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明初河套周边边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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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洪武朝河套周边地区的驻军数及后勤保障(5)

从中显示出的仅仅是开中执行中出现的自然弊端,商人唯利是图的体现。更重要的是,边军俸粮折钞提供也是军粮匮乏的无奈之举。因此如果仔细推敲,不仅洪武朝屯军成效显著的说法不能成立,甚至整个洪武朝北边军粮供应充足的想法也成问题,真实情况却是军队长期处于军粮不足的尴尬状态,这一点不能忽视。作为对此看法的补充证据,洪武三十年(1397),《明实录》载:

上谕户部尚书郁新曰:大宁、开平二卫盐粮若储偫已多,则令商人输粟于东胜、西河以备军饷。新言:大宁储粟六十二万余石,开平止二万五千八百石,甘肃亦不过一十五万二千石,其商人所入未宜改输。上曰:大宁姑罢,若开平储至四十万亦宜止之,俱令转输东胜,其价与大宁同;西河之储姑俟甘肃积五十万,然后再议。《明太祖实录》卷二五五,洪武三十年十月,第3695~3696页。

的确,直到洪武朝即将结束之时,东胜、西河等地区的军粮储备仍未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

另一方面,从事开中的商人们很快发现与其与远道输纳,不如就近募民屯田,建立商屯。最终以在北边边地商屯中的收获物上纳以换取盐引。客观上,开中与商屯的兴盛进一步促使边地农业区的发展,商屯与军屯及其他形式的民屯相结合,在较短的时间内加速了本地区农业化的速度。但是,明朝专制主义政治制度之下,商人的利益根本无法得到保证,开中的积弊迅速积累,开中法很难长期维持。

四、明廷对边军的赏赐

河套周边的陕北、大同东胜等地,地广人稀,土地贫瘠,环境苦寒的条件下,边军长期驻守训练,听候征讨。朝廷必须不定期利用赏赐的方式给予补贴,以期稳定军心,鼓舞士气。洪武朝的赏赐开始于洪武三年(1370),据不完全统计,大小赏赐至少有18次,赐物多以钞、布、棉花为主,有时也有冬衣、战袄。其着眼点在于本色粮之外的服装配备方面,兼及军士的普通用度,给赐时间多在遣军外出征战的前后。赐物中大量的布和棉花常从河南布政司调运。给赐范围并不固定,时大时小,从数卫乃至整个都指挥使司属卫。洪武朝所赐的布料棉花多是由各布政司直接提供,或者来自于邻近布政司,如洪武二十九年(1396)庚子,诏给北平、辽东、山西、陕西都司所属卫所并护卫仪卫司军校冬布绵花……山西都司布五十万匹、棉花十五万斤以本布政司所征给之;陕西都司布五十万匹、绵花二十二万斤以河南布政司所征给之。《明太祖实录》卷二四四,洪武二十九年二月,3546~3547页。

此类不定期的赏赐在洪武朝一直坚持,如洪武三十一年(1398)二月,史料记载“壬申,给赐陕西、北平、山西、辽东等七都司所属卫所及诸王府护卫等军校冬衣布花各有差”《明太祖实录》卷二五六,洪武三十一年正月,第3697页。很明显,从洪武三年(1370)开始直至洪武三十一年,朱元璋对边军的关心并未减弱过。

五、边军受粮额度的变化

明朝初年普遍规定军人领取月粮数为本色1石,屯军减半,这是通例,史称:“天下卫所军士月粮,洪武中,令京外卫马军月支米二石,步军总旗一石五斗,小旗一石二斗,军一石。城守者如数给,屯田者半之。民匠充军者八斗,牧马千户所一石……籍没免死充军者谓之恩军,家四口以上一石,三口以下六斗,无家口者四斗。又给军士月盐,有家口者二斤,无者一斤,在外卫所军士以钞准。”《明史》卷八三《食货六》,第2004页。洪武十年(1377)以前,陕北方面军粮供应中还存在着某种形式的不平等现象,就是说陕北客军、土著军的月粮供应量并不一样,《实录》载“时上阅庆阳、延安土著军籍,月只给米四斗”《明太祖实录》卷一一五,洪武十年九月,第1881页。洪武十年九月以后明廷才取消了土著兵月粮四斗的规定,一视同仁,提高为1石。讨论这一则材料时,笔者不得已采用了便利不够严格的提法。因为陕西并不存在什么客军,笔者这样说仅仅是为了与陕北的土著军籍相区别。明朝卫所军的来源较为复杂,从军籍方面说,的确有主客之别,这在洪武朝初年军队初建的时期是正常的。只有到卫所军就地立籍以后,主客籍的差异才真正消失了。此外,在洪武朝的绝大部分时间内,因罪谪发边卫的所谓“恩军”是得不到任何粮料供应的。从朝廷的角度考虑,统治者对犯罪的惩处比对军队的稳定更感兴趣。这一状况的改变出现于洪武二十九年(1396),当年二月“甲寅,命给恩军月粮……诏有家四口以上者月给米一石,三口以下六斗,无妻子者四斗”《明太祖实录》卷二四四,洪武二十九年二月,3550页。虽然这条材料的规定针对的是广东,但应当推至全国。

