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死亡的社会学意义
死亡是新旧交替、摧枯拉朽、激浊扬清、万物争荣的必不可少的环节,这正如古人诗云:“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无边落木萧萧下,不尽长江滚滚来”。
现代德国浪漫派诗人巴霍芬的下面一段话含义深刻:“死是生的前提,只有在此关系中,即在不断的毁灭中,创造之力才会生机勃勃。”死亡能引起人们再创造和再更新,死亡使社会永葆青春,充满活力。
3.死亡的哲学意义
死亡的存在,提示人们必须具有人生的整体观念、有限观念,自觉克服世人难免的“明日复明日”的惰性观念。死亡的哲学意义在于提示人们,怎样赋予有限的人生以无限的意义或价值?将生命同“工作”、“事业”、“创造”视为等价的概念,生与死的区别就只是在于是否进行创造性的思考这一无限的过程之中,是否在从事造福于人类的工作这一无限的过程之中。当人们这样做的时候,一切世俗的东西:金钱、权势、情欲……离他们远去,甚至死的生理界限也不能界定他们的存在——精神的永恒。英国当代哲学家罗素对死亡的哲学意义作过一段极富哲理的描述:死亡“逐渐使你的利益变得广泛,使之超出自我的范围,直到束缚自我的墙壁一点一点地消失。这样,你就感到与整个宇宙共存了”。
4.死亡的美学意义
死亡是涓滴向大海的融汇。死亡是从相对走向绝对,从有限归于无限。
死亡是从短暂向永恒的跃迁、飞升!死亡是一种美,宛如一片金黄的秋叶,静静地仰卧在时间的碧水之上,缓缓逝去,是所谓“死如秋叶之静美”。智慧之人面对死亡应多一些从容不迫,少一些儿女情长,视死如归。应当指出,我们说死亡是一种美,绝不意味着鼓励或引导人们去死,去毁灭生命,也绝不意味着在生命遭受疾病等因素威胁的时候,放弃挽救生命的努力。恰恰相反,它启示人们热爱生命,珍惜生命价值,树立生命是创造是造福人类的同义语的观念,并将生与死联系起来作哲学思考,从而走向智慧和深沉。
(五)生死相依,存在又不存在
1.生存与死亡相互对立
生存与死亡,作为有机体生命运动过程中的两个不同阶段,在内涵上截然相反,相互对立。人只有生存,才有思维,才能发挥主观能动性去奋斗、拼搏,创造出人世间最美好的物质、精神财富;而死亡的到来,则意味着生命的终结,人将融入无边无际的大自然中,成为无生命物质的组成部分。从这点来说,生存并非死亡,死亡已不再生存,二者因质的区别而具有确定的界限。
2.生存与死亡相互依存
人一出生,就面临着生与死的较量,体内的新陈代谢每时每刻都在进行着。
机体每天更新、死亡的细胞约1%~2%,人一生中大约有一万万亿次的细胞分裂,平均每秒钟就有300万以上的细胞处在分裂之中。其中,红细胞生存120± 6天,白细胞的生存期限一般只有9天,在一日之内就有一定数量的变动;肝细胞的寿命只有十多天;淋巴细胞一般不超过24小时;消化道的上皮细胞更是不断在脱落,又不断地产生;如此等等。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古希腊的哲学家赫拉克利特认为:我们存在而又不存在。这也说明,在机体内部生存与死亡是相互联系、同时并存的,死亡构成了生命运动的必然环节。
3.生存与死亡相互渗透
生存与死亡之间没有绝对的界限,二者总是相互包含、相互渗透,即生存中包含着死亡,死亡中也包含着生存。这主要表现在个体死亡过程中,机体各部分的死亡并不同时发生,作为整体的人死亡后,其身体上的某些细胞、器官仍可能活着。因此,临床上常常很难确定生物个体精确的死亡时间,对死人身上的活器官也可作为器官移植的供体。
4.生存与死亡相互转化
生存和死亡作为有机体生命运动过程的两极,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相互转化。赫拉克利特认为:“在我们身上,生和死、醒和睡、少和老,都是同一的东西,后者变化了,就成为前者;前者再变化,又成为后者。”
有生必有死,生存必然转化为死亡,这是不可回避的现实。中国古代的哲学家杨雄在《法官·君子》中指出“有生者必有死,有始者必有终,自然之道也”。无论医学发展到何种程度、医疗手段多么先进,无论人们如何强身健体、加强合理的营养等等,也只能是延缓衰老、死亡的到来,而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死亡的必然趋势。正如古罗马时期的哲学家卢克莱修在一首诗中写道的:“一定生命的一定终点,永远在等着每个人,死是不能避免的,我们必须去和它会面。”死亡也可以转化为生存。这不仅体现在临床医疗实践中,通过高超的医疗技术和先进医疗手段,可能使处于临床死亡阶段的病人起死回生;而且从生物进化的角度看,生命物质正是由无生命物质经过漫长的演变过程进化、转变而来。
三、死亡观念的医学运用
(一)安乐死:理性的选择
