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医学医学与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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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我们是谁——人的生命(4)

三、叩问准生命

健康是生命存在的正常状态,疾病是生命存在的异常状态,亚健康是生命存在的中介状态。它们构成了人的生命存在的一般状态。人的生命的存在还有一种特殊状态。准生命是人的生命存在的特殊状态,是生命现象的重要组成部分。离开了对准生命现象的研究,对生命现象的理解是不完整的。关于准生命,晚近有学者提出如下理论。

(一)特殊的生命形态

1.生命现象的一般状态和特殊状态

人的生命现象一般状态如健康、亚健康和疾病虽涉及人的生命过程的主要部分,但没有穷尽生命过程的外延,不能够解释人生命活动的一些重要问题,生命伦理学等人文社会医学许多学科的研究因此而陷于困境。这说明我们需要转换思维角度,从生命发展整个过程的角度全面地认识生命现象。从人的生命发展的全过程来看,人的生命现象除了一般状态,还存在着特殊状态。相对于一般状态的生命现象而言,生命现象的特殊状态不具有人的本质属性,可以称之为准生命。

2.准生命的正常模式和异常模式

就一般情况而言,在生命的起始时段中,生命进程由准生命时空的起点Zygote点(合子)开始,向着生命时空的方向不断上升,当胎儿发育成熟之时,由Birth点正式进入生命时空。Birth点是准生命时空和生命时空的界点。生命以连贯渐进、互动可逆的方式在生命时空中绵延,呈现健康←→亚健康←→疾病这三种状态。在生命的最后时段中,生命历程回落至准生命时空,最终走向Death 点而结束。在人类生命的这一般历程中,准生命在生命过程中两个特殊阶段的正常演进模式已凸现:即作为生命“起飞”(逻辑起点)和“返航”(逻辑终点)的“航空港”。

准生命的异常演进模式有两类。模式Ⅰ:生命进程由Zygote点出发,由准生命时空经Birth点进入生命时空。由于疾病或意外事故,演进过程偏离,于生命的最后时段之前由生命时空中落至准生命时空并在准生命时空中持续运行,如永久性植物状态者。模式Ⅱ:生命进程由Zygote点出发,由准生命时空达Birth点,由于遗传或胎儿发育过程中的问题等原因没有能够进入生命时空,而一直滞留在准生命时空之中并持续运行,如无脑儿。

因此,异常演进的准生命是非正常地中断了生命时空运行或从未能够在生命时空中正常运行而在准生命时空中持续运行的状态。

(二)恩格尔哈特:并非所有的人类都是人

生命过程论是准生命状态的理论依据。人的生命过程是一个由准生命——生命——准生命——死亡的过程。界定生命现象属于其中哪一个阶段的标准,取决于是否具有人的本质属性。人的本质属性有两个相互联系的内在规定性:是否具有人的价值属性、是否具有正常的脑机能。

1.生命:完全具有或不完全具有人的本质属性

人的生命具有的质量属性、价值属性和神圣属性三重属性,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三维结构,其稳定度决定着人的生命呈现健康状态、亚健康状态、疾病状态或准生命状态。

生命质量属性的功能是为生命价值属性的展现、生命的神圣属性的实现提供平台。不同的生命质量属性,制约着生命是完全具有或者是不完全具有人的本质属性。脑是决定生命本质的器官,脑质量是生命质量的核心。

当脑异常达到使人丧失正常意识时,人的本质属性就失去了物质基础。生命的价值属性是人的生命的阿基米德点,是人的生命的本质属性。生命的神圣属性的光辉总是通过生命的高质量和一定的社会价值折射出来。

生命属性的三维结构消解,生命便会失去神圣的光辉和有价值的存在。

因此,异常演进的准生命是一种远离神圣光辉的痛苦遭遇。

2.准生命:不具有或潜在具有人的本质属性

是否具有价值属性和意识,是生命和准生命的本质区别,是生命和生命现象的区分标准。在生命现象范畴内,具有价值属性和意识的生命现象,属于生命范畴;不具有价值属性和意识的生命现象,属于准生命范畴;在准生命范畴内,潜在具有价值属性和意识的生命现象,属于正常演进的准生命,曾经具有、但今后永远不会具有和自始至终不会具有价值属性和意识的生命现象,属于异常演进的准生命。

