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考试综合库保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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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物资管理概述(3)

2.2.6内在质量检验

物资内在质量检验,是在检查核对有关单证无误的情况下对物资的化学成分、物理、机械等性能进行实物检验,确定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理化性能的检验通常由专业技术检验单位进行,仓库按有关规定取样送检。取样前,首先要核对实物标记是否与技术证件相符。

一、技术证件与实物标记相核对

在全面审核证件等资料的基础上,进一步查对证物是否相符,包装和标记是否符合合同和标准规定。检查人员应对照产品质量证明书,逐件核对实物标志、品名、规格、牌号、型号、炉号、罐号、等级,凡是物证不符的,都应做好记录,及时向供货方联系,并单独存放。

二、理、化性能检验

进口物资必须进行理化性能检验;国产物资,为了验证理化性能,原则上也要取样检验,但对证件齐全,包装严密完整,生产质量稳定,产品信誉高,又有严格质量检验制度,并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认可的检验单位所检验的国产物资,可以抽验和免检(代管物资是否检验由货主决定)。

(一)样品提取

抽检时,黑色金属按炉号或批号取样,有色金属按炉号取样,混号物资取综合样,其他物资按有关规定取样。

样品提取数量和部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定进行。

(二)取样注意事项

1.黑色金属

机械工艺性能试样,应按试验要求在正确部位选取,并应留有足够的加工余量。取样时不允许用机械锤击。取化学分析用试样,实物表面要清洗,去除防锈油和氧化层。

2.有色金属

有色金属取样,除应注意抽样比例和取样部位外,在钻取试样时还应注意:

(1)钻孔前应注意清除物资表面灰尘、油污等。

(2)用高速钢钻头,为防止试样氧化,以中速钻取,钻头不得加任何润滑剂。

(3)开始钻取的氧化层不要混入试样内。

(4)试样取完后,要充分混匀,用磁铁去掉铁屑。

(5)用四分法缩减到需要的数量,装入毛口玻璃瓶或塑料袋密封。

凡选作取样用的物资,包括已经取样或尚未取样(准备复验用)的物资,均应用油漆在物资上标明合同号、炉(批)号、件号,已经取样的还应标明试样编号。码临时垛,以备检验不合格时重新取样复验。

2.2.7外观质量和规格尺寸检验

物资外观质量和规格尺寸检验,是指人们通过肉眼观察检验物资外观情况、使用量具度量尺寸偏差等。如包装损坏、物资破损(撞击、变形、破碎)、污染(油、化学物质等)、水湿、霉变、生虫、锈蚀、氧化、金属材料表面缺陷(裂纹、结疤、凹坑、划伤、翘皮、孔洞、折叠等)、外形缺陷(切余、瓢曲、弯曲)及尺寸超差。

物资外观质量和规格尺寸检验的数量和方法,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有关标准进行。无规定的,通常采用抽验的办法,抽验物资要有代表性。

一、抽查比例

(一)一般物资先按到货总数抽验3%~5%,发现问题酌情扩大抽查比例到10%~20%。

(二)箱(卷)装金属薄钢板50件以内抽2件;51~500件抽3件;101~500件每增加100件增抽2件(增加数不足100件按100件计算);501~1000件每增加100件增抽1件;1000件以上每增加200件增抽1件。

(三)箱(桶)装镍、钴、钛等贵重物资的外观检查,可结合抽件回皮计重时进行,其比例不少于20%,发现问题则应全部检验。

(四)稀贵金属应全部检验。

(五)机电产品、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等应全部检验。

二、检验要求

(一)准确查实偏差值

规格尺寸检查,要准确查实标准规定的偏差值,同时要正确选择测量点。如角钢、槽钢、圆钢等,一般测点要在距端部0.5米以外。

(二)要做好检查记录

检查记录是办理对外索赔的原始依据,应详细记录。内容包括:合同号、品名、规格、炉(批)号、件号、缺陷名称、部位(箱装薄板有缺陷时还需记明缺陷所在张次)、缺陷形状、大小(尺寸)、深度、数量、检验号等。

