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上述理论,延安、绥德、庆阳三卫的军数根本达不到3万,应为1.7万人左右。当然,在具体考察边卫军数的时候,如同不能完全相信制度规定一样,也不能过于机械地照搬这一原则。由于边境军事压力的长期存在,边卫军数高于内地平均数应该是一种必然现象。对于北边边境地区军数的情况,梁淼泰先生曾有专文作过讨论,该文论述考证颇详,附表眉目清晰。但是在北边边地早期的军数推定上,梁氏文中估计永乐时代的陕北驻军数约在2.5万人左右,该数字考证见梁淼泰《明代“九边”的军数》,载《中国史研究》1997年第1期。梁文统计过程中常常出现将常操军与班军相加计算的情形,须知,所谓“班军”不可随意使用,其原意为“班军者卫所之军番上京师,总为三大营者也”(语见《明史·卷九〇·兵二》)。其目的地仅在京师,与各边无涉,似无混用之理。内地协防诸边的军队被称为“备御官军”。这一结果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因为梁文对这一军数的推定是基于两个标准军卫,外加榆林卫和班军数得出的结论,所以偏大。而在洪武朝不存在榆林卫的建置,也没有内地赴边军队的出现,因此无法相信,值得商榷,毕竟这一数字来的来源从作者论证的情况看,根本无法保证是永乐时期的原额,遑论洪武时期。
三、洪武朝河套周边地区驻军总数概说
根据来自于文献的直接证据和通过某种严格限定计算出的数字,笔者对洪武朝后期河套周边地区的日常边防驻军数量作出一个大致的估计。从前面讨论中析出的数字看,洪武二十八年(1395)时东胜诸卫约有驻军43000人;永乐元年的宁夏驻军数为23586人;计算得出的陕北驻军数17000人,那么河套周边地区的常驻军队约有86000人。
此外还有一些零散材料如果轻易放弃似乎并不妥当。这就是宁夏与陕北防区的土军、东胜防区的“恩军”问题。除了按照军卫建制统计军数外,我们发现部分特殊的军数仿佛被遗漏了。宁夏方面,地方志记载灵州守御千户所所辖“军伍原额”是“汉、土旗军共三千四百五十七名”。《嘉靖宁夏新志》卷三,第186页。笔者在同书中核对宁夏四卫原额时发现正额旗军总计为22000,与23586接近,可知所谓原额应为洪永之际的原额,同样灵州所的原额也是这一时间段内的。往下自然还要将灵州的3457人加入宁夏四卫总数才能构成更完整的数字——27043人。洪武十年“时上阅庆阳、延安土著军籍,月只给米四斗”《明太祖实录》卷一一五,洪武十年九月,第1881页。基本可以断定,宁夏、陕北等地区除了各卫所的正额旗军外,的确还存在着不少的“土军”,这些土军的来源又是什么?根据《宁夏新志》的记载,土军从族属上说就是“土达”,有关“土达”的问题可参阅陶克涛《土达原源》载中国蒙古史学会编《蒙古史研究》第二辑,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6年。笔者认为,明初的“土达”不便直接与今日的某少数民族联系,而是应当放在那个时代去理解,这样,土达更应被视为包括蒙古人在内有各民族成分的带有明显地方色彩的军队。从明朝军队的来源解释,大约属于“归附”军《明史》卷九〇《兵二》云“归附,则胜国及僭伪诸降卒”。在洪武朝,数量不等的边外蒙古军络绎不绝归降明朝,多被安置在边卫辖区,如洪武三年七月绥德卫下属的忙忽军民千户所详见《明太祖实录》卷五四,洪武三年七月,第1061页。,此类归附军的增加必然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陕北的驻军数,很可惜目前无法就此作进一步的计算了。
与陕北、宁夏军卫平均数相比,东胜诸卫的8600人的平均数明显偏高。笔者认为某些特殊现象或许有助于对此作出部分解释。首先,东胜地区增建军卫是一项大工程,除了在山西全境籍军外,还有一些“恩军”,至少在洪武二十六年就有500多靖州人被谪发东胜州戍守。参见《明太祖实录》卷二二四,洪武二十六年正月,第3278页。其次,从洪武二十六年到二十八年间,每年均要由内地抽调数万官军协助筑城、戍守、屯田,使得东胜等地一直维持较高水平的军数。第三,山西行都司军民一体化的影响。史载“从山西行都司言,听边民自备军械,团结防边”《明史》卷九一《兵三》第2249页。,为东胜等地保有大量军队也提供了一定的基础。尽管尚不能对近3000人的平均数差额作出全面地解答和准确的分析,但上述讨论仍然有助于我们加深对东胜驻军特殊性的了解。