3.死亡是人的本质属性的消解

死亡究竟是以脑死还是心肺死作为标准,目前还有争论。但无论是哪一种标准的死亡,都包含着人的本质属性的彻底消解:脑的机能状态不可逆转的丧失;人的价值属性呈现零状态或负状态。

4.人的生命是生物学过程和社会学过程的辩证统一

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汤姆森教授说:一粒橡树种子发展成为一棵橡树,也可以说是连续的发展,但并不能引导出橡树子就是橡树,或者引导出我们最好说它是。胎儿并非从怀孕的那一刻起就是个人。一个刚受精的卵子,一个新植入的细胞丛,就像橡树子一般地并不是个人。恩格尔哈特指出:并非所有的人类都是人。严格意义上的人乃是道德主体,他们可以为自己的行动负责。婴儿和极其衰老者、严重智力障碍者和严重脑损伤者都不是这种意义上的人。

人的生命不仅是一个生物学过程,更重要的是,在本质上是一个社会学的过程。割裂人的生命三维属性的辩证统一、肢解人的生物学过程与社会学过程、忽视人的生命过程的整体性、将具有本质属性和不具有本质属性的不同生命现象混为一谈、忽视生命不同阶段的特殊性是问题的症结所在。

(三)奥卡姆剃刀:准生命理论的价值

公元14世纪,英国奥卡姆的威廉对当时无休无止的关于“共相”、“本质”之类的争吵感到厌倦,于是提出“思维经济原则”,认为那些空洞无物的普遍性要领都是无用的累赘,应当被无情地剃除:“如无必要,勿增实体”。

因为他是英国奥卡姆人,人们就把这句话称为“奥卡姆剃刀”。

1.理论上区别三对概念

人的生命的问题,是一个复杂而又需要慎之又慎的问题。准生命理论提示人们认识生命问题要注意三个分清:分清生命和准生命的界限、分清生命和生命现象的差异、分清正常演进的准生命和异常演进的准生命的区别。

2.实践中攻克疑难问题

准生命与助残敬老。个体生命的价值须通过对他人和社会有所贡献才能得到承认和显现。那么,不能对社会和他人有所贡献的,反而需要社会负担和照顾的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生命垂危的老人是否也属于准生命范畴?回答是否定的。残疾人质量属性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价值属性,但不能因此而否定其价值属性的存在。每一个体生命或长或短都会进入最后时段,像垂危的老人那样,生命呈现低质量运行状态。但这是生命过程的逻辑延伸。是否善待残疾人和垂危的老人,是反映一个社会的人文精神的“镜面”。

准生命与脑死亡者、永久性植物状态者。脑死亡者和永久性植物状态者属于曾经具有但今后永远不再会具有价值属性的异常演进的准生命。目前我国对脑死亡者和永久性植物状态者的处置一无法律支持,二无理论依据,更有不同的意见蜂起。国内外的学者关于这个问题的探讨文章几乎月月都有新作问世;临床上运用现代医学技术,耗费有限的医疗资源,延续脑死亡者和永久性植物状态者准生命的事情天天都在发生。准生命理论提供这样的理论支撑:脑死亡者和永久性植物状态者失去了自我意识、存在价值和生命光辉,带来的只能是给他人的痛苦、社会的负担和生命的扭曲。对这两种异常演进准生命,合法地中止对其医疗救护具有合理性。

准生命与重残儿。重残儿是有重度缺陷的新生儿。

有资料说明,美国每年都有1000~2000名大脑严重畸形的人出生,“在我国3亿多儿童中,智力低下者约有1000多万,呆傻儿400多万。每年有35万缺陷儿”,在其中占一定比例的重残儿是一种连最低限度的质量属性都没有,价值属性、神圣属性更无从谈起的生命现象,如无脑儿和脊髓畸形儿。

这样的存在是一桩无论是于个人、于家庭、于社会都没有任何益处的生物学差错。有一种观点认为,“重残儿和植物状态者缺乏准确表达自己思想和意愿的能力,如果对其采取非自愿的安乐死,常常会引起司法和道德的混乱”。

巴黎大主教指责对重残儿的处置是一种野蛮的想法。这些观点的实际效果是将生物学差错演绎成社会学、伦理学差错,而且也难解释以下逻辑矛盾:属于正常演进的准生命的胎儿,人们在实践中出于功利的目的,合法地或不合法对胎儿予以处置:全球每年有8000万次的人工流产。1979年2月1日南非《中止妊娠法》生效后的6个月内,总共施行了13000例堕胎手术。

那么,属于异常演进准生命的重残儿却不能出于人道的目的予以处置?