合并本节三种情况后,那么可以简单推测河套周边地区驻军的军粮需求量。一般来说,河套周边地区驻军中正常时期应以70%~80%的军队负责屯田,就是有7万~8万人从事农业生产,以此来估计每年军粮消耗量就在72万~78万石左右。

第三节河套周边牧场分布、军马供应与盐业生产

一、牧场

河套及其周边地区包括了鄂尔多斯高原、阴山山脉、河套平原,具有农牧兼宜的自然特征,特别是在一些由游牧民族建立起来的古代王朝中,往往对这一地区极为关注。元代对包括鄂尔多斯高原在内的整个黄河中游地区安排了许多归属皇家的大牧场。《元史》提到的24道牧地中就有哈剌木连等处御位下:阿失温忽都地八都儿。希彻秃地吉儿。哈察木敦。火石脑儿哈塔、咬罗海牙、撒的。换撒里真按赤哈答。须知忽都哈剌赤别乞。军脑儿哈剌赤火罗思。玉龙彻。云内州拙里牙赤昌罕。察罕脑儿欠昔思。棠树儿安鲁罕。石头山秃忽鲁。牙不罕你里温脱脱木儿。开成路黑水河不花。《元史》卷一〇〇《兵三·马政》,第2556页。

在蒙古语中,把黄河叫做“哈剌木连”,而引文中的云内州地在今土默川平原,开成路黑水河当是今宁夏苦水河上游地区,再加上察罕脑儿,这一切表明黄河中游环绕的鄂尔多斯高原及相邻地区分布了数量相当多的牧场。明朝继承了元朝的做法,洪武朝在沿北边地区很早就分布了广阔的牧场,他们多数情况下属于内附蒙古人驻扎游牧的生活区,因此生产、生活状况应与元代相去不远。同时在塞王就藩后,他们在各自辖区也拥有相应的牧地。

在北方牧场的管理上,朱元璋针对元代诸王封地有圈占牧场随意性较大的习惯,特别对北边诸王给予训诫。洪武三十年(1397)二月,朱元璋亲自依据边境地图划分了塞王牧场,限制了塞王过度扩张私人牧场的可能性。

是月,以宁、辽诸王各据沿边草场牧放孳畜,乃图西北沿边地里示之。敕之曰:自东胜以西至宁夏、河西、察罕脑儿;东胜以东至大同、宣府、开平,又东南至大宁,又东至辽东,又东至鸭绿江;又北去不知几千里,而南至各卫分守地。又自雁门关外,西抵黄河,渡河至察罕脑儿;又东至紫荆关,又东至居庸关及古北口北,又东至山海关外。凡军民屯种田地,不许牧放孳畜。其荒闲平地及山场,腹内诸王、驸马听其东西往来,自在营驻,因而练习防胡。或有称为自己山场、草场者论之。特示此图,吾子孙其世守之。《明太祖实录》卷二四九,洪武三十年二月,第3613~3614页。

二、军马

北边军马供应是事关明朝边境军事力量强弱的关键性因素,始终受到了朝廷的重视。明朝在边境地区通过设立牧马机构、边境贸易和加强区域管理的保护性措施努力确保边境军马供应。边境贸易是获得额外马匹资源最为简单有效的方式,当然这中间也包括居住在边地的归附者们的朝贡方式。典型的例证如洪武二十四年(1391)

二月戊午朔,西域哈梅里王兀纳失遣使请于延安、绥德、平凉、宁夏以马互市。陕西都指挥使司以闻,上曰:夷狄黠而多诈,今求互市,安知其不觇我中国乎?利其马而不虞其害,所丧必多,宜勿听。自今至者悉送京师。《明太祖实录》卷二〇七,洪武二十四年二月,第3087页。

