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农业林业农业实用技术(农经政策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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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农药管理条例》知识问答

1.农药管理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哪个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2.什么是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1)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

(2)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3)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

(4)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

(5)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6)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3.农药分哪几个类型?

按防治对象,农药可分为杀虫剂、杀螨剂、杀菌剂、除草剂、杀线虫剂、杀鼠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几大类。

(1)杀虫剂、杀螨剂:

按作用方式或效应可分为:胃毒剂(如乙酰甲胺磷等)、触杀剂(如马拉硫磷等)、熏蒸剂(如磷化氢等)、内吸剂(如乐果等)、驱避剂(如香茅草等)、不育剂(如替派等)、拒食剂(如印楝素等)、昆虫生长调节剂(如灭幼脲等)。此外,还有活体微生物农药(如苏云金杆菌、核型多菌体病毒等)。

(2)杀菌剂:

按作用方式和机制可分为:保护剂(如波尔多液、代森锌等)、治疗剂(如多菌灵、三唑酮等)。

(3)除草剂:

按杀灭方式可分为:灭生性除草剂(如百草枯、草甘膦等)、选择性除草剂(如乙草胺、2,4-D丁酯等)。按作用方式可分为:内吸性除草剂(如西玛津等)、触杀性除草剂(如百草枯等)。

(4)植物生长调节剂:

按作用方式可分为:生长素类(如引哚乙酸)、赤霉素类(如赤霉酸等)、细胞分裂素类(如6-苄基氨基嘌呤等)、其他类(如乙烯释放剂、生长素传导抑制剂、生长延缓剂、生长抑制剂等)。

4.什么是农药毒性?可分几类?

农药毒性是指农药损害生物体的能力,其毒性大小通常用致死中量(LD50)或致死中浓度表示,依据致死中量的大小,农药毒性分为五级: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和微毒。

5.什么是安全间隔期?

农药安全间隔期是指最后一次施药至作物收获时所规定的间隔天数,即收获前禁止使用农药的日期。农药使用者应严格按照标签上规定的使用量、使用次数、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否则一方面容易造成农产品中农药残留超标,引起人畜中毒;另一方面,农产品难以出口上市。目前,我国正在逐步加强市场上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监测,出售农药残留量超标的农产品也将受到处罚;第三,如不按照标签上规定的要求使用农药,一旦出现事故,农药使用者将承担主要责任,严重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6.在什么情况下办理变更登记?

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剂型、含量或者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的,应申请变更登记。

7.我国农药登记有哪些类别?

有正式登记、临时登记、分装登记三种类别。

8.农药产品包装应具备哪些条件?

农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标签应当紧贴或者印制在农药包装物上。

9.农药标签应当标注哪些内容?

标签应当注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重量、产品性能、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毒性及标识、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农药类别、象形图及其他经农业部核准要求标注的内容。

产品附具说明书的,说明书应当标注前款规定的全部内容;标签至少应当标注农药名称、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重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毒性及标识,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杀鼠剂产品标签还应当印有或贴有规定的杀鼠剂图案和防伪标识。

分装的农药产品,其标签应当与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标签一致,并同时标注分装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分装登记证号、分装农药的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分装日期,有效期自生产日期起计算。

10.我国对农药产品标签内容有哪些具体要求?

我国对农药产品标签内容有下列一些具体要求:

(1)农药名称:

农药名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农药名称命名规范和名录另行规定。

对尚未列入名录的农药制剂,申请者应当按照农药名称命名规范向农业部提出农药名称的建议,经农业部核准后方可使用。

(2)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是指生产企业的名称,联系方式包括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进口农药产品应当用中文注明原产国(或地区)名称、生产者名称以及在我国办事机构或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除《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的机构名称外,标签不得标注其他任何机构的名称。

(3)生产日期:

生产日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4位数字表示,月、日分别用两位数表示。

(4)有效期:

有效期以产品质量保证期限、有效日期或失效日期表示。

(5)重量:

重量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表示。液体农药产品也可以体积表示;特殊农药产品,可根据其特性以适当方式表示。

(6)产品性能:

产品性能主要包括产品的基本性质、主要功能、作用特点等,对农药产品性能的描述不得与农药登记核准的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不符。

(7)使用方法:

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主要包括适用作物或使用范围、防治对象以及施用时期、剂量、次数和方法等。

用于大田作物时,使用剂量采用每公顷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表示,并以括号注明亩用制剂量或稀释倍数。用于树木等作物时,使用剂量采用总有效成分量的浓度值表示,并以括号注明制剂稀释倍数;种子处理剂的使用剂量采用农药与种子质量比表示。特殊用途的农药,使用剂量的表述应与农药登记批准的内容一致。