(三)正确判断外观缺陷

检查人员要熟悉各种外观缺陷的特征,正确判断外观缺陷。不管合同有无规定,凡不符合技术标准规定和影响使用效能和寿命的,均应作为不合格品处理,检查出的典型外观缺陷要拍照,必要时还要取样,作为索赔的依据。

(四)标注好不合格产品

检查挑出的不合格产品上要标明合同号、件号、缺陷名称、部位、检验号。对于这些不合格物资要另外堆码,妥善保管,以备供方复验。

(五)要严格分清责任归属

在检查中发现的外观缺陷、污染、残损等,要查清物资受损的性质和原因,划清责任范围,以便向责任方提赔。

三、不合格品重量计算

(一)不合格品计算单位

型材、板材、管板以支、张作为不合格的计算单位。如钢板、圆钢、钢管上检查出不合格缺陷,则这张钢板,这支圆钢、钢管即作为不合格品。

卷状物资以1米长度作为一个基本统计单位,不足1米的按1米计算。如1.5×1500毫米卷钢板,检验发现100个间隔超过1米的不连续的外观缺陷,则此卷钢有100个单位,即100米不合格(1米内数个不同缺陷,按最重的缺陷统计)。

(二)不合格率

不合格率即抽查中不合格品所占抽查物资总数量的百分比。

外观缺陷要根据对使用的影响分别轻、重缺陷(按外贸部门有关规定)分别计算不合格率。

(三)求不合格品重量

全部检验的,以实际检验出的不合格品重量作为全批的不合格重量,抽验物资以计算出的不合格率推算全批不合格重量。其计算公式为:不合格品重量=不合格率×全批验收重量。2.2.8进口物资检验注意事项

进口物资的检验是一项严肃的工作,遵照国务院关于“一切进口材料要严于检查”的指示,必须加强对进口物资的检验。进口物资检验是防止外商弄虚作假,投机欺诈和故意破坏,维护国家主权,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不可缺少的一项工作。对一切进口的设备、材料要进行严格检验。未经检验的不准调拨,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对于进口物资除按以上各节内容和方法进行检验外,还应特别注意两个方面:

一、检验依据

进口物资验收依据是订货合同和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产品质量证明书(合格证)、装箱单、国外发票等。

二、检验要求

(一)进口物资检验必须根据订货合同和合同规定的标准,按照商品检验和保险公司的有关规定,对物资进行严格细致的检验。到库物资及材料必须与订货合同相一致,产品质量、包装必须符合合同要求。

(二)进口物资数量要全部检验。衡器计重物资要尽可能按原磅次复重。

重量短溢超过磅公差:在同批到货中,同品种同价格、不同规格的物资重量短溢可以相抵。如仍有超出免赔率的短重,应列明每个规格重量的码单,报请当地商检部门出证,但同批到货不同品种规格、不同价格,或同品种不同规格、不同价格的物资,重量短溢不能相抵。

(三)对进口物资必须按照合同和标准规定,取样检验物资内在质量。如果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应参照第三国或我国相应标准,但必须征得商检部门的同意。在核对化学成分时,要注意标准规定的是成品分析还是熔炼分析结果。如规定的是熔炼分析,而我们复验结果均属成品分析,要注意标准中二者的允差值。另外,对复验的结果,还应考虑分析误差。其次,即使复验结果成分不合格,还要结合性能考虑。如镀锌钢板,镀锌层不合格时一定要向外提赔,但Si、Mn偏高而冷弯合格,则不应提赔。

(四)验收中发现数量短少(超过免赔率),质量不合格部分超过有关规定,应立即联系商检部门复验。复验前仓库应做好复验的准备工作。

(五)属保险责任范围的索赔应在物资到库后即通过保险公司检验。

(六)凡经商检出证办理索赔的物资,应妥善保管(包括试验用的残样),未获赔结案前不得调拔使用。对薄板、矽钢片等物资,如外商要求索赔缺陷样品,则按170×270毫米规格剪切邮寄,即使一个缺陷较长,仍应按170×270毫米剪取,并在每小块上编上顺序号,以便拼接后观其全貌。2.2.9验收中问题的处理及索赔

