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肥料免于登记?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列肥料品种免于登记:
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铵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高浓度复合肥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免予登记的肥料。
2.肥料生产企业申请肥料登记需提供哪些资料?
肥料登记由领有工商营业执照的肥料生产企业申请。申请者应向受理登记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1)产品的主要成分、配方和理化性状;
(2)产品的技术指标、检验规则和方法;
(3)产品的主要原料和生产的主要工艺;
(4)产品有毒、有害元素的含量;
(5)产品在3个不同类型的生态区域就不同作物或土壤进行的田间肥料应用试验所得到的安全用量、使用技术和增产效果的材料。符合国家标准的复混肥料除外。
申请登记用于水果、蔬菜的叶面喷施、调理土壤和调节植物生长肥料的,还需提供国家规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毒理学试验报告。
3.办理肥料登记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肥料登记分正式登记和临时登记。符合下列条件的,办理正式登记:
(1)产品有正式名称和通用名称;
(2)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产品安全性鉴定合格,对作物、土壤、环境和人、畜无危害作用;
(4)产品具有明显、可靠的肥效;
(5)除符合国家标准的复混肥外,产品经规定要求的田间应用试验,作物增产效果在5%以上。
具备上述所列(1)至(4)项条件,未按规定进行田间试验的,办理临时登记。
4.哪些肥料登记证由农业部发放?
新型肥料、微生物肥料、土壤调理剂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由农业部发放登记证,并向全国公告。
5.哪些肥料登记证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
复合肥料、复混肥料、配方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BB肥料和冲施肥料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登记证,并向社会公告。
6.销售省外登记的肥料产品,需办理什么手续?
根据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凡省外已进行登记的肥料产品进入我省,必须由生产者持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肥料登记证、产品标准复印件和肥料样品,到省土壤肥料工作站进行登记或备案,发放山西省省外肥料注册登记证。
7.如何办理肥料登记的续展登记和变更登记?
肥料登记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申请续展登记。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30日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登记。肥料正式登记的续展期为5年,临时登记的续展期为2年。
肥料生产企业在肥料产品登记有效期限内,变更企业名称或产品名称的,应进行肥料变更登记;改变肥料成分或剂型的,应重新登记。
8.肥料生产企业取得肥料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肥料生产企业取得肥料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2)有生产工艺流程、设计图纸或技术文件;
(3)产品具有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和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度手段;
(4)有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
(5)有控制产品生产质量的手段。
9.肥料产品的合格包装应包括哪些内容?
肥料产品的包装必须印有标签或附有使用说明书,肥料标签或使用说明书应用中文载明下列内容:
(1)产品名称、通用名,生产厂名和厂址;
(2)肥料登记证号和生产许可证号的标记、编号和批准日期;
(3)产品标准的代号、编号和名称;
(4)产品有效成分的名称、含量及其净重量(或容量)和剂型;
(5)适用植物和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6)生产日期、产品批号和有效期。
分装的肥料产品还应标明分装单位的名称及其地址。产品标签或使用说明书内容应清晰、准确,应与肥料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确定的内容相符。
10.哪些单位可以从事肥料经营活动?
(1)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2)农技推广站、土壤肥料站和植物保护站;
(3)肥料生产企业;
(4)国家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前款所列单位委托代购代销的,必须经原登记机关审核批准。代购代销肥料业务只限于零售,不得经营批发。
11.从事肥料经营单位应具备什么条件?
肥料经营单位除应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掌握肥料使用知识的营业人员;
(2)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仓储设施、安全防护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3)有防止肥料变质、失效的必要措施和保护肥料质量的管理制度。
12.肥料经营单位购进肥料时应审核肥料生产或批发企业的哪些资料?
肥料经营单位购进肥料时,应向肥料生产或批发企业核对产品标签或使用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实行肥料登记或生产许可的肥料,必须核对其肥料登记证和肥料生产许可证,经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货。
13.肥料的简单鉴别方法有几种?
