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心理学人格塑造与犯罪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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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犯罪人格与健康人格(1)

第一节 犯罪人格

一、研究犯罪人格的意义

如前所述,犯罪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人格结构五大要素(即知、情、意、信、行)的非稳定性和易变性,正是人格的这种特性不仅在主观上而且在客观上均为犯罪现象的发生提供了“源泉”。换句话说,一个人人格结构的五大要素诸如知、情、意、信、行始终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这种动态的变化过程随时可能与社会稳定的正常要求,特别是与刑法的要求相背离,当这种背离落入了刑法保护的利益范围并且符合某个犯罪构成要件时,就构成了某种犯罪形态,因而从人格的角度来看,犯罪人的人格即表现为犯罪人格。从犯罪人格的角度分析,可以说正是在犯罪人格的支配和作用下,犯罪行为人才实施了一些犯罪行为,因此,研究犯罪人格有利于预防犯罪。

研究犯罪预防不能不研究犯罪人格。不少学者对犯罪预防的研究都自觉或不自觉、程度不同地围绕犯罪人格问题展开的。例如,龙勃罗梭正是由于对犯罪人的关注和研究,才开创了犯罪人类学之先河,使犯罪学得以诞生。后来的犯罪学家对犯罪人格问题日益重视,这在客观上推动了整个刑法学的发展和繁荣,使刑法学从旧派只注重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到新派主张根据个人已构成的罪行及犯罪人的危险性格、人格形成的过程和复归社会的可能性大小来适用相应的刑罚。因此,只有深入研究犯罪人的人格特性,才能在揭示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深层原因的基础上提出有效预防犯罪行为发生的措施和制度。

二、人格与犯罪人格的一般理论

1.人格的一般理论

如前所述,人格(personality)是一个广泛应用于哲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等学科的概念。从词源上来说,它来自于拉丁文“persona”,原义系指希腊罗马时代戏剧演员在舞台上戴的面具。“面具”一词经过心理学界和其他领域的广泛应用以后,如瑞士心理学家荣格所言,其内涵逐渐演变为“自我的外延”。到现代,“人格”一词已经成为心理学中的一个基本范畴,通常用来指一个人从整体上所表现出来的心理面貌。

对于什么是人格,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统一和公认的看法,社会心理学家G·奥尔波特曾综述过50种人格定义,并据此而认为人格系个体内部决定其特征行为和思想倾向的身心系统动力组织。中国心理学界通常认同:人格是个体内在行为倾向性所表现出来的,一个人处于不断变化中的而又具有动力一致性和整体综合性的身心组织系统。人格的复杂性导致了人格研究的多样性,虽然人格的定义多种多样,大约有一百多种,但大多数心理学家都认为,人格是个人心理特征的统一倾向,这些特征决定人的内心行为外显演化形态,并使它们与其他人的行为有着明显而稳定的区别。一般来说,人格也可以称为个性,是个体在与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的相互作用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独特的行为模式、思维方式、情绪反应的总体特征。人格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个体内在的身心特质的总和;另一个则是个体对外部环境的特定的反应行为方式。它既是个体比较稳定的内在心理特征,也是一种个体行为的外在倾向性特征。因此,本论着第一篇提出人格的新概念即人格是一个人的知、情、意、信、行的有机结合方式的特征。

人所具有的能动机能决定了他不是社会环境刺激的消极反应者,人的活动要受内在人格结构要素的支配。人格不仅是制约着人的社会行为的一个重要变量,而且人格的结构要素中也包含着某种行为,人格不但可以成为社会行为的内在动力来源,而且可以影响到行为的意义、行为的方式和行为的后果,它为人的社会行为提供一定的反应模式。

犯罪无非表现为作为或者不作为两种基本行为方式,因此,人格对于人的行为及预防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发展的观点和联系的观点来看,可以说,人格和行为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二者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人格是个体行为的心理基础,对行为起着引导和调控的作用,同时人格又是个体心理的特质,它必然要通过个体的行为表现出来。脱离行为的人格与脱离人格的行为都是不可思议的。研究任何一种人的行为都绝不可能避开对人格问题的考察,任何企图抛开人格因素去考察人的行为的做法都是片面的、不科学的,至少是不完整的。这一原理同样适用于研究人类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是人的行为方式之一,是具体犯罪人的个体在特定情景中所实施的行为,只不过这种行为要经由道德、法律的裁判而被认定为是一种有损他人或危害社会的行为。

