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到承运部门(车站、码头、民航、邮局)提货
1.到承运部门提货时,接运员应在承运部门通知提货的日期内,到指定的地点办理提货手续。提货时如有质量、数量问题应当场要求承运部门复验。并做出相应的普通记录或货运记录后方可提货。
2.装车时要严防装混,装车后要进行复核,防止错装和漏装,捆扎要牢固,以防运输途中发生丢失或其他事故。腐蚀性物品、易燃、易爆、易碎物品、放射性物品等,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到供货单位提货
1.到供货单位提货时,对有明显外观缺陷,如物资残损、包装破损及散捆等应拒绝接收,除合同有规定者外,重量一般不进行验收,但可以抽重。
2.货物装车后,提货人应进行复核并检查物资装载和捆扎情况,注意运输途中物资的安全,防止丢失,并将物资的有关资料随车带回。
(四)供货单位送货到库
供货单位(包括承运人)送货到库的物资,经验收无误即可签收。若有问题应当场与送货人共同查实,填写记录,由送货人签章认可,以便凭此向供货方交涉处理。送货到库物资应尽量争取当场一次全部验收完毕。
上述四种方法,具体采用哪一种由双方商定。一般在合同协议中标明,不管采取哪种方式,仓库在接到物资将要到达的通知后,均应及时做出储存仓位和卸车货位的安排,做好卸车验收的准备工作。
二、物资卸车与临时堆码
货车进线到位后经认真检查后即可组织卸车。理想的作业方式是卸车—检验—堆码一次完成,这样既节省了接收费用和劳力,又缩短了验收入库时间。对一些检验简单的物资,应尽量采用这种方式,对检验较复杂,大批集中到货的物资,多采用二次堆垛作业,即:卸车—落地(临时堆码)—检验—堆码的作业方式。
(一)接运员监卸
卸车时,接运员要监卸,做到分车堆放,不混不乱,不拆开原包装,合理堆码,标志明显,件数清楚,有利于交接验收与入库。堆放位置应不影响行车安全(距钢轨不小于1.5米)和现场作业。
(二)临时堆码
不能及时验收入库码垛的物资,在货场临时堆垛时要均匀下垫,避免物资受压变形。接收橡胶、纸张、纸浆、冷轧钢材、纤维等怕潮物资,必须做到上盖下垫,确保物资安全。
(三)要文明装卸
根据物资的状态,选择适用的作业工具、吊具。采取适当的作业方法,特别对易损、易碎和怕碰撞(如硅钢片)的物资,还要精心操作轻提轻放,防止因作业不当造成物资残损。
(四)差错处理
对错发、错运物资,应妥善地暂时保管,并按规定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处理。
三、内部交接
物资卸车后,接运员应及时填写交接单,在24小时内与保管工办理交接手续。
交接时,接运员和保管工必须同时到现场,共同核对货物运单和实物的品名、规格、件数,双方在交接单上签名或盖章,接运员将有关资料移交给保管工。交接后的物资由保管工负责。
交接中要坚持手续清,责任明,做到物资不清不交不接。
2.2.3物资验收
物资验收,是指收货单位根据上级下达的任务和订货合同,对到库物资按照一定的程序,查验其是否符合合同和技术标准的一项技术性工作。
一、物资验收内容
验收内容包括资料验收、数量验收、内在质量验收、外观质量和规格尺寸验收。
仓库接收的物资,来源不同,生产质量各异,有的还经过相当长的仓储保管过程,因此到库物资的质量和数量难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至于因长途运输和多次装卸、搬运发生短件、散失、残损、锈蚀、被盗、水湿、污染等情况更是难免的。因此,物资到库后必须按照物资管理工作要求,查清物资质量和数量,使之达到质清、量准。
二、物资验收基本要求
仓库物资验收工作总的要求是:验收入库的物资要达到质清、量准,结算上报及时,不误索赔,不留悬案,一次成功,避免和减少国家的经济损失。在验收中要认真细致,做到准确,及时地搞好物资验收工作。
(一)准确
验收前,要认真检查衡器、量具等验收工具的精度,务必符合有关规定,禁止使用不合格的衡器、量具计量;验收中,要严格按照合同和合同规定的标准及有关制度,核对技术证件等有关凭证,并认真检查物资的数量规格和外观质量,对物资的理化性能及时取样复验,做到数量、质量、规格、品种准确无误。
