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虚幻与批判——马克思恩格斯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理论研究
49360900000008

第8章 理论基础:马克思恩格斯论阶级与国家(3)

“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是国家的必要条件。”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后,经过《神圣家族》、《论犹太人问题》尤其是到了《德意志意识形态》,唯物史观的确立,揭开了黑格尔神秘主义国家观的面纱,得出了“决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的结论。在1846年年底,马克思给巴·瓦·安年柯夫的一封长信中更清晰地表达了社会决定国家的基础观点:“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commerce)和消费形式。在生产、交换和消费的一定的阶段上,就会有相应的社会制度、相应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相应的市民社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的正式表现的相应的政治国家。”

正是在对市民社会理论的批判中,马克思揭示了政治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政治制度本身只有在私人领域达到独立存在的地方才能发展。在商业和地产还不自由、还没有达到独立存在的地方,也就不会有政治制度(指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笔者注)”。“在中世纪,政治制度就是私人财产的制度,但这只是因为私有财产的制度就是政治制度。

在中世纪,人民的生活和国家的生活是同一的。在这里,人是国家的真正原则,但这是不自由的人。所以这是不自由的民主制,是完成了异化”。国家吞噬着个人,一切私人领域都具有政治性质,政治也是私人领域的特性。在亚洲的专制制度中,政治国家只是一个人的独断独行,政治国家同市民社会一样都是专制王权的奴隶。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说:“‘市民社会’这一用语是在十八世纪产生的,当时财产关系已经摆脱了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真正的资产阶级社会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但是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上的上层建筑的基础。”在这里马克思指出,当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或专制权力的束缚中挣脱出来获得独立存在的时候(这是通过政治革命实现的),以代议制为核心的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就获得了坚实的基础。

(2)国家的产生。国家与阶级一样也是一个历史范畴,它产生的前提是阶级的产生,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奴隶主和奴隶,社会财富集中在剥削者手里,两极分化日益明显,社会上出现了对抗阶级,产生了不可调和的阶级矛盾,这就有了产生国家的条件,国家的出现也就成为必然。从阶级的阶级斗争的理论出发,马克思认为私有制社会中对立阶级之间的斗争具有不可调和的特点,统治阶级需要用国家来镇压被压迫阶级的反抗,以保持阶级的平衡,把阶级关系维持在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范围内。这样,作为统治阶级工具的国家就应运而生。关于国家的起源,在被列宁誉为“研究国家问题”必读的教科书《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恩格斯有着比较详细的论述,这部书可以说是对马克思和恩格斯过去全部国家起源理论的概括。恩格斯对国家的产生、发展及其作用有几段极为精辟而深刻的论述。“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曾经有过不需要国家、而且根本不知国家和国家权力为何物的社会。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必然使社会分裂为阶级时,国家就由于这种分裂而成为必要了。”“但是产生了这样一个社会,它由于自己的全部经济生活条件而必然分裂为自由民和奴隶,进行剥削的富人和被剥削的穷人,而这个社会不仅再也不能调和这种对立,反而必然使这些对立日益尖锐化。一个这样的社会,只能或者存在于这些阶级相互间连续不断的公开斗争中,或者存在于第三种力量的统治之下,这第三种力量似乎站在相互斗争着的各阶级之上,压制它们的公开的冲突,顶多容许阶级斗争在经济领域内以所谓合法形式决出结果来。氏族制度已经过时了。它被分工及其后果即社会之分裂为阶级所炸毁。它被国家代替了。”“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也不像黑格尔所断言的是‘伦理观念的现实’,‘理性的形象和现实’。确切地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

(3)关于国家的本质。以上对社会决定国家和国家起源的理解过程,实际上也是对国家实质理解的过程。国家的产生和发展基于阶级的产生和发展,因此它的产生过程也说明了国家在阶级斗争中的作用。

国家对于统治阶级的意义,也揭示了国家的阶级性。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的实质是阶级专政,这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国家本质最重要的概括。恩格斯说:“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它在一切典型的时期毫无例外地都是统治阶级的国家,并且在一切场合在本质上都是镇压被压迫被剥削阶级的机器。”“由于国家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所以,它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因此,古希腊罗马时代的国家首先是奴隶主用来镇压奴隶的国家,封建国家是贵族用来镇压农奴和依附农的机关,现代的代议制的国家是资本剥削雇佣劳动的工具。”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中,恩格斯也说:“在历史上的大多数国家中,公民的权利是按照财产状况分级规定的,这直接地宣告了国家是有产阶级用来防止无产者阶级的组织。”马克思也说:“现代的资产阶级财产关系靠国家权力来‘维持’,资产阶级建立国家权力就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关系。”

然而,国家的本质总是被其外在的表现形式所遮蔽,这是因为国家的阶级性实质并不是直接通过阶级的组织形式来实现的,而是在表现形式上采用了一种虚假的共同体外形。这不仅是因为,国家是市民社会中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矛盾斗争的产物,市民社会自身克服不了这样的矛盾,所以,“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同时采用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还有一个原因是,也只有在这样的共同体的形式下,统治阶级的利益才能更好地得以保护和实现。因此,马克思说:“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