2.犯罪人格的一般理论

(1)犯罪人格

关于犯罪人格,许多人认为犯罪人格是犯罪人自身存在的某种特殊东西。例如,有的学者认为:犯罪人与一般正常人之间肯定存在某种不同之处,这是不言而喻的。问题在于,在犯罪人的身上到底有没有一种为正常人所不具有的特殊的被称为“犯罪人格”的东西呢?答案是肯定的。犯罪人具有犯罪人格这一命题是经过科学研究得出的结论。塞缪尔·约克尔林(Samual Yochelson)和斯塔顿·萨姆诺(StatonSamenow)在经过大量的实验研究后最先提出了“犯罪人格”这一概念,认为,有一部分犯了罪的人具有不同于寻常人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举止,特别容易从事反社会行为。此后,又有许多心理学家通过各种方法对人格进行了检验,证明犯罪人格是确实存在的。既然存在犯罪人格,那么,它是怎么样的一种人格?它有哪些突出特点呢?它和一般人所具有的正常人格之间又是一种什么关系呢?

犯罪人格(criminal personality)是犯罪心理学领域里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自从刑事实证学派诞生以来,犯罪人格问题就一直是刑法法学、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等学科研究的重点问题之一。如前所述,对犯罪人格的实证研究始于意大利着名犯罪学家龙勃罗梭,他利用体质人类学等学科的方法进行了大量的人体测量、尸体解剖等临床医学试验,在对所获得的资料进行多方面的分析、比较的基础上认为犯罪者的犯罪行为并不是出于个体的自由意志,而是产生于行为人的先天遗传素质和性格,由此而提出了“天生犯罪人说”。有关资料显示,德国犯罪学家李斯特(Franz Von List,1851-1919)也极为重视犯罪人人格,他指出过犯罪系犯罪人的社会关系及其固有性格使然。社会防卫论的代表人物菲利普·格拉马蒂卡(Filippo Gramatica,1901-1979)则强调,不要只关注反社会过程中的行为,而要重视个人的人格调查以使适用的处分与这种人格相一致。新社会防卫论代表人物马克·安塞尔(MarcAncel,1902-1990)更进一步指出了犯罪首先是犯罪者的人格表现,研究犯罪首先应该从研究犯罪人的人格开始。

有的学者认为犯罪人格是一种有别于正常人的个性特征。人格本身是极为复杂微妙的,正是由于这种复杂性才导致了目前犯罪学学者们对犯罪人格概念的定义多种多样、五花八门,其中已为学界耳熟能详的如:将犯罪人人格定义为个体因所处社会和自然环境影响下所形成的反社会性心理和行为倾向;认为犯罪人格是指个体在先天素质的基础上,与环境交互作用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独特的身心组织;提出所谓犯罪人格即犯罪人内在的相对稳定的反社会行为倾向、特定身心组织。

其实,这几种说法虽然措辞不同,但其核心的意思却是大同小异。通过比较和分析大体上可以归纳出:犯罪人格是在人的社会化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种趋向于犯罪的稳定的人格结构。这些认识的要点在于以下四个观点:

①犯罪人格是一种稳定的组织结构。它是人在不断地与环境进行着物质和信息交流的交合作用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自身人格结构。犯罪人格结构具有稳定性,是一个人前后一贯的行为模式的内在“基因”。