(二)及时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到库物资的验收工作,做到3天承付,7天上报,不误索赔。托收承付和索赔都有一定的期限,超过时间,拒付货款或向对方提出索赔时,银行不予办理拒付手续,供方也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势必给国家造成损失。所以“及时”是验收工作的基本要求之一。及时而又准确,是验收工作的根本。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入库上报手续,则国家可以及时掌握库存物资情况,便于运筹和调运,以保急需。
为了及时验收,仓库作业的各个环节(检验、接运、保管等)必须密切配合,做好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待物资到库后立即进行验收。在验收中,调度员要合理安排劳力、机械,做到先到先验收,索赔期近的先验收。
(三)认真细致
工作认真细致是达到验收工作准确、及时的关键。验收工作关系到国家和部门的政治声誉和经济利益,以及能否达到储而备用的目的。因此,验收人员必须有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做到思想上严肃认真,工作上扎实细致,方法上准确稳妥。严格按照合同、标准、验收制度和手续搞好物资入库验收工作,防止松弛懈怠、马虎从事。经验证明,往往由于有关工作人员的疏忽,甚至连比较简单的验收工作(如计件)也出现差错,有的造成返工,有的造成不应有的悬案,拖长了验收时间,增加了人力、物力、财力的支出。认真是达到准确、及时的保障,仓库的物资管理人员必须铭刻在心,养成认真工作的习惯和作风。
2.2.4资料验收
资料验收是指检验人员将上级主管部门所提供的订货依据,供货单位提供的物资质量、数量、结算单证及运输部门提供的运输交接凭证和有关记录进行搜集、整理、核对,检查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单证所列项目、数据是否符合订货合同要求及技术标准规定,证件与实物是否相符的一项技术性工作,必须认真做好。
一、必须具备的验收资料
(一)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委托仓库代管的存货单位所提供的订货合同或协议书,入库通知单和有关的技术标准等。它们是物资验收的依据。
(二)供货单位所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合格证)、发货明细表(码单、装箱单)以及结算发票等。
(三)承运部门提供的运单、提货通知单,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物资残损或发运前有原损时所做的普通记录或货运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证件。
二、核对凭证
将上述所有凭证进行整理,检查凭证是否齐全,核对供货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合格证)、发货明细表等凭证与实物是否相符,凭证上所列项目是否齐全,有无漏填、错填,与订货合同、入库通知单的规定是否相符。凭证不齐或不符者,应立即与有关单位联系解决。
到货的物资一般应作为待验物资临时堆放、妥善保管,待证件到齐后方能验收。但进口物资因索赔期有限,在索证的同时应尽可能安排实物验收。待有关证件到齐后全面进行验收。如在规定的时间内物资尚未到库,应及时向供货单位或承运部门查询。对国产物资,在承运时间内应和银行协商拒付货款和运杂费。
特别要做好技术证件与标准的核对工作,要核对产品质量证明书与所列的合同号;标准号;品名;规格;牌号;型号;等级;生产厂、交货状态、加工用途、化学成分、物理和机械性能、工艺性能、显微组织、包装标志及交货批次等是否符合订货合同和标准要求,有无差错或漏项。若无问题,审核人员应签署“合格”字样。发现问题要详细记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方面提出处理意见。
2.2.5数量验收
数量验收是指对供货单位所交的物资件数进行清点,物资重量进行过磅检斤或检尺换算,以实验结果来判断供方所交数量是否准确,有无短溢,能否提出数量索赔,并做出结论。如有问题,按制度要求进行处理。在数量验收中不但要掌握数量验收的基本要求和方法,而且还要掌握衡器允差、免赔率、数量短溢处理的原则及有关规定。
一、数量验收的基本要求
