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着重从信息收集与交流系统、标签制度、食品质量认证体系、食品安全监测与预警系统、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和安全教育与培训这6个方面具体分析了我国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制度的主要内容和演变过程,同时对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作了初步的探讨。
3.1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消费者对食品质量的需求和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关注度日益增长,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同时进入了一个新阶段。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作为贯穿整个食品产业链的重要一环,越来越受到管理职能部门的重视。特别是在欧盟及其他国家和地区食品质量安全事件的集中爆发之后,我国进一步从以下几个层面加强和完善了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制度建设。
3.1.1信息收集与交流系统
自“瘦肉精”、“劣质奶粉”等重大食品危害事件发生以来,我国进一步加强了食品质量安全信息收集和交流系统的建设。当前我国食品质量安全信息数据主要有4个来源:一是政府有关质量安全方面的监管信息,如相关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二是行业协会有关质量安全方面的自律信息,如质量安全标准、企业信用评估指标等;三是社会有关质量安全信用方面的信息,如公众媒体的监督报道、消费者投诉等;四是企业自身的质量安全控制信息,如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投入品采购台账、生产流传汇录、产品自主检测报告等。这些数据分别由农业部、卫生部、环保总局、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在承担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同时,从不同方面进行收集。农业部安全信息主要集中在农产品产前和产中领域,包括农产品标准体系建设、农产品投入品管理、动植物疫情防治、绿色食品管理、相关技术推广、进出口检疫、质量“打假”等方面的信息;卫生部关于食品安全信息主要是对食品监督与抽查、相关认证机构的审批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国家环保总局主要负责相关的环境法规建设,环境污染监督、查处和治理,环境标识认证和组织相关技术研发等方面的信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主要负责食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疫情信息收集及相关法规建设和组织实施等方面的信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食品安全政策法律制定、食品安全协调、出口等方面的信息。
虽然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设置并不直接针对食品安全相关问题,但目前他们也拥有食品进出口贸易、国内食品市场秩序等方面的信息。在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信息收集系统建设的同时,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食品安全信息交流工作。政府管理部门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渠道将食品质量问题和相关信息及时通报给各个相关利益主体(消费者、食品生产商、研究机构等),同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传播科学的消费知识,对优良的生产基地和生产企业进行正面报道。例如,2003年,农业部组织了《焦点访谈》节目,就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对江苏等地进行了采访;组织《农民日报》等12家新闻单位对“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进展情况的集体采访和“绿植杯”无公害农产品知识大奖赛。农业部从2003年开始,按照《农业部经济信息发布日历》不定期通过《农民日报》、中国农业信息网、CCTV‐7、农产品市场周刊、中央农业广播学校等部属“五个一”媒体对外发布农产品安全市场监测信息。
为了实现互联互通的资源共享,完善现有的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和交流系统,2004年11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农业部等7部门联合制定了《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该办法所指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在食品及其原料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运输、贮存、销售、检验检疫等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得的涉及人体健康的信息,包括5个方面内容:①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②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信息;③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④食品安全事件信息;⑤其他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根据《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对国内食品安全形势作出分析,并予以发布;综合发布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发布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其中,农业部门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质检、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4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信息。《管理办法》还确定了信息发布的基本形式,规定各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包括来源、分析评价依据、结论等基本内容,其中发布食品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还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以及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具体项目等内容。
2005年,农业部制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工作方案》,公开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信息。各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利用监测结果,追根溯源,分析原因,进一步提高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执行效率和监管力度。
目前,广东、辽宁等地已开始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发布食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并提供查询服务。北京建立了市场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由北京市食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协同北京市工商、卫生、农业等部门对全市食品质量安全数据和情况进行发布。
3.1.2食品标签制度
食品标签提供了食品的内在质量信息、营养信息、时效信息及食用指导信息,是消费者选择食品的重要依据。食品标签分为组成成分标签、警示标签以及营养标签。食品标签对食品安全性具有警示作用和召回作用,如标注配料表,不仅让消费者知道食品中含有哪些成分,以供选购或消费参考,同时也提醒对某些食品成分有过敏症的消费者注意避开这些会引起过敏症的特定成分。因此,许多国家,特别是欧美发达国家相当重视食品标签在食品安全性的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并利用食品标签法规规范食品标签提供的基本信息。