②犯罪人格是在人的社会化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犯罪人格的形成离不开生物遗传这一基础,而又通过在社会环境中进行复杂的生理与心理、社会与个人交合作用才得以形成,是先天生物遗传基因条件下的社会产物。如法国学者将犯罪人格的形成划分为以下过程:a.行为人预先存在着某种生理或心理上的不同程度的异常,这种异常是遗传或后天得来的;b.行为人家庭教育的缺陷以及家庭生活的不和谐(如缺乏父爱、母亲过分溺爱、父母离异等),对行为人的早期人格形成影响;c.学校教育或职业培训过程中行为人成绩或表现太差或不适应学校环境,标志着行为人“初次社会化”遇到挫折或彻底失败;d.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宗教、居住等环境的作用,是反社会人格或犯罪人格形成的最终条件。另外还有学者认为犯罪人格的形成经历了正常人格——不良人格——严重不良人格——犯罪人格的阶段性变化过程。在人格问题上,曾有过生物决定论和环境决定论之争:生物决定论否定环境对人格形成的影响作用,把人的恒定的行为模式完全归于先天遗传;环境决定论则恰恰相反,认为人是一个机械地反映环境的生物体,人格的形成主要是受社会环境的影响。笔者认为,这两种理论显然都有失偏颇,走向了各自的极端。人格的形成系先天遗传与后天环境的相互作用产物,二者缺一不可。人的社会化可以看作是每个人被社会所同化的过程,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人对社会文化传播、继承和发展的因袭、互动过程。由于特定时空社会层面都存在着主文化和其他种种亚文化,因此,每个人经历社会化所受到的文化熏陶底蕴、所接纳的教养净化内涵并不一定都是完全正向的,也有可能酿成社会化不完全甚至是畸形社会化、反社会化。后者将会造成主体社会化不同程度的缺陷,这对于缺陷人格的形成具有深刻的影响。

③犯罪人格不是一成不变的。犯罪人格和其他万事万物一样,都有一个形成、发展和变化的过程。犯罪人格本身是一种特殊的心理结构,人的心理活动本身是遵循某种规律而不断变化的。人格既具有稳定性,又具有可塑性,这就使犯罪人格的矫正与重塑有了可能。

④犯罪人格内在特质是具有一定程度犯罪性。犯罪性是指个人从事犯罪行为的心理倾向。犯罪性是犯罪行为的内在心理基础,而犯罪行为则是犯罪性的外在表现,犯罪性通常会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总之,以上关于犯罪人格的观点都把某种犯罪特质当作犯罪人格的核心内容,或者认为犯罪人格具有犯罪的稳定的心理结构。

(2)犯罪人格的特征与类型

国内通常认为,犯罪人格既然是人的社会化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种趋向于犯罪的稳定心理结构,那么具有犯罪人格者往往表现为缺乏忠诚、伪善、不能容忍非难、无情、易怒及具破坏性等特点就不足为怪。

大多数学者认为犯罪人格既不同于正常人格,也有别于变态人格。犯罪人格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①反社会性。反社会性是一切犯罪行为和犯罪心理的最基本的特征。犯罪人格在本质上是一种严重的反社会人格,是犯罪人所具有的反社会或背离社会的精神状态,出现这种精神状态的人不认同或不愿意接受并服从社会生活的共同准则,无视必要的社会规范约束。犯罪人格在社会生活过程中,其需要、兴趣、思维、价值观念及行为方式等均严重偏离正常人,在一定的条件下,犯罪人格势必外化为犯罪行为,而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具有犯罪人格者对现存社会整体关系的侵害和破坏。

②犯罪驱动性。犯罪人格对犯罪具有原发性驱动作用。具体的犯罪行为正是在犯罪人格的支配下,通过一系列主客观条件表现出来的。

犯罪人格是犯罪人内心潜在的反社会行为模式的整合结果,它体现了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潜在可能性。犯罪性是个人从事犯罪行为的心理倾向,它体现的也是一种犯罪可能性。当然犯罪人格还只是犯罪行为产生的一个必要条件,从犯罪人格到犯罪行为实施之间有一个过渡阶段,需要在一定的条件下外化。只有当条件适合时,具有犯罪人格的人才会变成实际的犯罪人。

③稳定性。犯罪人格是个体意识结构中深层的、恒定的部分,是一种基本稳定的心理结构和倾向,是个体在长期的成长、生活及社会交往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而且一经形成则很难改变。我国台湾学者蔡墩铭先生曾据此而指出人格具有连续性的特点,他说:“人格之形成诚非一朝一夕之事,是其一旦形成之后则为定型,殊难再加改变,因之,去年之甲与今年之甲在性格上并无太大之分别,除非其在此期间内遭受重大之变故,致其心理性格引起显着之变动,否则同一人之人格始终保持不变。何以对他人之行为仍可予以正确之预测,乃因人格决定行为,而人格却不易变化,是以了解人格后,不难窥见此人将来可能采取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