总之,笔者运用各种方式摸索这一数字的意义并非局限于钩稽补缺,事实上这个数字为我们进一步探讨本地区军事后勤供应的艰巨程度和解决方式提供了至关重要的前提,而且它还间接地影响了本地区经济的构成与布局。对于河套周边地区驻军数的探讨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把握边军实际分布状况,以及由这一状况所决定的军粮供应方式,一句话,实际军数的估计在对相关军事经济的估价上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节河套周边边军后勤供应方式
为了维持河套周边地区驻军的正常边防活动必须保持最低量的粮食供应,军粮问题决定了边卫驻军的稳定性。实际驻军数决定了后勤供应量,单一的保障方式无法担负这一重任,明朝实现后勤供应的方式呈现了多元化和互补性的特点。军粮补给的构成方式中比较常规性的手段包括人们常常提到的解运、屯田、开中三种,另外上又有不定期的赏赐。然而对于其中哪一种方式在军粮供应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或者说更为主要的作用,则需进一步分析。一般认为明初大兴屯田,军屯发展很快,规模也很大,洪武时期军粮的解决主要依赖于屯军自身的粮食生产,在边境发生战争或自然灾害的时候,就以解运作为辅助手段,而开中则是补充方式,至于赏赐的作用则并未提及。如:杨艳秋《明代初期北边边粮供应制度探析》,载《中州学刊》1999年第1期。相对而言,大同东胜地区、宁夏地区、陕北地区虽然总体上讲后勤补给方式不应有大的区别,但是由于三个地区的自然环境、交通条件差异较大,因之在理论上三地区的后勤供应方式应当表现出各自的特点。笔者下面展开讨论时,将对不同方式与不同地区的关系紧密程度予以相应的关注,以此凸现其特色。
一、军屯的实施与成效
人们在讨论明朝军屯问题的时候从朱元璋本人一些自我标榜的说法,屯田令以及永乐朝较多记载的“屯田籽粒”数得出了明代军屯规模宏大、成效显著的结论。李三谋《明代的边防与边垦》一文中有朱元璋“所言未免夸张,但也表明了明初的军屯成绩显著,军粮大体上能由军队自给,百姓输运边饷的数量是很少的”结论,载《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4年第4期。假如明初屯田确如朱元璋自诩的军队实现了自养,那么,史料中大量出现的解运数量、路线、频率又当如何解释;同理,许多边区长期为筹措军粮而不断向朝廷上奏要求降低本地区纳粮数增大吸引商人纳粮的积极性又说明了什么呢。这中间只反映了一个问题,即边粮供应持续紧张,储备量不足。更进一步说,军屯在洪武朝的边境军粮供应中并未产生那种令人鼓舞的效果。黄仁宇先生强调说“一般认为洪武和永乐朝军队通过军屯实现了粮食自给,这一点一直是我们正确了解明朝财政史的一个障碍。这一神话是明末的学者吹捧夸大造成的,他们很可能是受到了早期记录的误导”,他经过分析宣称“所谓的军屯自给被夸大了,全国性的统计数字仅仅代表着一种预期的目标,各个层次都对其作了过高的估计。现在我们还无法确知军屯计划前期的实际效果,这部分是因为明朝官僚们对王朝的建立者有所恐惧疑虑而隐瞒了这方面的情况,也因为缺乏来源于武臣方面的资料,他们没有留下什么记录”[美]黄仁宇著、阿风等译《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北京)三联书店2001年6月第1版,第75~76页。至于导致军屯实际效用有限的制约因素,有人提出包括屯军地位低下、农具耕牛不足,边地生产条件恶劣、剥削量过大;明人特别是明代后期的人则更多地强调了蒙古经常性骚扰的破坏作用。上述看法将决定本文在辨析北边军粮供应问题时的一个基本认识,这一基本认识将影响笔者重新评估军屯和解运的比重和实际意义。
