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心理学人格塑造与犯罪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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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2)

“脑电波说”表明,犯罪行为的发生与脑电波的异常有关。人类的大脑皮层存在着连续不断的电活动,如果将引导电极安放在头皮上,可以记录出大脑的电活动,所记录到的大脑电活动的图形称为脑电图;而通过脑电图仪记录在头皮上两点电极的电位变化,就叫脑电波。根据脑电图波形的频率和振幅的不同,可将正常的脑电图分为四种基本波形:α波(alpha)在清醒、安静状态下出现,β波(beta)在大脑皮层处于活动状态时出现,ξ波(theta)在情绪紧张或困倦时出现,δ波(deita)在睡眠、极度疲劳或麻醉状态时出现。持脑电波学说的学者认为,犯罪行为的发生与脑电波的异常有关,特别是δ波与犯罪关系密切。当行为人处于情绪过度紧张或极度困乏时,δ波出现,这时人会出现情绪波动,而此时的意识控制力很弱,会听任冲动的发生,因而在δ波状态下,容易导致冲动性、爆发性的犯罪行为发生。然而,有学者对此学说提出了异议,认为脑电波的异常不能作为判断犯罪者的标准。因为一般检查犯罪人的脑电波是在其犯罪以后进行的,怎能用事后的检测来研究行为时的犯罪心理?这是不科学的。

此外,人们还广泛探讨了遗传、种族、生物化学以及神经生理等因素与犯罪的关系。

综上所述,犯罪的生物学派理论将犯罪心理产生的原因归结为人的生理因素,认为人之所以犯罪,是由于其生理因素异于常人。显然,这种结论是极其片面的。因为人不仅具有生物属性,更具有社会属性。

人的心理的产生、行为的实施,虽然离不开作为物质前提和基础的生理因素,但真正起决定作用的还是社会生活条件和人的主观能动性。犯罪的生物学派理论把一些局部的、间接的生理作用夸大为整体的、直接的作用,忽视和否认社会因素对犯罪心理、犯罪行为的影响,显然是不够科学的。不过,现代科学技术已经证明,人的生理因素与其犯罪行为的发生有一定的关系,但并不是犯罪的决定因素,更不是犯罪的“原动力”。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该学派采用科学实证的方法研究犯罪现象和犯罪人,创立了刑事人类学派理论。该学派无论是在犯罪学、犯罪心理学上,还是在刑法学上都是功不可没的。

三、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社会学派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该学派认为,犯罪的主要原因是社会因素,犯罪心理的产生和发展无不受社会因素的制约。德国的犯罪学家、刑法学家李斯特(Liszt F.V.1851-1919)是犯罪社会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李斯特反对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论,他承认生理因素对人的心理、行为有重要的影响,但犯罪的产生是犯罪人受到外部社会环境影响的结果,大众的贫穷是培养犯罪的最大基础。因此,他认为犯罪行为的产生应包括个人因素和社会因素两大部分,其中社会因素是产生犯罪的决定性因素。

龙勃罗梭的学生、意大利着名的犯罪学家、刑法学家菲利(Ferri F.1856-1929)进一步指出,犯罪行为的产生是个人因素、社会因素和自然因素三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即“犯罪三原论”)。个人因素包括生理因素和心理因素;社会因素包括政治、经济状态、传统、宗教、风俗习惯、家庭结构、教育制度等因素;自然因素包括气候、季节、地形、物产、自然灾害等。菲利认为:犯罪的产生,除了行为人人格上的因素外,自然、社会因素对犯罪也有影响,有时社会因素对犯罪起主要作用,有时又可能侧重于个人因素或自然因素,不能过分强调某一方面因素的作用。他同时还提出了“犯罪饱和定律”,即影响犯罪形成的各个因素都有一定的限度,当这种影响因素达到一定量时,犯罪就会发生,且出现对等的关系;当上升到一定量后,犯罪也就饱和了。例如,当社会因素发生变化,犯罪也就随之产生,但一旦社会因素得到改善,犯罪也就达到饱和状态,犯罪率即停留在一定的量上,不再变化。

