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农业林业农业实用技术(农经政策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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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知识问答

1.《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何时施行?

《条例》于2011年12月1日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2.《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条例》共8章48条:总则、农产品产地、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3.什么是农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4.什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要求。

5.农业投入品指什么?

本条例所称农业投入品,是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添加的物质,包括农药、兽药、饲料、种子、种苗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用生产资料产品。

6.农产品包装指什么?

本条例所称农产品包装是指对农产品实施装箱、装盒、装袋、包裹、捆扎等活动。

7.什么是农产品产地?

农产品产地是指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生产的相关区域。包括耕地、林地、养殖场和养殖水域等。

8.《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作了哪些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明确各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按期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检验检测机构、队伍,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9.《条例》对乡镇人民政府有什么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公共服务体系,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专(兼)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的指导、监督。

10.《条例》对村民委员会有什么规定?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11.《条例》对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生产企业有什么规定?

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和诚信建设,为所属的农产品生产者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生产技术等服务,指导其依法从事农产品生产活动。

12.《条例》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是如何划分的?

县级以上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农业(畜牧)、水、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13.《条例》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发布是如何规定的?

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公布。

14.《条例》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监督是如何规定的?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15.哪些区域设置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点?

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下列区域设置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点:

(1)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

(2)污水灌溉区;

(3)城市郊区的农产品生产区;

(4)农产品主产区;

(5)其他需要监测的区域。

16.农产品产地“三个禁止”是什么?

(1)禁止向农产品生产区排放、倾倒、填埋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2)禁止使用不符合农业生产用水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或者从事水产养殖;

(3)禁止使用生活垃圾从事畜禽养殖。

17.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工作。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

经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设立明显标识牌,标明产地名称、范围、面积、产品种类等内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标示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18.《条例》对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信息公布是如何规定的?

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国家明令禁止、淘汰和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等信息向社会公布。

19.《条例》对禁止生产、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是如何规定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

20.《条例》对销售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是怎么规定的?

销售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销售者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关于该产品用法、用量、使用范围等注意事项的书面说明,并进行口头提示。

21.《条例》对农业投入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有哪些规定?

农业投入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入场经营者的从业资格进行审查,并与具备法定资格的经营者签订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责任协议。批发市场开办者发现经营者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时,应当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22.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的两个制度和两个记录是什么?

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制度;进、销货记录。

23.农业投入品进、销货记录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1)购进产品的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

(2)购进产品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号,登记证号和批准文号等;

(3)购进产品的来源、数量和日期;

(4)销售的产品名称、对象、数量和日期等。

农业投入品进、销货记录应当保存两年。禁止伪造、涂改农业投入品进、销货记录。

24.农产品生产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农产品生产中不得有下列5种行为:

(1)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

(2)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3)违反国家关于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收获、捕捞、屠宰农产品;

(4)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保鲜、包装、储存;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5.《条例》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产品生产有哪些规定?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检测设备、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检测合格的,应当附具检测合格证明,并标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单位和生产日期;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26.《条例》对获得“三品”认证证书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的生产单位的农产品生产有哪些规定?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证书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的生产单位应当配备质量安全检查员,对农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27.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2)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3)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4)出售农产品的品种、数量、时间、流向。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两年。禁止伪造、涂改农产品生产记录。

28.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农产品产地准出名录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列入农产品产地准出名录的农产品生产者、收购者,应当在列入产地准出名录的农产品上附具产地证明、质量认证标识或者产地检测合格证明,方可将其运出产地。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还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或者检疫合格证明等等。

29.农产品产地准出名录包括哪些内容?

农产品产地准出名录应当包括农产品种类和农产品生产者、收购者类型以及实施时间等内容。

30.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农产品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应当如何处置?

农产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应当立即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并报告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简称“一通知两报告”)。

31.哪些情况要求对农产品进行包装?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销售的下列农产品进行包装:

(1)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证书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

(2)国家和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应当进行包装的农产品。

32.《条例》对农产品包装有什么规定?

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产品储存、运输、销售和保障安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

33.《条例》对农产品包装材料有什么规定?

农产品包装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34.不需要包装的农产品应当如何标识?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对不需要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带)、说明书等形式予以标识。

35.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识应标明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识应当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36.农产品的包装、标识文字有哪些规定?

农产品的包装、标识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内容应当准确、清晰。

37.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权有哪些?

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行使下列5项职权:

(1)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进行现场检查;

(2)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

(3)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4)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38.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39.监督抽查检测农产品是如何规定的?

监督抽查检测农产品,应当委托经省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收取费用。上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已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40.《条例》对农产品监督抽查复检是如何规定的?

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部门申请复检。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时起24小时内安排复检,并及时将复检结果书面通知被抽查人。

41.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开单位的专用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箱,受理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42.《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未履行领导、协调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3.《条例》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检验检测工作中有下列5种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不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中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3)超越权限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

(4)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

(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4.农业投入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未对经营者从业资格进行审查的会受到什么处罚?

农业投入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未对经营者从业资格进行审查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5.农业投入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发现经营者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而未报告会受到处罚吗?

农业投入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发现经营者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而未报告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6.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会受到什么处罚?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伪造、涂改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进销货记录、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7.伪造、涂改或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进、销货记录会受到什么处罚?

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伪造、涂改或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进、销货记录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8.未按照规定对农产品进行包装或者标识会受到什么处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对农产品进行包装或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