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的是这时将以前确定的“什一取税”上调为“十之二上仓”,提高了一成。联系到永乐朝正式确定的盘量上仓数的规定,那么两者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关系呢?笔者试从洪武八年(1375)山西大同地区的军屯收获总量在不同规定下的上仓比例以及实际上仓量来作一剖析。根据山西大同都卫的报告,时有军屯土地2649顷,收获物总量99240石。如果按朱元璋规定的“亩收租一斗”,则大同方面需上仓数在26490石,相当于10石/顷;如果按“什一取税”上仓,则仅9924石,相当于3.75石/顷。两者相差如此巨大,反而从一个侧面证实了统计数字是来自于官方的先验的预期行为。与以往的认识一样,明朝征税的依据不是依照某个比例确定,而是完全按某一固定的额度来征收。相对于一定面积的田地,前者是变数,后者则是绝对数。回过头来,是否可以作这样一种猜测,即户部官员也发现了“亩收租一斗”与“什一取税”两者由于征收方式的差异而存在着巨大的征收差异,因此变通为“十之二上仓”的征收方法以拉近前两者的误差。结果就使整个征收屯粮的原则全面向“亩收租一斗”靠拢,这一原则的确立为永乐朝订立红牌例打下了基础。
在初步形成征收则例的同时,本地区军屯的规模进一步扩大。在宁夏,明廷“置宁夏左屯、右屯、中屯三卫”《明太祖实录》卷二一六,洪武二十五年二月,第3183页。经过开卫置屯的山西行都司,其军屯范围也同时出现了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洪武二十七年(1394)“上以山西大同、蔚、朔、雁门诸卫军士月给粮饷,有司役司转输,艰[《校勘记》:广本抱本难作艰,是也]苦不胜。遂命各卫只留军士千人戍守,余悉令屯田以息[《校勘记》:抱本息作省]转输之劳”《明太祖实录》卷二三一,洪武二十七年正月,第3377页。为了考察屯田成效,进行有效监督,明廷于同年十月“庚寅,敕天下卫所屯田将士以时耕作,毋怠其事,每岁秋后遣人上数京师”《明太祖实录》卷二三五,洪武二十七年十月,第3431页。洪武三十年(1397)在朱元璋给朱棣的诏旨中甚至有一年三报军屯数的提法,可谓督责甚急。
从军屯的结果看,陕北延绥地区“国初屯田叁万柒仟柒百伍拾陆顷贰拾贰亩,该粮陆万伍千捌佰肆拾伍石”[明]张学颜等编撰《万历会计录》卷二六,明万历十年刻本。注:陕北在明代中叶榆林卫开置后,军屯才真正扩大至这一数字。区区6.5万石的屯粮尚不及军粮需求量的零头,很明显单纯依靠军屯不可能保证军队的自给。所以说,明初至少在陕北,依靠军屯解决军粮供应根本是不现实的。宁夏方面,永乐初年的精确数字提到军屯田地面积为8373顷,而元代宁夏府路辖区的屯田数额约3700多顷。明代军屯中,宁夏诸卫成果显著,永乐初年总兵官何福曾因屯田成效得到朝廷嘉奖,看起来不为虚言。与陕北相比,宁夏的屯田规模、屯田子粒收获量要好得多。总的来讲,军屯在不同地区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制约军屯的因素除了自然条件之外,笔者认为还应包括原有农业生产的基础以及国家政策的重视程度。即使各种条件都较为齐备,军屯在边军粮食供应中居于主导地位的认识仍是值得怀疑的,这一点必须强调,甚至可以明确地说,非屯田的方式才更居于主导地位。
二、河套周边地区军粮解运的特殊性
解运作为军粮供应方式出现的最早,也最为常用。在洪武元年(1368)徐达明军攻入山西和洪武二年(1369)明军进军陇上之时都曾有由军队负责解运军粮的记载出现,这一方式正是战争过程中后勤保障的基本形式。至于边军常规驻防时期的解运记录,史载:洪武四年(1371)二月