对验收中发现的数量短少和质量不符问题,应实事求是地按有关政策、法规迅速向有关方提出索赔,但按制度规定,一批物资超磅差短重,残损总值不超过2000元是否提赔,由接转和接收单位自行确定;超过2000元以上者报上级主管部门。

每批物资复验后(包括质量数量)应及时填写物资鉴定验收记录,鉴定验收要真实反映物资到货时包装标志、质量和数量的情况,它是办理入库、拒付货款和索赔的依据。因此,每接收一批物资(国产物资以一份结算发票为一批,进口物资以一个提单为一批)都应严格按照鉴定验收记录表各栏内容填写,结论意见要准确、清楚,所有检验人员都应签名盖章,并交业务主管人员审阅签管。

一、国产物资验收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和索赔

(一)验收中数量发生短溢时,在规定磅差范围内,按结算数入库上报,短溢超过磅差范围的经过查对核实后,在承付期内应拒付短少部分的货款及运杂费;超过承付期时,应在物资到库之日起10日内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数量超发应将超发部分妥善保管,并向供货方交涉处理。即可退回超发数量物资,也可在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补付多发数量的货款。

数量短少向供方提出异议时,应附验收单(件数短少应附普通记录复印件,说明检验方法和计量器具),并做好供货方复验的准备工作。

(二)物资质量发生不符时的处理

物资外观质量、理化性能、规格尺寸不符合合同和标准规定,影响物资使用价值的,应挑出单独码垛。在承付期内,应拒付不合格部分货款和运杂费;超过承付期的应在物资到库之日起10天之内,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并附验收记录复印件。

凡已向供方提出异议的物质,应做好供方复验的准备工作。

二、进口物资验收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和索赔

(一)商检索赔

1.商检索赔范围

凡属国外售方责任而发生数量短少(短件重量短少)、残损、规格不符、品质低劣等均应向发货方办理索赔。

2.索赔方法和时间要求

仓库在物资验收中,发现因售方责任需要办理索赔时,应立即向当地商检局报验。经商检复验出证,在索赔期截止前15天将商检证书(正本1份,副本2份)和书面索赔意见直接寄有关进出口公司办理提赔,以正式函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3.进口商品属异地检验的,经验收后应将商检证书或商检报告寄转单位一份,以备港口商检部门销案。

(二)人保索赔

1.海洋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及其责任范围

(1)平安险(F.P.A)

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1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损失,以及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等。

平安险对单独海损原则上不负责任,一般仅适用于大案、低值粗糙的无包装的物资,如废钢铁、木料、矿砂等不在此例。

(2)水渍险(W.A或W.P.A)

负责平安险全部责任和平安险不负责的,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水渍险对单独海损负责,但对锈蚀、碰损、破碎以及散装货物的部分损失不负责。一般适用不易损坏或易生锈不影响使用的货物或旧货物,以及散装的原料,如大五金板、管、线材、旧汽车或旧机械、旧机床、散装化肥、化工原料和散装的金属原料等。

(3)一切险(All Risks)

负责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全部责任,以及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即不论损失程度如何,均负责赔偿。

除以上三种主要险别外,还有一些附加险,对进口物资应该选择何种险别,应考虑到货物的特性、包装、运输线,投保一个险别或适当增加其他险别,以尽可能满足货物得到充分保障的需要。同时也应考虑经济的合理性,以减少费用支出。

2.合同价格条件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在磋商交易及签订合同时,对货物保险都有相应的规定,明确保险是由卖或买方办理,这主要是以价格条件来规定的。凡是以离岸价(F、O、B)、成本加运费价格(C&;F)和船边交货价格(F、A、S)成交的,保险由买方负责。凡是以到岸价格(C、I、F)成交的则保险由卖方负责。

为此,凡合同上价格条件是F、O、B、C&;F或F、A、S,均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由当地保险公司负责检验。合同上的价格条件是C、I、F,由卖方承保,发生保险范围责任内的损失时,由保险单上委托的代理人员负责检验(一般委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检验),如果没有委托代理人,仓库可申请当地商检部门检验。

3.保险责任范围起讫期限

进口货物保险责任从国外港口货物装海轮越过船舷时开始,至卸货港货物卸离海轮后60天终止。如卸离海轮后,不能在60天内转运或被收货人就地验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