肥料质量的鉴别方法,可以概括为5个字,即看、摸、烧、试、测。看:就是根据肥料的包装、结晶形状或颗粒成形、颜色、光泽等物理性状来判断。摸:就是凭手感,摸肥料的吸湿性、光滑感、流动性等。烧:就是看肥料的熔融性、燃烧性。测:就是根据国标测试肥料养分的准确含量。
14.如何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肥料经营单位应在自购进肥料之日起30日内,将购进肥料的名称、数量和生产单位的情况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5.哪些单位可以抽取肥料样品?
根据《山西省肥料管理办法》规定:农业、工商、质检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抽取肥料样品进行检验。
16.发布肥料广告应履行什么程序?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以及其他媒体发布肥料广告,必须在发布前由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的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17.未取得肥料登记证或肥料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肥料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肥料的如何处罚?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8.肥料登记证或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肥料的如何处罚?
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9.肥料经营者逾期不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就其经营的肥料品种备案的如何处罚?
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20.假冒、伪造或转让肥料登记证、号或肥料临时登记证、号的如何处罚?
由原发证机关收缴或注销肥料登记证或肥料临时登记证,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21.《山西省肥料管理办法》对肥料使用过程中发生技术纠纷的是如何规定的?
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技术纠纷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22.何为假肥料?
(1)以非肥料冒充肥料或以此种肥料冒充他种肥料的;
(2)所含有效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说明书上注明的有效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3)产品实际性能与产品标签或说明书上注明的肥料性能不符的。
23.何为劣质肥料?
(1)不符合肥料产品质量标准的;
(2)失去使用效能的;
(3)混有危害人畜、农作物、生态环境的有毒有害成分的。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肥料标识详细内容、具体要求有什么?
(1)肥料名称及商标:
1)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规定的肥料名称。对商品名称或者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可在产品名称下以小1号字体予以标注。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
3)产品名称不允许添加带有不实、夸大性质的词语,如“高效×××”,“××肥王”、“全元素××肥料”等。
4)企业可以标注经注册登记的商标。
(2)肥料规格、等级和净含量:
1)肥料产品标准中已规定规格、等级、类别的,应标明相应的规格、等级、类别。若仅标明养分含量,则视为产品质量全项技术指标符合养分含量所对应的产品等级要求。
2)肥料产品单件包装上应标明净含量。净含量标注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3)养分含量:
应以单一数值标明养分的含量。
单一肥料:①应标明单一养分的百分含量。②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可标明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以元素单质计,下同),应按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两种类型分别标明各单养分含量及各自相应的总含量,不得将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含量与主要养分相加。微量元素含量低于0.02%或(和)中量元素含量低于2%的不得标明。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①应标明N、P2O5、K2O总养分的百分含量,总养分标明值应不低于配合式中单养分标明值之和,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②应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如氮磷钾复混肥料15-15-15。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如氮钾复混肥料15-0-10。③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不在包装容器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除外)。
中量元素肥料:①应分别单独标明各中量元素养分含量及中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含量小于2%的单一中量元素不得标明。②若加入微量元素,可标明微量元素,应分别标明各微量元素的含量及总含量,不得将微量元素含量与中量元素相加。其他要求同单一肥料第二条。
微量元素肥料:应分别标出各种微量元素的单一含量及微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
其他肥料:参照单一肥料和复合肥料执行。
(4)其他添加物含量:①若加入其他添加物,可标明其他添加物,应分别标明各添加物的含量及总含量,不得将添加物含量与主要养分相加。②产品标准中规定需要限制并标明的物质或元素等应单独标明。
(5)生产许可证编号:对国家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应标明生产许可证的编号。
(6)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应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名称、地址。
(7)生产日期或批号:应在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或产品外包装上标明肥料产品的生产日期或批号。
(8)肥料标准:①应标明肥料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编号。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肥料产品,如标明标准中未有规定的其他元素或添加物,应制定企业标准,该企业标准应包括所添加元素或添加物的分析方法,并应同时标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9)警示说明: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不当,易造成财产损坏或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应有警示说明。
(10)其他:①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要求的,应符合其规定。②生产企业认为必要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