丙辰,大同卫都指挥使耿忠言:大同地边沙漠,元季孛罗帖木儿、扩廓帖木儿等乱兵杀掠,城郭空虚,土地荒残,累年租税不入。军士粮饷欲于山东转运则道里险远,民力艰难。请以太原、北平、保定[《校勘记》:各本定作安]等处税粮拨付大同输纳为便。廷议於山东所积粮储量拨十一万石运至平定州,山西行省转至太和岭,大同接运至本府,及以附近太原、保定诸州县税粮拨付大同,以为储偫[《校勘记》:嘉本作军储]之备。《明太祖实录》卷六一,洪武四年二月,第1183页。
这里详细记载了大同地区军粮解运的路线和粮食筹集区的范围,非常明确。而陕西略有不同,它解运部分的军粮多数来自于河南,但是史料中的记载谈及明初军粮解运陕北情况时反映出并无常例,均属临时性的调拨征发,由各布政司巡抚协商解决。洪武朝陕北驻军人数相对较少的情况下,就近解运则是提供军粮的最直接方式,即由延安府税粮中拨出部分供应驻军。然而洪武朝早期延安府周边战乱频仍,户口耗减,生产衰退,洪武六年(1373)十一月不得不将陕北边民迁入内地。史称:
临江侯陈德、巩昌侯郭子兴、都督佥事叶升等奏:绥德、庆阳之境,胡寇出没无常,民多惊溃。请迁入内地,听其耕种,有胁从诖误者招抚之。诏可。《明太祖实录》卷八六,洪武六年十一月,第1526页。
编户内徙造成相应的地方行政机构降低级别,“改延安府葭州为葭县,并吴堡县俱隶绥德州,二县各减丞一员”《明太祖实录》卷九四,洪武七年十一月,第1638页。到了洪武十年(1377)五月甚至“革绥德州,以其地益延安府”《明太祖实录》卷一一二,洪武十年五月,第1857页。在这种情况下,依靠陕北地方税粮供给边军显然并不现实。这也就是洪武初年在陕北大力推行开中的原因。随着陕北紧张局势的逐步缓解,洪武十年以后,原来被撤销的多数地方行政建制都得到了恢复和提升,表明编户民的数量正在回升,生产也在恢复之中,边军粮食就近供应才变得较有保障了。
还应强调,同一布政司内部的粮食调拨可以说是解运的主要形式,如洪武十一年(1378)十月的材料说“是月,命陕西布政使司转运本处仓粮一十二万石于宁夏、河州”《明太祖实录》卷一二〇,洪武十一年十月,第1956页。它在为解运能就近解决军粮供应提供侧证的同时,也发出这样的信号,即宁夏地区在洪武朝早期军屯的效果的确不理想。
洪武朝西北边地的军粮在相当程度上还要仰仗于来自内地的馈运,特别是在经过元末明初大规模战争波及的边疆地区尤其如此。史称“其西北边则浚开封漕河饷陕西,自陕西转饷宁夏、河州……于时各路皆就近输,得利便矣”《明史》卷七九《食货三》第1915页。由于陕西农业生产的恢复短期内难有保障,陕西都司、行都司所辖大批军卫的粮食供应仅仅依靠当地供应显得捉襟见肘,所以西北边地不得不通过来自中原地区的粮食转输方式弥补军粮缺口,甚至在朱元璋大兴边地军屯之后,民运仍然是主要的粮食供给渠道。
解运的物资除了粮食这一主项之外,还有马草。当然,这一定在解运中增大了民众的负担。因为解运本身必须要将运输费用——脚值、运输损耗等因素计算在内,在许多情况下,额外的粮草负担竟超过规定输送量达一倍之多。解运的确是粮草筹集方式中浪费最大、效率最差、负担最重的方式,以至于朝廷不得不很快做出反应,力图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运输者的重负。洪武七年(1374)四月
监察御史邢雄巡按山西言:大同诸处人民岁输粮草,饷给边士,供亿劳苦。上恻然谓中书省臣曰:军士戍边,道路险远,民人供亿诚艰,宜少纾其劳。乃命停岁纳马草,若乏用,则给直市之。寻诏山西、陕西、北平诸卫,令军士依时芟取刍草,以为储蓄,免至劳民。《明太祖实录》卷九一,洪武七年四月,第1598~1599页。
此外,洪武二十九年(1396)六月