(8)毒性标志:

由剧毒、高毒农药原药加工的制剂产品,其毒性级别与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不一致时,应当同时以括号标明其所使用的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

(9)注意事项:

1)大田用农药:

A.产品使用需要明确安全间隔期的,应当标注使用安全间隔期及农作物每个生产周期的最多施用次数;

B.对后茬作物生产有影响的,应当标注其影响以及后茬仅能种植的作物或后茬不能种植的作物、间隔时间;

C.对农作物容易产生药害,或者对病虫容易产生抗性的,应当标明主要原因和预防方法;

D.对有益生物(如蜜蜂、鸟、蚕、蚯蚓、天敌及鱼、水蚤等水生生物)和环境容易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明确说明,并标注使用时的预防措施、施用器械的清洗要求、残剩药剂和废旧包装物的处理方法;

E.已知与其他农药等物质不能混合使用的,应当标明;

F.开启包装物时容易出现药剂撒漏或人身伤害的,应当标明正确的开启方法;

G.施用时应当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H.该农药国家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物或范围等。

2)卫生用农药:

对人畜、环境容易产生危害的,应当说明并标注预防措施。

(10)贮存和运输方法:

贮存和运输方法应当包括贮存时的光照、温度、湿度、通风等环境条件要求及装卸、运输时的注意事项,并醒目标明“远离儿童”“不能与食品、饮料、粮食、饲料等混合贮存”等警示内容。

(11)中毒急救:

中毒急救措施应当包括中毒症状及误食、吸入、眼睛溅入、皮肤黏附农药后的急救和治疗措施等内容。

有专用解毒剂的,应当标明,并标注医疗建议。

具备条件的,可以标明中毒急救咨询电话。

(12)农药登记证号:

应标明农药登记主管部门批准的农药登记证号。

(13)农药产品标准号:

已经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农药产品,应标明其产品标准号。境外进口产品没有此号。

(14)生产许可证号或生产批准文件号:

应标明农药生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号或生产批准文件号。境外进口产品没有此号。

(15)农药类别颜色标志带:

农药类别应当采用相应的文字和特征颜色标志带表示。不同类别的农药采用在标签底部加一条与底边平行的、不褪色的特征颜色标志带表示。

除草剂用“除草剂”字样和绿色带表示;杀虫(螨、软体动物)剂用“杀虫剂”或“杀螨剂”、“杀软体动物剂”字样和红色带表示;杀菌(线虫)剂用“杀菌剂”或“杀线虫剂”字样和黑色带表示;植物生长调节剂用“植物生长调节剂”字样和深黄色带表示;杀鼠剂用“杀鼠剂”字样和蓝色带表示;杀虫/杀菌剂用“杀虫/杀菌剂”字样、红色和黑色带表示。农药种类的描述文字应当镶嵌在标志带上,颜色与其形成明显反差。

(16)象形图:

象形图应当根据产品安全使用措施的需要选择,但不得代替标签中必要的文字说明。

象形图应当根据产品实际使用的操作要求和顺序排列,包括贮存象形图、操作象形图、忠告象形图、警告象形图。象形图应当用黑白两种颜色印刷,一般位于标签底部,其尺寸应当与标签的尺寸相协调。

11.农药标签制作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1)标签不得标注任何带有宣传、广告色彩的文字、符号、图案,不得标注企业获奖和荣誉称号。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剧毒、高毒农药产品,不得使用与医药产品(如口服液)相似的包装,其他农药产品使用与医药产品相似包装的,标签应当标注明显的警示内容或象形图。

(3)标签上汉字的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毒性标识应当醒目。

(4)农药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

1)对于横版标签,应当在标签上部1/3范围内中间位置显著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应当在标签右部1/3范围内中间位置显著标出;

2)不得使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

3)字体颜色应当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

4)除因包装尺寸的限制无法同行书写外,不得分行书写。

(5)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应当醒目标注在农药名称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正左方(竖版标签)相邻位置(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再标注剂型名称),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1/2。

混配制剂应当标注总有效成分含量以及各种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和含量。各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及含量应当醒目标注在农药名称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正左方(竖版标签),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1/2。

(6)标签使用商标或规定允许使用的企业获奖和荣誉称号的,应当标注在标签的边或角;含文字的,其单字面积不得大于农药名称的单字面积。

(7)标签和说明书上不得出现未经登记的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的图案、符号、文字。

12.农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生产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有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

(2)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3)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4)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农药登记的。

(5)有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和设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

农药生产企业经批准后,方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13.哪些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国务院在1997年颁布实施的《农药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7类单位可以经营农药,即:①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②植物保护站;③土壤肥料站;④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⑤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⑥农药生产企业;⑦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1999年,农业部颁布实施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另外3类单位也可以经营农药,即:①农垦系统的农资经营单位、农业技术推广单位,按照直供的原则,可以经营农药;②粮食系统中专门供应粮库、粮站所需农药的经营单位,可以经营储粮用农药;③日用百货、日用杂品、超级市场或者专门商店可以经营家庭用防治卫生害虫和衣料害虫的杀虫剂。

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14.农药经营单位必须具备哪些条件方可经营?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1)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2)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3)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15.怎样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应提供哪些材料?

