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可选择性和可选择性的争议
1.平息争议需要新语境
长寿且无疾而终是死亡的理想境界。但是人世间更多的是伴随着病痛、苦难和折磨而走完生命的最后一程。我们注定要在痛苦中以痛苦的方式死去吗?我们一直生活在强大的传统的语境中:死和死的方式都是不可选择的!
我们需要建构一个死亡方式的新语境:死本身是不可选择的,但死亡的方式是可以选择的。人类的智慧应该足以改变自己死神之囚的地位而成为死亡的主人。
2.死亡方式的不可选择性
出于对生命的珍惜和尊重,主张等待自然死亡而不是选择死亡的意见一直受到重视,即使是生命不再欢乐和有意义。康德曾经明确表示了他反对自杀的态度。他认为自杀不能成为“普遍的自然律”。卢梭也否认自杀是人的自然权利。
3.积极地选择死亡方式
苏格拉底面对鸩毒,明确表达了他的安乐死思想:当死亡在他依然身体硬朗、神志清醒、可以仁慈待人的情况下来到时,这样的死倘若错过岂不叫人痛惜?卢克莱修是较早提出安乐死思想的哲学家。他认为老年人更应当高高兴兴地让位于未来世代。面对死亡,智慧的选择是“顺从自然的厄运”。
卢克莱修在《物性论》中写道:“省点眼泪吧,丑东西,别再号啕大哭!
……你就把不适合你年龄的东西放下,大大方方地让位给你的儿孙们吧。”
卢梭提出了“老年人应该学习死亡”的重要思想。他在《一个孤独散步者的梦想》中这样写道:老人在生命行将结束时愈加眷念生命,比年轻人更舍不得离开这个世界。生命过程好比一个赛场:当赛程已达终点时,学习如何把车驾驶得更好是没有意义的,这时要学习的应该是怎样离去。
卢梭认为老人学习死亡的要诀主要有两点:第一是认识到不能与死亡的必然性相对抗;第二个是寻找一个心灵的精神寄托。
狄德罗认为人是“一个卓越的生物,一个奇妙的生物,一个衰老、萎弱、死去、消解而化为腐土的生物”。他用物质不灭定理解释生命和死亡的真谛:“生命是什么呢?——生命就是一连串的作用和反作用——我活着,就以块体的方式作用与反作用——我死了,就以分子的方式作用与反作用”,“诞生、生活、死去,是形式的变换——取这个形式或者取那个形式有什么关系呢?”。
康德对自杀问题作了深入的研究和思考后认为,选择死亡的方式是人的自由权利,自杀有时是一种勇敢,一种英雄主义:“当一个人不再能继续热爱生命时,正视死亡而不是害怕死亡,这显得是一种英雄主义”。如果死亡在所难免,应该像一个自由人那样自己选择死亡的方式。
费尔巴哈指出,人和其他有生命的自然之物都不免一死,人因为有理性和意志,能够“预见和预知他自己的死”,能够认识到:“我不仅必然要死,而且,我也愿意死”;并达到死亡的最高境界“属人地死去”:“属人地死去,意识到你在死里面完成了你最后的属人的规定,也就是说,与死和睦相处地死去,——让这成为你最终的愿望,最终的目的吧。”
恩格斯谈到马克思去世时曾经说到:医术或许还能使马克思“像废人一样勉强地活着,给医学增光,去受他健壮时经常予以痛击的庸人们嘲笑……”,“但是,这是我们的马克思绝不能忍受的”。
二、死亡观念的现代阐述
(一)人类智慧提升的标志
人类死亡观念是在冲突中演进的,它随着人类智慧的进步而提升。大致经历了这样几个阶段:否定死亡、承认死亡、超越死亡和选择死亡。
否定死亡是基于人类本能的、人类最基本的情感反应。人类对于不可阻挡的肉体死亡惊诧、痛苦、无奈……但是,人,也只有人将肉体不死的原始冲动合理地升华为精神的不死!本能的情感反应以理性的理念抽象地、曲折地表现出来!作为意识形态的死亡观,在它的早期阶段就提出了“肉体死亡,灵魂不死”的深刻命题,以“灵魂不死”为纲领,以肉体的死亡为手段,以转世复活为机缘,以实现灵魂净化为目的,坚定不移地追求死亡的永恒价值。这一积极意义在毕达哥拉斯、柏拉图和宗教死亡观中十分显着。无论死亡观有多少分歧、多少冲突,热爱生命、追求精神的永恒一直是死亡观的主流。而其源头毫无疑问是对死亡的否定。
承认死亡是人类以科学态度对待死亡的开始。承认人的有死性是生命的内在规定并将死亡视为生命过程的有机组成部分,这说明人类对死亡本质的接近。赫拉克利特、德谟克利特的死亡观、老子的死亡观、蒙泰涅的死亡观、黑格尔的死亡观、罗素的死亡观在这一点上一脉相承。
超越死亡是人类死亡观的重大进步。这种死亡观的共同特征是在认同肉体死亡必然性的前提下,认同死亡的意义,企盼精神的永生,追求来世的不朽。这种层次的死亡观将死亡与真善美的事业联系在一起,与整个人类的进化和进步联系在一起,是死亡观的飞跃。宗教死亡观在超越死亡的观念中占有一席之地,它的价值就在于它对死亡价值的宣扬,对世俗的超越。