我国的食品标签法规和体系主要是参照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标签体系和系列标准制定和完善的,主要建立在由国家标准局于1987年5月13日发布的国家标准GB7718-87《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基础上,还包括了其后制定的国家标准GB10344《饮料酒标签标准》和GB1343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GB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规定了食品标签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并对包装食品标签的真实性、专业性、合法性和科学性作出了明确的规定。GB7718-87《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是在参照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STAN 1-1985的基础上,于1987年由国家标准局、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轻工业部、商业部、农牧渔业部和国家商检局联合发布的。《特殊营养食品标签》规定了特殊营养食品标签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适用于销售包装婴幼儿食品、营养强化食品、调整营养素的食品(如低糖食品、低钠食品、低谷蛋白食品)的标签。《饮料酒标签标准》规定了饮料酒标签的基本内容与要求。
1994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对GB7718-87标准进行了修订,1994年2月4日批准,1995年2月1日实施新的GB7718-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代替GB7718-87标准。
相对其他标签制度而言,我国食品营养标签的立法和管理还十分落后。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都有与产品标识有关的条款,但仅部分法律涉及了部分营养标识的内容,且所规定内容过于宽泛,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我国现行的食品营养标签法规或标准主要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94)、《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的规定》(1995)、《饮料酒标签标准》(1989)和《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1997),卫生部发布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1993)、《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1994)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以上的法规标准虽然部分内容涉及了食品标签的强制标识,但对于食品标签的营养标识内容均未作出明确规定(何学军等,2005)。我国已于200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预包装特殊膳食食品标签通则》这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新标准不允许利用产品名称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而欺骗消费者,对于消费者关心的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新标准要求必须标示具体的名称。新标准提倡并鼓励一般食品标签标示能量和营养成分,特殊膳食食品必须标示营养成分;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一般食品和特殊膳食食品标示营养素含量水平声明、营养素含量比较声明和营养素作用声明;进一步明确了营养成分的标示方法及转基因食品的标示要求。
当前转基因技术飞速发展,正在成为21世纪重要的新兴产业,并对农业等行业产生了重大影响,为解决粮食短缺、有效药品及治理环境等问题展示了良好的前景。但是,在转基因技术及其产业飞速发展的同时,其在生产、包装、运输、储存、使用、处理等过程中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的潜在风险与威胁也日益显现出来,从而引发了关于转基因农产品是否需要在其包装上加贴特殊标签以及如何加贴特殊标签的问题。
目前我国对转基因食品的标签管理主要是根据3个法规进行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2000年颁布的《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国务院于2001年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及2002年1月农业部发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以下简称进出口食品) 标签的审核、检验管理,明确规定了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和标签检验的内容、程序及惩罚措施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该标识应当载明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主要原料名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规定了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标识制度,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标注方法。
3.1.3食品质量认证体系
与食品质量安全体系的制度设计一样,有效的信息制度设计依赖于食品原料的生产环境、投入品、生产过程、加工储运、市场准入等5个重要环节信息的控制,但在我国现实中,这些环节要素并不完全是自然联系的整体。
相反,在条块分割十分复杂的我国现存制度环境下,这些要素分布于不同的管理部门,存在控制和管理上的天然障碍。如何降低这些要素间的协调成本,是设计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体系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理论和实践证明,食品质量认证是降低交易成本和配置这些要素的良好机制。为此,自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启动了食品质量认证工作后,在短短的二十年里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建立起了统一的认证认可组织机构体系、法律法规体系、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产品认证相组合的认证体系、实验室监管体系、进出口卫生注册体系、认证市场监管体系和国际合作体系等。2001年3月,国务院正式成立了国家认监委,并授权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的认证认可工作。
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11号)提出了认证认可工作的指导思想,国务院同时发出了《关于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15号),就建立农产品认证认可工作体系有关工作提出了具体实施意见。2003年3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九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农产品认证认可工作体系实施意见》,提出我国将建立统一、规范的农产品认证认可体系的总体构想。随着我国认证认可法规体系和监管体系的基本确立,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有效整合,以及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进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管理等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至2005年,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全国统一的认证认可体系,认证认可工作向法制化、规范化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