经营植物性农药、性诱剂农药和生物农药的,可按规定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经营具有毒性农药的,按国家规定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证,农药经营单位凭农药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应提供:法人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工商“名称预先核准”、成立文件、负责人任命书、经营人员上岗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房屋租赁合同(或经营场地证明)。

16.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时,应向生产企业(或批发单位)索取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和农药产品质量合格证的复印件,经货证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货。禁止收购、销售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农药经营单位经营的农药品种,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7.农药经营单位销售农药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药经营企业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在法定的经营范围内经营农药。

(2)农药经营单位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营资格审查申请后,有权要求该部门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

(3)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农药经营企业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应履行下列义务:

(1)农药经营单位在购进农药时,应将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产品质量合格证进行核对,并对购进产品进行或委托进行质量检验。同时应核对所购进的农药产品是否取得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2)农药经营单位严禁经营下列农药:无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的国产农药;无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的进口农药;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或检验不合格的农药;过期而无使用效能的农药;没有标签或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撤销登记的农药;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3)农药经营单位在销售农药时,应向购买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产品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是,必须在外包装上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4)农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农药储备工作。贮存农药应当建立和执行仓储保管制度,确保农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18.怎样用简便方法识别伪劣农药?

首先,从农药内包装上鉴别。正规合格的农药包装材料新,耐使用,封口严,瓶间有防震材料填紧,包装箱外面印有农药登记证号、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号(或生产批准证号)、包装规格、毒性标志、有效成分含量、生产厂名、厂址等内容,并贴有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等;伪劣农药的包装一般比较粗糙,不统一,瓶口封不严,多有渗漏现象,且很少贴有合格证或使用说明书。

其次,从农药本身来鉴别。乳油类农药,采取振荡、加热、稀释、嗅味等方法鉴别。①振荡法:观察瓶内的药剂有无分层现象,如果已分层,即上有浮油下有沉淀,此时可用力振荡均匀,静止1小时后,如果仍然分层,则说明是伪劣农药。②加热法:对于有沉淀的乳油农药,连瓶子放在热水中,水温以烫手为准,1小时左右沉淀不能溶化者为伪劣农药。③稀释法:对没有分层、沉淀的农药,可以取其约10毫升放于白色玻璃瓶中,加水30毫升,搅拌后静置半小时。合格的农药水面无浮油,水底无沉淀,稀释液呈乳白色。反之则为伪劣农药。此外,还可用嗅味法或点燃法鉴别。

水剂农药,合格产品无沉淀,稀释后成均匀液体,无沉淀分层现象。伪劣产品有明显沉淀,稀释后药液分层。

粉剂农药,合格产品粉粒细、光滑,容易从喷粉器中喷出,有明显臭味。如果是可湿性粉剂,则能均匀悬浮在水中。伪劣农药一般粒粗、不光滑,臭味不浓或无臭味,劣质可湿性粉剂一般难溶于水或加水后有沉淀。

颗粒剂农药,一般合格产品颗粒均匀,有很浓的气味,放入水中不易变色。而伪劣产品颗粒不均匀,气味不浓或在水中易变色。

19.使用农药应注意哪些问题?

(1)合理轮换使用,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效。

(2)遵守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中毒事件。

(3)按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

(4)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中药材。

(5)严禁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20.怎样准确、安全地进行农药配制?

为了准确、安全地进行农药配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不能用瓶盖倒药或用饮水桶配药;不能用盛药水的桶直接下沟河取水;不能用手或胳臂伸入药液或粉剂中搅拌。

(2)在开启农药包装、称量配制时,操作人员应戴用必要的防护器具。

(3)配制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掌握必要技术和熟悉所用农药性能。

(4)孕妇、哺乳期妇女不能参与配药。

(5)农药称量、配制应根据药品性质和用量进行,防止溅洒、散落。

(6)配制农药应在离住宅区、牲畜栏和水源远的场所进行,药剂随配随用,已配好的应尽可能采取密封措施,开装后余下的农药应封闭在原包装内,不得转移到其他包装中(如喝水用的瓶子或盛食品的包装)。

(7)配药器械一般要求专用,每次用后要洗净,不得在河流、小溪、井边冲洗。

(8)少数剩余和不要的农药应埋入地坑中。

(9)处理粉剂和可湿性粉剂时要小心,以防止粉尘飞扬。如果要倒完整袋可湿性粉剂农药,应将口袋开口处尽量接近水面,站在上风处,让粉尘和飞扬物随风吹走。

(10)喷雾器不要装得太满,以免药液泄漏,当天配好的,当天用完。

21.什么是药害?应该如何补救?