这里反映出“以马互市”获得军马的迫切性与保持戒备,稳定边境局势之间存在着选择上的困难,但也必然会产生某种妥协性的解决措施。在内部蓄养和管理方面的举措,史料上较多地出现在洪武朝后期。尽管洪武初年朝廷设立专门的牧马机构,但根据朝命竟集中于中都凤阳附近,官方在北方边地正式建立国家牧场应当在永乐朝时代。笔者认为这与相对缓和的边境局势有重要的关系。洪武二十七年(1394)“十二月丙寅朔,置宁夏郡牧千户所”《明太祖实录》卷二三五,洪武二十七年十二月,第3435页。《国榷》“宁夏郡”作“宁夏群”,是。这一机构的设立发出了这样的信号,即明朝开始考虑在沿边地区建设国有牧场来补充战马了。洪武三十年(1397)六月“己酉,命右军都督府:凡陕西都司行都司军民马匹不许出潼关、蓝田、武关,违者罪之”《明太祖实录》卷二五三,洪武三十年六月,第3658页。这些措施当有助于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将马匹留在西北地区。另一方面,若果从经济的方面考虑,是否还可以认为,这一命令极有可能造成西北边境地区马匹数量的增加,进而在“以马互市”的边贸交易中获得对明朝一方较为有利的马价。经过洪武朝的持续努力,到洪武末年,朱元璋承认“我朝自辽东至于甘肃,东西六千余里,可战之马仅得十万”《明太祖实录》卷二五三,洪武三十年六月,第3655页。似乎距离中央的要求仍有差距,但为保持洪武朝军队的机动性和战斗力创造了一定的物质条件。

三、盐业生产

河套周边地区开中纳粮的大力推行,也促进了陕北、宁夏盐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陕西所辖之地原来就有产盐区,重建当地的盐政管理机构,就近提供成品盐一事在明军夺取陕北不久就提上了议事日程。洪武三年(1370)十二月户部言,陕西察罕脑儿之地有大、小盐池。请设盐课提举司,捞盐夫百余人蠲免杂役,专事煎办。行盐之地东至庆阳,南至凤翔、汉中,西至平凉,北至灵州,募商人入粟中盐,粟不足则以金银布帛马驴牛羊之类验直准之。如此则军储不乏,民获其利。从之。《明太祖实录》卷五九,洪武三年十二月,第1148~1149页。

次年(1371)五月朝廷出台了陕西灵州盐课提举司的中盐则例,“宜募商人于延安、庆阳、平凉、宁夏、临洮、巩昌纳米七斗,兰县四斗,灵州六斗,并于灵州给盐一引。”《明太祖实录》卷六五,洪武四年五月,第1229页。陕西灵州盐课提举司的设立和中盐例的确立扩大了陕北军储纳粮中盐的范围,地域上的便利和相应纳粮数较低的规定加强了陕北开中制实施的可靠性,对于商人而言应有不少吸引力。

洪武十五年(1382)三月“丁巳,宁夏卫卒薛理言:本卫军士月盐二斤于小盐池仓支给。其地远隔黄河,去宁夏三百余里,往还须半月,计其负戴道路之费,得盐无几。定州旧有盐池,去宁夏一百里,若于此取盐为便。从之”《明太祖实录》卷一四三,洪武十五年三月,第2249页。从此宁夏的军队用盐就完全转移到定州方面,为了确保盐池生产的正常进行,同年八月,“定州小盐池请置逻兵。从之”《明太祖实录》卷一四七,洪武十五年八月,第2299页。陕北以延安顺宁巡检司兵巡逻保安县大盐池,洪武二十一年(1388)十一月“戊寅,复置陕西延安府保宁县大盐池盐课司,设大使副使各一人。其盐利所出,令各税课司局从实征商,不许踰额厉民”《明太祖实录》卷一八七,洪武二十年十一月,第2797页。表明宁夏、陕北两地的盐池相继得到了利用和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与南方产盐区不同,灵州盐课提举司地处河套南缘,迫近北边,经常受到北元袭击,这是其致命缺陷。此外,因为私盐猖獗严重影响了陕西行都司甘州等卫的开中纳粮量,洪武二十九年(1396)九月庚午,陕西行都指挥使司都指挥马溥言:甘州中纳潞盐商人稀少,盖是各处盐池常以私盐侵鬻,故官盐阻遏不行。请禁之。上命户部遣人封闭延安、绥德、庆阳三郡盐池,仍令军士巡逻察罕脑儿一十三池之地,有以私盐出境者罪之。《明太祖实录》卷二四七,洪武二十九年九月,第3586页。

在盐业生产发展和大行开中的背景下,开中制作为一项有利可图的政策刺激了商人的中盐积极性。而正因为开中能获得丰厚的利润,所以从开中制施行的那一天起就有了权贵豪强的介入,这就意味着开中制度废坏的根子是早已种下了的,甚至在以法令严酷著称的洪武朝也不能避免。洪武二十七年(1394),为了确保商人利益,更好地维护开中的顺利进行,朝廷颁布了《禁势要行商中盐诏》[明]《盐政志》卷五所引《大明令》,《续修四库全书》第839册,上海古籍出版社,第251页。,从法律的角度约束官僚豪强对开中的腐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