准生命理论直言:重残儿是永远不会具有价值属性的生命现象,它带给社会和家庭的只能是负价值。人们如果认定生命现象就是生命,而不管这种生命现象是否具有人的生命的本质属性的话,那就是在制造灾难生命,不但毫无人文精神可言,而实质上就是违反人性的。准生命理论的以上观点,已有实践的呼应。

一位38岁的美国护士产下了患汤氏综合症(一种会导致智力严重迟钝的疾病)和肠梗阻的女婴。女婴的父母认识到,孩子即使生存下去也是生命质量属性极其低劣的,不排除肠梗阻,孩子就会死亡。孩子父母的选择是:拒绝肠梗阻手术签字。医院当局认为孩子的父母有权作出这样的决定。11天后,女婴死于饥饿,没有引起“司法和道德混乱”。

准生命与生育控制、胎儿干细胞研究。一个苍老的声音在说,实施生育控制人工流产是“侵犯人的生命权”。这个发轫于亚里士多德时代的争论之所以延续至今,是因为胎儿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发展成生命。罗马教皇庇乌斯12世说:“仍未出生的婴儿,在相同程度上并且为了同样的理由,和妈妈一样是一个人。”准生命理论认为:胎儿存在于生命进程初始时段,是尚未进入生命时空、没有价值属性的正常演进的准生命。在认识生育控制的问题时,我们要认识到准生命与生命有质的区别,不能把中止妊娠等同于扼杀生命;当然,我们也要看到,胎儿是正常演进的准生命,与异常演进的准生命也有着质的区别。人类出于生育控制的目的而采取的中止妊娠的种种措施,中止了正常演进的准生命向生命的进展,这是一种无奈、一种牺牲。

美国少数人常借人权为题指责我国的生育控制是违反人道的。实际上,这种观点受到了包括美国在内的西方严肃的政治家和科学家的反对。

美国前最高法院法官斯图尔特指出,根据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4条,胎儿并不是一个人,如果胎儿是人,那他就拥有受宪法保护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

新近有一个声音在说,利用流产胎儿进行的干细胞研究和由此导致的制造胚胎进行干细胞研究,也是“侵犯人的生命权利”。干细胞,即使是具有发育成人类所有细胞类型潜能的全能干细胞,毫无疑问均属于生命现象而非生命。在讨论干细胞研究的伦理问题时,应分清生命现象和生命的差异,没有理由反对利用流产胎儿进行干细胞研究。至于制造胚胎进行干细胞研究,如果确属对人类生命有益的科学研究的需要,这是一种代价、一种选择。

准生命与克隆人。国内外公众、政界和学界对克隆人的伦理评价分歧很大。有人担心克隆人会使人的形象、尊严、地位、情感受到伤害,担心克隆人的心理发育、教育、社会地位会出现问题。孙慕义教授指出,“克隆人技术行为伤害人类”,是一个不能为经验证实的情感陈述,不具有事实性的内容。准生命理论持这样的见解:作为生物技术的产物,克隆人“Birth”之前,只能是尚不具有价值属性的准生命,本身不会对社会造成这样或那样的危害。克隆人“Birth”之后进入社会,具有了社会属性由准生命过渡到生命。克隆人与自然人的区别在于,在由准生命向生命发展的过程中,克隆人以高生物技术支持为特点。但这不应该成为人们为克隆人过分担忧甚至反对克隆人的理由。就生命和准生命的性质而言,是以生物技术支持的方式还是以自然的方式诞生,只是方式的不同,没有本质的区别。是否出现人们担心的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关键不是取决于先天被克隆的经历,而是取决于后天所处的社会环境的赋予。因此,与其讨论克隆人是否应当,不如讨论有了克隆人之后社会当如何。理论上的批评和反对无论多么激烈,从来不能阻止任何一项科学成果的诞生。与其将克隆人视为异类而竭力反对,不如平静接纳克隆人并将其视为促进我们提高对生命伦理问题的认识水平和解析能力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