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心理学人格塑造与犯罪预防
49310500000041

第41章 犯罪人格与健康人格(2)

在犯罪人格类型的相关研究结论中,比较着名的有西方犯罪学学者英国人罗纳尔德·布莱克本(Ronald Blackburn)对犯罪人格类型的划分:

a.条款型(Item)。多数系中产阶级,性格稳定,适应良好,多为毒品和酒精违法者,容易管理,不必矫治。

b.安逸型(Easy)。有舒适的家庭环境,社会适应非常好,聪明,但成就不大,较少越轨或暴力行为,需要激发他们的潜能。

c.贝克型(Baker)。社会适应性差,消极退缩,有焦虑情绪和酗酒问题,需要进行心理治疗或咨询。

d.埃布尔型(Able)。具有支配欲,对人有敌意,见机行事,有社交技能和高度的累犯倾向,需要给予面对面的治疗。

e.乔治型(George)。家庭环境不好,没有攻击性,人较聪明,经常进行毒品和酒精犯罪,有高度的累犯倾向,需要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f.德尔塔型(Delta)。家庭关系差,以自我为中心,聪明,有享乐倾向和高度的累犯倾向。

g.朱比特型(Jupiter)。家庭不稳定,多为黑人,有焦虑情绪,人际适应不良,有中等程度的累犯倾向,需要严格管理。

h.福克斯特罗特型(Foxtrot)。有支配欲和暴力倾向,文化水平较低,社会化程度不够,有高度的累犯倾向,需要严格管理。

i.查理型(Charlie)。对他人缺乏同情心但却有敌意和攻击性,消极退缩,有严重心理健康问题。

j.豪型(How)。智力较低,成就差,消极退缩,对他人有攻击性,具有累犯倾向和心理障碍。

(3)犯罪人格的测评与矫正

基于犯罪人格具有趋向犯罪的稳定心理结构的观点,许多人认为犯罪人格是可以被测评的。犯罪人格既然对犯罪行为具有如此大的影响作用,那么,如何才能对它进行准确测量?如果不能在法律上确定犯罪人格,犯罪人格研究就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也使犯罪人格学说失去了可操作性,于是犯罪人格测评成为问题解决的关键。所谓犯罪人格测评,就是使用一定科学方法和手段对行为人的人格进行测量与评析以理解个体的人格状况,并在此基础上对其有关表现作出行为结果预测。通过人格测评程度,可以获得特定个体系统的人格数据。日前犯罪人格测评的对象主要是犯罪人,主要是收集犯罪者个体各方面的种种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来进行预测或判断某种结果。它实质上是对相对概括的人格机能的理性关注和对将要作出的判断或预测的科学认定。

人格测评的过程就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系统、连续的观察,或者是对与具体刺激有关的行为进行系统观察。通过观察在特定条件下行为人的行为反应模式,来把握个体的人格属性,收集与人格特质相关的资料。这一过程是极为复杂的,要求人们坚持正确的科学理论指导,采用科学的测试方法和技术,有效地检测出人格的真实性。

在实际的犯罪人格测评过程中,普遍运用心理测量法、调查法、观察法、综合分析及投射测验等方式方法,通过个体的生活经历资料、观察者资料、客观测验资料及个体自我报告来进行犯罪人格的测定。

通常心理测量法是采用标准的测量表来测量罪犯的智力、性格及其他个性特征的方法,这是目前对罪犯进行心理诊断中采用的主要方法。运用这一方法最关键的问题是测验量表的选择。一般应根据测验的目的选择那些信度和效度都较高的标准化测量表。测验罪犯的人格特征目前较多采用美国心理学家卡特尔编制的十六种人格因素调查表。该表经过实践的证明对罪犯具有较高的信度和效度,其测试结果能反映出罪犯人格的基本状况,也能发现罪犯的一些心理缺陷及心理健康方面存在的问题。

