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动力因素论
该观点以内外因素论为基础,提出外因是由外界刺激引起的矛盾,内因为心理现象的内在矛盾。它们在发生作用、影响个体犯罪心理形成时,具有一种动力性质。动力因素主要有:潜在的动力因素、转向的动力因素、激发的动力因素、发展的动力因素、定型的动力因素等。潜在的动力因素是个体在早期的生活经历中,因受到父母的不良教养和家庭中的不良气氛影响所形成的,它是促成犯罪心理产生的潜在因素;转向的动力因素是指在犯罪心理的形成过程中,外界不良刺激在与主体消极的主观因素相互作用时,会发生心理和活动方式的转向,例如各种不良兴趣的转向、交往转向、活动方式转向等;激发的动力因素是指犯罪心理外化为犯罪行为的动力因素,包括需要因素、认知因素、环境因素、情景因素等,同伙的教唆、奖励、威胁,挫折情景因素,量刑不当及打击不力的因素等;定型的动力因素是导致犯罪心理趋于定型化的各类动力因素。该观点还认为,几方面的动力因素层次,既有先后次序,又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即有发展的连续性,又有发展的阶段性。在个体犯罪心理形成与发展的不同阶段,总会有占有优势的主要矛盾,其往往成为相应阶段中的主要动力因素。
三、系统模式论
有的学者在论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犯罪心理成因的宏观模式时指出,目前,犯罪心理产生的原因和历程同样具有中国现阶段的特点。在探讨该问题时要把握三个基本方面:一是宏观社会系统。它与自然系统和思维系统相独立,是各个系统心理反应的决定环境,包括社会发展的客观条件、不良社会意识的作用机制等方面内容。二是文化环境系统。群体和环境都从属于文化环境系统,犯罪心理的产生正是个体在高级整合机构的调整下,通过社会输入的不良意识进行心理操作的结果;在文化环境系统中,与个体产生犯罪心理有关的首先是作用空间与有害环境,其次是体现各种意识形态内容的媒介或媒体,最后是以人际交往工具为表征的符号系统。三是个体因素系统。主要指个体不良心理结构,它经常表现为主体的不良需要结构和各种反社会化的学习方式。
四、多因素论
该理论认为,在考察犯罪人犯罪心理形成时,要顾及社会因素和主体因素及其关系。包括社会学因素与生物学因素、先天因素和后天因素、外因和内因以及它们自身的基础与发展趋向。
五、“聚合效应”论
该观点认为,影响犯罪心理形成发展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大体上可分为外部因素和主体因素两部分,原因与因素概念要有区别地应用。
产生犯罪心理的原因是指它们与个体犯罪之间存在着一种因果关系,二者之间具有必然性;而影响犯罪心理产生的因素则是指它们有可能在特定的条件下成为产生犯罪心理的原因,而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一定导致犯罪心理的出现。
六、综合动力论
该理论是在设立指标进行大规模的问卷调查基础上提出的。该理论认为,人们的犯罪意识归根到底是由其所在的社会环境决定的,各种制约人们成长的客观条件并不直接决定人们的行为,而必须通过个体内在因素的中介、加工、转移作用才能对其行为发生影响。个体的内在因素大体可以分为内驱力系统和自控力系统,如果内在自控力体系出现缺陷,不足以正常发挥其遏制不良社会诱因并不足以控制朝着正确行为导向的功能,个体就会经受不住内外诱因的冲动的压力而产生犯罪意识,出现犯罪行为。
七、综合动因论
该理论认为,个体犯罪原因是一个整体系统(母系统),这个整体系统是由若干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着的主体内外因素(子系统)所构成的,形成多层次多维度的原因网格结构。作为整体系统的个体犯罪原因,具有其各主体内外因素没有的特有属性。由于各组成因素间的交互作用,个体犯罪原因处于一种动态变化之中。犯罪主体犯罪心理的形成、犯罪行为的产生,正是多种主体内外因素综合的互为动力作用的结果。犯罪综合动因论注意个体犯罪原因的整体性、层次性、结构性和动态性,将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因素分为主体因素和主体外因素两大类。“主体因素”是指犯罪人犯罪心理赖以形成的生理状况、心理和行为发展水平等因素。生理因素是个体心理发展的物质基础,它使犯罪心理带上个体特定的年龄、性别、神经类型以及异常的生物学因素的色彩。