唯心主义哲学家毕达哥拉斯、柏拉图、叔本华、唯物主义哲学家赫拉克利特、伏尔泰、费尔巴哈、宗教哲学家德尔图良、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理性主义哲学家笛卡儿、斯宾诺莎和莱布尼茨、存在主义哲学家海德格尔、中国的孔子孟子直到文天祥,他们的哲学理论相差很远甚至相悖,但他们的死亡观在这一点上是互为印证的。
叔本华说:人类对生命的强烈执着,是盲目而不合理的。因为,我们在未出世之前,不知已经经过多少世代,但我们绝不会对它悲伤,那么,死后的非存在,又有什么值得悲伤的?我们的生存,不过是漫长无涯的生存中一刹那的间奏而已,死后和生前并无不同,因此是在大可不必为此感觉痛苦难耐。生命,实际上对任何人来说都没有什么特别值得珍惜的。……因此说,不管死亡如何令人恐惧,其实它本身并不是灾祸。当生存中或自己的努力遭遇到难以克服的障碍,或为不治之症和难以消解的忧愁所烦恼时,大自然就是现成的避难所,它早为我们敞开,让我们回归自然的怀抱中。生存,就像大自然颁予的“财产委任状”,造化在适当的时机引诱我们从自然的怀抱投向生存状态,但仍随时欢迎我们回去。
选择死亡是人类以科学-人文的精神对死亡的审视,视选择死亡方式为人的自由。这一观念标志着人已经能够理性地面对死亡,不仅追求死得有意义,而且要求死得庄严,这是死亡观念人性化的标志,是人类智慧提升的标志。苏格拉底、卢克莱修、康德、尼采、费尔巴哈、恩格斯的死亡观在这一点上相互辉映。
(二)不可逆转的基因程序
现代医学揭示了这样一个事实:“单个细胞的死亡并非长期以来人们所认为的突发灾难,而是一台精心编排的基因舞蹈。换言之,在细胞的生死替换过程中,生命的生死替换就不可避免”。在生命的旅途中,最为确定的是:死亡是唯一的终点,无法确定的是死亡将于何时降临。
美国《纽约时报》专栏作家拿达里·安吉尔说:“死亡与生之永恒不可分离,这是生物的宿命。它既不需要解答,也没有任何解释。”死亡不是假设,是必然,死亡不需要证明。因此,当代有些哲学家将人称之为“有死者”。
但全面地看,人也许应该称为“有生有死者”更为合适。
(三)选择死亡方式:基本人权
人们无法选择自己何时何地在什么情况下出生。因为出生前他还没有形成或者还不是人的生命。即使是胎儿,也还是准生命,不具有人的社会属性,不具有意识,人权也就无从谈起。
但是,当一个人成为社会人之后,他就成为自己生命的主人。他具备理解生命的意义和价值的思维能力,也具有判断自己是否要继续存在于这个世界的能力。他,也只有他才有权对自己的死亡方式作出决定。人在世上,能决定的事情并不多。如果连自己怎样死都无权决定,岂不悲从中来!
长期以来,一种死亡观念霸权主义一直存在并极大地褫夺人们选择死亡方式的自由。这种死亡观念的霸权主义有各种版本:好死不如赖活是其通俗版,生命神赋不可轻弃是宗教版,死亡是一个社会事件是伦理版,救死扶伤延长寿命是科学版,人为中断生命是触犯法律的行为是法律版……死亡方式越来越像一桩包办的婚姻,当事人没有任何选择的自由。这是对生命权利的一种反动和蔑视。
选择死亡的方式是人的一项基本人权,这是文明社会文明地对待死亡的态度,这是人文精神在死亡观上的具体展现。
(四)死亡并非绝对的消极事件
死亡是个体生命的毁损和消失,是一消极的和令人不快的事件,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死亡的消极性并不是绝对的——无论是对于个体还是人类而言。
1.死亡的生物学意义
死亡是一种自然现象,内在包含着其生物学意义上的积极意义。亲代和子代的联系是遗传和变异的统一,子代对环境的适应能力,是遗传的内容之一。在给定的环境下,生活和繁殖能力强的个体中留下的后代较多。其携带的有利于生活和繁殖的遗传变异在子代群体中逐代增多,对环境的适应能力也就不断提高。从进化过程来说,子代较亲代而言,更具有对环境适应的能力。死亡对于生物学上的适应来说是积极因素,因为这一过程可以使亲代的遗传物质为更具有适应能力的子代所代替。死亡是一种淘汰机制,能将一部分患有严重疾病的个体特别是患有严重遗传疾病的患儿在生命的某一阶段予以淘汰,从生物进化的角度而言,这也不无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