农作物药害是指因使用农药不当而引起作物反映出各种病态,依不同症状可分为以下几类:

(1)斑点,主要表现在作物叶片上,有时也发生在茎秆或果实表皮上。

(2)黄化,表现在植株茎叶部位,以叶片发生较多。

(3)畸形,表现在作物茎叶和根部,常见的畸形有卷叶、丛生、肿根、畸形穗、畸形果等。

(4)枯萎,整株植物出现症状,此类药害大多因除草剂使用不当造成。

(5)停滞生长,表现为植株生长缓慢,一般除草剂的药害抑制生长现象较普遍。

(6)不孕,在作物生育生长期用药不当会引起不孕症。

(7)脱落,表现在果树及部分双子叶植物上,有落叶、落花、落果等症状。

(8)劣果,主要表现在植物的果实上,使果实体积变小,果表现异常,品质变劣,影响食用和经济价值。

农作物药害急救措施有以下几种:①大量水淋洗或略带碱性水淋洗;②迅速追施速效肥;③喷施缓解药害的药物;④去除药害较严重的部位。

农药使用者发现农药药害事故后应立即向当地的农药监督执法部门反映或投诉。

22.如不慎农药中毒,应如何急救?

去除农药污染源,防止农药继续进入人体内,是急救中重要的措施之一。

(1)经皮引起的中毒:应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裤,迅速用温水冲洗干净,或用肥皂水冲洗(敌百虫除外,因它遇碱后会变为更毒的敌敌畏);若眼内溅入农药,立即用生理盐水冲洗20次以上。

(2)吸入引起的中毒:立即将中毒者带离现场到空气新鲜的地方,并解开衣领、腰带,保持呼吸畅通,除去假牙,注意保暖。

(3)经口引起的中毒:应及时引吐,并送医院进行洗胃、导泻或对症使用解毒剂。

引吐:引吐是排除毒物很重要的方法,主要方法有4种:①先给中毒者喝200~400毫升水,然后用干净手指或筷子等刺激咽喉引起呕吐。用1%硫酸铜液每5分钟1匙,连用3次。②用浓食盐水、肥皂水引吐。③用中药胆矾3克、瓜蒂3克碾成细末一次冲服。④砷中毒时可用鲜羊血引吐。引吐必须在人的神志清醒时采用,人昏迷时决不能采用,以免因呕吐物进入气管造成危险,呕吐物必须留下以备检查用。

23.如何发布农药广告?

未经登记的农药,禁止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以及其他媒体发布广告,必须在发布前由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的内容进行审查,农药广告内容必须与农药登记内容一致,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24.生产、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和已撤销登记的农药尚不构成刑事责任的如何处罚?

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5.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尚不构成刑事责任的如何处罚?

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26.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尚不构成刑事责任的应如何处罚?

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7.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农药尚不构成刑事责任的如何处罚?

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8.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的如何处罚?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9.生产经营假劣农药应如何处罚?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1)生产、经营假农药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含30%)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70%(含70%)但高于30%的,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严重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70%的,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重要辅助指标或者两项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4)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没收不合格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单位,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负责处理被没收的假农药、劣质农药,拖延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生产、经营假农药和劣质农药的单位承担。

30.国家对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有哪些规定?

(1)自2004年1月1日起,撤销所有含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复配产品的登记证。自2004年6月30日起,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含有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复配产品。

(2)自2005年1月1日起,除原药生产企业外,撤销其他企业含有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制剂产品的登记证,同时将原药生产企业保留的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制剂产品的作用范围缩减为:棉花、水稻、玉米和小麦4种作物。

(3)自2007年1月1日起,撤销含有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制剂产品的登记证,全面禁止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上使用,只保留部分生产能力用于出口。

31.什么是“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

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明令禁止的毒鼠强、氟乙酰氨、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

32.鼠药经营如何管理?

国家实行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制度和统一购买发放制度。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具有农药经营资格的单位定点经营杀鼠剂。核准工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布局,严格控制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数量。获得核准的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要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经营台账,实行可追溯管理制度。未经核准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杀鼠剂产品。

3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如何处罚?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的;

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0克以上,或者饵料20千克以上的;

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3人以上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药、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