心理因素是指主体原有的心理结构中存在的与犯罪心理的形成有密切关系的不良因素,主要包括个性倾向和性格结构中的不良因素;犯罪人通过这些不良的心理因素,积极地吸收主体外的不良因素,从而内化为犯罪心理。行为因素是指犯罪人原有的不良行为特点;根据反馈原理,不良行为如果得逞,会反作用于不良心理结构,使不良心理结构得到强化和发展;恶性发展的趋势之一就是形成犯罪心理结构。“主体外因素”是指与犯罪心理形成有关的存在于主体外的客观因素,包括社会环境因素、自然环境因素和情景因素等,以及家庭、学校、工作、居住、交往、职业等小环境因素;自然环境因素包括地域、季节、时间、自然灾害等因素;情景因素包括侵害对象、现场其他人、现场条件和气氛等。综上所述,生物学派和社会学派理论探讨的问题实际上是影响犯罪心理形成与转化的因素,而不是犯罪的直接原因,它们回答的问题是:犯罪心理的形成以及犯罪行为的发生是受哪些因素影响的。精神分析学派理论探讨的是犯罪动机,它回答的问题是人为什么犯罪,或者说犯罪心理的形成及犯罪行为的发生是为了什么。至于犯罪心理是如何形成的,犯罪心理的形成和转化与人性有何关系等问题,则没有涉及。
八、犯罪是一种永恒的社会现象
这是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多数人的观点。例如,林纪东认为:“犯罪为与社会俱来之病象。”蔡墩明教授指出:“有社会就有犯罪,犯罪对社会而言,实无法避免,然而犯罪之趋势不因社会进步而改善,反而随社会进步而恶化。”林山田教授更进一步分析说:“犯罪乃社会共同生活中必然的一种社会现象,因为在任何形态的社会中,均存在着犯罪的事实,没有任何例外的情况,社会结构的改变,只有影响犯罪的质与量而已,犯罪依然长久地存在。因此,犯罪虽为社会的病态表征,但就社会的结构与功能的相关性观之,实为社会的一种规则现象。”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在回答犯罪为什么是一种永恒的社会现象时,由于各人所持的依据不同,又有“社会文化结构决定说”与“生存竞争失范说”之分。
“社会文化结构决定说”认为,犯罪是一种严重违反社会伦理规范的行为,它是由一定的社会文化结构所决定的必然现象;犯罪的内容与一时一地的文化历史因素密切相关,而且常因人类生活方式及价值观念发生变异而随之俱变。
“生存竞争失范说”主张,犯罪是随着社会生活所发生的必然现象,它是在个人生存竞争中,超越某一适当程度之范围,而由法律规定予以处罚的行为。刑罚是调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协调而不冲突的工具,使个人行为与社会生活理想走向一致。该理论进一步指出,社会越开化发达,生存竞争越激烈,犯罪也必然相对增加。
九、犯罪原因的多元性理论
另外一些台湾学者则认为,犯罪现象的存在并不是某一个体或者某种社会因素所导致,也不是某一学科或某种理论能够阐释,而是由多种个体因素和社会因素综合而成,只能由多种学科和理论以整合的方式予以剖析。但在各自的多元性罪因理论中,由于认识的角度不同,对导致犯罪形成的多种因素及其相互关系的阐述也有一定的差异。
林纪东认为,犯罪的形成是受生理的、心理的、社会的三方面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他指出,关于犯罪原因的研究,可分为一般研究和特别研究。一般研究着眼于犯罪的外部原因,即研究季节、人口密度、教育文化状况等因素对犯罪的促成;特别研究着眼于犯罪人的家庭环境、经济情形、职业环境等因素对犯罪的促成。林纪东还认为,要彻底研究促成犯罪的原因,一般研究和特别研究同等重要。基于此种认识,林纪东将犯罪原因的研究分为由犯罪现象看犯罪原因、由犯罪人看犯罪原因、由性别、年龄看犯罪原因以及一般经济环境与犯罪原因的关系等四个部分。其中,在“由犯罪人看犯罪原因”中,他指出,先天原因、出生原因、家庭环境、学校生活等,对于一个人人格品性的形成具有极大的影响;家庭、学校、社会以及文化环境中的缺陷也对人的不良人格的形成及其外化为犯罪行为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作用。然而,从总体上看,在导致个体形成犯罪心理的各种因素中,社会环境因素是最为重要的。
正如他所主张的:“盖由根本处言之,犯罪本身就是一个社会概念,是社会生活失调的现象,犯罪的结构,侵害了社会安宁秩序,犯罪的发生,也由于社会的原因,怎能偏重素质的因素,忽视社会环境的因素,亦近舍本而逐末?”