安乐死和自杀有着本质的区别。安乐死是不治且极度痛苦的病人的自愿的、理智的选择;虽然自杀也是自愿的,但自杀是一种疾病,是在精神错乱状态下的社会病态、道德病态和精神疾患。
有人认为:当病人面临以下三个情况同在时,安乐死就是最佳选择:第一,病患不治;第二,走向死亡的过程极度痛苦;第三,病人无法忍受或不愿意忍受。
(二)襄助合法安乐死
从苏格拉底开始,安乐死这个问题就开始了无休无止的争论。在各种反对意见的背后,传递的是同一个眼神:安乐死是一种变相杀人。一些发达国家经历了很长的时间才进入安乐死立法程序甚至已经立法还时有反复。
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虽已为异常演进的准生命的处置苦恼得太久太久,但迟迟难以进入立法程序。原因之一是因为,人们长期以来对生命现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认识不足,将生命和准生命混为一谈。这就出现了满怀爱心的人们,一面在讨论安乐死的实施是否可以,可以如何,不可以又如何;一面目睹着一个又一个病人在病魔的折磨之下求生无望求死不能。在准生命理论看来,“安乐死”实施的必要条件是:病程无法逆转、生命质量属性低劣、价值属性消弭、神圣属性无所附丽、成为异常演进的准生命或灾难生命。在不触犯法律的前提下,安乐死实施对象有两种类型:类型I 是异常演进的准生命——在不可逆疾病状态下的、永远不会再有价值属性的、痛苦的生命现象,如脑死亡和“永久性植物状态”。类型Ⅱ 是灾难生命——因疾病的折磨,生命成为一种无法忍受的过程,如癌症晚期病人。于类型Ⅰ而言,安乐死不是杀人手段,而是载渡异常演进的准生命至极乐彼岸的“慈航”;于类型Ⅱ而言,安乐死是一种人权,是对灾难生命的一种解脱。
(三)干预死亡:需要慎重
医学干预死亡有四种形式:第一种是通过医疗保健措施推迟正常死亡的到来,达到延年益寿的目的。医学已经可以一定程度地满足人们延年益寿的愿望,这一点,全球特别是发达国家不断增高的人均年寿和老龄化现象日趋严重就可以证明。
第二种是通过临床医学的方法,救治病患,抢救生命,延缓死亡进展过程。除了骤然发生的如心肌梗塞等疾病外,死亡是一个逐渐发生的过程而不是瞬时、整体地完成的。一般而言,在死亡的过程中,首先是心肺的功能丧失,某些重要脏器的衰竭,使机体的代谢不能正常进行,人体的各个系统不能正常发挥其功能,人体的细胞因不能摄氧和汲取养分而逐渐死亡。整个机体稳态解体崩溃,死亡降临。在这个过程中,医学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死亡的进程进行干预,阻抗或延缓这个过程,如车祸重创的病人,经抢救可挽救生命。
第三种是通过实施安乐死,缩短痛苦的死亡时间。目前最需要的是,第一,深入进行理论研究。二十多年来,我国人文医学界在安乐死的理论研究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全社会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水平提高了。但是,这个研究过程没有结束,还有一些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如“准生命理论”。这些理论的研究成果,可以为安乐死进入立法程序提供有力的理论基础。第二,慎重地进入立法程序。目前宜开始安乐死立法的前期工作,为正式进入立法程序作好积极的准备。第三,严谨地进行规范管理。可以对立法后的安乐死管理进行理论研究甚至可以建立管理模型予以模拟,研究在实施过程中会出现的问题及其对策。
第四种复制生命,无限推延死亡时间。医学的进步的确挽救了许多生命,确实创造了许多奇迹。现代医学技术的发展,又使人类永世不死的愿望插上了科学的翅膀。法国着名科学家让·罗斯唐认为,无性生殖可以使一个人的复制品永远不断,从某重意义上说,一个人将永世不会死。克隆技术的不断发展,克隆人的个体在技术上已不再是幻想了。人类是否可以永不踏上不归之路,抗拒已经到来的死亡?死亡是可以无限推延的过程?机体的死亡最终是一个自然的而不可人为逆转的过程。对于正常的衰老-死亡的过程而言,医学以其技能抗拒死亡,不仅是违背自然规律的,是一种以科学反科学的行为,而且必然会带来一系列伦理、社会问题。医学可以以延长寿命为目的,但不可以以阻挡死亡为目标,死亡是人的生命必然的结局,企图逆转死亡的自然过程是不明智的。
其实,关于死亡的思考背后更多的是一种情感因素。死亡实质上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正如美国学者迈克·西姆斯说的那样:“无论是这个地球上的哪一种文明,每一个人都在重复着生与死的人生剧,每个人的剧情都是同样的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