20世纪30年代后,犯罪的社会学派理论得到了蓬勃发展,出现了一些分支学说。例如,社会环境论、模仿论、文化冲突论、社会异常论、标签理论、学习理论等等。

“社会环境论”认为,犯罪不是由犯罪人的生理因素决定的,而是由社会环境影响的。社会环境是犯罪的培养基,犯罪人则是细菌,当细菌进入培养基后就会产生犯罪。因此,社会环境在某种意义上是犯罪产生的主要因素。该理论完全否认生理因素,也忽视人的心理因素对行为的作用,把人的犯罪行为完全归结为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显然是有局限性的。

“模仿论”是由法国着名的社会学家、犯罪学家塔尔德(Tarde J.G.1843-1904)提出来的。塔尔德认为,犯罪行为的产生不是先天遗传的,而是在社会生活中受社会因素的影响而模仿出来的。人类的社会生活过程就是一个模仿的过程,由于人与人之间互相模仿,社会才得以发展并保持稳定,因而模仿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行为源泉。

他于1890年提出了模仿的规律是:人们之间接触越密切,越容易互相模仿,下层人物模仿上层人物;农民模仿贵族;小城镇和农村模仿城市。

当两种互相排斥的东西同时流行,其中一种将取代另一种。他认为“模仿”反映了人与人之间心理上的联系,犯罪也遵从一般的行为模仿规律,犯罪是社会造成的,社会因素是犯罪产生的根源,模仿则是传播犯罪的基本途径。正是人们在社会生活的互相联系、互相接触中,通过模仿学会犯罪进而传播开来的。后来的研究者认为,塔尔德用心理学的模仿规律来解释犯罪现象,是把复杂的犯罪现象过于简单化了。不过,塔尔德的理论批判了犯罪生理学派理论的缺陷,对后世的影响较大,同时,对犯罪社会学派理论的形成和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不同接触论”也译为“差异结交论”、“异化交往论”、“不同联系论”

等,是由美国着名的犯罪学家萨瑟兰(SutherLand E.H.)在1939年出版的代表作《犯罪学原理》中提出来的。该理论认为,个体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在与他人的交往中,向与自己关系密切的人学来的。他认为,人们学习犯罪行为就如同学习其他正常行为一样,是在社会生活中学会的。因而,接触犯罪行为的机会越多,学习犯罪行为的机会也就越多。萨瑟兰将其理论归纳为九条主要内容:犯罪行为是学习的;犯罪行为是在与人的交往过程中,通过人与人之间的互相影响而学到的;犯罪行为的学习,主要产生在与之关系密切的社会集团中;犯罪行为的学习,包括犯罪方法、犯罪动机、犯罪技巧、态度、理由等;对于特定动机和冲动的学习,主要通过法律规范赞同或不赞同的确定性而学得的;犯罪行为的产生,是因为行为人违反法律的想法战胜了遵守法律的想法;人与人之间由于相互影响的频率、持续时间、顺序和强度的不同而影响到犯罪的学习;犯罪行为的学习过程与一般行为的学习过程是一样的;人类一般欲求和价值观念的理论不能用于解释犯罪,虽然犯罪行为也是一种欲求和价值观念的体现,但非犯罪行为也同样是一般欲求和价值的体现。该理论无疑可以用来解释一部分犯罪原因,但其缺陷也是明显的,因为它忽视了人的主观能动性,无法解释为什么在相同的环境下,有的人犯罪而有的人却并不犯罪。

“文化冲突理论”指出,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的社会团体由于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和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差异,导致了文化规范的不同。犯罪即是不同社会集团的不同文化规范之间冲突的结果。该理论的代表人物是美国犯罪学家塞林(Thorstein Sellin,1896-1994),他在1938年发表的着作《文化冲突与犯罪》中指出,在社会群体用来维护其成员一致性的各种各样的手段中,刑法占据着重要地位,而刑法是主流文化行为规范的表现,犯罪则是与主流文化相冲突的下层阶级和少数民族群体文化的产物;由于下层阶级和少数民族群体的文化与主流文化相冲突,所以,遵从下层阶级和少数民族群体的文化,就必然会产生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塞林认为,除了不同民族之间存在文化冲突外,不同阶层、不同团体、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文化都存在着冲突,所有这些冲突都可能导致犯罪。美国的另一位犯罪学家米勒(Walter Miller)也认为,犯罪是低阶层文化的正常反应;低阶层文化的核心包括诸如斗殴、酗酒、盗窃、不当性行为、爱耍小聪明、追求生活中的刺激、欣赏勇猛和坚强,等等。