张甘妹认为,犯罪人陷于犯罪的原因,可大致分为内在的原因与外在的原因两大方面。内在的原因又可称为个人的原因或素质的原因,例如,个人身体、体质的特征,精神、心理特性,遗传关系,性别,年龄等因素,凡因个人内部的特质足以影响犯罪行为者均属之。外在的原因又可称为社会的原因或环境的原因,例如,季节、时日、地域、经济状况、家庭环境、学校教育、婚姻关系、职业关系、文化环境等,凡社会上之各环境条件足以影响犯罪人犯罪性之形成及犯罪行为者均属之。
林山田指出:“就犯罪原因之观点言,犯罪乃由内在与外在的因素,即遗传与环境的因素,交错影响而成的人类行为。此种内在与外在的因素是如何地交互影响?其在犯罪行为中各占多少的分量?我们迄今还是无法客观而精确地加以测定,因为人类行为并非单纯的自然科学上的因果关系,而是心理学上的或人文科学上的因果关系,才能加以解释者。”他认为,犯罪的形成是很多因素组合而成的一种“情况聚合”
(konstellation)。这种情况聚合可分为“促进犯罪的情况聚合”与“阻止犯罪的情况聚合”。
蔡墩铭教授从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角度出发,认为“个人所以犯罪各有其特殊原因”,这个特殊原因也就是人格的差异。人格是非常复杂的,犯罪人的人格则更复杂。蔡墩铭指出,人格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受先天因素的影响,但绝不是与生俱来的;人格的形成来自于多项因素,其中最不可忽视的是行为习惯;而行为习惯的形成,受制于个人所生活的家庭关系、邻里关系、其他社会团体关系以及学校教育、集体训练或社会风俗,“从而人格之形成实由人与人之间共同生活之结果”。
这些观点说明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比较全面地挖掘和分析了各种促成或者与犯罪相关的因素,几乎囊括了社会、个体以及自然方面的一切因素。由于个人的研究重点不同,因此,不同学者强调的因素也有差异。
另外,我国香港和澳门地区的学者们也对犯罪原因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他们都倾向于认为,犯罪(尤其是青少年犯罪)是由家庭的不良影响、学校教育的缺陷以及不良的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不良的社会因素主要指不良的书刊、电视、电影、录像等亚文化,结交不良朋友、加入不良帮派等社会交往以及药物滥用与药物成瘾等因素。
第三节 犯罪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人格结构五大要素的非稳定性和易变性
本论着在第一篇人格塑造论中提出了人格是一个人的知、情、意、信、行的有机结合方式的特征的概念,并进一步指出个体之间的知、情、意、信、行的有机结合方式存在着不同的特征,这就构成了不同的人格差异。根据这种划分可分为三种人格形态:第一,双重人格;第二,病态人格;第三,健康人格。其中双重人格是一个人的知与情、意、信有机结合的内隐状态与其外部言行相背离的人格。经过对各种犯罪现象产生原因的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笔者认为,自然人犯罪产生犯罪的最具有决定性和说服力并且具有根源性质的主要原因就是个体人格的内隐状态与其外部言行的背离状态,就是人格结构五大要素的非稳定性和易变性。虽然双重人格不必然导致犯罪行为的产生,双重人格更多地反映了某个历史时期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活的基本状态,反映了健康人格塑造的曲折历史过程,反映了人格的内隐状态与理想社会对人的较高要求的冲突,反映了人的言行方面对社会伦理道德要求甚至对法律要求的一般背离和违反等等;但是,正是这种人格结构的非稳定性和易变性导致这种人格背离一旦落入了刑法保护的利益范围并且符合某个犯罪构成要件时,这就形成了某种犯罪产生的原因。
换句话说,双重人格不必然构成犯罪,但是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必然具有双重人格。例如,某单位的一位领导平时表现非常好,他不但具有领导应当具备的“知”,而且经常在会议上作报告宣传“反腐倡廉”,但是,散会后回到家里马上就开始了索贿受贿的活动,这是典型的双重人格。
显然这位领导的行为已不是一般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