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恩格斯说:“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马克思说:“国家看来是至高无上的独立的存在本身,不过是表面的”,在这里,事物的本质特征并不能等同于事物的本质,本质特征只是事物本质的外在表征,因此,公共权力凌驾于社会之上,与社会相分离,是国家本质的一种表现,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

在阐明国家通常的本质同时,恩格斯还指出有例外的时期:“那时互相斗争的各阶级达到了这样势均力敌的地步,以致国家权力作为表面上的调停人而暂得到了对于两个阶级的某种独立性。”

应该看到的是,国家凌驾于“社会之上”,但是“国家权力并不是悬在空中的”,也不并不意味着国家可以离开社会。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国家本质的表述,强调了国家的阶级统治作用,并没有否定国家的社会职能。氏族管理组织的社会职能不仅被继承下来了,而且得到了发展。他们不仅承认了国家的社会职能,而且强调了社会职能与统治职能的关系以及后者对前者的依赖。在任何社会形态中,即使是在政治统治职能极端发达的社会中,国家仍必须以对社会管理职能的履行作为政治统治的基础。国家机构实际上是从事管理社会和阶级压迫相结合的特殊机关。恩格斯说:“政治统治到处都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马克思也没有因对阶级统治职能的强调而忽视这一点。他说:剥削阶级国家“既包括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即使在声讨巴黎公社的镇压者时,马克思也同样把中央政府的职能区分为“政府统治人民的权威”和“由于国家的一般的共同的需要而必须执行的职能”。

他把前者称为国家体现其阶级统治本质的“政治职能”,而把后者称为“合理职能”。

资本主义社会脱胎于封建社会,消灭了人依附的等级制度,实现了政治解放,然而资产阶级并没有消灭阶级,因为阶级产生和继续存在的根源——私有制依然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条件和基础。因此,资本主义国家作为资产阶级统治工具的本质,并没有因为等级制度的取消而有任何改变,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照例也是政治上的统治阶级。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由于私有制摆脱了共同体,国家获得了和市民社会并列并且在市民社会之外的独立存在;实际上,国家不外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各自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在对18世纪70年代法国政府性质作了三方面评价之后,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在每一次标志着阶级斗争的一定进步的革命以后,国家政权的纯粹压迫性就愈益公开地显露出来。”恩格斯说:“实际上,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这一点即使在民主共和制下也丝毫不比在君主制下差。”在资本主义社会,国家便成了“有产阶级即土地所有者和资本家用来反对被剥削阶级即农民和工人的有组织的总权力”。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明确地表述了现代国家的阶级统治本质:“起而代之的是自由竞争以及与自由竞争相适应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资产阶级的经济统治和政治统治。”“现代的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说:“无论是转化为股份公司和托拉斯,还是转化为国家财产,都没有消除生产力的资本属性。在股份公司和托拉斯的场合,这一点是十分明显的。而现代国家也只是资产阶级社会为了维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般外部条件使之不受工人和个别资本家的侵犯而建立的组织。现代国家,不管它的形式如何,本质上都是资本主义的机器,资本家的国家,理想的总资本家。”

政治制度作为统治阶级通过组织政权以实现其政治统治的原则和方式,与国家权力相始终,其主要功能就是对政治权力作出规定。作为政治生活的规范,政治制度约束着人们的政治行为;作为政治生活的凝聚,政治制度又是政治现实和政治发展的表征。不管是经济基础,还是政治文化,对政治生活的影响实际上是通过社会的政治制度实现的,政治制度是社会政治生活直接的决定因素。然而,政治与经济或者说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决定了政治制度不但在形式上体现了政治关系,而且在本质上体现的是经济关系。

资本主义政治制度也和历史上其他社会形态的政治制度一样,源于阶级与阶级或集团与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个人、集团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冲突,其功能无疑也是调节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人们政治活动。

利益冲突是政治制度存在的前提,公共利益的客观存在是政治制度得以建立的基础,也正如亨廷顿所言:“如果完全没有社会冲突,政治制度便没有必要存在;如果完全没有社会和谐,政治制度也无从建立。”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资本主义政治制度毕竟不同于封建专制制度,马克思一方面从与专制制度相对立的角度描述了资本主义政治,指出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历史进步性:第一,它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共和权力代替个人意志至上的专制权力;第二,资本主义政治革命“把国家事务提升为人民事务,把政治国家确定为普通事务,即真实的国家;这种革命必然要摧毁一切等级、公会、行帮和特权”。这就是说,资产阶级政治撕掉了笼罩在国家头上的神授光环,使它成为一个普通事物,因而将国家事务由少数垄断者的垄断变为广大人民的参与,实现了国家活动方式的民主化。另一方面,马克思又从与“人类解放”相对立的角度指出,资产阶级政治由于受到资本主义私有制的限制,必然陷在自身的矛盾中,在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形式上的进步性下必然隐藏着不真实的内容。所以,“国家内部的一切斗争——民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相互之间的斗争,争取选举权的斗争等等,不过是一些虚幻的形式,在这些形式下进行着各个不同阶级间的真正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