常用的人格测验量表主要有明尼苏达多向人格问卷(the MinnesotaMultiphrasic Personality Inventory,简称MMPI)、加州心理量表(theCalifornia Psychological Inventory,简称CPI)及美浓临床多铀量表(theMillon Clinical Maltiaxial Inventory,简称MCMI)。明尼苏达多向人格问卷主要是侦测精神病患者的偏差(变态)人格特性与形态,目前已广泛地运用在刑事司法体系中,作为鉴别(分类)犯罪人之用。加州心理量表主要作为测量偏差行为者人格特质之用,包括驾驭、忍耐力、社交能力等。美浓临床多铀量表则与明尼苏达多向人格问卷的特性相似,是研究病理心理学的有力工具,可诊断出受测者基本人格特性、病态人格特性和精神病症状。

调查法是通过交谈、书信和问卷等方式进行,要求被调查者就某个或某些问题回答自己的想法。其中,与罪犯进行面谈是一种重要的调查方式。面谈时应注意:(1)充分的准备,做到胸有成竹;(2)尽可能消除对方的防范心理;(3)谈话结束前应对其配合谈话表示感谢,并鼓励罪犯树立信心,积极改造,争取早日成为守法公民。

观察法是在自然情境中对罪犯的行为作系统地观察记录以了解其心理的一种方法。观察时应注意:必须有明确的目的,做好计划,系统地观察;必须作详细地记录;应注意在罪犯处于自然状态的情况下进行,这样才能反映真实情况。主要是对其言语、表情和行为动作作观察。

综合分析法是一种重要的理性思维方法,它运用逻辑推理对所收集的大量第一手资料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

的抽象、概括并深层加工的一种方法。通过这一过程,可以透过现象看到本质,发现罪犯人格及其心理活动的基本特点及变化情况,为以后有针对性的诊断和矫治工作提供依据。

投射测验则是通过鼓励被试者的广泛的、千差万别的回答,在其对测验目的最少觉察的情况下牵引出他们非同寻常的、内容丰富的反映资料。通过投射测验可以起到检测个体差异和行为的复合力量的作用,检测个体的潜意识、探询个体如何将内心世界对应于环境刺激,以期从人格各个部分的联系中去合理解释个体的行为。

通过犯罪人格测评过程,可以具体地掌握罪犯的人格状况、犯罪人格的发展程度和固定程度,以此为根据对行为人的犯罪人格进行有针对性矫正。犯罪人格的矫正是针对个体的人格特征和人格缺陷,采取相应的方式和手段使其恢复到正常状态的治疗和康复过程。它主要是为了帮助个体树立稳定的道德品质结构,培养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

一般认为,犯罪人格是人的社会化的产物,它具有可塑性。这就为犯罪人格的矫正提供了可能。对犯罪人格的矫正主要是从心理学方面入手,遵循人类心理发展的普遍规律,同时要立足于社会环境的大背景,对造成犯罪人格的社会生态环境进行治理。犯罪人格的矫正方法重点在于促使个体“内在”的转变及其心理结构的重新组合。具体运用谈话法、精神分析疗法(如自由联想、梦的解析、移情和解释等)、行为矫正法(如系统脱敏疗法、厌恶疗法、满灌或冲击疗法、代币强化法、发泄疗法、模仿疗法、生物反馈疗法等)和集体人格疗法等诸多方法对行为人的犯罪人格进行改造和重塑。