(一)计量衡器、检尺量具应具有国家计量部门颁发的合格证(在有效期内),每次使用前要进行校准,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操作人员对检测器具的操作规范与否,工作方法是否得当,工作态度是否端正,对于检测结果影响都很大。因此,要求操作人员要认真负责、操作熟练,做到称量准、测量准、读数准、计算准、填写结果准,层层复核,严格把关。
(二)坚持一人司磅一人监磅(监数)的双人检测过磅制度,并认真贯彻“一次清点制”。
(三)边衡量边填写磅码单。验收磅码单是物资检测结果的记录,因此,要求书写清晰、记录正确,计算准确,并于当日或次日交给物资会计复核。
二、数量验收的计量方法
数量验收常用的计量方法,一般有衡器计量、理论换算和计件3种。采用哪种方式,应根据合同、标准及有关规定确定。如果没有明确规定,一般采用供方的计量方法计量。
三、衡器计量物资数量验收
(一)验收要求和方法
1.验收要求
(1)衡器计量物资应全部过磅,凡发货码单标明件数的均应点清件数,未标明件数的,必要时也应点清件数;
(2)裸装物资应全部逐磅衡其净重;
(3)带包装物资应全部实衡毛重,以实衡毛重扣除抽件回皮所得的平均皮重作为每件净重;
(4)以毛重作净重物资,金属包装应计入净重内;
(5)稀贵金属应全部过净重。
2.带包装物资数量验收方法
(1)带包装物资抽件回皮方法和步骤
(2)带包装物资净重计算
带包装物资全批验收净重等于全批到货实衡毛重之和减去抽件回皮的平均皮重乘以全批到货的总件数。
某些物资有皮重但无法回皮的(如卷筒纸等),经验收重量在合理磅差内,均不再回皮,可按原皮重去皮计重。超过合理磅差时,向对方索赔。
(二)衡器计重数量验收操作要求
1.台秤称量有效范围,指秤的最小称量到秤的最大称量。最佳称量重量应不小于额定称量的1/2。连续使用的台秤,每天至少校磅两次(上、下午使用前各校一次)。特殊情况(受外力冲撞或移动)应随时校磅。电子吊衡每天在使用前校衡一次;校正误差值符合有关规定。
2.检斤时司磅员要对照原发货码单(装箱单)按原磅次复重,对重量差异大的磅次,复磅后应单独推码,以备复验。
3.抽件回皮时,应选择包装干燥、完整、有代表性的包件。不得选特大特小的包件,并注意件(箱)号有一定间隔。
(三)衡器计重物资合理磅差和短溢规定
由于衡器的称量和人工操作等的差异不可避免地会造成同磅次实际检斤数与原发数有误差。根据有关规定不同物资有不同的允许误差,这就叫合理磅差,即差重免赔率。
几种常见物资的差重免赔率:
有色金属:±2‰
黑色金属:±3‰
生铁:±5‰(包括一次装卸途耗2‰在内)
卷筒纸:±3‰
纸浆:以毛作净,短重免赔率在1%以内。鉴于纸浆涉及水分问题,物资验收时,短重在1.3%~1.5%时,可向当地商检局申请索赔。复验后,短重在1.3%以上时由商检出证对外提赔。
在数量验收时,如果实际检斤重量与结算重量之差超过免赔率的,即出现了短溢,应办理索赔,并按实际检斤数上报入账。
理论换算和计件物资,不存在免赔率,出现数量短少即可向有关方提起索赔。
(四)衡器计重物资在合理磅差内的处理
一批物资,实际检斤总重量与该批物资原发总重量之差在合理磅差之内时,应视该批物资原发重量准确,按原发重量上报入账。但此时,应逐磅检查磅码单每个磅次的原发重量是否与该磅次的检斤重量之差也在磅差之内。如果有超磅差现象,应逐磅调正,使超差部分磅次的原发重量与该磅次的检斤重量之差在合理磅差之内,并记在磅码单的相应栏目内。此时,调正后的各磅次原发重量及其磅码单应视为原发重量准确的发货码单。也就是物资出库时的数量依据。调正各磅次原发重量必须满足下列条件:调正后的各磅次重量之和与结算数相等。
(五)检尺理论换算计重物资数量验收
检尺理论换算计重,是对中厚钢材、型材、管材等物资,当合同规定按理论换算计重时所采取的计重方法。经过检尺,按理论换算计算其重量,衡量原发重量是否准确。
验收时,属于定尺而且捆扎整齐的物资,每捆测量一根(支块),未捆扎的定尺物资抽检率为10%~20%,非定尺物资应全部检尺。
理论换算计重物资,应注意长度、宽度值的取舍问题。具体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计件计量物资的数量验收
计件物资系指点件、只、台、辆等计量的物资,如汽车、机电设备、桥梁等。计件物资数量验收采用点件查数法,即逐件、逐台、逐辆进行点数加总求和。对带有附件的成套机电设备、汽车等,不但要清点主件,还应清点零部件和工具。
点件计重的物资(如橡胶)要点清件数,然后按标准单重计算物资重量。其单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抽重,以达到件数重量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