辖的财政主管地万,他直接向君主负责,目的是牵制苏巴达尔,防止他权力过大。省下设县,虽然县行政官由省督管辖,但却由国王任免。与此同时,帝国实行军事化的行政管理制度,即曼沙达尔制度。曼沙达尔共分33级,授予帝国提供军役服务的官员,后来也授予文职人员。每级曼沙达尔从帝国获得相应的现金或者一定的扎吉尔封地作为薪饷,并向帝国提供一定数量的军队。曼沙达尔的选用、升迁、罢免等皆由君主亲自掌管,且其职位不得世袭。曼沙达尔制度使众多的封地持有者与中央集权的官僚等级制融为一体,强化了中央集权。

阿拉伯帝国建立了一个比较严密的中央集权官僚体系。官僚机构最高行政长官称“维齐尔”,即首相,一般由哈里发从亲信中选任,辅佐哈里发总理全国事务。首相以下有分掌财政、司法、工商和军事等各部大臣。阿拉伯帝国借助总督制度来完成对地方的统治。行省总督由哈里发任命,负责行省军政大权(不包括财政)。总督必须接受哈里发派驻行省的钦差大臣的监督,任期短,调任快,以防其日久坐大,威胁中央政权。税务官负责行省的财政税收,直接对哈里发负责,以加强中央对行省的控制。地方司法系统从地方行政部门分离出来,与中央大法官构成一个独立的系统,适应了专制统治的需要。同时,建立严密的情报网,监控地方官吏和民众。

奥斯曼帝国是中央集权的封建军事性帝国。在素丹之下设有国务会议,成员包括大臣、大法官和国务秘书。国务会议作出的决定需经素丹签署方能有效。

素丹有一支经过专门训练、教育并绝对服从他的近卫军,他们不交纳赋税,不受一般司法(指伊斯兰法庭)审理,可以担任国家官职,其最高职务可做第一大臣,即国家首相。除此之外,帝国还设立了负责司法和教律裁判的伊斯兰委员会,以“伊斯兰教长老”为最高职务,与第一大臣的地位相等。“伊斯兰教长老”由素丹在各地穆夫提中亲自选拔和任命。这种封建专制的政治体制有助于中央的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对巩固帝国秩序起了重要的作用。

拜占庭帝国也是如此。拜占庭皇帝一方面逐步剥夺执政官的权力,削弱元老院的统治权力;另一方面又牢牢掌控着地方的权力,无论是各地省长、军区将军、法官,还是各大教区首脑都由中央任免,都听命于朝廷。

虽然各个帝国都实现了中央集权制,但是,它们之间还是有所差别的。正如李约瑟所说:“西方经历过的是军事和贵族统治的封建主义,中国所经历过的却是官僚封建主义。西方的军事封建主义貌似强大,事实上中国的官僚封建主义却更强大,更能防止资产阶级夺取政权。”事实上,中国的官僚封建主义比西方、伊斯兰国家的军事封建主义更利于巩固中央集权,维护君主的权威。

古代中国的中央集权制和文官制相始终。古代中国的文官制出现得早。早在春秋战国时就出现了,并逐渐成为执行政务的主要力量。这使得古代中国的官僚制一开始就具有“文官”的性质。秦时,文官制度已经基本完备。像县令一般由文职人员担任,并且有战功的侯爵只可收取食邑内的租税,不得干预郡县政事。这种官与爵、文与武的分立,进一步巩固了中央集权制。随着儒家在汉武帝时被钦定为官方学说后,儒者出身的文官成为了官僚队伍的主体。这些文官受到了儒家经世致用、兴邦治国、教民化俗思想的熏陶,有着强烈的“以天下为己任”的意识和自觉的忠君意识,较之以狭隘地域为中心的世袭贵族和拥兵自重、割据一方的武将,更能坚持和贯彻“大一统”的理念,从而更自觉地维护君主的权威和帝国的统一。此外,儒家强调修身和为政以德,因此文官政治显得较为温和。总之,秦帝国至清帝国依靠庞大的以文官为主体的官僚机构进行统治,不仅造成了温和的政治,也培养了一代代忠于皇帝的官员,使得武人割据难以在帝国立足。反观其他帝国,军人干政是帝国普遍的现象。罗马帝国早期,军队作为一支重要的政治力量,直接参与元首的废立。

在朱里亚·克劳狄王朝,元首继位时都得到近卫军的支持。此后,行省军队对元首继位的干涉日益加强。军事混乱时期共有29位元首,其中有18位由行省军队拥立。这些帝国元首统治时间短,并且57位元首中有40位元首死于非命,特别是军事混乱时期,29位元首中有25人被军队所杀。这种军人干政严重破坏了君主的权威。而且,罗马帝国的官吏基本上由冒险家、富人和贵族们组成。他们做官的目的只是为了疯狂地收敛财富,根本不顾奴隶和自由民的死活,因而,这种统治与生俱来具有鲜明的掠夺性和残酷性,并易激起奴隶的反抗,不利于君主权威的巩固。阿巴斯王朝由于实行军事长官包税制,使得禁卫军掌握了军权和财权双重权力,形成一股强大的军事政治势力,干预国家大事。这其中就包括对哈里发的废立,甚至于杀害哈里发。奥斯曼帝国本身是个军事性封建帝国,近卫军拥有许多特权,干涉国家政务,左右君主废立。在17至18世纪的14个素丹中有6个被推翻,另有6个被扶上王位。它已经完全丧失了以往作为驯服工具的特性,对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构成了严重的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