笔者认为,在对已经形成犯罪人格缺陷的个体进行矫正的同时,更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对罪犯犯罪人格缺陷和犯罪心理的产生进行预防,控制和消除犯罪诱发的因素和条件,防止个体形成犯罪心理以及发生犯罪行为。犯罪心理预防是犯罪社会预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犯罪社会预防的基础工程。犯罪心理是在主体内外因素共同作用下形成的。对存在于主体内外的不良因素采取针对性措施,就能够卓有成效地防止犯罪心理的形成。犯罪心理预防工作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进行:从个人的层次上,加强个体所处小环境的建设,排除和减少主体外环境中的消极因素,保证个体社会化的顺利进行。个体生活在其中的环境及其社会交往对个体尤其是青少年品德的形成至关重要。着力培养个体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行为习惯,保持积极的情绪、情感活动,注意防止个体形成不良的人格结构。这一工作以个体为对象,采取微观的、局部的、针对性的心理预防和矫治措施,主要运用感化、暗示、疏导、转移等方式方法减少和预防个体犯罪行为的发生。从社会的层面上,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净化社会环境,在社会范围内弘扬积极健康向上的风气,加强人们的思想道德修养,使个体心理反应的客观现实和生活内容不受到腐朽没落文化的污染,以防止犯罪动机的产生。此外,要用科学正确的理论指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以更小的代价实现更高的社会效益,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平台和环境。

三、犯罪人格的新内涵

前述关于犯罪人格的一般理论对于犯罪人格的内涵已达成一种共识,即犯罪人格是已经实施犯罪的人其人格内在特质上具有某种或一定程度上犯罪性的稳定的东西。这个结论从一群已经构成犯罪之人的人格结果上看似有一定依据和合理性,但这个结论仅从静态的视角研究已犯罪之人的犯罪人格的存在状态,而没有从动态的发展变化中探求犯罪人格存在的真实情景,因而似有将犯罪人格“特质”绝对化和扩大化之嫌。笔者认为,犯罪人格“特质”的某种犯罪性的稳定特征主要适用于惯犯、累犯、连续犯等表现形式的犯罪人,对一般的犯罪人其人格并非“天然”具有某种犯罪性的人格“特质”,即使某些人犯罪后,其犯罪人格的内容在某段时期内具有某种犯罪性的痕迹或者某种顽固的犯罪心理,但绝不能由此推导并得出结论说,这个人永远具有犯罪人格,因为这样认定的结果就是认定这个人以后一定还会在犯罪人格的支配下犯罪。所以,笔者认为:所谓犯罪人格是犯罪人基于自身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的交相作用而发生了人的知、情、意、信、行五大人格结构要素的不协调结果,这种不协调结果的表现形式就是人格结构五大要素的非稳定性和易变性,这种非稳定性和易变性的特征主要从行为(作为与不作为)反映出来,而某种行为一旦侵犯了刑法保护的利益范围并且符合某个犯罪构成要件时,就产生了带有阶段性质的犯罪人格。这种犯罪人格并非永久地存在于已犯罪之人身上,更非所有的犯罪人都具有稳定的或者先天存在的犯罪倾向性,所谓犯罪人格只是刑法学或犯罪心理学或社会学等学科对犯罪人的一种历史性的价值评判和理论判断,因而不能将其适用于某犯罪人的未来或其以后的生活,否则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就无从说起,更不能将犯罪人格神秘化。

基于以上犯罪人格的新内涵,笔者认为,犯罪人格本身不一定具有某种犯罪性的稳定的“特质”,绝大多数情况下的犯罪行为都是由于犯罪人人格结构五大要素发生变化的过程中产生的一种与当时社会的价值判断和理论判断严重不协调的现象,这种不协调现象由于与犯罪相关联,所以从人格的角度看,称之为犯罪人格;从犯罪人格的形成机制来看,不仅这种犯罪人格的产生具有偶然性和不稳定性(即具有可控制性或可预防性),而且所谓犯罪人格的内容也不是稳定地存在的,也就是说,许多因素的存在又很可能消灭或改变这种犯罪人格。犯罪人格的新内涵还说明,所谓犯罪人格的存在对于某个犯罪人来说,它只是个暂时的概念,从万事万物发展的眼光来看,犯罪人格这种具有严重缺陷的人格是可以改变和重塑的,将其塑造成为健康人格的目标不是不能实现的,对于一般人更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