“社会异常论”(又称压力论、紧张状态论、激发论等)认为,犯罪是行为人由于不能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社会地位和社会财富而产生的沮丧和气愤的产物。美国社会学家默顿(Robert Merton)在《社会结构和反常状态》一书中指出,美国社会是过分重视实现目标结果的社会,成就和名利是这种目标结果的标准;美国的社会、学校、家庭和大众传播媒介都大肆宣扬竞争、个人奋斗和出人头地,把物质财富和社会地位作为实现文化目标的主要象征。但是,由于社会歧视性的阶级结构和种族等级的存在,所以不是所有人都能平等地得到实现这些文化目标的机会和常规手段,那些处于下层社会的阶级由于无法取得同中上层阶级竞争的优势,便会产生一种紧张状态,并导致破坏法律的行为发生。

“标签理论”则主张,行为人变成罪犯的主要原因是社会给其贴上了越轨者的标签。所谓“贴标签”,就是立法者、司法者、社会舆论把某些个体定义为“越轨者”的过程。该理论的代表人物贝克(H.Becker)和利莫特(Ednin Lemert)认为,社会对确有一定越轨行为的人贴标签,反而会刺激、加强或者促成了被贴标签者的恶性转化,从而进行更多的犯罪活动。

此外,副文化群论、社会生态学理论等都重视和强调社会客观环境对犯罪心理和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到了20世纪50年代,美国心理学家班度拉(Bandura A.)将此学派进一步发展。他认为,犯罪行为(特别是攻击行为)不是与生俱有的,而是后天习得的,犯罪心理的产生主要有三方面来源:观察学习。包括家庭成员的影响和强化、人们所属亚文化的影响、广泛使用的宣传工具所提供的具有充分形象的范例等。凭直接经验学习:行为人通过自己犯罪或错误行为结果的直接经验而形成。生物学因素:适当的环境刺激激活了犯罪的神经生理机制,神经生理机制要限定攻击性反应的类型、决定感知和受影响的速度,因而它要影响犯罪心理和行为的模式。班度拉认为,观察学习是最重要的,特别是家庭成员的示范和犯罪鼓励、父母的攻击和言语表情、亚文化的犯罪率、符号示范(如宣传暴力、色情的电影及电视书刊等)对人们的犯罪心理和行为会产生直接影响。

犯罪的社会学派理论着眼于社会生活环境,强调犯罪行为的发生主要是受社会因素制约的,反对“天生犯罪人论”和“遗传决定论”的观点,具有积极的意义,是有关犯罪研究的一大进步;有的理论在一定范围还具有一定的说服力,能解释部分犯罪原因。但这些理论由于过分强调社会因素的作用,忽视了主体生理和心理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影响,加之资产阶级世界观的缺陷,使得这些理论都有不同程度的片面性和局限性。

第二节 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我国学者观点综述

一、内外因素论

内外因素论认为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可以从外在因素与内在因素两方面去归纳。外在因素主要指主体所处的客观环境及其客观存在,包括与犯罪有关的社会问题、家庭不良环境、学校教育中的不利因素等;内在因素是形成犯罪心理的内因,指主体自身的生理及心理特点,包括特殊的认识结构、不良的个性品质等。有的学者提出,外在条件只起到外因作用,它必须通过犯罪者的内在因素即内因起作用,导致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在于主体心理的特殊性;还有学者提出,内因与外因不是均等与平行的,它们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系,将其分为内外两大因素论述完全是便于叙述与分析,在具体的犯罪人形成犯罪心理的过程中,内外因素所具有的地位与作用也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