明朝的屯田常常以康茂才的早期工作为标志,而北方中原地区甚至北边地区的各类屯田开始较晚。洪武三年(1370)三月朱元璋曾对郑州知州苏琦的上书发表评论说“屯田以守要塞,此驭夷狄之长策。李牧、赵充国常用此道,故能有功。至于垦田实地,亦王政之本。但丧乱以来,中原之民久失其业,诚得良守令劝诱耕桑,休养生息。数年之后,可望其成”《明太祖实录》卷五〇,洪武三年三月,第0978页。此时西北战事尚未完结,即便确实推广屯田,也未达到山陕地区。山陕地区最早的屯田应是始于洪武四年(1371),史载“壬申,中书省奏:河南、山东、北平、陕西、山西及直隶淮安等府屯田,凡官给牛种者,请十税五;自备者十税三。诏且勿征,三年后亩收租一斗”《明太祖实录》卷六九,洪武四年十一月,第1289~1290页。依据文意中提到的屯田,极有可能是对前一年苏琦上书部分建议的落实。从屯田的性质分析当为民屯,因为中书省提到的是属于各个行省等民政机构管辖的屯田。洪武六年(1373)有人建议在宁夏“俾招集流亡,务农屯田,兼行中盐之法,可使军民足食”《明太祖实录》卷八一,洪武六年四月,第1457页。此时在宁夏首行的屯田仍然是以民屯为主的方式,但其中已经包含了军屯。需要注意的是屯田科则基本上确定为1斗/亩的规定,而所谓“什一取税”必然也是这一税额的体现。本地区军屯出现的确切时间史无明文,目前所见在洪武八年(1375)正月中书省就山西、大同都卫军屯问题的奏报中曾说道:
丁丑,中书省臣奏:山西、大同都卫屯田二千六百四十九顷,岁收粟豆九万九千二百四十余石,其屯军月粮请依陕西屯田之例,月减三斗。上曰:大同苦寒,士卒艰苦,宜优之,月粮且勿减,待次年丰熟,则依例减之。《明太祖实录》卷九六,洪武八年正月,第1653页。
联系上面引用的材料可以推测,陕西军屯之例很大程度上指的是洪武六年在宁夏开始的军屯与民屯。回顾当时的外部环境,笔者认为大约在洪武五年(1372)明军北伐失败,保塞固守时起北边相应的开始了军屯的建设,因之将整个河套地区军屯的起始时间定在洪武六年(1373)当无大谬。也正是从此时起,镇边大将的任务中,增加了监督“屯田”的职责,如洪武八年(1375)正月,明廷派往陕西的将领邓愈、陆聚所领受的任务中就有“董兵屯田”的要求。
洪武十三年(1380)九月,朝廷才对陕西军屯做出明确的规定,“是月,诏陕西诸卫军士留三分之一守御城池,余皆屯田给食,以省转输”《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三,洪武十三年九月,第2118页。洪武十五年(1382),唐胜宗、耿炳文出巡陕西的任务之一也是“督军屯田”。可是,陕西军屯的实际成效如何难以确知,加之,历年转输、开中所集粮料比较充裕,军屯的实际产量似乎无人真正关心。从制度上讲,军屯属于五军都督府管理,与地方无涉,数字的上报也无强制性要求,边将自然有意无意忽视军屯状况。从史料中的记载来看,所谓屯田令以及整顿屯田的原则多是在洪武朝中期以后才出台的。仅基于此,洪武朝前期的军粮供应就不应该包括军屯。换句话说,这一时期北边边卫粮食供应主要靠的是解运和开中。洪武二十一年(1388)十月,“命五军都督府更定屯田法。凡卫所系冲要都会及王府护卫军士以十之五屯田,余卫所以五之四”《明太祖实录》卷一九四,洪武二十一年十月,第2910页。只有到此时,对外战争大幅度减少,庞大的军队供应问题才凸现出来。国家政策的重点必须向恢复民力,继续发展生产的方面倾斜。军士自养的屯田法作为减轻国家负担,保证国防的措施才日显其重要性,相应的对屯田效果的考察也才逐渐引起了朝廷的重视。洪武二十五年(1392)二月:
户部尚书赵免言:陕西临洮、岷州、宁夏、洮州、西宁、兰州、庄浪、河州,甘肃山丹、永昌、凉州等卫军士屯田,每岁所收谷种外,余粮请以十之二上仓,以给士卒之城守者。上从之。因命天下卫所军卒,自今以十之七屯种,十之三城守,务尽力开垦,以足军食。《明太祖实录》卷二一六,洪武二十五年二月,第3184页。