癸亥,监察御史蔡民玉按视陕西还,言:诸府州县民以转输边郡道远,苦之。宜于驿道有军民处置仓,令各处民夫就近地,计程接递运至边卫给军为便。从之。《明太祖实录》卷二四六,洪武二十九年六月,第3573~3574页。
很显然,直到洪武末年,解运体制的完善进程仍在进行之中。解运作为边军粮食供应主要方式的艰难处境由此也可见一斑。
三、开中法在河套周边地区的应用与推广
在军屯、解运、开中三种边粮供应方式里,开中纳粮是其中效率最高,也得到大力推行的方式。
洪武三年(1370)六月
山西行省言:大同粮储自陵县长芦运至太和岭,路远费重。若令商人于大同仓入米一石,太原仓入米一石三斗者,给淮盐一引,引二百斤。商人鬻毕,即以原给引目赴所在官司缴之。如此则转输之费省,而军储之用充矣。从之。《明太祖实录》卷五三,洪武三年六月,第1053页。
在此,实施开中法的原因被直接提出——为了克服解运军储中“路远费重”的弊病,提高军粮储积的效率。同一年九月,陕西也开始实行中盐之法。当时中书省建议“陕西、河南军储请募商人输粮,而与之盐”《明太祖实录》卷五六,洪武三年九月,第1090页。中盐解粮在陕西主要集中于西安、凤翔两府的关中腹地官仓,并初步确定了中盐则例,即输往西安府仓一石三斗米,给淮浙盐引一引;输西安、凤翔府仓二石米,给河东解盐引一引。洪武四年(1371)二月户部对陕西输米给引之数作了微调,改为输一石三斗米给淮盐一引,输一石米给浙盐一引,降低了浙盐的价格。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由于该中盐则例规定的输粮数偏高,商人难以获利,导致其输纳的积极性并未被调动起来,因此边储匮乏的问题久拖不决。为此,洪武七年(1374)十二月,朝廷不得不再次调整中盐则例,降低输纳数。其时户部因奏:定量减之数……延安府初定二石,今一石六斗,折收加八斗;平凉、庆阳、巩昌旧无定价,今定一石五斗,折收加六斗;绥德州旧无定价,今定一石四斗,折收加六斗。《明太祖实录》卷九五,洪武七年十二月,第1643页。注:这一段时间所给盐引为大引。
就延安府的规定来看,纳粮数额减少了约25%,然而从纳粮种类上说这仅是指稻米,如果上纳的是麦粟,则要加收八斗,是二石四斗,数量仍然很高,因此朝廷最终决定“其各处折收者俱加米五斗”,搞了一个一刀切的折收则例。本来北方稻米产区极为有限,纳米与纳麦粟数额的差额规定主观上还是为了将南方的稻米通过开中法运往北边,增加的折收数额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从南方输米所造成的运费增大这一因素,鼓励商人纳米。朝廷的最后规定虽然整体上减低了折收粮的数额以推动输粮进程,但是这种完全否定户部依道路远近而规定折收差额的简单做法却并不利于极边地区的军粮储备。在这一次的规定中还出现了一个新的迹象,就是将陕西地区纳粮的目的地新增加了平凉、庆阳、巩昌、绥德四个地区,扩大了陕西边地的粮储分布。纳粮地由原来的两个增加到六个,并且新增的地点全部靠近或正在边防重地,有利于军粮的就近调拨和发放,对于陕北边军的后勤保障意义不小。
自洪武初年在河套周边地区确立了开中纳粮的制度后,开中法得到了长期的贯彻。朝廷即便大力推行开中,似乎也不可能从根本上彻底解决军粮不足的难题。洪武二十二年(1389)户部令史蔡缚言:初为陕西边储之计,召商输粟给淮浙盐以酬之。近商人利其收籴之便,辄以陈米入仓,恐储积久而腐烂,宜禁止之。武臣之在边者,月俸请给以钞;马军月粮二石,亦宜减半给之。如此则边储可充,军饷不乏矣。从之。《明太祖实录》卷一九八,洪武二十二年十二月,第2976~297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